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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理論實務與展望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9397183
- 條形碼:9787509397183 ; 978-7-5093-9718-3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理論實務與展望 本書特色
隨著PPP各項制度建設的不斷完善和政府的大力推崇, PPP模式的運用為提高社會公共財政資金利用效率、提升社會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供給量和供給品質帶來了積極的變化。大力推廣和創新PPP模式對于深化財稅體制改革、推進供給側改革、促進經濟轉型升級、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提升公共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義。本書溯本清源,探尋了PPP的起源、產生與發展,對國內外的相關研究進行了系統梳理和歸納,剖析PPP理論基礎和實施框架的同時,以“善治”為PPP制度的路徑和目標,展望PPP制度的未來發展前景。
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理論實務與展望 內容簡介
叢書將從PPP的基本理論著手,對靠前外的PPP相關法律制度進行介紹,結合靠前外的PPP實務,對PPP進行多方面解析。叢書含兩冊,分別為《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理論、實務與展望》以及《優選化視野下的PPP:政策、法律和制度框架》,從理論、實踐和制度三個角度對PPP進行多方面介紹!墩c社會資本合作(PPP):理論、實務與展望》面向PPP的研究者與實施者、以及愿意深入了解PPP的普通讀者,溯本清源,探尋了PPP的起源、產生與發展,對靠前靠前的相關研究進行了梳理和歸納,深入淺出地剖析了PPP的理論基礎與實施框架,并將“善治“作為PPP發展的路徑和目標對PPP的未來進行了展望。全書共分為六章:靠前章導論,分析PPP模式的產生與發展;第二章界定PPP,對PPP的代表性定義、相關概念、優勢與意義、面臨的挑戰進行了梳理和分析;第三章PPP的典型模式,總結和分析目前優選具有代表性的PPP模式及其具體表現形式;第四章PPP的框架設定,分析了從法律、制度等各個方面為PPP發展設定框架;第五章PPP的實施,梳理和分析了PPP的全生命周期的主要流程;第六章PPP與善治,分析了PPP善治的內涵及實現的路徑。全書18萬字。
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理論實務與展望 目錄
*部分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理論
*章 導論
一、PPP的產生
二、PPP的發生與演進
第二章 界定PPP
一、PPP的代表性定義
二、PPP與其他相關概念
三、PPP的優勢與意義
四、PPP模式的挑戰
第三章 PPP的典型模式
一、BOT(承建—運營—移交模式)
二、合同外包(Contracting)
三、PPP的其他常見形式
第二部分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實務
第四章 PPP的框架設定
一、PPP的政策基礎
二、PPP的法律基礎
三、PPP的規范流程與機構職責
四、PPP項目投資規劃
五、PPP項目的多元共治
第五章 PPP項目的實施
一、PPP項目規劃
二、PPP項目風險管理
三、PPP項目合同設計
四、PPP項目采購
五、PPP項目合同管理
第三部分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展望
第六章 PPP展望——善治
一、PPP善治的必要性和內涵
二、PPP善治的實現
三、PPP中的政府能力建設
參考文獻
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理論實務與展望 節選
