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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38-最新版-實用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9395363
- 條形碼:9787509395363 ; 978-7-5093-9536-3
- 裝幀:60g輕型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38-最新版-實用版 本書特色
全新收錄《中國工會章程》《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及勞動制度相關法律文件 依法開展工會工作法律指南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38-最新版-實用版 內容簡介
“實用版系列”獨具五重使用價值: 1專業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出版社,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文本的權*出版機構。 2法律文本規范。法律條文利用了本社法律單行本的資源,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正式版本完全一致,確保條文準確、權*。 3條文解讀詳致。本書中的【理解與適用】均是從龐雜的相互關聯的法律條文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等對條文的權*解讀中精選、提煉而來;【典型案例指引】來自*高人民法院公報、各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書等,點出適用要點,展示解決法律問題的實例。 4附錄實用。書末收錄經提煉的法律流程圖、訴訟文書、辦案常用數據等內容,幫助提高處理法律糾紛的效率。 5附贈電子版。與本分冊主題相關、因篇幅所限而未收錄的相關文件、“典型案例指引”所涉及的部分重要案例全文,均制作成電子版文件。掃一掃封底“法律法規全書公眾號”即可免費獲取。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38-最新版-實用版 目錄
**章總則
**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工會性質及總工會職責】
第三條【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
[工會的參加者和組織者]
[可以組織工會的單位]
第四條【工會活動準則】
第五條【工會職能】
第六條【工會職責】
[平等協商]
[集體合同]
[職工民主管理]
[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
第七條【工會對企業生產的服務與職工教育】
第八條【總工會對外交往方針和原則】
第二章工 會 組 織
第九條【工會組織原則】
[民主集中制]
第十條【各級工會組織的建立】
[工會組織系統]
第十一條【工會組織的建立報批及幫助指導】
第十二條【工會組織的撤銷及合并】
[工會的撤銷]
第十三條【工會主席及專職工作人員的確立】
……
實用核心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009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012年1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
工會參與勞動爭議處理試行辦法
(1995年8月17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3年6月25日)
中國工會章程
(2013年10月22日)
企業工會工作條例(試行)
(2006年7月6日)
工會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條例
(2016年10月9日)
全國總工會關于基層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常任制的若干暫行規定
(1992年5月18日)
工會會計制度
(2009年5月31日)
工會預算管理辦法
(2009年8月14日)
……
實用附錄
勞動合同爭議調解申請書(參考文本)
勞動合同爭議仲裁申請書(參考文本)
勞動合同爭議起訴狀(參考文本)
電子版增補法規(請掃封底“法律法規全書公眾號”二維碼獲取)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2010年10月28日)
集體合同規定
(2004年1月20日)
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
(1994年11月14日)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1994年12月1日)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2007年12月14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38-最新版-實用版 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理解與適用 我國**部工會法是1950年由中央人民政府頒布的。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于1992年4月3日頒布實施。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決定》對其進行**次修正,主要是適應新的形勢,總結實踐經驗,對新建企業工會的組建、企業職工和工會干部合法權益的保護、工會經費的收繳以及對侵犯工會合法權益行為的制裁作出一些補充性的規定,中心是突出和強化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職能。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對其進行第二次修正,將工會法第五十一條引用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治安管理處罰法”。 現行工會法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關于發揮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職能 工會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第六條**款規定:“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第二十二條作了更進一步的細化規定。這些規定旨在保障工會組織切實發揮作用,保護、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有利于工會開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工作,增強工會組織的凝聚力,更好地發揮作用。 二、關于新建企業組建工會 *大限度地把職工組織到工會中來,保障工會更好地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做好新建企業組建工會工作,是工會的一項基礎性任務。為了保證組建工會的順利進行,工會法第十條明確規定了各級工會組織的建立。同時,為加強基層工會建設,根據工會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企業職工組建工會。對阻撓職工依法參加工會和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籌建工會的行為,工會法第五十條規定應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關于工會專職干部的設置和對工會干部的保護 工會法第十三條對工會專職干部的設置作了較為靈活的規定。企業、事業單位中的工會干部,根據需要,可以是專職,也可以兼職,比較適應各種不同情況。 基層工會干部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往往與企業行政方面發生矛盾,有些人還受到打擊報復。如以各種理由解除為職工維權的基層工會干部的勞動合同,或者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或者降低其工資待遇,還有的在工會干部勞動合同到期后以種種借口不續簽合同。在保障工會維護職工利益的同時,也迫切需要保護工會干部的合法權益。工會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對此作了專門規定。 四、關于工會與企業平等協商和工會對職工的幫助、指導與支持 我國分別于1994年和2007年頒布了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從實踐來看,在企業中,尤其是在非公有制企業中,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通過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有利于工會發揮維權職能,建立和維護和諧的勞動關系。進行平等協商應主要圍繞維護職工勞動權益,如工資待遇、福利、工作與休息時間、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進行,并簽訂集體合同。