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注解與配套-第四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9384398
- 條形碼:9787509384398 ; 978-7-5093-84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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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注解與配套-第四版 本書特色
1、權威文本——書中收錄的法律文件均為經過清理修改的現行有效的法律標準文本,修改的條款均按照修改決定進行了相應的修改,是精心打造的確保法律統一與準確適用的*文本。2、專業解讀——由國務院法制辦等立法及司法機關專業人士負責對法條、專業術語以及司法難題進行權威解答,幫助讀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條文含義。3、簡約實用——每個分冊都撰寫有適用導引,重點提示立法動態及適用重點、難點;應用部分可依據目錄予以查詢;配套相關規定,便于讀者查找適用。同時,第四版還在第三版基礎上結合*的立法與司法實踐對法律做了更為實用的解答,并根據讀者的要求在“應用”部分增加*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導案例裁判要旨,使內容更加充實和完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注解與配套-第四版 內容簡介
為了幫助讀者準確理解與適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開始推出“法律注解與配套叢書”,深受廣大讀者的認同與喜愛。隨后,應廣大讀者的要求,我社陸續擴充本叢書品種,第四版共有51種,成為法律工作者辦案運用和公民法律學習的有力助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注解與配套-第四版 目錄
適用導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編總則**章任務、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條【立法依據】第二條【立法目的】第三條【適用范圍】第四條【空間效力】1民事訴訟法的空間效力規定適用是否有特殊情況?第五條【同等原則和對等原則】第六條【獨立審判原則】2人民法院獨立審判原則是否意味著人民法院不受任何干涉?第七條【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第八條【訴訟權利平等原則】3民事訴訟中原被告的訴訟權利是否相同?第九條【法院調解原則】第十條【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兩審終審制度】第十一條【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原則】第十二條【辯論原則】4辯論原則的應用應注意哪些事項?第十三條【誠實信用原則和處分原則】第十四條【檢察監督原則】第十五條【支持起訴原則】第十六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變通或者補充規定】第二章管轄**節級別管轄第十七條【基層法院管轄】第十八條【中級法院管轄】5實踐中,專利糾紛案件以及海事、海商案件應該如何確定管轄?第十九條【高級法院管轄】第二十條【*高法院管轄】第二節地域管轄第二十一條【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6一案有多個被告的,如何確定地域管轄權?第二十二條【原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第二十三條【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7對合同履行地的理解,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第二十四條【保險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第二十五條【票據糾紛的地域管轄】第二十六條【公司糾紛的地域管轄】第二十七條【運輸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8海上運輸合同糾紛的管轄地法院是否包括海事法院?9運輸合同糾紛管轄與鐵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損害賠償訴訟的管轄有何不同?第二十八條【侵權糾紛的地域管轄】第二十九條【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地域管轄】第三十條【海事損害事故賠償糾紛的地域管轄】第三十一條【海難救助費用糾紛的地域管轄】第三十二條【共同海損糾紛的地域管轄】第三十三條【專屬管轄】10專屬管轄實踐中應當注意什么?第三十四條【協議管轄】11理解協議管轄應當注意什么?12協議管轄是否優先于法定管轄?第三十五條【選擇管轄】13存在多個法院具有管轄權的情形下,原告如何選擇管轄法院?第三節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第三十六條【移送管轄】14適用移送管轄有哪些特殊情形?第三十七條【指定管轄】15人民法院管轄權爭議未解決前,一方法院搶先作出實體判決的應當如何處理?第三十八條【管轄權的轉移】第三章審判組織第三十九條【一審審判組織】第四十條【二審和再審審判組織】第四十一條【合議庭審判長的產生】第四十二條【合議庭的評議規則】第四十三條【審判人員工作紀律】第四章回避第四十四條【回避的對象、條件和方式】16回避需要注意哪些問題?第四十五條【回避申請】17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是否應該停止工作?第四十六條【回避決定的程序】18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回避決定程序有何不同?第四十七條【回避決定的時限及效力】第五章訴訟參加人**節當事人第四十八條【當事人范圍】19特殊情形下當事人如何確定?第四十九條【訴訟權利義務】第五十條【自行和解】第五十一條【訴訟請求的放棄、變更、承認、反駁及反訴】第五十二條【共同訴訟】20實踐中必要共同訴訟的情形主要包括哪些?21訴的客體合并,訴訟標的額如何計算?