三、PPP項目合同設計 PPP合同是PPP項目實施與開展的綱領性文件,規定PPP項目主體的權利、義務、責任以及風險分配等內容。我國財政部發布的《關于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財金〔2014〕156號,以下簡稱財金〔2014〕156號文件)指出:“按合同辦事”不僅是PPP模式的精神實質,也是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內在要求。加強對PPP合同的起草、談判、履行、變更、解除、轉讓、終止直至失效的全過程管理,通過合同正確表達意愿、合理分配風險、妥善履行義務、有效主張權利,是政府和社會資本長期友好合作的重要基礎,也是PPP項目順利實施的重要保障。設計PPP項目合同的時候,需要對PPP項目合同體系進行全面的了解和認識,既要明確PPP項目的合同主體,掌握關鍵的PPP項目合同類型,也要了解項目合同中必須包括的內容。 (一)PPP項目的合同主體 PPP項目的合同主體是指PPP項目的主要參與方,它們之間通過PPP合同體系構成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世界銀行總結的PPP項目典型結構的參與者包括政府、特殊目的實體(SPV)、投資人、土木承包商/機電承包商、運維承包商、投資方A、投資方B、顧問,見圖5。 圖51PPP項目典型結構(世界銀行,2008) 在我國,根據財政部《PPP項目合同指南(試行)》的內容,PPP項目的參與方通常包括政府、簽約企業、融資方、承包商和分包商、專業運營商、原料供應商、產品或服務購買方、保險公司、其他參與方,具體如下: 政府。政府的具體職責根據PPP項目運作方式和社會資本參與程度的不同而不同,在PPP項目中,政府同時扮演了兩種角色:*是公共事務的管理者,政府負有向公眾提供優質且價格合理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義務,承擔 PPP 項目的規劃、采購、管理、監督等行政管理職能,并在行使上述行政管理職能時形成與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第二是公共物品或服務的購買者(或購買者的代理人),政府基于 PPP 項目合同形成與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之間的平等民事主體關系,按照 PPP 項目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通常政府或政府授權機構作為PPP項目合同的一方簽約主體時,稱為政府方。 簽約企業。是指與政府方簽署PPP項目合同的私營企業或項目公司。項目公司是依法設立的自主運營、自負盈虧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營實體。項目公司可以由私營企業(可以是一家企業,也可以是多家企業組成的聯合體)出資設立,也可以由政府和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但政府在項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應當低于50%、且不具有實際控制力及管理權。 融資方。PPP 項目的融資方通常有商業銀行、出口信貸機構、多邊金融機構(如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以及非銀行金融機構(如信托公司)等。根據項目規模和融資需求的不同,融資方可以是一兩家金融機構,也可以是由多家銀行或機構組成的銀團,具體的債權融資方式除貸款外,也包括債券、資產證券化等。 承包商和分包商。在 PPP 項目中,承包商和分包商的選擇是影響工程技術成敗的關鍵因素之一,其技術水平、資歷、信譽以及財務能力在很大程度上會影響貸款人對項目的商業評估和風險判斷,是項目能否獲得貸款的一個重要因素。承包商主要負責項目的建設,通常與項目公司簽訂固定價格、固定工期的工程總承包合同。一般而言,承包商要承擔工期延誤、工程質量不合格和成本超支等風險。對于規模較大的項目,承包商可能會與分包商簽訂分包合同,把部分工作分包給專業分包商。根據具體項目的不同情況,分包商從事的具體工作可能包括設計、部分非主體工程的施工,提供技術服務以及供應工程所需的貨物、材料、設備等。承包商負責管理和協調分包商的工作。 專業運營商(部分項目適用)。根據不同 PPP 項目運作方式的特點,項目公司有時會將項目部分的運營和維護事務交給專業運營商負責。但根據項目性質、風險分配以及運營商資質能力等不同,專業運營商在不同項目中所承擔的工作范圍和風險也會不同。 原料供應商(部分項目適用)。在一些 PPP 項目中,原料的及時、充足、穩定供應對于項目的平穩運營至關重要,因此原料供應商也是這類項目的重要參與方之一。例如在燃煤電廠項目中,為了保證煤炭的穩定供應,項目公司通常會與煤炭供應商簽訂長期供應協議。 產品或服務購買方(部分項目適用)。主要適用于包含運營內容的PPP項目,項目公司通常通過項目建成后的運營收入來回收成本并獲取利潤。