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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涉案財物處置程序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9394267
- 條形碼:9787509394267 ; 978-7-5093-9426-7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刑事涉案財物處置程序 本書特色
全面解讀司法實務中的熱點與難點問題 司法執行人員提升業務技能全程指引
刑事涉案財物處置程序 內容簡介
刑事涉案財物包括違法所得、違物和供犯罪所用之物。刑事涉案財物處置措施既包括查封、扣押、凍結等保全性、控制性措施,也包括拍賣、變賣、返還、退賠、沒收等處分性措施。刑事涉案財物處置的法律性質具有多元性。其中,沒收違物和供犯罪所用之物的法律性質屬于保安處分,沒收違法所得上繳國庫屬于國家公法債權的實現,返還被害人財產或責令退賠則屬于被害人民事財產權利的保護措施。本書針對司法實踐中的突出問題,在進行理論剖析的基礎上,結合作者的工作經驗和實踐,給出了解決問題的建議和操作方案,體現了理論與實踐相結合、解決實際問題的基本思路。本書分別從刑事涉案程序的法律性質、基本原則、審前查控、審前處分、審判程序、執行程序等多個角度全面解讀了司法實務中常見的熱點和難點問題。
刑事涉案財物處置程序 目錄
一、問題的提出
二、研究對象的確定
三、內容結構
**章刑事涉案財物處置的法律性質
**節刑事涉案財物處置概述
一、刑事涉案財物的含義、法律特征及類型
二、刑事涉案財物處置的種類
三、關于刑事涉案財物處置法律性質的理論觀點
四、對刑事涉案財物處置理論學說的分析與評價
五、多元屬性說的確立
第二節對物的保安處分——沒收違禁品及供犯罪所用之物
一、對物的保安處分
二、對物的保安處分在我國的適用對象和范圍
三、違禁品、供犯罪所用之物的界定
第三節國家公法債權實現方式——沒收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一、 如何理解我國刑法中的違法所得
二、沒收違法所得上繳國庫的法律性質——國家公法債權的實現
三、關于違法所得“追繳”措施的分析與評價
第四節被害人民事財產權利救濟措施——返還被害人財產或
責令退賠
一、責令退賠的含義
二、返還被害人財產或責令退賠的法律性質
三、返還被害人財產或責令退賠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普通
民事訴訟的區別
第二章刑事涉案財物處置程序的基本原則
**節刑事涉案財物處置程序基本原則的正當性基礎
一、財產權保障的價值理念
二、程序正義的價值理念
三、效率的價值理念
第二節刑事涉案財物處置程序的基本原則
一、法律保留原則
二、司法審查原則
三、比例原則
第三章刑事涉案財物的審前查控程序
**節對物強制措施的含義和功能
一、對物強制措施的含義和主要種類
二、對物強制措施的程序功能
第二節構建對物強制措施司法審查程序的必要性
一、我國刑事偵查程序中對物強制措施制度存在的問題
二、建立對物強制措施司法審查制度的必要性
第三節構建對物強制措施司法審查程序應明確的法律問題
一、對物強制措施司法審查程序的啟動
二、對物強制措施的事前審查——令狀原則的適用
三、對物強制措施的事后審查——令狀原則的例外
四、對物強制措施適用財物的限制
五、偵查法官制度的建立
六、對物強制措施司法審查中的證明標準
七、對物強制措施司法審查中的救濟程序
第四節刑事涉案財物查封、扣押、凍結后的保管問題
一、我國刑事涉案財物保管制度現狀
二、刑事涉案財物保管制度存在的問題
三、刑事涉案財物保管制度的改革方向
第四章刑事涉案財物的審前處分程序
**節審前處分刑事涉案財物的主要情形及存在的問題
一、審前處分刑事涉案財物的主要情形及法律依據
二、刑事涉案財物審前處分程序存在的問題
第二節審前處分刑事涉案財物的法律條件——以返還被害人財產
為主線的分析
一、審前返還被害人財產的正當性問題
二、審前返還被害人財產法律條件的主要觀點
