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律的悖論(簽章版)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
私人財富保護、傳承與工具
-
>
再審洞穴奇案
-
>
法醫追兇:破譯犯罪現場的156個冷知識
-
>
法醫追兇:偵破罪案的214個冷知識
環境司法文庫印度環境司法:國家綠色法庭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0343749
- 條形碼:9787520343749 ; 978-7-5203-4374-9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環境司法文庫印度環境司法:國家綠色法庭 本書特色
印度環境保護訴訟的雙重路徑 人民法院報 王濤 作為世界第二大發展中國家,印度也面臨著環境保護問題。值得關注的是,印度法院近年來通過司法審判加強環境保護的能動作用受到全球矚目。法院主要通過兩種路徑加強環境保護:一是印度*高法院主導的環境公益訴訟;二是根據《國家綠色法庭法》設立的國家綠色法庭,積極處理與環境保護、森林和其他自然資源保護有關的案件。 印度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上世紀70年代末,印度總理英迪拉因被指責在選舉中舞弊而導致印度社會動亂。普通民眾的基本權利遭到侵害,社會兩極分化加劇,自然資源遭到掠奪性開采砍伐。為此,印度*高法院的耶爾法官和巴格瓦蒂法官于1977年8月正式向國家司法委員會遞交報告,建議設立一種特別的訴訟形式——公益訴訟制度,使窮人和弱勢群體能夠利用法院,實現其基本權利。之后, *高法院連續受理為弱勢群體利益而起訴的案件,通過對這些案件的審理和闡述,逐步建立起印度的公益訴訟制度。 《印度憲法》第32條規定,*高法院對所有與公民“基本權利”有關的案件享有初審權。有權發布指令、命令或令狀,包括人身保護令、禁令、追究權力令與移送復審令等令狀。第39條規定,司法平等與免費給予法律幫助——國家應確保法制的實施,以伸張正義為己任,以機會均等為基礎,尤應通過適當的立法、計劃或其他方式免費提供法律幫助,務使公民不因經濟或其他方面能力不足而失去伸張正義之機會。 印度公益訴訟概念提出后,*高法院的法官們以憲法為依據,將關注點集中于公民的基本權利,其中,*高法院認為環境污染極大影響人民的福祉,從而通過環境公益訴訟將政府的環境保護責任提上議程。在環境公益訴訟中,起訴資格非常寬泛,任何個人或團體都可以作為原告就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環境問題向*高法院提出申訴,尋求*高法院的裁決。一般情況下,印度公民使用公益訴訟的目的通常是通過訴訟對政府行為提出挑戰,要求政府針對法律未能夠成功施行或未能執行采取特定行動,被告通常都是政府。 1992年,印度環保人士米赫塔向*高法院提起訴訟狀告印度政府監管不力,認為位于馬圖拉市的鑄鐵、化工、煉油等企業所產生的大量二氧化硫導致酸雨,對泰姬陵的建筑造成嚴重的損害。此外,磚窯、汽車排放和發電站等也是污染損害的重要源頭。 *高法院于1993年1月8日指令北方邦污染控制委員會對該地區環境進行調查,要求委員會詳細列明構成阿格拉地區污染源頭的企業清單并查明企業整改措施,在5月5日前向*高法院書面作出報告。5月3日,北方邦污染控制委員會向*高法院出具報告,列明阿格拉地區共有化工、煉油、玻璃制造等511家企業,是造成污染損害的源頭。 在聽取了利益關涉方代表的陳述后,*高法院于1993年5月5日命令北方邦污染控制委員會發布公告,要求所有相關企業落實污染防治措施。8月27日,*高法院發布指令,關停所有未采取措施的企業直至其安裝污染防控設備為止。 1993年12月19日,印度環境工程研究院向*高法院提交《項目建議書》指出,阿格拉地區的企業對泰姬陵造成污染損害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使用煤炭作為主要工業能源,建議使用清潔能源以減少該地區的空氣污染,探索使用壓縮天然氣作為替代燃料的可行性,該建議得到*高法院的支持。 *高法院還指令北方邦工業發展公司找尋新址,將無法使用清潔能源的企業從泰姬陵保護區內遷出。1994年4月11日,*高法院將阿格拉地區的污染企業確定為292家,并將它們的名稱在法院令中列明。 1996年12月30日,印度*高法院在該案的判決中指出,這場訴訟的目的在于鼓勵工業發展的同時防止污染。發展和生態保護不能協調的傳統觀念已經過時,可持續發展正是解決之道。工業發展對印度的經濟至關重要,但同時生態環境必須得到保護。