為了降低市場風險,在項目談判階段,項目公司以及融資方通常都會要求確定項目產品或服務的購買方,并由購買方與項目公司簽訂長期購銷合同以保證項目未來的穩定收益。 保險公司。項目公司以及項目的承包商、分包商、供應商、運營商等通常均會就其面臨的各類風險向保險公司進行投保,以進一步分散和轉移風險。同時,由于項目風險一旦發生就有可能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因此PPP項目對保險公司的資信有較高要求。 其他參與方?赡苓包括投資、法律、技術、財務、保險代理等方面的專業機構。 (二)PPP項目合同類型 既然每個PPP項目都會涉及到多方參與者,參與者之間都以法律合同來確立和調整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就會相應地產生多個合同。我國財政部制定的《PPP項目合同指南(試行)》指出,“在 PPP 項目中,項目參與方通過簽訂一系列合同來確立和調整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構成 PPP 項目的合同體系。PPP 項目的合同通常包括 PPP 項目合同、股東協議、履約合同(包括工程承包合同、運營服務合同、原料供應合同、產品或服務購買合同等)、融資合同和保險合同等。其中,PPP 項目合同是整個PPP 項目合同體系的基礎和核心!庇纱,完整的PPP項目基本合同體系如圖52。 圖52PPP項目基本合同體系 (1)PPP項目合同。PPP項目合同是政府方與社會資本方依法就PPP項目合作所訂立的合同。其目的是在政府方與社會資本方之間合理分配項目風險,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保障雙方能夠依據合同約定合理主張權利,妥善履行義務,確保項目全生命周期內的順利實施。PPP項目合同是其他合同產生的基礎,也是整個PPP項目合同體系的核心。 (2)股東協議。股東協議由項目公司的股東簽訂,用以在股東之間建立長期的、有約束力的合約關系。股東協議通常包括以下主要條款:前提條件、項目公司的設立和融資、項目公司的經營范圍、股東權利、履行PPP項目合同的股東承諾、股東的商業計劃、股權轉讓、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組成及其職權范圍、股息分配、違約、終止及終止后處理機制、不可抗力、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等。 (3)履約合同。履約合同包括工程承包合同、運營服務合同、原料供應合同、產品或服務購買合同。 (4)融資合同。從廣義上講,融資合同可能包括項目公司與融資方簽訂的項目貸款合同、擔保人就項目貸款與融資方簽訂的擔保合同、政府與融資方和項目公司簽訂的直接介入協議等多個合同。其中,項目貸款合同是*主要的融資合同。 (5)保險合同。由于PPP項目通常資金規模大、生命周期長,負責項目實施的項目公司及其他相關參與方通常需要對項目融資、建設、運營等不同階段的不同類型的風險分別進行投保。通?赡苌婕暗谋kU種類包括貨物運輸險、工程一切險、針對設計或其它專業服務的職業保障險、針對間接損失的保險、第三者責任險。 (6)其他合同。在PPP項目中還可能會涉及其他的合同,例如與專業中介機構簽署的投資、法律、技術、財務、稅務等方面的咨詢服務合同。 (三)PPP項目的合同內容 為了幫助PPP項目各參與方全面系統地認識PPP項目合同,指導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各國通常會根據其具體情況來制定采用PPP模式的主要行業領域及主要運作方式的PPP項目合同標準示范文本,以幫助項目各方縮短合同準備和談判周期,降低合同失敗的幾率。由于各國在所屬法律體系、政治經濟體制等各方面存在的差異,PPP項目規范合同的內容存在較大差異,但大致都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績效要求。對交付資產和服務的質量和數量作出規定,以及監督和執行機制,包括懲罰機制。 (2)項目支付機制。主要是私營機構得到支付的方式,是使用者付費、政府支付還是兩者結合的方式,以及紅利和罰金的方式。 (3)合同調整機制。合同內置的處理變化的機制,例如對關稅的非常復審,或者服務要求的變更。 (4)爭議解決機制。即確定合同的利益相關者之間產生爭議時解決的原則或方案的機制,包括合同以外的第三方調停、監管部門介入、介入司法程序、專家裁決以及國際仲裁等。 (5)合同終止條款。即確定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終結的條款,包括合同期限、資產交接條款、以及提前終止條款。 1.