三、我國審前返還被害人財產應當具備的法律條件
第三節審前處分刑事涉案財物的法律程序——以司法審查程序的
建構為中心
一、建立審前處分涉案財物司法審查機制的正當性和必要性
二、“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對司法審查制度的要求
三、司法審查的例外情況
四、刑事涉案財物審前處分程序的重構
第四節錯誤處分涉案財物的回轉程序及國家賠償
一、錯誤處分刑事涉案財物的回轉程序
二、對財產損失的國家賠償
第五章被告人到案情況下刑事涉案財物審判程序
**節刑事審判的第四種形態——刑事涉案財物裁判
一、刑事審判的三種形態
二、刑事審判的第四種形態——刑事涉案財物裁判
第二節控辯雙方參與下的刑事涉案財物審判程序
一、刑事涉案財物的控訴程序
二、刑事涉案財物的移送問題
三、刑事涉案財物的辯護程序
四、刑事涉案財物的保全和臨時處分程序
五、刑事涉案財物的審判程序
第三節利害關系人參與下的刑事涉案財物審判程序
一、刑事訴訟四方構造的形成及刑事訴訟第三人概念的提出
二、利害關系人的范圍
三、利害關系人的抗辯事由
四、利害關系人參與訴訟的模式
五、利害關系人參與訴訟的具體程序
第四節被告人到案情況下刑事涉案財物審判程序的幾個法律
問題
一、刑事涉案財物審判中的證據和證明問題
二、刑事涉案財物認定和處理的裁判宣告問題
三、刑事涉案財物的補充裁判程序
四、未被公安司法機關控制的違法所得是否判處繼續追繳
五、特別程序與普通程序的轉換
第六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的刑事涉案財物
審判程序
**節獨立沒收程序的一般理論
一、獨立沒收程序的含義和特征
二、獨立沒收程序的法律性質——基于比較法的分析
三、獨立沒收程序與正當程序的關系
第二節獨立沒收程序的適用范圍和適用條件
一、獨立沒收程序適用的案件范圍
二、獨立沒收程序的適用條件
第三節獨立沒收程序中的審判程序問題
一、獨立沒收程序的啟動——檢察機關提出申請
二、獨立沒收的審判程序
第四節利害關系人參與訴訟的程序問題
一、利害關系人范圍的界定
二、利害關系人權利的程序保障
三、利害關系人的抗辯理由
第五節獨立沒收程序中的證據和證明問題
一、證明對象的范圍
二、證明責任的分配
三、證明標準的確定
四、推定的適用
第七章刑事涉案財物裁判的執行程序
**節刑事涉案財物裁判的執行主體
一、刑事涉案財物裁判執行主體的現狀和權限劃分
二、偵查機關充當執行主體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二節執行程序中司法審查制度的構建
一、構建執行程序司法審查制度的必要性
二、法院在刑事涉案財物執行程序中的裁判職能
第三節刑事涉案財物執行的一般程序
一、執行程序的啟動
二、刑事涉案財物的控制性執行措施
三、刑事涉案財物的處分性執行措施
四、刑事涉案財物的執行救濟程序
第四節刑事涉案財物具體處置事項的執行問題
一、責令退賠或返還被害人財產的執行
二、違禁品及供犯罪所用之物的處理
三、沒收涉案財物上繳國庫的執行程序
結語
參考文獻
刑事涉案財物處置程序 節選
第二節構建對物強制措施司法審查程序的必要性 《中國青年報》2016年4月16日報道一起行賄案,引發廣泛關注。報道的內容如下:甘肅天水的金礦商人陳一超,在因涉嫌行賄罪被羈押期間,名下千萬財產被過戶給一些紀檢官員和檢察官。這些財產中,3輛車被過戶到中共甘肅省紀委辦公廳,2輛車被變更至甘肅省張掖市甘州區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名下。此外,至少952萬元資金曾轉入甘肅省紀檢干部、甘州區人民檢察院辦案檢察官的個人賬戶,其中一筆轉賬,還是在銀行工作的紀檢干部之妻經手的。3輛車為寶馬小型轎車、帕杰羅小型越野客車、奧迪Q7小型越野客車,車牌分別是滬FL8996、京EP7763、京KX0829。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從官方信源處證實,這3輛車的所有人原為陳一超,后來確實均變更為“中共甘肅省紀律檢查委員會辦公廳”。 