發展產生的污染不能超過印度生態環境所能承載的限量。 根據《印度憲法》第21條以及《水(污染防治)法》、《空氣(污染防治)法》和《環境(保護)法》的相關規定,*高法院認為,“預防原則”和“污染者償付原則”是印度環境法的重要內容。預防原則是指政府部門和相關機構必須采取措施預測、防止和治理導致環境惡化的因素;當存在十分嚴重和不可修復的環境損害威脅時,缺乏科學確定性不能成為延遲實施防止環境破壞的措施的理由。污染者償付原則是指只要一項行為是有損環境的,實施該行為者就要為其行為對他人造成的損失作出補償并支付治理環境的成本,無論其是否在實施該行為時履行了合理的注意義務。 *高法院命令該292家企業必須將煤炭燃料替換為天然氣;不能獲得天然氣輸送的企業則需停止使用煤炭燃料,并遷出泰姬陵保護區;從1997年4月30日起,既未申請燃料替換,也未申請遷移用地的企業將被禁止使用煤炭生產運營,該禁令由地方法官和警局監督落實。 *高法院的判決同時對292家企業的職工權利作出規定:被遷移企業的職工必須繼續獲得雇傭,且雇傭條件不得變更而對其不利;遷移期間,停工職工仍應繼續獲得正常的上班工資;1998年1月31日前,企業必須支付所有同意遷移的職工相當于一年工資金額的遷移費,不愿遷移的職工除依據《勞動爭議法》獲得補償外,企業還應另行支付相當于其六年工資金額的補償費。此外,*高法院還要求政府和企業在相關地區建設醫院、繞城公路和綠化設施改善周邊居民的生活環境。 印度國家綠色法庭 通過公益訴訟制度解決重大環境問題,是印度*高法院能動司法的重要體現。然而,公益訴訟制度需要當事人付出巨大的精力和時間成本,對于*高法院的司法資源也會產生較大的消耗。原告方通常是具有環境保護專業背景的組織和個人,為救濟重大環境公共利益而訴諸司法。公益訴訟制度對于尋求司法救濟私人利益的環境損害索賠者而言并不合適,也無法滿足大量普通環境損害訴訟的需求。 立法依據 為了應對這一情況,印度議會于2010年10月通過了《國家綠色法庭法》,決定設立國家綠色法庭。《國家綠色法庭法》全文由五章(38條)和三個附件組成,重點圍繞國家綠色法庭,分別闡明了立法目的、法案名稱、生效時間、法庭的設立、管轄、審判職權和程序、處罰等。附件I規定了7部法庭適用的法律;附件II列出了損害賠償救濟目錄;附件III規定了6部法律的修正案,這6部法律因《國家綠色法庭法》的實行而作出相應的修正,修正案與《國家綠色法庭法》同時生效。2010年10月18日,印度國家綠色法庭正式成立。 為便于訴訟,國家綠色法庭以新德里為本部設立主法庭,在4個城市即博帕爾、浦那、加爾各答和金奈陸續設立了4個區域巡回法庭。建立國家綠色法庭的目的在于快速高效地審理有關環境保護的案件,救濟因環境破壞和污染而受損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國家綠色法庭的案件審理不受印度《民事訴訟法》的限制,但必須符合自然正義的原則。一般情況下,國家綠色法庭必須在案件受理后6個月內審結案件。自2011至2015年間,印度國家綠色法庭的案件量快速增長,截至2015年9月30日,它作出的記錄在案的判決多達1130份。 法庭人員構成 國家綠色法庭由1名主席、10至20名司法成員和10至20名專家成員組成。基于對環境問題專業性和跨學科性的認識,每一個審理案件的裁判庭都配有1名司法成員和1名專家成員。主席、司法成員和專家成員的任期均為五年。 主席的任職資格為擔任或曾經擔任*高法院的法官(年齡不超過70歲)或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年齡不超過67歲);司法成員的任職資格為擔任或曾經擔任*高法院的法官(年齡不超過70歲)、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年齡不超過67歲)或法官(年齡不超過67歲);專家成員的任職資格為年齡不超過65歲,要求具有理工科碩士或博士學位,并且具有15年相關領域工作經驗,包括5年國家機構工作經歷(包括污染控制、危險品管理、環境影響評價、氣候變化、生物多樣性管理和保護),或者具有15年行政管理經驗,其中包括5年政府機構處理環境事務的經歷。此外,國家綠色法庭在必要情況下,可以因審理某類特殊環境案件特邀一位或多位專家參加庭審。 管轄范圍 綠色法庭管轄印度全國范圍內與環境有關的民事、行政案件以及不執行法庭判決引發的刑事案件。國家綠色法庭管轄的民事案件:與環境有關的、在實施《國家綠色法庭法》附件I中的7部法律時產生的具有實質性問題的案件。這7部法律包括《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稅法》、《森林(保護)法》、《空氣(污染防治)法》、《環境(保護)法》、《公共責任保險法》和《生物多樣性法》。