項目績效要求 PPP模式的一個顯著的特征就是以產出要求條款來明確規定項目績效,而非對項目投入作出規定,這就為私營機構提供了自由發揮的空間來實現績效要求,此外,明確規定產出要求有利于保持公開公平的競爭環境。PPP項目合同應當包括項目績效目標、績效監控方式、績效未達標的后果、政府介入的權限幾個方面的內容。 (1)明確的績效目標?冃繕藨敺稀癝MART”原則,即具體、可衡量、可達到、具有相關性和時限性?冃繕吮仨毷蔷唧w的,即對私營實體的產出設定具體的目標,而非抽象的、模糊的目標;績效目標必須是可衡量的,即設定績效目標時,應該有一組明確的數據,作為衡量是否達成目標的依據;績效目標必須是可達到的,即應當根據私營機構面臨的實際情況以及其實際的能力,為其設定能夠實現的目標,一個不能被實現的目標可能帶來項目的徹底失敗,因此,績效目標設置的過程中需要通過多次協商和溝通使得雙方達成一致;績效目標必須與項目具有相關性,即設定的績效目標必須是為了項目的成功實施,與項目直接或間接相關聯的;績效目標必須具有時限性,即設定績效目標時,還應當為該目標的達成設定期限,并設定進度要求,定期檢查任務完成進度,及時掌握項目進展變化情況。 (2)績效監控方式。對績效目標實施隨時的監控和調整,是績效管理的重要特征。設定項目績效目標后,應當設定績效目標監控機制,包括:需要收集的信息、報告信息的主體以及報告信息的對象。 需要收集的信息:對績效目標的監控是建立在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的基礎上的,因此,項目的績效監控機制的首要內容就是在眾多的信息之中確定哪些信息需要收集、以實現對績效目標的監控。 報告信息的主體:即由誰將所收集、整理后的信息進行報告。及時報告信息是績效監控能否有效的關鍵。 報告信息的對象:即主體向誰報告信息。通常,報告信息的對象可以是政府的合同管理團隊、私營機構、外部監督、規制主體、用戶等主體。 (3)績效未達標的后果。需要在合同中清晰說明項目主體沒有完成績效目標可能產生的后果,例如規定罰款支付方式、違約罰款、履約保證,規定因績效差而扣除的款項,規定正式的績效警告制度,以及績效不滿意持續多久會逐漸變為*終默認終止等。在實踐中,績效未達標是*常見的違約行為,因此,在合同中設定績效未達標的后果,有利于督促私營機構實現績效目標。合同中常見的績效未達標的后果主要包括:①罰款、支付違約金或保證金,即按照PPP合同規定的內容對績效未達標的一方進行罰款,或者由績效未達標方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或者由績效未達標一方提供保證金,向另外一方的提供風險保障;②對支付義務進行減免。PPP合同的雙方具備同等的地位,享有同等的權利、履行同等的義務。因此,當一方績效未達標時,雙方的同等地位事實上受到了削弱,彌補這一情形的做法便是對另一方的支付義務進行減免,使雙方回復同等地位;③解除合約。當績效未達標造成對PPP項目的部分損失、甚至項目整體的失敗時,一方可以根據合同的規定解除合約,并不用為此承擔任何責任。 (4)政府介入的權限。在PPP模式中,政府作為公共機構的主要組成部分,與私營機構之間是一種長期合作關系,雙方是平等的合同主體。政府通常無權直接對PPP項目、尤其是特許經營權部分進行介入。但是,由于大多數PPP項目涉及國家重要領域、甚至涉及國家安全的關鍵領域,私營機構單獨追求利潤的行為可能在某些時候傷害公共利益,此外,當危及服務提供的一些問題產生時,政府更擅長解決這些問題,例如緊急的環境、公共安全或健康問題。因此,政府必須保留在特定條件下對特許經營權的介入權限,并謹慎行使這些權利,在保護公共利益的同時,確保不會傷害私營機構的利益。 2項目支付機制 項目的支付機制處于PPP合同的中心地位,支付機制的*終目的是為了支付給私營機構豐裕的報酬、使得它們愿意簽訂PPP合同、提供相應的服務。支付機制是在PPP合同中分配風險、提供誘因的基本手段,它規定了私營實體獲得報酬的方法,因此也是激勵私營實體履行合同義務的重要手段。常見的PPP項目支付機制有三種,即使用者支付、政府支付以及可行性缺口補助(Viability Gap Funding,簡稱 VGF),PPP合同可能包含部分或全部的形式,應當根據項目本身的情況在合同中作出完整的規定。 (1)使用者支付。是指由*終消費用戶直接付費購買公共產品和服務,項目公司直接從*終用戶處收取費用,以回收項目的建設和運營成本并獲得合理收益。高速公路、橋梁、地鐵等公共交通項目以及供水、供熱等公用設施項目通?梢圆捎檬褂谜吒顿M機制。使用者付費的方式下,核心問題是制定收費標準以及調整方法。 收費標準。在市場經濟中,使用者向提供者支付費用以獲取服務和產品,收費標準理論上應當由服務和產品的提供者制定。但是,由于PPP所涉及的行業通常為國家經濟中的關鍵行業。這些行業具有一定的壟斷性,如果單獨由私營機構制定收費標準,很可能會傷害公共利益。因此,使用者付費機制下一般由政府來制定收費標準以及服務標準,來保障使用者權益。 