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律的悖論(簽章版)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
私人財富保護、傳承與工具
-
>
再審洞穴奇案
-
>
法醫追兇:破譯犯罪現場的156個冷知識
-
>
法醫追兇:偵破罪案的214個冷知識
中國法院2020年度案例(20).刑事案例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09097
- 條形碼:9787521609097 ; 978-7-5216-0909-7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國法院2020年度案例(20).刑事案例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本書特色
權威的作者 國家法官學院案例開發研究中心持續20余年編輯了享譽海內外的《中國審判案例要覽》叢書,自2012年起推出《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旨在探索編輯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彌補當前各種案例書的不足。 強大的規模 今年推出23本,含傳統和新近的所有熱點糾紛,這些案例是從全國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審結的近萬件典型案例中挑選出來的,具有廣泛的選編基礎和較強的代表性。 獨特的內容 不再有繁雜的案情,高度提煉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爭議焦點問題。 不再有冗長的分析,主審法官撰寫“法官后語”,展現裁判思路方法。 數據庫增值服務 全新推出數據庫增值服務,凡購買本書,掃描前勒口二維碼,即可在本年度免費使用往年同類案例數據庫。
中國法院2020年度案例(20).刑事案例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內容簡介
本書是《中國法院2020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冊)的一個分冊。含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等。所選案例均是國家法官學院從各地2017年上報的典型案例中挑選出來的精品案例,全面涵蓋該領域常見糾紛內容。案情凝練,并由主審法官精心撰寫裁判要旨與法官后語,可讀性、適用性強,能幫助讀者節約查找和閱讀案例的時間,獲得真正有用的信息,為法官、檢察官、執法人員、律師、法律顧問辦理相關案件以及案件當事人處理糾紛推薦參考書。
中國法院2020年度案例(20).刑事案例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目錄
Contents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
1.放火罪未遂的司法認定
——張某某放火案
2.向不特定多數人投放低濃度有毒物質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
——馮樹某投放危險物質案
3.以間接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危險相當性的認定
——林某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傷害案
4.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定
——鄒某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5.開“斗氣車”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及責任如何認定
——李某、宋某濤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6.將煙花爆竹瞞報為普通貨物運輸、倉儲、報關等行為的司法認定
——嚴某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7.酒后駕車犯罪中的危害程度認定
——邢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8.醉酒后駕車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駛并致多車相撞的行為性質認定
——黎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9.蓄意破壞他人私家汽車剎車裝置是否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
——潘某破壞交通工具案
10.破壞交通工具罪中被告人行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認定
——葛某破壞交通工具罪案
11.非法持有槍支罪與非法制造槍支罪的區分
——謝某非法制造槍支案
12.涉槍案件的定罪量刑,應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
——鄭某龍、方某冬非法買賣槍支案
13.非法持有槍支罪的量刑應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
——陳某彪非法持有槍支案
14.軍用槍支、彈藥的認定
——楊某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案
15.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逃逸行為禁止重復評價
——候某朋交通肇事案
16.行人是否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
——繆某交通肇事案
17.駕駛叉車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致人死亡構成交通肇事罪
——段某交通肇事案
18.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否必然法定刑升格
——盧某交通肇事案
19.交通肇事后逃逸與被害人二次碾壓死亡之間刑法上因果關系的判斷
——葉某、朱某交通肇事案
20.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審查逃逸行為的影響
——徐某男交通肇事案
21.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
——周某和交通肇事案
22.肇事者主動報警并滯留現場但找人“頂包”,是否構成逃逸
——侯某生交通肇事案
23.交通肇事罪中先后多起事故致同一被害人死亡的責任認定
——王某某、周某某交通肇事案
24.肇事后逃逸情節的評價
——趙某交通肇事案
25.行為人醉酒駕駛拒不配合檢查行為的罪數判斷
——王某某、杜某某危險駕駛、妨害公務案
26.酒精消除速率推算結果能否作為危險駕駛罪的認定依據
