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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時期抵押擔保之習慣規則和制度建構 版權信息
- ISBN:7500491453
- 條形碼:9787500491453 ; 978-7-5004-9145-3
- 裝幀:簡裝本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北洋時期抵押擔保之習慣規則和制度建構 內容簡介
《北洋時期抵押擔保之習慣規則和制度建構》對北洋時期的抵押擔保規則進行整體研究。內容包括中國傳統財產擔保規則的特征和近代抵押規則的轉型;北洋時期抵押權關系的效力問題;北洋時期抵押權關系的當事人和標的物等。
北洋時期抵押擔保之習慣規則和制度建構 目錄
**章 中國傳統財產擔保規則的特征和近代
抵押規則的轉型
**節 中國傳統財產擔保的特征
一“質”
二“典”
三“當”和“抵”
四“押”
五傳統中國財產擔保的規則特征
第二節 近代中國抵押規則的轉型
一近代中國民事法律文化的轉化
二近代抵押權概念在中國的產生
三近代中國抵押權概念的含義
第二章 北洋時期抵押權關系的當事人和標的物
**節 抵押權關系的當事人
一“民國”初年抵押權關系中當事人的資格
二抵押權關系當事人與債權關系當事人之間的關系
第二節 北洋時期抵押物的類別
第三節 抵押人與抵押物的關系
一一般關系——抵押人對抵押物應有所有權
二特殊關系——抵押人為不動產典主及其他身份者
第三章 北洋時期抵押權關系的形成(抵押權的設定)
**節 設定抵押權的主要方式:當事人約定
第二節 北洋時期民間抵押關系的形成
第三節 大理院司法判決對抵押權設定方式的認定原則
一當事人對抵押權設定習慣無爭議的情況下依習慣
二肯定交付田宅契據(田單)的有效性而否定其要件意義
三以不轉移占有的本質特征作為認定抵押關系的依據
第四章 北洋時期抵押權關系的效力問題
**節 抵押權的效力范圍
一抵押權所涉及的標的物的范圍
二抵押權擔保的債權范圍
第二節 抵押物轉讓的效力
第三節 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救濟規則
一抵押人行為致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處理規則
第五章 北洋時期抵押權的實行
第六章 北洋時期抵押規范之評價
余論習慣規則在民事法律制度建構中的地位
參考文獻
附表
后記
北洋時期抵押擔保之習慣規則和制度建構 節選
財產擔保概念和擔保規則的繁雜和混亂,實際上是民事交往規則仍停留于習慣法階段,民事法律不發達、不系統的表現。無論在哪一個社會,只要有民事生活,就有民事交往規則。從民事規則的意義上講,中國古代社會是有民法存在的,但是,民法學說無疑是一片空白。在數千年的古代歷史中,沒有一個學者在民事法領域里潛心鉆研,沒有一部民法著作問世,“當時的情況是,既沒有人對民間習慣予以全部的記錄、整理、闡說和使之系統化,也沒有人試圖和保證將這一套學理貫徹到訴訟活動中去”。從法學的大范圍而言,中國社會其實并不輕視法律,因此中國古代也是有法律學說的,只不過法律學說主要圍繞著刑法和刑罰展開。早期理論家關注人性善惡并從中發掘社會治理的宏觀理論,后來的法律研究者進行法律思考時大多著重于公權力如何進行社會管理,而不關注民眾之間的民事交往秩序。而司法官注重案件審理的理念、方法和技巧,善于運用情、理、法相結合的手段判決案件,卻不善于對民事法律規則進行總結歸納并使之體系化。與此相應,國家法律對民事法律規則的規定很不系統。在擔保規則方面,國家法律主要規定轉移占有的類型,而不轉移占有的類型則長期被國家法律置于視野之外。由于田宅典賣是傳統中國*成熟的財產擔保形式,自宋至清,各時期的典賣契約基本雷同,因此歷朝法典都對該制度進行了規定,但在內容上也有標的物的轉移與不轉移之區分。
北洋時期抵押擔保之習慣規則和制度建構 作者簡介
牛杰,男,山西平順人。2004年畢業于河北大學,獲歷史學碩士學位,2008年畢業于北京大學,獲法學博士學位。現為南昌航空大學文法學院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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