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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工作體系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201149776
- 條形碼:9787201149776 ; 978-7-201-14977-6
- 裝幀:平裝-膠訂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地方立法工作體系研究 本書特色
2018年是中國改革開放40周年,2019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周年,也是賦予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地方立法權40周年。為了總結40年來地方立法工作的成功經驗,展望新時代地方立法的新特點、新要求,天津市人大常委會黨組要求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40年來地方立法工作進行全面回顧與梳理,從健全地方立法工作體系的角度進行系統課題研究,作為慶祝改革開放40周年和新中國成立70周年的理論研究成果。
按照天津市人大常委會黨組的要求,在時任天津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肖懷遠和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散襄軍同志親切關懷和指導下,時任天津市人大常委會委員、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高紹林同志組織法工委全體干部和天津市人大立法研究所全體研究人員分專題進行了17次、長達80多個小時的專題研討,然后分工進行系統梳理,并開展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深入研究,歷時一年半時間形成這部研究成果,命名為“地方立法工作體系研究”。
地方立法工作體系研究 內容簡介
地方立法工作體系是一個以實現地方立法目標為核心,包括立法計劃、法規起草、法規審議、法規實施、立法后評估5個子系統的完整體系。本書就是以這5個子系統作為研究范疇,深入剖析各個子系統的內在因子,研究其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的規律性。為了方便讀者閱讀和理解,我們把地方立法工作體系研究成果分為23章進行撰寫,所述內容從地方立法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地位,直至人工智能在立法領域的應用與展望。
地方立法工作體系研究 目錄
**節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體要求
第二節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第三節 地方立法的范疇
第四節 地方性法規的位階效力
第二章 黨對地方立法的領導
**節 黨的領導是地方立法的根本政治保證
第二節 黨的領導與人大主導
第三節 加強黨領導地方立法工作的主要路徑
第三章 改革與地方立法
**節 改革與立法關系的理論梳理
第二節 凡屬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據
第三節 地方立法實現與改革決策相銜接
第四章 地方立法權限
**節 我國地方立法權的歷史沿革
第二節 國家立法權和地方立法權
第三節 堅持不抵觸、有特色、可操作
第五章 地方立法項目動議
**節 提出立法項目動議的主體
第二節 立法項目動議前的調查研究
第六章 地方立法規劃與計劃
**節 地方立法規劃與計劃的概述
第二節 地方立法計劃的編制
第三節 地方立法計劃項目論證
第四節 地方立法計劃的落實
第七章 地方性法規案的形成
**節 地方性法規草案起草模式
第二節 地方性法規起草工作中的部門聯動
第三節 地方性法規草案的審核
第四節 地方性法規案的形成
第八章 人大常委會對法規案的審議
**節 地方性法規案審議的意義
第二節 人大常委會審議前的準備
第三節 審議地方性法規的議事規則
第四節 人大常委會對法規案的一審
第五節 人大常委會對法規草案的二審、三審
第六節 法規草案的表決
……
第九章 人民代表大會對法規案的審議
第十章 人大專門委員會審議
第十一章 法制委員會統一審議
第十二章 地方性法規的批準、公布、備案
第十三章 地方性法規的清理、修改與廢止
第十四章 地方性法規的宣傳
第十五章 地方立法評估
第十六章 地方立法工作協商
第十七章 地方性法規起草方法
第十八章 地方性法規名稱與結構
第十九章 地方性法規條文的表述
第二十章 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
第二十一章 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建設
第二十二章 區域協同立法探索
第二十三章 人工智能在立法領域的應用與展望
地方立法工作體系研究 相關資料
《地方立法工作體系研究》:
二、地方性法規的概念和特點
地方性法規,是指法定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依照法定的權限,在不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和頒布的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實施的規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規有以下特點:
(一)從屬性
由于我國實行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法律體系應當是統一的。地方性法規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具有從屬于中央立法的性質。從屬性表現在四個方面:
*,立法權來源的從屬性。地方立法權是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先有中央立法權,然后再通過憲法和法律賦予地方一定的立法權限。
第二,立法權限范圍的從屬性。《立法法》明確規定了中央專屬立法權范圍內的事項,地方立法不能涉及。對中央立法與地方立法共享部分,地方可以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規,但國家立法后相抵觸的無效,而且要及時加以修改。
第三,法規內容的從屬性。《立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了地方立法的范圍,*項是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做具體規定的事項。這是地方立法的主體內容,特別是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后,實施性立法更加成為地方立法的主要部分。地方性事務立法、先行性立法的內容也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
第四,地方性法規必須接受備案審查。地方性法規應當報國務院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
(二)補充性
我國地域遼闊、人口眾多,地區之間、城鄉之間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差異很大。這就決定了中央和地方兩級立法的必要性。法律、行政法規的許多規定需要地方性法規加以補充和細化,將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與本地實際情況相結合,予以補充和具體化,確保法律、行政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實施。
(三)先行性
地方立法在不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國家專屬立法權范圍以外、國家尚未立法的事項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規。在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后,地方性法規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定無效,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四)區域性
地方性法規的地域效力范圍限于本行政區域,在本行政區域內具有普遍約束力。本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民都必須遵守地方性法規的規定。
(五)一定的獨立性
地方立法在不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對屬于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可以獨立自主地加以規范和調整,以立法的形式調整本地方的社會關系,解決應當由地方解決的問題。這是地方立法的重要價值所在。
三、地方政府規章的概念和特點
地方政府規章,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并按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普遍適用于本地區行政管理工作的規定、辦法、規則等規范性文件的總稱。
地方立法工作體系研究 作者簡介
高紹林,早年畢業于北京大學法律系,獲得北京大學法學碩士學位。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高紹林從事地方立法工作三十多年,對地方立法的理論與實務有系統的研究和思考,先后在《人民日報》《中國人大》《法制日報》《地方立法研究》等報刊上發表多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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