第五十三條【當事人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22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如何推選代表人?第五十四條【當事人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23如何準確理解當事人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中代表人的產生方式?第五十五條【公益訴訟】第五十六條【第三人】24債權轉讓后,債務人的確定?25可列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一般包括幾種情形?26什么是第三人撤銷之訴?27哪些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8對第三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的請求,人民法院如何處理?29第三人訴訟請求并入再審程序審理的,如何處理?第二節訴訟代理人第五十七條【法定訴訟代理人】第五十八條【委托訴訟代理人】第五十九條【委托訴訟代理權的取得和權限】30當事人提交的授權委托書未標明權限,僅寫“全權代理”的,訴訟代理人處于什么地位?第六十條【訴訟代理權的變更和解除】第六十一條【訴訟代理人調查收集證據和查閱有關資料的權利】第六十二條【離婚訴訟代理的特別規定】第六章證據第六十三條【證據的種類】31書證、物證、視聽資料有什么區別?第六十四條【舉證責任與查證】32如何理解民事訴訟中的“承認”?33特殊侵權情形下舉證責任如何承擔?34合同糾紛案件舉證責任如何分配?35勞動爭議案件舉證責任如何分配?36免于舉證的情形有哪些?37如何確定舉證期限?第六十五條【舉證期限及逾期后果】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簽收證據】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調查取證】38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需要符合什么條件?第六十八條【證據的公開與質證】第六十九條【公證證據】39公證文書的法律證明力是否高于一般的證據?第七十條【書證和物證】40傳真件的證據效力如何認定?第七十一條【視聽資料】41沒有經對方同意的錄音錄像資料能否作為定案的依據?第七十二條【證人的義務】第七十三條【證人不出庭作證的情形】第七十四條【證人出庭作證費用的承擔】第七十五條【當事人陳述】42當事人在其他案件中的陳述,能否作為正在訴訟中案件的自認 ?第七十六條【申請鑒定】第七十七條【鑒定人的職責】第七十八條【鑒定人出庭作證的義務】第七十九條【對鑒定意見的查證】第八十條【勘驗筆錄】第八十一條【證據保全】43訴前證據保全申請的條件?第七章期間、送達**節期間第八十二條【期間的種類和計算】第八十三條【期間的耽誤和順延】第二節送達第八十四條【送達回證】第八十五條【直接送達】第八十六條【留置送達】第八十七條【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第八十八條【委托送達與郵寄送達】第八十九條【軍人的轉交送達】第九十條【被監禁人或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人的轉交送達】第九十一條【轉交送達的送達日期】第九十二條【公告送達】第八章調解第九十三條【法院調解原則】44調解是人民法院必須采取的程序嗎?45在哪些情況下,不適用法院調解?第九十四條【法院調解的程序】第九十五條【對法院調解的協助】第九十六條【調解協議的達成】46在司法實踐中,調解協議的達成需要注意什么?第九十七條【調解書的制作、送達和效力】47當事人一方拒收調解書的,是否會使調解書無法生效?48可否就部分訴訟請求制定調解書?未達成的訴訟請求如何處理?第九十八條【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第九十九條【調解不成或調解后反悔的處理】第九章保全和先予執行**百條【訴訟保全】**百零一條【訴前保全】**百零二條【保全的范圍】49如何認定財產保全錯誤?50實踐中特殊對象的保全措施需要注意什么?**百零三條【財產保全的措施】**百零四條【保全的解除】**百零五條【保全申請錯誤的處理】**百零六條【先予執行的適用范圍】**百零七條【先予執行的條件】51先予執行可以由人民法院主動采用嗎?**百零八條【對保全或先予執行不服的救濟程序】第十章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百零九條【拘傳的適用】**百一十條【對違反法庭規則、擾亂法庭秩序行為的強制措施】**百一十一條【對妨害訴訟證據的收集、調查和阻攔、干擾訴訟進行的強制措施】52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包括哪些?53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包括哪些?**百一十二條【對惡意串通,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強制措施】**百一十三條【對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強制措施】**百一十四條【對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單位的強制措施】**百一十五條【罰款金額和拘留期限】**百一十六條【拘傳、罰款、拘留的批準】**百一十七條【強制措施由法院決定】第十一章訴訟費用**百一十八條【訴訟費用】第二編審 判 程 序第十二章**審普通程序**節起訴和受理**百一十九條【起訴的實質要件】54如何確定合并審理?**百二十條【起訴的形式要件】**百二十一條【起訴狀的內容】**百二十二條【先行調解】**百二十三條【起訴權和受理程序】55什么是“一事不再審”?**百二十四條【對特殊情形的處理】第二節審理前的準備**百二十五條【送達起訴狀和答辯狀】**百二十六條【訴訟權利義務的告知】**百二十七條【對管轄權異議的審查和處理】56分支機構是否可以作為民事訴訟法的主體參與訴訟?**百二十八條【合議庭組成人員的告知】**百二十九條【審核取證】**百三十條【調查取證的程序】**百三十一條【委托調查】**百三十二條【當事人的追加】57遺漏訴訟當事人法院可否繼續審理?**百三十三條【案件受理后的處理】第三節開庭審理**百三十四條【公開審理及例外】**百三十五條【巡回審理】**百三十六條【開庭通知與公告】**百三十七條【宣布開庭】**百三十八條【法庭調查順序】58法庭調查中的舉證順序是怎樣的?