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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直隸警政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1459469
- 條形碼:9787501459469 ; 978-7-5014-5946-9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清末直隸警政研究 內容簡介
清末直隸警政的制度設計, 主要從巡警官兵來源、警察教育、督查獎懲及撫恤、警薪及辦警經費籌措等方面進行了分析。包括: 清末直隸警政創行背景 ; 清末直隸警政創行與發展 ; 清末直隸警政的制度設計 ; 清末直隸警察職能與實效等。
清末直隸警政研究 目錄
緒論
**章 清末直隸警政創行背景
**節 清末新政的實行
第二節 清末的直隸社會狀況
第三節 租界和都統衙門的示范效應
第二章 清末直隸警政創行與發展
**節 保定警政的創辦
第二節 天津警政的創辦
第三節 直隸警政的推廣與直隸警務處的建立
第四節 直隸巡警道的設立
第三章 清末直隸警政的制度設計
**節 巡警官兵的來源與素質狀況
第二節 警察教育
第三節 督查、獎懲及撫恤
第四節 辦警經費的籌措
第五節 警薪
第四章 清末直隸警察職能與實效
**節 維護社會治安,鞏固政府統治
第二節 強化市政管理,推動社會進步
第五章 清末直隸警政與地方社會
**節 警政與地方自治
第二節 警政與地方士紳
第三節 警政與舊治安組織
第六章 清末直隸警政歷史評價
**節 比較視野下直隸警政的正向效應與特點
第二節 清末直隸警政的不足
結語
參考文獻
附錄1 保定、天津及直隸部分州縣警員薪水簡表
附錄2 直隸省部分州縣辦警概況簡表
附錄3 直隸省部分州縣辦警經費來源情況簡表
附錄4 直隸警務公所員司簡明履歷一覽表
附錄5 直隸省民間反抗警政事件略表
清末直隸警政研究 節選
《清末直隸警政研究》: 清末,地方辦警經費向來不列人中央財政預算之內,均由各級地方當局自行籌措,直隸省的辦警經費也不例外。開辦巡警是需要大量費用的,而且隨著警政的推廣,其所需的經費也越來越多,各地不得不通過各種方式去籌措。 保定、天津兩地的辦警經費主要來源于城中所收的房、鋪、車等捐。保定工巡總局就設有房捐、鋪捐、車捐、門捐、船捐各科,專門管理上述各捐,并規定各科“科長均應遵守定章收受捐項,并應密查隱匿不報及以多報少等弊”②。房捐,每月按租價收捐,已修街道抽百分之四,未修街道抽百分之二。鋪捐,分錢鋪、雜貨鋪、綢緞、銅、錫、米、麥等鋪和刻字鋪、賣座茶園、不賣飯不存貨客店等名目。車捐,官車、民車一律按月抽捐,分貨車、轎車、人力車各項,貨車又有大小車之異,轎車則有載貨轎車、公館轎車、客座轎車之異。門捐,亦分大車、小車、貨車、客車等項。船捐,按船之寬窄或大小分別等級酌收捐款。各捐都有票據或執照,以便稽查。后來,保定工巡總局又創辦了戲捐、妓捐等捐項。③天津南段巡警總局設有捐務科管理各項收捐事宜。房捐,按房租多少抽收。鋪捐,分商鋪、客棧、當鋪、飯館、澡塘等名目,各名目中又分等級,商鋪分七等、客棧分六等、當鋪分二等、飯館分四等。車捐,分人力車、大車、小車、地扒車等項。擺渡捐,分三等抽收。另外,還抽收戲捐、窯戶捐、妓捐等,窯戶捐分四等,妓捐也分四等,戲捐則無等級之分。④但是,即使是如此巧立名目,竭盡所能去搜刮民財,經費仍不足用,還需設法彌補。保定警費之不足部分,在光緒三十年八月后,直隸省在獲鹿增設鐵厘卡,征收山西入境的鐵厘,“由鐵商竇繼宗等每年包納鐵厘銀一萬兩……按季解交練餉局,湊發警餉”⑤。天津警費之不足部分則由津防練軍軍餉移挪補足。 直隸各州縣的辦警經費,省憲早有明確規定:“各州縣創辦巡警,皆由各該州縣就地籌款,不得另請款項”①。綜觀直隸各州縣的辦警過程,其經費*初主要是將支更費、青苗會、迎神賽會、演戲、不入祀典等款改辦酌提,以及將編查保甲費、設立窩鋪費等更變使用。但是,這些款項各州縣并沒有多少,收入甚微,根本無法滿足辦警所需。為了完成上級的辦警命令,各州縣不得不采取各種方式,想方設法去籌措經費,從而造成了直隸地方辦警經費的來源混亂。直隸許多州縣城內辦警都抽收商捐,例如,涿縣、邢臺縣、滄縣、高陽縣等縣。熱河為籌經費開辦了糧捐和車船木炭捐,趙州則將“裁汰保正、保地查提糧差中飽盈余各項酌拔巡警經費”,無極縣則按糧銀多寡派捐。更有甚者,有的地方干脆連名目也不開具,直接強行攤派,如玉田縣辦警,“所需經費除拔用青苗會、支更費外,并向各區籌攤,每大區每年一百三十兩,中區各八十兩,小區各六十兩”。② 辦警經費由各州縣就地自籌,無統一標準,體制混亂,也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種種弊端。當時就曾有人指出:“查各州縣警款籌劃之法,或系保甲舊費,或系商鋪捐輸,或系按畝攤派,或系各項雜捐,率皆目前支應,究非常年的款。既無的款,則籌法混雜,則弊竇叢生。如各處警款之由鄉董管理者,每至發餉之際由董事臨時攤派,任意開支,開支過多,勢必彌縫,彌縫則中飽,難免攤派不齊,勢必賠墊。”③鑒于此,直隸警務處在光緒三十二年對各州縣的警費籌措辦法做了統一規定,要求各地“以二十頃地公養巡警一名,倘地面瘠苦或再展為三十頃養一名”④。這樣按土地征收警捐逐成定制。但是,直隸各州縣的警費籌措制度實際上仍未能得到完全統一。因為,各州縣土地基本是固定的,除了辦警經費,其他新政以及新舊賠款等經費也變著法地從土地上收取,而興辦巡警所需經費數額又很大,所以各州縣除畝捐之外仍要開辟其他經費來源。直隸總督陳夔龍自己也承認:“直隸全省巡警經費業已籌定,除商鋪各捐外,以畝捐為大宗,約占十分之七八。”⑤可見,直隸辦警經費中十分之二三還要從商鋪各捐中來。 ……
清末直隸警政研究 作者簡介
謝明剛,博士,碩士生導師,現任中國人民警察大學副教授。出版著作三部,主編、參編教材五部,主持、參與完成省部級以上課題五項,發表學術論文三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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