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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最新修正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9712235
- 條形碼:9787519712235 ; 978-7-5197-1223-5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最新修正版 本書特色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四十三條。
(二)將第四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三條,修改為:"設立公益性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
"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養老機構登記后即可開展服務活動,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對本行政區域養老機構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養老機構綜合監管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養老機構和個人了解情況;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作出修改:(一)刪去第四十三條。(二)將第四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三條,修改為:"設立公益性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養老機構登記后即可開展服務活動,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對本行政區域養老機構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養老機構綜合監管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養老機構和個人了解情況;(二)進入涉嫌違法的養老機構進行現場檢查;(三)查閱或者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及其他有關資料;(四)發現養老機構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風險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調查養老機構涉嫌違法的行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五)刪去第七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最新修正版 內容簡介
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發布之日起,各級民政部門不再受理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申請。取消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后,設立民辦公益性養老機構,依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依法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社會服務機構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最新修正版 目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節錄)(3)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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