——李某宇被訴危險駕駛案
27.“挪車型”危險駕駛的定罪與量刑
——王某鋒危險駕駛案
28.危險駕駛罪與過失致人重傷罪的競合判定
——張某某危險駕駛案
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29.制售劣質口罩行為性質的判斷
——李某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30.在制售假煙團伙中負責介紹工人的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曾某瑞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31.微商環境中銷售假藥既未遂的認定
——谷某某銷售假藥案
32.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緩刑如何適用禁止令
——王某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二)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33.非國家工作人員主體身份的認定
——田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
(三)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34.高利轉貸罪的認定
——黃某高利轉貸案
35.騙取貸款案中欺騙手段的認定
——趙甲、趙乙騙取貸款案
36.騙取貸款罪中有關損失和其他嚴重情節的認定
——王某某等騙取貸款案
37.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提供網絡技術、設備服務行為的性質與責任認定
——王某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38.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犯罪數額的認定
——靳某麗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39.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社會公眾”范圍的認定
——葉某華、康某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40.洗錢罪中“明知”心理狀態的認定
——姜某軍、劉某章洗錢案
(四)金融詐騙罪
41.網上開發虛擬理財交易平臺并以傳銷方式歸集資金的犯罪認定
——陳某峰集資詐騙,魏某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
42.對惡意透支信用卡行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
——王某信用卡詐騙案
43.行為人非法持有大量來歷不明的信用卡,按照他人指示取出卡內的錢款后收取提成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
——張某華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44.保險詐騙罪主體身份要件的司法認定
——張某甲等保險詐騙案
(五)危害稅收征管罪
45.逃避追繳欠稅案中“應納稅款”的認定
——北京甲餐飲有限公司逃避追繳欠稅案
(六)侵犯知識產權罪
46.假冒注冊商標罪中既遂、未遂的認定
——黃某假冒注冊商標案
47.假冒注冊商標罪與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的區別
——虢某城、楊某濱非法制造商標標識案
48.未經許可銷售“工廠尾單”數額巨大構成商標犯罪
——甲商貿有限公司、陳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49.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犯罪未遂時貨值金額的認定
——北京甲有限公司等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50.涉互聯網商標類刑事案件中“刷單”的認定標準
——陳某光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51.銷售盜版加密鎖行為性質的認定
——陳某起侵犯著作權案
(七)擾亂市場秩序罪
52.圍標行為是否構成串通投標罪
——趙某波串通投標案
53.合同詐騙罪、騙取貸款罪、貸款詐騙罪的區分和認定
——林某英合同詐騙案
54.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的區分
——唐某勇合同詐騙案
55.為騙取銀行貸款而騙取擔保,致使擔保公司遭受損失行為的法律定性
——王某峰合同詐騙案
56.在銷售單上加蓋假提貨章騙取單位貨物的行為性質認定
——任某合同詐騙案
57.按揭車輛再次抵押借款構成詐騙罪還是合同詐騙罪
——陳某、江某國合同詐騙案
58.如何把握非法經營罪兜底條款的適用范圍
——淄博甲電梯銷售有限公司、呂某某被訴非法經營宣告無罪案
59.非法銷售煙草制品的罪名認定
——章某梅非法經營案
60.行為人非法從事不以交割現貨為目的的買賣貴金屬延期交易活動能否認定為非法經營期貨
——夏某飛非法經營案
61.煙草專賣品犯罪活動中尚未銷售的假冒偽劣煙草如何計算非法經營數額
——葉某非法經營案
中國法院2020年度案例(20).刑事案例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節選
28危險駕駛罪與過失致人重傷罪的競合判定 ——張某某危險駕駛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書字號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8)京03刑終988號刑事裁定書 2.案由:危險駕駛罪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21日22時許,被告人張某某在北京市朝陽區某博物館前道路,酒后駕駛轎車與丁某駕駛的轎車及胡某某駕駛的轎車相撞,致使丁某受傷,經刑事科學技術鑒定,丁某身體所受損傷屬重傷二級。經公安交管部門認定,被告人張某某因醉酒駕駛機動車承擔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丁某、胡某某因不按指示標線行駛(逆向行駛)亦承擔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經《酒精檢驗報告》認定,被告人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00.5mg/100ml。后被告人張某某于次日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在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張某某的親友與胡某某達成和解協議,被告人張某某親友已賠償胡某某相關車輛維修費用。 