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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銀行學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4194616
- 條形碼:9787514194616 ; 978-7-5141-9461-6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投資銀行學 內容簡介
《投資銀行學》具有以下特色: 以投資銀行在現代經濟與金融體系中所處的核心地位為出發點,在詳細考察和借鑒發達國家投資銀行成功經驗的基礎上,立足中國資本市場和投資銀行業實踐,全面系統地闡述了投資銀行理論與業務操作。 注重理論與實務相結合,力圖體現學科知識的系統性、思想觀點的先進性、業務操作的實用性和信息資料的新穎性。 可作為高等院校金融學、投資學以及經濟類、管理類相關專業本科生和碩士研究生教材,同時也可作為金融從業人員的培訓教材和參考用書。
投資銀行學 目錄
**章 投資銀行概述
**節 投資銀行的概念與特征
第二節 投資銀行的類型
第三節 投資銀行的業務范圍
第四節 投資銀行的作用
第二章 投資銀行的發展歷程與趨勢
**節 國外投資銀行的發展歷程
第二節 投資銀行經營模式的演變
第三節 我國投資銀行的發展
中篇 投資銀行業務
第三章 證券發行與承銷
**節 證券發行與承銷概述
第二節 股票的發行與承銷
第三節 債券的發行與承銷
第四節 證券私募發行
第四章 證券交易
**節 證券經紀業務
第二節 證券自營業務
第三節 證券做市商業務
第五章 股權投資
**節 股權投資概述
第二節 股權投資的組織形式
第三節 股權投資的運作流程
第四節 股權投資的交易結構設計
第五節 投資銀行與股權投資
第六章 企業并購
**節 并購概述
第二節 幾種特殊的并購方式
第三節 并購交易結構設計
第四節 投資銀行在并購中的作用
第七章 項目融資
**節 項目融資概述
第二節 項目融資的參與者與運作程序
第三節 項目融資的基本結構
第四節 投資銀行在項目融資中的作用
第八章 資產證券化
**節 資產證券化概述
第二節 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流程
第三節 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及控制
第九章 資產管理與投資咨詢業務
**節 資產管理業務概述
第二節 證券投資基金
第三節 對沖基金
第四節 投資咨詢業務
下篇 投資銀行組織管理
第十章 投資銀行的組織結構
**節 投資銀行的組織形式
第二節 投資銀行的組織架構
第十一章 投資銀行的風險管理
**節 風險及風險管理概述
第二節 投資銀行面臨的主要風險及控制
第三節 投資銀行風險管理體系
第十二章 投資銀行業監管
**節 投資銀行業監管概述
第二節 投資銀行業監管體制的國際比較
第三節 中國投資銀行業的監管
參考文獻
投資銀行學 節選
《投資銀行學》: (二)新股發行定價方式我國曾經采用了多種股票發行定價方式,首先是固定價格發行定價制度,在1996年以前完全由中國證監會確定發行價格,1996年以后采用的是相對固定市盈率定價,根據平均每股收益和發行市盈率的乘積確定發行價格;其次是累計投標詢價制度,這種制度從2000年4月開始引入到我國,按照超額認購倍數確定發行價格,但其間曾中斷,2005年1月1日再次實施;*后是競價發行定價,我國在1994年曾經以網上競價的方式進行嘗試。在實踐中,每種定價制度下都存在著不同發行方式的演變,而且經常存在多種發行方式并行的格局。 1.1991~1995年。20世紀90年代初,我國股票市場規模限制股票采用自辦發行或在某地發行,并沒有面對參與市場的全部投資者,大部分采用固定價格方式定價,發行公司在股票發行的數量、發行價格和市盈率方面完全沒有決定權,基本上由中國證監會確定,雖然1994年實行過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根據市盈率協商確定底價,投資者競價申購的發行定價改革,即只設底價不設價格上限的上網競價發行,但由于股票的供給與需求不平衡,導致發行價格偏高,經過哈歲寶、青海三普、廈華電子、瓊金盤四家試點后停止實施。 2.1996年至1999年7月。1996年至1999年7月《證券法》實施期間,股票發行采用的是市盈率相對固定的行政定價制度,新股發行價格根據發行人平均每股收益和發行市盈率的乘積來確定,并且規定的發行市盈率不得超過15倍,但是平均每股收益的計算依據并不相同:1996年12月以前是盈利預測的每股收益,由于隨意性大,在1997年1月更改為新股發行定價以過去三年已實現每股收益的算術平均數為依據,不過這項比較合理的定價策略由于受到發行人的反對,在1998年3月被放棄,重新規定新股發行價格以預測的發行當年加權平均每股收益為定價依據。因此,從1992年至1999年7月這段時間的新股發行的市盈率雖然平均在13-15倍,但是由于每股收益的計算依據不同,發行價格仍然存在顯著差別。 對IPO市盈率的人為規定,導致一級市場市盈率和二級市場市盈率之間的巨大差別,這種明顯的行政定價導致股票發行價格和二級市場交易價格之間的巨大差異,新股上市當天有500/0~250%的漲幅,由此導致一系列問題:巨額資金滯留在一級市場上專門申購新股;中小投資者資金有限,中簽希望較小,一級市場的無風險收益多為機構投資者壟斷,影響中小投資者的投資熱情;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證券公司間的競爭,使得綜合實力(包括研究能力、對新股的估價能力及銷售能力)較高的證券公司和實力較弱的證券公司處于人為相同的水準上,不利于證券市場的優勝劣汰;此種發行方式不考慮發行人的行業特性、財務結構、成長性、管理人員的能力等,使得一些發行人的原有股東權益受到一定程度的損害。 3.1999年8月~2001年8月。從1999年中期開始,我國相繼進行了一系列旨在推動股票發行市場化的改革。1999年7月1日實施的《證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票發行采取溢價發行的,其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股票發行定價市場化改革由此拉開了序幕。與此相對應,1999年7月28日中國證監會《關于進一步完善股票發行方式的通知》則進一步指出發行公司和主承銷商可制定一個發行價格區間,也可以通過召開配售對象問答會等推介方式來了解配售對象的認購意愿,確定*終發行價格,從而在定價方式上給了發行人和承銷商一定的自由空間,但是*終發行價格須確定在經證監會核準的價格區間內(含區間*低價格和*高價格)。*終發行價格確定在價格區間之外的,須報證監會重新核準。同時要求發行人和承銷商在協商定價時,機構投資者也要參與定價。當然,這種定價也要通過證監會的審核。從該通知可以看出,新股發行定價可以超出發行價格區間,但是超出量的界限并沒有明確。在市場運行中,逐步向累計投標詢價制度接近。 2000年4月30日,中國證監會在《上市公司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操作指引(試行)》中首次明確了累計投標詢價的新股發行定價方式,即在發行中根據不同價格下投資者認購意愿確定發行價格申報認購數量,主承銷商將所有投資者在同一價格之上的申購量累計計算,得出一系列在不同價格之上的總申購量,然后按照總申購量超過發行量的一定倍數(即超額認購倍數)確定發行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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