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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與社會譯叢論人權 版權信息
- ISBN:9787544753890
- 條形碼:9787544753890 ; 978-7-5447-5389-0
- 裝幀:70g純質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人文與社會譯叢論人權 本書特色
世界的人權處境如今紛繁錯雜,而詹姆斯??格里芬深諳這紛爭背后的癥結所在,對人權提出了全新的論述,討論了諸多關涉人權的敏感問題,正是這樣切近現實的哲學著作改變了我們的世界。
人文與社會譯叢論人權 內容簡介
什么樣的權利是人權?我們如何鑒定一項聲稱是人權的權利是否真的是人權?我們該如何確定特定人權的內容?我們又該如何解決人權之間的沖突?本書對人權的理論基石進行了探索,考察了人權概念的中世紀起源,點明當今人權探討的困境源自于其定義的不確定性,并對具有爭議的福利權、隱私權、自由權進行了細致的討論。本書是了解當代人權問題的推薦閱讀之作。
人文與社會譯叢論人權 目錄
**部分 對人權的一種論述
**章 人權:不完備的思想
第二章 說明人權的首要步驟
第三章 當人權發生沖突時
第四章 誰的權利?
第五章 我的權利,但誰的責任?
第六章 人權的形而上學
第七章 人權的相對性和民族中心主義
第二部分 *高層次的人權
第八章 自主性
第九章 自由
第十章 福利
第三部分 應用
第十一章 人權:在哲學和國際法領域中的差異
第十二章 生存權,死亡權
第十三章 隱私權
第十四章 人權要求民主嗎?
第十五章 群體權利
注 釋
索 引
譯后記
人文與社會譯叢論人權 節選
**章 人權:不完備的思想 1.1 啟蒙運動的人權計劃 “人權”這個術語的使用開始于18世紀末(例如,在法國1789年頒布的《人和公民的權利宣言》中),但只是在20世紀中期才廣為流行。在18世紀末,人們談論的是“自然權利”而不是“人權”。這兩個術語來自同一個連續的傳統,具有大致相同的外延,盡管內涵不同。一般認為“自然權利”來自“自然法”。正如我們即將看到的,要說“人權”原本來自于什么則更為困難。 自然法學說在古希臘和羅馬都各有根源,不過,對它的*有影響的表述是由托馬斯??阿奎那提出來的。上帝已把各種天賦的自然傾向置于一切事物中,不過,只是在人那里,他才植入一個理性傾向—把引導行為的各種準則產生出來的傾向,比如說如下準則:要維護自己的存在;要繁衍我們的種類;要尋求對上帝的知識并崇拜上帝;要和平地生活在社會中,等等。這些準則和其他準則構成了自然法,而自然法則充當自然權利的標準。然而,阿奎那在這里提到的“權利”根本就不是現代意義上的“權利”,后者是一個人所具有的一項資格。相反,阿奎那所提到的“權利”是一個事態的一種性質,即這個事態是正當的、公正的或公平的。對于自然法和自然權利,阿奎那有很多論述,但他是否持有現代意義上的自然權利概念則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 實際上,現代意義上的“自然權利”這個術語,盡管在中世紀晚期就開始出現了,但直到17世紀和18世紀才得到廣泛應用。讓我回顧一下從阿奎那到啟蒙運動的一些發展階段。把人類引向善的一個主要的自然傾向顯然就是合理性,它引發了“遵循實踐合理性”這一準則。這個準則大體上缺乏道德內容,更像是獲得道德內容的一項指令——實際上,這項指令無所不包,以至于有取代所有其他準則的危險。如果人類理性已足以把自然法鑒定出來,那么在自然法中還需要上帝來做什么呢?弗朗西斯科??蘇亞雷斯,托馬斯主義傳統在17世紀*有影響的理論家,對此給出了一個回答。