民事案件分為兩大類,包括訴請解決糾紛和申請損害賠償:訴請解決的糾紛指與上述7部法律相關的環境糾紛,損害賠償指對因環境污染造成損害的賠償救濟申請。訴請解決糾紛的訴訟時效為6個月,自行為首次引發糾紛之日起計算。訴請救濟、賠償和恢復的訴訟時效為5年,自侵害行為首次發生之日起計算。有正當理由的均可順延60天。 國家綠色法庭管轄的行政案件:當行政機關依據有關環境保護法作出命令或決定等,任何人認為其權利受到這類行政行為侵犯的,可向國家綠色法庭提起訴訟。訴訟時效為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30日。 國家綠色法庭管轄的刑事案件:因拒不履行綠色法庭的裁定、判決和命令,根據《國家綠色法庭法》須承擔刑事責任的案件。犯罪主體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如果系法人犯罪,企業直接責任人、負責人、法定代表人視為觸犯同罪。對于企業中的其他工作人員,只要犯罪行為系經其同意、默許或因其疏忽導致,亦要承擔同等刑事責任;若政府部門違法,部門負責人無論其是否知情或是否履行注意義務,都要受到追究;部門其他官員,若有證據證明違法行為是經其同意、默許或因其疏忽導致,亦要承擔同等責任。 對國家綠色法庭作出的判決、裁定或命令不服的,認為權利受到侵犯,任何人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日內向*高法院提起上訴。 新德里舊車禁令爭議 2014年,一名律師向國家綠色法庭提起訴訟,主張新德里空氣污染嚴重,申請法庭治理首都地區通行的舊車。2014年11月26日和2015年4月4日,國家綠色法庭先后發出兩道命令:禁止車齡在15年以上的車輛在新德里通行,無論該車使用汽油還是柴油;相關行政部門必須依法落實相關措施,包括扣押違令車輛;該禁令對所有車輛適用,包括兩輪、三輪、四輪車輛以及輕型、重型汽車。 另一名律師就此向*高法院提起上訴,認為車輛是否可以上路行駛的標準在于《機動車法》規定的車輛性能檢測,而非車齡;且該案實質上屬于公益訴訟的范疇,而國家綠色法庭對于公益訴訟沒有管轄權。2015年4月20日,*高法院駁回了對該起案件的上訴。印度時任首席大法官達圖指出:“綠色法庭正在做對人民有利的事情。我們應當支持而非阻攔他們。因此,我們不會干預這一禁令。” 近年來,印度的生態環境得到明顯改善。這一成就離不開印度法院通過司法審判履行環境保護職責、維護公民基本權利的努力。從國家綠色法庭到*高法院,印度法院在案件審理中兼顧平衡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秉持可持續發展的理念,通過一系列裁決為印度環境法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環境司法文庫印度環境司法:國家綠色法庭 內容簡介
本書全面而深入地介紹了印度國家綠色法庭的成立和運行情況,并在此基礎上分析了環境司法在印度的發展歷程、現狀和未來道路。全書開篇以優選視野探討環境正義,并由司法如何促進正義的實現引向專門環境法院和審判機構的建立問題。第二章客觀闡述了印度國家環境正義的實現及國家綠色法庭的誕生。第三章對《國家綠色法庭法案》的核心內容進行了解析,內容包括立法目的、審判人員組成、起訴資格、管轄、訴訟時效、訴訟費、責任追究等。第四章結合判例,對國家綠色法庭如何運用靠前環境法的相關重要原則進行了分析。第五章——“科學與法律”中,作者站在理論的高度識別并分析了環境法庭中科學與法律的互動問題。第六章對國家綠色法庭在過去五年內作出的1130個判決進行數據檢視。作者對上述判決,從時間和空間的分布、不同案由在時間和空間上的分布、原被告與不同案由之間的關系等作了細致的分析,并很終將清晰明了的柱狀圖和結論呈現給讀者。本書的很后一章對國家綠色法庭的成功和面臨的挑戰作了總結。如何回應關于環境司法過于能動的批評和如何處理國家綠色法庭與政府部門的關系是國家綠色法庭面臨的主要挑戰。
環境司法文庫印度環境司法:國家綠色法庭 目錄
環境司法文庫印度環境司法:國家綠色法庭 作者簡介
吉檀迦利·納因·吉爾: 英國諾森比亞大學法學院Gitanjali Gill教授
- >
中國歷史的瞬間
- >
【精裝繪本】畫給孩子的中國神話
- >
伯納黛特,你要去哪(2021新版)
- >
莉莉和章魚
- >
大紅狗在馬戲團-大紅狗克里弗-助人
- >
月亮虎
- >
龍榆生:詞曲概論/大家小書
- >
姑媽的寶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