調整方法。由于通貨膨脹等要素的影響,收費標準可能會需要及時進行調整,對收費標準的及時調整事實上是對風險分配進行調整,保護用戶和私營機構的利益。 (2)政府支付。即由政府向產品和服務的提供者支付費用,政府付費的依據主要是設施可用性、產品和服務使用量和質量等要素,因此可分為可用性付費(Availability Payment)、使用量付費(Usage Payment)和績效付費(Performance Payment)這三種情形: 可用性付費(Availability Payment),是指政府根據產品或服務的使用情況付費,只要產品和服務還可用,就繼續支付,此外,減免或扣除也取決于可用性。有的項目將質量要求放到了可用性的概念之下,這樣政府的支付情況也取決于產品或服務是否達到了質量要求。 使用量付費(Usage Payment)是指政府依據項目公司所提供的項目設施或服務的實際使用量來付費,通常用使用者數量或者其他可用使用量測量的產出來衡量,使用量付費模式下所采購的設施或服務已經投入使用,進入了運營期。 績效付費(Performance Payment)是指政府依據項目公司所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的質量付費,即進入運營期后,項目公司所提供的運營或其他服務的質量。在按績效付費的項目中,政府與項目公司通常會明確約定項目的績效標準,并將政府付費與項目公司的績效表現掛鉤,如果項目公司未能達到約定的績效標準,則會扣減相應的績效付費。在這種機制下,私營機構只需要關注產品與服務是否達到績效標準,而政府則應當承擔需求下降的風險。 (3)可行性缺口補助。是指使用者付費不足以滿足項目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回報時,由政府給予項目公司一定的經濟補助,以彌補使用者付費之外的缺口部分。可行性缺口補助是在政府付費機制與使用者付費機制之外的一種折衷選擇。在我國實踐中,可行性缺口補助的形式多種多樣,包括土地劃撥、投資入股、投資補助、優惠貸款、貸款貼息、放棄分紅權、授予項目相關開發收益權等。 在確定支付機制的過程中,還需要考慮設置項目獎懲機制,確保項目獎懲與特定產出相關。 3合同調整機制 由于PPP項目的長期性和復雜性,在整個PPP項目過程中就必定存在很多不可預知的變化,政治、經濟、社會、環境、科技等方面任何的變化都可能為PPP項目的實施帶來新的挑戰,完備、完美的PPP合同體系并不存在,沒有哪個合同體系能夠列出未來的所有可能性,因此,PPP合同必須具有內在的彈性,允許盡可能地在合同許可范圍內應對變化的環境,而不是因為環境的變化而直接重開談判或者終止,建立項目調整機制的目的就是設定一個變更的清晰流程以及邊界。 合同調整機制通常包括以下內容: (1)財務平衡條款。民法體系通常會建議在合同中采用“財務平衡”的概念,可以在普通行政法中設定,也可以在PPP專門法中關于PPP的環境中或特定的合同中進行詳細的規定。財務平衡條款授權給某一方更改合同的主要財務條款的權利,以應對可能影響回報的一些特定的外部事件,通常條款中規定三種導致可以適用財務平衡的不可預知的變化,即不可抗力、政府行為以及變更權。 (2)變更服務標準。在簽訂合同的時候,采購主體通常很難精確界定全生命周期內的服務標準,因此,為了應對不斷變化的外界環境,通常會在合同內規定處理變更服務標準的途徑。 (3)變更收費或支付機制。由于通貨膨脹等外部因素的存在,支付機制中通常會規定定期變更收費或支付機制,但也可以進一步規定對收費或支付方案進行審查的機制,例如定期的、或者是在*環境下的一次性變更。 (4)對運營成本的市場測試以及基準測試。這種方式常見于英國的PFI項目中,通常用于一個PPP項目中既包括長期資產或服務的提供、又包括較為短期的“軟”服務根據Argy等人的研究,基礎設施分為經濟基礎設施和社會基礎設施,而每一類又分為“硬”(實體形式)基礎設施和“軟”基礎設施,硬經濟基礎設施有道路、鐵路、機場等,軟經濟基礎設施有職業培訓、金融制度、技術轉讓、出口援助等,硬社會基礎設施有醫院、學校、住房等,軟社會基礎設施有社會保障、社區服務等。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下的PPP合同中會包含定期的市場測試或者基本測試的條款,以確保軟服務的定價與市場狀況保持一致。 (5)再融資。在PPP項目實施過程中,風險狀況或資本市場的改變可能意味著PPP項目公司可以以更優惠的條件來取消或重新協商其原始債務,所以許多PPP合同里包括了測量和分享再融資所得的條款。 4爭議解決機制 我國財政部制定的《PPP項目合同指南(試行)》指出:“由于 PPP 項目涉及的參與方眾多、利益關系復雜且項目期限較長,因此在 PPP 項目所涉合同中,通常都會規定爭議解決條款,就如何解決各方在合同簽訂后可能產生的合同糾紛進行明確的約定。