雖然人類理性讓人類具有了某種相對于上帝的獨立性,但這種獨立性是有限度的。人類確實可以不依賴于上帝來理解自然法的內容,不過,他們所理解到的東西只是因為上帝的意志才有了律法(一種具有力量的命令)的地位。 新教徒雨果??格勞秀斯采取了進一步的舉動,他論證說,甚至無需訴諸上帝,就可以說明自然法如何向我們施加了義務。于是,格勞秀斯就獲得了作為自然法的現代世俗理論的奠基者的名聲。他寫道:“我們一直在說的東西[即:存在著自然法,自然法向我們施加了義務]將有某種程度的有效性,即使我們竟然承認了只有在冒天下之大不韙的情況下我們才能承認的東西—上帝并不存在,或者人類事務與上帝無關。”格勞秀斯,一位虔誠的基督徒,絕沒有讓自己做出這種“邪惡的承認”。不過,在他看來,不管我們在宗教問題上持有什么信仰,通過那種對我們所有人都開放的理解,我們就可以把自然法確立起來;也就是說,我們必須按照我們的理性本質來行動,必須做各種有助于維護社會的事情,而社會盡管與理性相一致,卻是由像我們這樣在動機上不相一致的成員構成的—一方面,我們天性渴望社會,另一方面,自我利益又是我們本性中一個根深蒂固的要素,因此就會危害社會。 就像格勞秀斯一樣,塞繆爾??普芬多夫認為,盡管上帝的啟示可能有助于我們認識到自然法,但“甚至在不借助于啟示的情況下,自然法仍然可以由理性能力來加以研究并確定性地得到證明”。在他看來,有一個問題特別需要經驗研究,那就是:既然人類是一種具有非社會的社會性(unsocial sociability)的生物,那么,為了把一個合理的穩定的社會從那種生物中產生出來,需要哪些準則? 經過這些階段我們就到達了啟蒙運動時期。按照我的理解,啟蒙運動開始于17世紀*后十五年左右,到18世紀結束。在《政府論》中,約翰??洛克仍然在其論證中賦予自然法和自然權利以中心地位,并且也認為自然權利來自自然法。然而,洛克幾乎沒有去關注自然權利是如何從自然法中引申出來的;他把自然法的語言當作一種恰當地確立起來、相對不成問題的說話方式來使用。在他看來,理性本身就能把根本的道德原則確立起來—實際上,能夠確定地把它們確立起來。對于洛克來說,這種推理的核心,就像他之前的普芬多夫所說的那樣,是要對一些律法進行經驗研究,而為了能夠把有著非社會的社會性的個體轉變為一個恰當地組織起來的社會的成員,就需要這些律法。在這個推理過程中,我們無需訴諸任何關于人類生活的目的的觀點——實際上無法成功地訴諸這樣的觀點;洛克認為,就人類生活的目的而論,理性的人們會有分歧;因此,盡管一個關于*高善(summum bonum)的信念在古典思想和中世紀思想中都處于核心地位,不過,在這里,人們對它的關注至多也只是處于次要地位,因為它不能贏得普遍同意,因此就不能有效地引導在思想觀念上具有本質差別的社會成員。洛克確實不時提到上帝,但那是自然神論者的上帝:上帝就是宇宙的設計者,讓這臺巨大的機器開始運轉,然后就退出場景—不再干預,不再發布啟示。在《政府論》中,洛克主要關心的是對統治者的武斷行為進行道德約束。于是,毫不奇怪的是,他所關注的自然權利涉及在沒有正當的司法程序的情況下剝奪一個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這是君主恣意統治人民的三種*常見的方式。 ……
人文與社會譯叢論人權 作者簡介
詹姆斯??格里芬(James Griffin,1933—2019),牛津大學懷特倫理學講席教授,羅格斯大學訪問哲學教授,堪培拉應用哲學與公共倫理學中心兼職教授,著有《價值判斷》、《幸福》、《應得與正義》和《平等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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