【案件焦點】 張某某超過醉酒駕駛標準造成他人重傷后果在未滿足交通肇事罪構成要件的情況下應該認定為構成危險駕駛罪還是過失致人重傷罪。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醉酒后駕駛機動車造成一人重傷的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同等責任,其行為觸犯了刑律,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張某某主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與部分事故對方自行達成和解協議,故對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百三十三條之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張某某認為量刑過重提起上訴。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張某某在二審審理期間表示服從原判,申請撤回上訴的要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依照《*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五條**款的規定,作出如下裁定: 準許張某某撤回上訴。 【法官后語】 本案要解決的核心問題在于被告人的定性問題。本案被告人張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后造成他人重傷后果可能涉及三個罪名:交通肇事罪、過失致人重傷罪以及危險駕駛罪。 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行為人酒后駕駛機動車,交通肇事造成一人重傷以上后果,同時又負事故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中被告人張某某的行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前兩個條件,但只負事故同等責任,不符合*后一個條件,故被告人張某某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根據《刑法》**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定,危險駕駛罪僅要求行為人超過醉酒駕駛標準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即可構成該罪。根據《*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條之規定,行為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就可以達到醉酒駕駛標準。關于過失致人重傷罪并沒有出臺專門的司法解釋,顧名思義,過失傷害造成他人重傷的,即可構成本罪。危險駕駛罪的法定刑為拘役,而過失致人重傷罪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有的觀點認為本案中被告人張某某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后果,按照競合原理,被告人張某某的行為應擇一重罪以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但本案中還有一個重要的問題亟待解決,便是如何認定過失致人重傷罪中的過失。過失可以分為一般過失與重大過失,而刑法中所評價的過失往往為重大過失,即行為人在造成嚴重后果的過程中存在明顯的過錯行為。本案中,被告人張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對于交通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的聯系,張某某對此存在一定的過錯,但除此之外未發現張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且張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并非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相反,事故另一方丁某、胡某某因不按指示標線行駛(逆向行駛)才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因此,公安交管部門認定張某某負事故同等責任,丁某、胡某某亦負事故同等責任合情合理。綜上,被告人張某某的行為不宜認定為對造成丁某的重傷后果存在明顯過錯,不宜評價為過失致人重傷罪中的過失。此外,交通肇事罪的基準檔法定刑與過失致人重傷罪的法定刑一致,均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見,刑法中將交通肇事罪與過失致人重傷罪放在同一量刑維度進行評價,本案中,被告人張某某的行為尚未達到交通肇事罪的評價維度,從量刑均衡的角度考慮,也不應以過失致人重傷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案中被告人張某某的行為符合危險駕駛罪的全部犯罪構成要件,應當以危險駕駛罪對張某某進行定罪處罰,但考慮到其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所造成的嚴重后果,應當在危險駕駛罪的量刑幅度內從重判處,另綜合考慮其所具有的其他法定與酌定從輕因素,對其判處拘役四個月的刑期是比較適當的。 編寫人: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宋磊
中國法院2020年度案例(20).刑事案例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作者簡介
國家法官學院案例開發研究中心持續20年編輯了享譽海內外的《中國審判案例要覽》叢書,自2012年起推出《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旨在探索編輯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彌補當前各種案例書的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是中編辦批準設置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案例專門研究機構,與國家法官學院合署辦公,在最高人民法院領導下,秉持服務司法審判實踐、經濟社會發展、法學教育研究、中外法學交流、法治中國建設的辦院宗旨,堅持“服務、創新、合作、開放、共享”工作原則,依托國家法官學院開展司法案例的收集、生成、研究、發布和國際交流工作。
- >
我從未如此眷戀人間
- >
有舍有得是人生
- >
企鵝口袋書系列·偉大的思想20:論自然選擇(英漢雙語)
- >
巴金-再思錄
- >
煙與鏡
- >
我與地壇
- >
伯納黛特,你要去哪(2021新版)
- >
新文學天穹兩巨星--魯迅與胡適/紅燭學術叢書(紅燭學術叢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