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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的市場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0439141
- 條形碼:9787500439141 ; 978-7-5004-3914-1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道德的市場 內容簡介
《道德的市場/西方現代思想叢書13》旨在論證擁有高效經濟、受到制衡的政治制度并由具有美德的公民組成的世俗社會秩序能夠同理性追求個人利益相吻合,并且利益導向和主觀效用大化能夠促進該社會秩序。 《道德的市場/西方現代思想叢書13》共分三部分,**部分“社會學角度的法律和法治國家”及第二部分“經濟世界中的法治國家”約占1/3的篇幅,而點題的第三部分“美德的市場”則占去全文2/3的篇幅。通篇結構嚴謹,一氣呵成,論及目的理性和價值理性、規范的產生及適用、集體制裁權、主權在民、經濟人、社會人、政治人和現代人、偏好和處置、集體理性和個人理性、效用大化、欺騙、道德立場和道德一致性及道德的市場與法治國家等內容,從多個方面論證了奉行市場經濟制度的法治國家中不僅存在著道德需求,而且也能滿足該需求。
道德的市場 目錄
問題的提出
引言:一種自由主義藍圖
一 啟蒙、富裕、自由和道德
二 道德危機與自我毀滅:對自由主義的一種判決
三 一種新藍圖?
四 外來的批評:沒有社群的社會
五 個人理性與集體理性之間的鴻溝:內在的批評
六 道德與宗教遺產
七 自由社會和法治國家
八 研究的步驟
**部分 社會學意義上的法律與法治國家
**章 社會科學視野中的規范
一 法律科學與社會科學
二 以行為規律性為起點
三 社會依存情形
四 協調、權力轉讓和沖突
五 作為社會現實元素的規范
六 以規范為指導的行為
七 法律規范
第二章 法治國家規范秩序的結構和內容
一 法治國家規范秩序的生效
二 作為規范體系元素的法律規范
三 法治國家的機制
第二部分 經濟世界中的法治國家
第三章 互惠性與規范
一 社會科學中的經濟學分析方法
二 關聯團體中的規范生效
三 關聯團體以外的規范生效:流動性與隱匿性
第四章 集體制裁權力的產生
一 作為公共產品的集體制裁權力
二 保護協會和保護組織
三 通過授權的權力
第五章 法治國家與人民的權力
一 從權力壟斷到專制
二 從專制到寡頭統治
三 從寡頭統治到法治國家
四 法治國家的權力基礎
五 經濟世界中有“人民的權力”嗎?
六 人民的無力乃是利維坦的權力
七 法治國家中的經濟人:自己國家中的陌生人
第三部分 道德的市場
第六章 效用*大化及規范約束
一 重新認識馬克斯·韋伯
二 內在制裁
三 有行為傾向的效用*大化者模型
第七章 規范約束與規范的產生
一 作為自我控制工具、經驗法則及美德的個人規范
二 新經濟學世界中生成規范的情形
第八章 偽裝和信任
一 假象和真相
二 偽裝的成本及風險
三 在關聯群體中的偽裝
四 在匿名社會關系中的偽裝
五 在社會網絡中的偽裝
六 合作制企業中的偽裝
第九章 道德立場及道德認同
一 區域性及全球性社會秩序
二 美德的影響范圍:普適主義或特殊主義
三 實質性規范及或有規范
四 從規范興趣者的視角看待實質規范和或有規范
五 從企業家視角看待實質和或有規范
六 權力和社會控制
七 道德認同
八 作為“道德人士”的有行為傾向的效用*大化者
第十章 道德市場和法治國家
一 合作性企業以外的規范生效
二 道德的市場
三 新經濟學世界中的社會秩序
四 被授權的強力
五 從規范性的強制壟斷到相對性的權力壟斷
六 從相對權力壟斷到法治國家
七 憲法意愿與憲法現實
八 民眾的權力意味著利維坦的無權
九 作為合作性企業和官僚機構的強制機器
十 道德市場能存在嗎?
十一 道德市場可否形成?
十二 法律國家中的現代人
結論:自由主義的理想圖景及共同體的神話
一 自由主義的理想圖景及經濟學世界
二 自由主義理想圖景和道德市場
三 共同體的神話
四 結束語
文獻
道德的市場 節選
《道德的市場/西方現代思想叢書13》: 一 法律科學與社會科學 從社會學角度看,法治國家有哪些特點?有關法治國家制度的描述和分析通常只能從法學家們那里得到,就是說來自特殊的法學觀察角度。大部分社會科學家對從這一角度所做的闡述是否包括了經驗社會科學意義上重要的信息表示懷疑。他們推測,法學家分析的只是一個或多或少遠離了現實世界中的真實過程與行為方式的原則與規范的“理想世界”。 確實,當一個法學家認為法治國家的特征是“分權”、“依法行政”、“司法獨立”或“基本權利”的有效性時,那么他認定的并非經驗事實,而只是描述了一個規范制度的結構與內容。對依法行政原則進行描述的法學家并未確認國家的行政機關確實遵守了法律,他確認的是一國行政機關應如何根據這一原則行事。對法治國家秩序進行的法學描述首先是對理想秩序的描述,而不是對實際秩序的描述。 與此相反,社會學家*關注的是社會事實,是人的事實行為。他并非生活在一個原則與規范的理想世界中,而是生活在由嚴酷的經驗事實所組成的現實世界中。他是否有理由認真對待法學家和法律家的世界?法律上的“標準”與社會“現實”之間存在著具有社會學意義的聯系嗎?或者社會學家一定要發明一種獨立的、完全不依賴于法學家觀察方法的法治國家理論,它僅僅根據能夠觀察到的經驗論的事實和行為方式,而不受“意識形態現象”——比如對特定規范內容進行純理論研究——迷惑? 得出這一結論至少過于草率,因為認為法學觀察方法就是把規范僅僅當成主觀臆想進行研究的假設是不正確的。通常情況下,法學家即使作為“規范科學家”也不研究或描述虛構和憑空想象的規范秩序。他的前提是以觀察法律秩序的現行規范為對象。因此,按照法學家自己的理解,他研究的也是社會現實的一種形式。他認為德國是一個法治國家的觀點不能理解為是一個關于頭腦里設計出的規范制度的觀點,而應理解為是一個關于現實存在的社會秩序的觀點。 如果法學家的下述觀點是正確的,即他用特殊方法研究的規范同時也是社會實際的組成部分,因此也是社會現實,那么對法律秩序的結構與內容進行的法學分析想必也具有直接的社會學意義。因為這樣一來,這一分析便是對社會現實中發揮作用的并且在對這一現實進行社會科學解釋時必須——作為因果因素和解釋對象——予以考慮的因素進行的分析。如果認識不到法律規范秩序的特質,即使從純粹社會學的角度也無法正確理解一個社會及其社會秩序。法學家將研究的也是社會學家研究的對象,在這一前提下,對法治國家及其制度的法學描述也必須被理解為對一個特殊的社會科學解釋對象所做的描述。 然而,如果進一步觀察,法學家這一法律規范是社會現實組成部分的假設能站得住腳嗎?如果能,能夠賦予其何種精確的經驗解釋呢?法學家在其法學家的權限范圍內自然無法對這些問題做出闡述,因為這些關于社會事實與經驗論聯系的問題屬于社會學家研究的范疇。要想對此做出回答,他首先必須徹底弄清楚規范能以何種方式普遍變成社會現實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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