工會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對這些內容作了相應的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決定》**次修正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錄 **章總則 第二章工會組織 第三章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基層工會組織 第五章工會的經費和財產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章總則 **條立法目的條文主旨為編者所加,下同。 為保障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確定工會的權利與義務,發揮工會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工會性質及總工會職責 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 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理解與適用 1工會的性質。是指工會的本質屬性,是工會組織區別于其他社會組織的根本標志,表明了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其主要性質具體包括: (1)階級性。工會是工人階級的結合,以工人階級作為自己的階級基礎,維護工人階級的利益。 (2)群眾性。工會是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它并不是個別行業或者個別部門內職工的組織,它*大限度地團結、聯合了廣大職工群眾,其會員構成具有工人階級范圍內的廣泛性。 (3)自愿性。是職工為了維護共同利益自愿結合而成,是結社自由這一憲法權利的具體。職工參加工會與否,根據的是每個職工的意愿,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強迫職工加入工會或不加入工會。 2工會的基本職責。即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這也是工會工作的基本的出發點和歸宿點。 第三條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 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 理解與適用 我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勞動者,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 [工會的參加者和組織者] 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勞動者。這里的“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以及津貼、獎金、傭金等其他形式的收入。這里的“勞動者”范圍廣泛,既包括體力勞動者,也包括腦力勞動者,而不考慮其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等,就算是在我國境內的外籍員工,也不因其外國國籍而喪失該項權利,仍有權參加工會。這也體現了工會組織中會員的廣泛性與群眾性。也就是說,是不是可以參加和組織工會,只有一個唯一標準,即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勞動者。 [可以組織工會的單位] 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都可以依法組織工會。這里所謂的“在中國境內”的“境”,是指“關境”,即我國海關所管轄的“境”,不包括臺灣地區、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 條文參見 《憲法》為便于閱讀,本書中相關法律文件標題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字樣都予以刪除。第35條;《勞動法》第7條;《勞動合同法》第64條;《公司法》第18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7條;《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14條;《外資企業法》第13條;《個人獨資企業法》第6條;《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11條;《民辦教育促進法》第27條 第四條工會活動準則 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堅持改革開放,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工會會員全國代表大會制定或者修改《中國工會章程》,章程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 國家保護工會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 第五條工會職能 工會組織和教育職工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民主權利,發揮國家主人翁的作用,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維護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 第六條工會職責 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 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工會必須密切聯系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 理解與適用 工會維護職工權益的具體方式。也是對工會的基本職責——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的具體體現: [平等協商] 平等協商的內容包括:(1)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續訂、解除,已訂立的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履行監督檢查;(2)企業涉及職工利益的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3)企業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保險、福利、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職業培訓及職工文化體育生活;(4)勞動爭議的預防和處理;(5)職工民主管理;(6)雙方認為需要協商的其他事項。 [集體合同] 是指由集體協商雙方代表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基礎上簽訂的書面協議。集體合同的特征主要有:(1)集體合同有特定的當事人。集體合同的勞動者一方一般為企業工會,未組建工會的,由職工選舉的職工代表充當。(2)集體合同是*低標準合同,企業和職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協議中所規定的各種待遇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標準。(3)當事人雙方的義務性質不同。集體合同中規定的企業所應承擔的義務具有強制性,企業若不履行則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工會一般不承擔法律責任,僅負道義上的責任。(4)集體合同為要式合同。集體合同要以書面形式簽訂,并經主管機關登記備案,才具有法律效力。 [職工民主管理] 是職工依照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通過一定的組織形式,參加企(事)業管理,行使民主權利的活動。我國職工實現民主管理的形式包括:職工代表大會和職工代表大會以外的其他形式。 [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 工會必須密切聯系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 條文參見 《勞動法》第33-35條;《勞動合同法》第51-56條;《鄉鎮企業法》第14條;《就業促進法》第9條;《社會保險法》第9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38-最新版-實用版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創建于1989年6月,是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出版社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出版機構,也是中國優秀法律專業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務提供商之一。中國法制出版社每年出版新書10種左右,涵蓋法律法規、法律工具書、法律基礎知識讀物、法律考試、法律實務及案例、法學學術、法律教材教輔、社科經管、人文歷史、心理益智等領域。出版形式包括圖書、活頁、音像、電子出版物、數據庫及網絡互聯網產品等。發行渠道遍及全國各省市新華書店、法律專業書店和網上書店。連續多年在法律圖書市場總體占有率、品種規模、出版效率上保持行業領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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