不論這起報道的內容是否與事實相符,但其的確反映出我國刑事審前程序中,偵查機關對涉案財物的偵查行為缺乏有效的制度約束,一旦實施違法偵查行為難以得到及時、有效地糾正,當事人財產權的救濟渠道不通暢,涉案財物的查控、保管嚴重失范等制度性漏洞。規范對刑事涉案財物的審前查控措施,約束偵查機關對涉案財物的偵查行為,已經成為我國刑事涉案財物審前保全程序不容回避的重大問題。實現上述目標*為合理、有效的途徑,當屬在審前程序中建立對偵查行為的司法審查機制。 在英國,《警察與刑事證據法》之前,有一大批制定法條款賦予警察進入住所和搜查與刑事犯罪行為有關證據的權力。通常情況下,必須從治安法官處獲得準許搜查的令狀;其他情況下,可以由資深警官進行批準。《警察與刑事證據法》第8條規定,治安法官可以簽發搜查令狀批準警察進入并搜查房屋,如果有合理的理由相信:(1)已發生嚴重的可逮捕罪行;并且(2)被懷疑的房屋有材料可能既對偵查犯罪有實質性價值,如果進行起訴的話又會*終被采納為證據;且(3)上述材料屬于不受法律特權保護的事項、被排除的材料或特別程序材料或不是由這幾種材料組成;且(4)獲得無令狀進入住所地允許不現實(例如,由于有權批準者會拒絕批準或無法聯系),或者如果執行搜查的警察不堅持立即進入的話,搜查的目的可能會受到阻卻(比如,證據的毀滅)。在美國,搜查和扣押的一般規則是只能在有證的情形下進行。無證搜查和逮捕是一般規則的例外。聯邦*高法院認為,*基本的憲法規則是,依據憲法第四修正案,沒有法官或治安法官的事前準許,在司法程序之外進行的扣押本身是不合理的——僅有幾個特別認定和詳細描述的例外。憲法第四修正案的保護在于要求由中立而超然的治安法官得出推論,而不是由經常從事查處犯罪的對抗性工作的警察來判斷。簽發有效的搜查、扣押證有四個基本要件:(1)陳述相當理由,(2)有宣誓或代誓宣言支持,(3)描述將要被搜查的地方和將要被扣押的物品,以及(4)治安法官署名。事實上,大多數的搜查和扣押是無證進行的。然而,警察必須總是意識到一般規則,以使他們只在有正當理由證明符合一種例外時進行無證搜查。《日本憲法》第35條規定,根據有權的司法官憲(也就是法官)簽發的、明確規定搜查場所以及押收物品的令狀進行搜查和押收。日本刑事訴訟法以及規則根據這一憲法規定,制定了相應的要件、程序等。《意大利刑事訴訟法》第317條規定,根據公訴人的要求或者根據民事當事人的要求而決定的保全性扣押,由負責訴訟的法官以裁定的形式作出。 ……
刑事涉案財物處置程序 作者簡介
喬宇,山東青島人,南開大學法學學士、北京大學訴訟法碩士、中國人民大學訴訟法博士,主要研究領域:強制執行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在《法律適用》《人民司法》《中國版權》《中國國土資源報》《執行工作指導》等刊物發表論文、案例分析三十余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擔保若干問題的規定》兩部司法解釋起草工作的承辦人。獨著:《強制執行前沿與熱點問題》(2018)、《執行異議復議與異議之訴》(2018)。參著:《新民事訴訟法理解適用與實務指南》(2012、2015修訂版)、《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案例精選》(201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201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規定理解與適用》(2015)、《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最新司法解釋統一理解與適用》(201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理解與適用》(201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理解與適用》(2017)等多部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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