盡管沒有規定明確的爭議解決條款并不意味著各方對產生的糾紛不享有任何救濟,但規定此類條款有助于明確糾紛解決的方式及程序! 常見的爭議解決方式包括: (1)調解。即由第三方介入,提供相關建議以協助解決爭議。選擇調解方式的當事人往往并不想進入正式的司法程序或仲裁環節。這種方式有著效率高、成本低等特點,因此在實踐中,調解是優先考慮的爭議解決方式之一。 (2)訴諸監管機構。這種方法適用于其所在行業領域存在著獨立監管機構的情況,這些監管機構承擔著解決特定爭議的職責,這種方法相對簡單、成本較低。 (3)司法程序。PPP合同及合同中的爭議都應當服從法院的審判權,但PPP項目各方通常情況下不會選擇這種方式來解決爭議,因為耗時較長,所以他們會盡量避免進入司法程序。 (4)專家裁決。組成由專家構成的委員會,并將爭端提交該委員會裁決。專家裁決能夠專業、快速地解決爭端,并為合同的繼續履行提供有效的建議,但是,專家裁決對雙方當事人不具有強制效力。 (5)仲裁。這是很多PPP項目*終選擇的方式,將爭議提交至某個常設仲裁機構,仲裁裁決書是具備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除此之外,仲裁還有節約成本、正式、權威等特點。應當注意的是,PPP合同由一系列的協議組成,其中,政府與私營機構簽訂的特許經營協議在一些國家的性質是行政合同,并不能夠采取仲裁等方式來解決爭端,而在另外一些規定特許經營協議是特殊“行政合同”的國家則可以申請仲裁。 《PPP項目合同指南(試行)》中提出的爭議解決方式包括三種,即友好協商、專家裁決和仲裁。 5合同終止條款 合同終止包括合同期滿終止以及合同提前終止兩種情況,合同終止條款是PPP項目合同中的重要條款,包括合同期限、合同期滿終止的條件、違約事件、終止事由以及終止后的處理機制等內容。 (1)合同期滿終止。PPP合同對協議的履行期限以及項目交接等內容進行詳細的規定,政府可能根據私營機構得到所要求回報的期限來規定合同期限,合同期滿后若符合合同終止條件則終止合同;也可能只是在合同中規定收費和年度付款,由私營機構提出預計的運營年限,合同期滿后即終止合同;還有可能是通過合同規定私營機構的預期收益,因此合同期限取決于私營機構得到所需回報的時間,即一旦私營機構通過PPP項目得到了所要求的回報,則合同期滿、終止合同。 (2)合同提前終止。PPP合同的終止條款應當包括合同提前終止的條件,包括違約事件、終止事由,以及合同終止后的處理機制。在世界各國的PPP項目合同中,規定了很多種事件可能導致合同的提前終止,歸納起來,大致有四種:*種是私營機構方違約;第二種是公共機構方違約;第三種是公共機構基于公共利益的理由提前終止合同;第四種是因某些外部因素提前終止,例如不可抗力因素。根據項目終止事由的不同,項目終止后的回購補償范圍也不相同。 《PPP項目合同指南(試行)》對政府方違約事件、項目公司方違約事件進行了概述,闡明了可能導致項目提前終止的事由,并提出了終止后的處理機制,包括回購義務和回購補償兩方面的事項。 四、PPP項目采購 世界銀行、歐洲發展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等組織通常認為,在整個PPP項目的實施過程中,規劃、風險管理、以及合同設計屬于PPP項目的深入準備階段,在深入準備的基礎之上開始項目采購,才進入了PPP項目的實施階段。項目采購階段以采購公告的發布為開始,以財務收尾為結束。在這一階段,政府選擇合格的公司或合營企業,即*終決定實施該PPP項目的私營機構,同時,也通過這一階段的工作,找出達到該項目目標的*有效的方式。通常這一階段的工作可分為四個步驟,即: (1)確定PPP項目采購方案。該方案包括競標者資格、競標過程、與競標者談判以及評標標準。 (2)發布項目公告與資格審核。發布項目公告,按照標準對提出申請的企業進行資格審核。 (3)競標。主要包括準備并發布建議邀請書(RFP)、與競標者溝通、評估競標者并選出中標者。 (4)實現財務結算。執行PPP合同,確保各方面正常運轉以達到合同效益,則可以進行財務結算。
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理論實務與展望 作者簡介
歐陽帆,女,法學博士,新西蘭惠靈頓維多利亞大學博士生,中國礦業大學(北京)行政管理系教師,中國人民大學公共治理研究院研究員,新西蘭當代中國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長期從事政府創新與改革領域的教學及研究工作,主持并參與*、省部級課題多項,曾獲“北京市社會科學理論出版基金獎”資助出版學術專著一部,出版譯著、編著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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