**百三十九條【當事人庭審訴訟權利】**百四十條【合并審理】**百四十一條【法庭辯論】**百四十二條【法庭調解】**百四十三條【原告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處理】59視為撤訴的情形主要有什么?**百四十四條【被告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處理】60缺席判決的情形主要有哪些?**百四十五條【原告申請撤訴的處理】61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后,原告申請撤訴的,應當如何處理?**百四十六條【延期審理】**百四十七條【法庭筆錄】**百四十八條【宣告判決】**百四十九條【一審審限】第四節訴訟中止和終結**百五十條【訴訟中止】**百五十一條【訴訟終結】62公司被解散是否繼續訴訟?第五節判決和裁定**百五十二條【判決書的內容】**百五十三條【先行判決】**百五十四條【裁定】**百五十五條【一審裁判的生效】**百五十六條【判決、裁定的公開】第十三章簡易程序**百五十七條【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百五十八條【簡易程序的起訴方式和受理程序】**百五十九條【簡易程序的傳喚方式】**百六十條【簡易程序的獨任審理】**百六十一條【簡易程序的審限】**百六十二條【簡易程序一審終審的適用條件】63哪些金錢給付的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64哪些案件,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百六十三條【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審程序**百六十四條【上訴權】65如何確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范圍?66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如何確定?**百六十五條【上訴狀的內容】**百六十六條【上訴的提起】**百六十七條【上訴的受理】**百六十八條【二審的審理范圍】**百六十九條【二審的審理方式和地點】**百七十條【二審裁判】**百七十一條【對一審適用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百七十二條【上訴案件的調解】67二審調解不成,發回重審的情形有哪些?68二審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訴的情形有哪些?**百七十三條【上訴的撤回】**百七十四條【二審適用的程序】**百七十五條【二審裁判的效力】**百七十六條【二審審限】第十五章特別程序**節一般規定**百七十七條【特別程序的適用范圍】**百七十八條【一審終審與獨任審理】**百七十九條【特別程序的轉換】**百八十條【特別程序的審限】第二節選民資格案件**百八十一條【起訴與管轄】**百八十二條【審理、審限及判決】第三節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百八十三條【宣告失蹤案件的提起】**百八十四條【宣告死亡案件的提起】**百八十五條【公告與判決】**百八十六條【判決的撤銷】第四節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百八十七條【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的提起】**百八十八條【民事行為能力鑒定】**百八十九條【審理及判決】**百九十條【判決的撤銷】第五節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百九十一條【財產無主案件的提起】**百九十二條【公告及判決】**百九十三條【判決的撤銷】第六節確認調解協議案件**百九十四條【確認調解協議案件的提起】**百九十五條【審查及裁定】第七節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百九十六條【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提起】**百九十七條【審查及裁定】第十六章審判監督程序**百九十八條【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百九十九條【當事人申請再審】第二百條【再審事由】69如何處理當事人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第二百零一條【調解書的再審】第二百零二條【不得申請再審的案件】第二百零三條【再審申請以及審查】70當事人申請再審應提交哪些材料?材料應符合哪些要求?71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終結審查?第二百零四條【再審申請的審查期限以及再審案件管轄法院】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限】第二百零六條【中止原判決的執行及例外】第二百零七條【再審案件的審理程序】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72司法實踐中,哪些情形一般不屬于抗訴的范圍?第二百零九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檢察建議及抗訴的條件】第二百一十條【抗訴案件的調查】第二百一十一條【抗訴案件裁定再審的期限及審理法院】第二百一十二條【抗訴書】第二百一十三條【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二百一十四條【支付令的申請】第二百一十五條【支付令申請的受理】第二百一十六條【審理】第二百一十七條【支付令的異議及失效的處理】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二百一十八條【公示催告程序的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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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注解與配套-第四版 作者簡介
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是中國最大的法律專業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務提供商之一,隸屬于國務院法制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