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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法視野下的慈善信托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0314671
- 條形碼:9787520314671 ; 978-7-5203-1467-1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比較法視野下的慈善信托 內容簡介
《比較法視野下的慈善信托》從比較法的進路出發,綜合運用社會學、倫理學等跨學科方法,關注慈善信托的各個環節,以對大量國內外典型立法和案例的分析為基礎,力圖反映出我國慈善信托領域存在的主要問題和解決路徑,旨在促進我國慈善信托的體系建構和制度建設。
比較法視野下的慈善信托 目錄
**章 慈善信托概述
**節 慈善信托在我國的發展歷程
一 我國公益慈善信托的民間自發探索期
二 我國公益信托的確立和緩慢發展時期
三 我國慈善信托的建立
第二節 慈善信托的概念
一 英美法系中慈善信托的概念及其變化
二 我國關于慈善信托的法律界定
第三節 慈善信托的特點與價值
一 慈善信托的特點
二 慈善信托的價值
第二章 慈善信托的設立
**節 慈善信托的設立方式
一 其他國家和地區關于慈善信托的設立方式
二 我國關于慈善信托設立的方式
第二節 慈善信托設立文件的要求
一 信托文件的要式主義
二 信托文件內容的確定性
第三節 慈善信托設立的程序要件
一 英美法系的登記主義
二 大陸法系的許可主義
三 我國的備案制
第三章 慈善信托的法律關系主體
**節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
一 其他國家和地區關于慈善信托委托人的規定
二 我國關于慈善信托委托人的規定
第二節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
一 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資格
二 慈善信托受托人的權利義務
第三節 慈善信托的受益人
一 其他國家和地區慈善信托受益人的權利
二 我國慈善信托受益人的權利
第四章 慈善信托的監管
**節 英美法系的集中監管機制
一 英國的專門機構集中監管
二 美國的特定部門集中監管
第二節 大陸法系有關國家和地區的分散監管模式
一 大陸法系有關國家和地區分散監管模式概述
二 大陸法系有關國家和地區關于慈善信托監管機關的職權規定
第三節 大陸法系有關國家和地區的特殊監管制度——信托監察人
一 信托監察人制度概述
二 信托監察人制度的主要內容
第四節 我國的慈善信托監管制度
一 我國慈善信托監管的基本制度
二 我國現行慈善信托監管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第五章 慈善信托的稅收優惠
**節 稅收優惠與慈善信托
一 稅收優惠的價值
二 慈善信托與稅收優惠
第二節 英美法系的慈善信托稅收優惠制度
一 英國的慈善信托稅收優惠制度
二 美國的慈善信托稅收優惠制度
第三節 大陸法系有關國家和地區的慈善信托稅收優惠制度
一 日本關于慈善信托的稅收優惠
二 臺灣地區的慈善信托稅收優惠制度
第四節 我國關于慈善信托的稅收優惠制度
一 我國慈善信托所處的基礎稅收環境
二 建立與完善慈善信托稅收優惠制度的建議
參考文獻
后記
比較法視野下的慈善信托 節選
《比較法視野下的慈善信托》: (二)設置信托監察人的意義 盡管大陸法系有關國家和地區對信托監察人的稱謂不完全相同,但設立信托監察人的意義基本一致。 1.信托監察人與公益事業管理機構形成了彼此獨立又平行配合的監管機制 總體而言,信托監察人可以定位為慈善信托中為維護受益人的利益而設立的,專門負責對受托人管理信托事務進行監督的必設機構。大陸法系有關國家和地區引進信托法時之所以規定慈善信托監察人制度,其目的不是建立帶有公權力色彩的監管機構,而是在慈善信托外部設置一個獨立的、平行的監督體系。這一體系設立的理論基礎在于,之所以對慈善信托受益人給予保護,體現的是法律對于信托所指向的具體社會公共利益的呵護。因此,慈善信托監察人的角色不交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或其他公權力的主體行使,否則這一制度設立的初衷將無法實現。慈善信托監察人監督與公益事業管理機構監管是完全不同的程序設計,“前者是對慈善信托運行事務的常規、具體的監督,監察人隨時可以對受托人的信托財產運作情況進行監督;而后者則是通過受托人對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及財產狀況的年度報告進行的監督,是一種事后監督”③。作為行政機關的公益事業管理機構,不太可能對所有的慈善信托受托人進行全程的、事無巨細的監督,而監察人制度的設置恰好可以解決這一問題。正因如此,監察人是否能夠積極履行其監督的職能,對于維護受益人的利益至關重要。如果監察人不能有效地履行監督職責,一味地依靠公益事業管理機構的監督,等到發現問題時,可能已經給受益人利益造成較大的損失。 2.信托監察人制度對慈善信托的促進作用 首先,有助于慈善信托委托人信托目的的實現。慈善信托成立后,雖然委托人是以自己的資產設立了信托,但當信托資產被委托人轉移給受托人后,委托人已經不再是慈善信托關系的當事人,此時委托人對于信托資產不再擁有直接管理、支配的權利。為了保證受托人能夠管理好信托資產,實現慈善信托目的,委托人可能會采取在與受托人簽署的信托文件中,約定自己有權干涉受托人管理信托資產的行為,但是較多的干涉可能會違背設立慈善信托原本的初衷,也可能給受托人怠于履行職責找借口,反而對慈善信托的順利運行加設了牽絆。而當委托人在與受托人簽訂信托文件時,根據自己的意愿指定信任的慈善信托監察人對慈善信托進行監督的話,一方面可以利用慈善信托運行慈善事業的優勢,另一方面又可彌補委托人脫離慈善信托關系而不能夠有效監督慈善信托的不足。 其次,有助于保全信托的受益權。慈善信托生效之后,受益權隨之產生,但慈善信托中受益人的確定尚需時日。如此,在慈善信托生效后,具體的受益人確定前,慈善信托受益權的歸屬便處于不確定狀態。為了保護受益人的利益,法律有必要設置特定的人,賦予他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的權利以保全受益權的價值。因此,設置信托監察人制度有利于維護受益人的利益,確保受益權的實現。 再次,有助于強化對受托人的監督。在私益信托中,委托人和受益人一般都是特定的人,對受托人的監督主要是由委托人和受益人進行的。但在慈善信托當中,受益人在實際享有受益權之前,都只是潛在的受益人,不能以受益人的身份對受托人進行監督。即便受益人確定后,慈善信托的受益人往往勢單力薄,具有較強的分散性、流動性和不穩定性,這樣使得受益人很難做出有效監督。同時慈善信托中的委托人也可能由于各種原因,無法實現對受托人執行信托情況的監督。因此,在慈善信托中,通過設立信托監察人制度,由信托監察人與委托人、受益人共同來行使信托監督權,有利于強化對受托人的監督。 ……
比較法視野下的慈善信托 作者簡介
夏雨,女,武漢大學法學學士、碩士、博士,美國華盛頓圣路易斯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現為湖北大學政法與公共管理學院法學系副教授,碩士生導師。主要研究方向為國際法、法社會學。主持省部級、廳局級課題十余項。曾獲2013年度中國社會組織建設與管理理論研究部級課題二等獎。已出版專著一部,在《武漢大學學報》《旅游學刊》《湖北大學學報》《求索》《中國教育報》以及國外期刊上發表中英文學術論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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