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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政改革創新40年 版權信息
- ISBN:9787208153608
- 條形碼:9787208153608 ; 978-7-208-15360-8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上海民政改革創新40年 內容簡介
本書擬分為序、社會救助與防災減災改革創新、社會福利事業改革創新、社會治理改革創新、社會組織工作改革創新等10個部分。著眼于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上海民政系列改革創新成果的匯編, 展示民政系統40年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的新探索、新成就。
上海民政改革創新40年 目錄
**章 社會救助
社會救濟和援助
*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國社會救助史上具有劃時代意義的上海實踐
《上海市社會救助辦法》:墊實新時期社會救助事業的法制基礎
社區市民綜合幫扶:筑牢困難群眾“救急難”的*后一道防線
居民經濟狀況核對:為實施民生保障公共政策把好準入關
“三合一”街頭聯動救助:上海救助管理服務的全國品牌
救助管理進社區:創建救助管理條塊結合新格局
社會救助“9+1”制度體系:上海社會救助事業開拓創新的新成果
救助管理氣象等級響應機制:寒潮高溫氣象條件下的流浪乞討露宿
人員救助創新
跨省尋親甄別聯動機制:為滯留滬上流浪乞討受助人員探尋回家之路
社會救助服務管理信息系統:精準救助強有力的技術支撐
防災減災
創建全國綜合減災示范社區:“未雨綢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北斗衛星綜合減災示范工程:先行先試推進防災減災現代化
《城鎮社區防災減災指南》:社區防災減災的重要指引
救災物資儲備庫信息管理系統:提升救災物資保障能力的加速器
慈善事業
“上海風采”熱線:為中國福利事業添上科技之翼
世博郵彩:彩票和郵票合體創新迎世博盛會
第二章 社會福利
老年人福利
孤老包護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發端
老齡工作組織體系:老齡事業持續發展的組織保障
《上海市老年人保護條例》:老年權益保障的立法探索
《上海老齡科學》雜志:學術和實踐交流的重要平臺
養老護理員職業開發:打造職業化專業化的養老護理員隊伍
老齡發展“規劃”:老齡事業發展的方向標
從規章到條例:上海養老法制化的建設與探索
居家養老服務:居家享受專業的社會化養老服務
養老博覽會:打造養老服務產業的上海新名片
養老機構質量體系認證:加快推進養老服務行業標準化建設
居家養老服務需求評估:老年人獲得政府養老服務補貼的“守門人”
滬疆“銀齡行動”:譜寫“老有所為”的絢麗篇章
“銀發無憂”愛心工程:編織老年人幸福生活的保障網
“9073”養老服務格局:三位一體撐起上海養老服務的天空
老齡監測制度:為涉老政策的制定提供數據支撐
養老院綜合責任保險:養老機構和住養老人的“保護神”
社區非正式照料:家庭養老的輔助力量
《上海市養老設施布局專項規劃》: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發展的
引領與保障
凱健國際養老服務落戶上海:外資養老機構在中國零的突破
《養老機構設施與服務要求》:創建規范化養老機構的地方標準
……
第三章 社區治理
第四章 社會服務
第五章 社會組織
第六章 國防保障
第七章 綜合建設
附錄
后記
上海民政改革創新40年 節選
《上海民政改革創新40年》: 1993年和1994年,上海率先在全國先后公布城鎮居民*低生活保障線和農村扶貧標準線,標志著上海城鄉*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隨著城鄉低保制度的實施,各區縣在實際操作中遇到了諸如政府部門及其職責、實施主體、救助程序以及救助工作的監督管理等政策未作明文規定的問題,而更重要的是政府行使社會救助義務、困難群眾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權利,都需要有法律依據作保障。依法推進城鄉低保制度的實施,已經日益成為一項必須認真解決的問題。1995年,上海市民政局組成課題研究小組,并邀請市勞動局、市總工會等部門和單位以及有關院校的專家學者開展了研討,在市行政法制研究所的指導參與下,完成了社會救助立法研究報告和條文草案。1996年1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上海市社會救助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是一部創制性的省市級政府規章,在全國具有率先的地位。《辦法》在立法定位上是一項由政府部門和有關單位共同承擔責任、對生活水平低于*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本市城鄉居民提供必要的物質幫助的社會保障制度,并確定了開展社會救助工作應當遵循救助水平與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社會救助與法定贍養、扶養和撫養相結合以及促進救助對象自助自立的原則。《辦法》全文共34條,不分章節,內容完整且具有可操作性和前瞻性,為上海的社會救助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辦法》規定了政府部門和有關部門及企事業等單位的職責。《辦法》根據上海市實際,在政府的職責上,規定了上海市民政局主管本市的社會救助工作;區、縣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社會救助工作的組織和實施;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在區、縣民政部門的指導下,負責社會救助工作的具體實施;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協助民政部門開展社會救助工作。在單位的職責上,規定了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做好本單位職工及其家屬的社會救助工作。《辦法》明確了*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的原則和調整程序。《辦法》在*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確定上,明確了應當綜合參考下列4個因素:社會人均實際生活水平;維持*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費用;物價指數;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在調整程序上,明確了*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城鄉有別、地區有別的原則,由市民政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辦法》明確了個人或者家庭申請社會救助的條件和收入構成。《辦法》對申請條件作出了規定,個人或者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所擁有的財產在一定限額以內的,可以申請社會救助:個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扶養義務人或者法定扶養義務人無扶養能力的;個人或者家庭成員雖有收入,但人均收入低于*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辦法》明確了個人或者家庭戶主及其配偶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或者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動部門介紹的就業機會而被依法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不能申請社會救助。個人和家庭成員的收入構成包括以下4項內容:各類工資、獎金、補貼、農副業收入和其他勞動收入;繼承、接受贈與以及利息、紅利、有價證券、特許權收入;養老金、贍養費、扶養費和撫養費;其他收入。 《辦法》規定了個人或者家庭申請社會救助的權利和義務。《辦法》在權利的設定上,規定了凡具有本市戶籍的城鄉居民,在其個人或者家庭生活水平低于*低生活保障標準時,有依照本辦法申請社會救助和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需要獲得社會救助的個人或者家庭,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申請社會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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