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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多元解決機制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2085294
- 條形碼:9787562085294 ; 978-7-5620-8529-4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醫療糾紛多元解決機制研究 內容簡介
本書擬結合法學、管理學、社會學等多學科知識,從患者安全角度研究醫療糾紛多元解決機制,并詳細闡釋其理念內涵、價值及作用機理,采用實證與應然相結合的研究路徑,分析我國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現狀,在借鑒歐美等國經驗的基礎上提出符合我國國情的立法建議,力爭形成有助于推動我國患者安全文化發展和建構一套行之有效的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具體政策建議,為促進我國醫療糾紛多元解決機制的科學化、規范化、法制化提供學術支持。
醫療糾紛多元解決機制研究 目錄
導論
**章 醫療行為、醫療糾紛及患者安全
**節 醫療行為
一、我國臺灣地區“醫療行為”的定義
二、日本“醫療行為”的定義
三、我國大陸地區“醫療行為”的界定
四、本書的定義
五、醫療行為的特征
六、醫療行為的適法性
第二節 醫療糾紛、醫療傷害及醫療過失
一、醫患關系
二、醫療糾紛
三、醫療傷害
四、醫療過失、醫療錯誤及醫療事故
第三節 患者安全、醫療錯誤及不良事件
一、患者安全
二、醫療錯誤與不良事件
第四節 患者安全視域下醫療糾紛多元解決機制概述
一、患者安全管理與法律實踐的國際現狀
二、患者安全視域下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國內外研究
動態
第二章 我國醫療糾紛多元解決機制的問題與對策
**節 我國醫療糾紛多元解決機制的問題評析
一、我國醫療糾紛多元解決機制存在的問題
二、制約醫療糾紛妥善處理的癥結
第二節 我國醫療糾紛多元解決機制的對策
一、理念轉換
二、制度建構
第三節 醫療糾紛多元解決機制的國際視野
一、世界醫師會醫療責任改革聲明內容
二、《世界醫師會醫療責任改革之聲明》的評析及
啟示
第三章 醫療錯誤公開揭露制度
**節 美國的公開揭露機制
一、公開揭露醫療錯誤的背景
二、公開揭露機制概述
三、美國公開揭露機制的濫觴
四、其他醫療機構跟進
五、法律制度的建立
六、民間組織的響應
第二節 澳大利亞的公開揭露機制
一、公開揭露準則內容
二、公開揭露的執行程序
三、公開揭露先導計劃的實證經驗
第三節 制度評價與啟示
一、美、澳兩國制度的評價
二、美國經驗對我國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啟發
三、澳大利亞經驗對我國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啟示
四、我國適用公開揭露機制的建議
第四章 醫療錯誤揭露后的賠償及道歉制度
**節 美國醫療錯誤揭露及賠償法案
一、以往施行醫療錯誤揭露制度的試行方案
二、美國醫療錯誤揭露及賠償法案概述
三、美國醫療錯誤揭露及賠償法案內容
四、美國醫療錯誤揭露及賠償法案特色
第二節 美國的道歉法律制度
一、醫師道歉為何這么難
二、美國道歉法案概述
三、美國道歉法制內容
第三節 制度評析與啟示
一、美國醫療錯誤揭露及賠償法案評析
二、道歉法運用于醫療糾紛解決中的理論分析
……
第五章 早期支付賠償制度
第六章 醫療損害無過失補償制度
結語
參考文獻
后記
醫療糾紛多元解決機制研究 節選
《醫療糾紛多元解決機制研究》: 二、《世界醫師會醫療責任改革之聲明》的評析及啟示 (一)建立可靠的司法體系與解決機制 **,《世界醫師會醫療責任改革之聲明》第3點寄希望各醫師會要求其所在國建立可靠的醫療司法體系。此體系應保障患者免于有害行為、保障醫師不受無益之訴訟干擾、保障醫療照護判定標準的一致可信度。 第二,而此可靠之司法制度,無非是希望在公正、客觀及專業之司法制度下,面對醫療糾紛之爭訟事件,得以借助專業之判斷,并所得可信服之結果,使醫師、醫療院所、病患及家屬皆能信任該司法制度下之判斷,以期得到公平公正審理之結果。 第三,除前述公正客觀之司法體系,各國建立有效之處理醫療糾紛之機制顯屬重要,如20世紀60年代后半期,美國因醫療事故訴訟激增、損害賠償金額及醫療費用高漲等嚴重事態相繼發生,該時期被稱為因損害賠償訴訟而引發之“醫療事故危機”時代,而后建立訴訟外之紛爭解決之ADR制度或模式。在德國,德國醫師公會在醫療糾紛進入法院之訴訟前階段設置了三種模式:①調解機構:調查紛爭的原因,作出損害賠償請求是否成立之結論;②鑒定委員會:本委員會是純粹醫學上的專門委員會,只考慮醫學上的問題;③鑒定及調解機構,目前德國全國醫療事故的訴訟外處理機構統稱為“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調解機構”,且德國對訴訟外紛爭處理制度研究的關心,*早是起因于20世紀70年代美國盛行的非正式的紛爭處理制度的實驗和研究,帶動一些法社會學家的關心并深受其影響,如1977年12月在柏林成立了訴訟外紛爭處理制度的研究會及1980年設立鑒定委員會及調解機構等,在1980年,德國共有5個醫療調解機構和3個醫療鑒定委員會成立。此外,德國聯邦醫師團體也設有一個鑒定委員會與調解委員會的常會。在東西德統一后,聯邦共和國有12個鑒定或調解機構,各鑒定調解機構皆由醫師公會設立,其任務是處理醫師與病患在醫療前與醫療后所產生之醫療糾紛。日本于1973年7月1日發起“日本醫師會醫師賠償責任保險”制度,其核心是“審查會”及“調查委員會”兩大設置,由于醫師責任保險是采取過失責任主義,亦即醫師如果已適當地使用醫藥品但仍發生嚴重的副作用時,是不能用保險金來支付的,故而日本于1979年制定了《醫藥品副作用被害救濟基金法》,1987年改名為《醫藥品副作用被害救濟·研究振興基金法》,以解決無法賠償之糾紛問題。總體看來,世界各國的訴訟外紛爭解決模式皆為在公正法院外,所另立的紛爭解決機制。 第四,建立專門的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構。世界發達國家非常重視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醫療糾紛調解已成為許多國家和地區普遍運用的方式,先后建立了比較完善的專門調解機構負責醫療糾紛的解決。我國部分地區建立和推廣的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在順利解決醫患糾紛、減少和防范涉醫違法犯罪行為、保護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第三方調解機構的設置程序不統一及法律地位不明確,在實踐中出現了監管主體不明、職能部門無法監管、公眾無法正確認識第三方調解機構等問題。 ……
醫療糾紛多元解決機制研究 作者簡介
吳英旗,男,1971年出生,河北唐山人。2006年畢業于河北大學,獲法學碩士學位。現為華北理工大學人文法律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理事,河北省醫事法學研究會理事,唐山仲裁委仲裁員。主要從事民事訴訟法學、醫事法學的教學與科研工作。近年主持省級社科基金項目2項,市廳級課題6項,在《甘肅政法學院學報》、《醫學與哲學》等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30余篇,出版學術著作2部,曾獲唐山市第十四屆優秀科研成果一等獎等多項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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