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注解與配套-第四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9384275
- 條形碼:9787509384275 ; 978-7-5093-84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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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注解與配套-第四版 本書特色
1、權威文本——書中收錄的法律文件均為經過清理修改的現行有效的法律標準文本,修改的條款均按照修改決定進行了相應的修改,是精心打造的確保法律統一與準確適用的*文本。2、專業解讀——由國務院法制辦等立法及司法機關專業人士負責對法條、專業術語以及司法難題進行權威解答,幫助讀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條文含義。3、簡約實用——每個分冊都撰寫有適用導引,重點提示立法動態及適用重點、難點;應用部分可依據目錄予以查詢;配套相關規定,便于讀者查找適用。同時,第四版還在第三版基礎上結合*的立法與司法實踐對法律做了更為實用的解答,并根據讀者的要求在“應用”部分增加*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導案例裁判要旨,使內容更加充實和完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注解與配套-第四版 內容簡介
為了幫助讀者準確理解與適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開始推出“法律注解與配套叢書”,深受廣大讀者的認同與喜愛。隨后,應廣大讀者的要求,我社陸續擴充本叢書品種,第四版共有51種,成為法律工作者辦案運用和公民法律學習的有力助手。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注解與配套-第四版 目錄
適用導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章總則**條【立法宗旨】1社會保險法的制定和實施有哪些作用第二條【建立社會保險制度】2社會保險是如何實現責任分擔的3社會保險制度有哪些功能4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能參加社會保險嗎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的方針和社會保險水平】5社會保險制度的方針有哪些6社會保險水平應該如何確定第四條【用人單位和個人的權利義務】7用人單位如何行使權利和義務8個人享有哪些權利和義務第五條【社會保險財政保障】9國家如何為社會保險提供財政保障第六條【社會保險基金監督】10具體由哪些機關來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監督11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是否可以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第七條【社會保險行政管理職責分工】12社會保險行政管理的職責如何分工第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職責】13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具體工作有哪些第九條【工會的職責】14工會如何具體參與社會保險重大事項的研究15工會如何參與社會保險的監督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第十條【覆蓋范圍】第十一條【制度模式和基金籌資方式】第十二條【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16職工個人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如何確定第十三條【政府財政補貼】第十四條【個人賬戶養老金】17個人賬戶養老金能否提前支取18個人賬戶養老金余額能否繼承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構成】第十六條【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19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繳費年限是多少年第十七條【參保個人因病或非因工致殘、死亡待遇】20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享有哪些權利21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享有哪些權利第十八條【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22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的調整取決于哪些因素第十九條【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制度】23繳費年限累計如何計算24基本養老金分段如何計算第二十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及其籌資方式】25建設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指導思想和任務目標26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基金籌集方式第二十一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27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范圍28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領取條件第二十二條【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29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與制度銜接30如何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服務與信息化建設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第二十三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和繳費】31職工如何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繳費方式如何計算32靈活就業人員如何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第二十四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33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34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哪些整合基本制度政策第二十五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第二十六條【醫療保險待遇標準】第二十七條【退休時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第二十八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制度】第二十九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制度】35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如何保障參保人員異地就醫時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第三十條【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36哪些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第三十一條【服務協議】第三十二條【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制度】37已經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醫療保險關系如何轉移,繳費年限如何計算第四章工 傷 保 險第三十三條【參保范圍和繳費】38哪些人可以參加工傷保險39哪些主體有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義務第三十四條【工傷保險費率】40工傷保險費率應該如何確定41行業工傷風險類別是如何劃分的42行業差別費率及其檔次是如何確定的43單位費率是如何確定與浮動的第三十五條【工傷保險費繳費基數和費率】44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如何確定第三十六條【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45如何進行工傷認定46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且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的情形有哪些47認定工傷中如何界定“因工作原因”第三十七條【不認定工傷的情形】第三十八條【工傷保險基金負擔的工傷保險待遇】48職工的工傷醫療待遇是如何規定的49工傷職工享有怎樣的傷殘待遇50因工傷死亡職工享有怎樣的工傷死亡待遇51特殊情況下工傷職工享有怎樣的工傷保險待遇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負擔的工傷保險待遇】52由用人單位負擔的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哪些情形第四十條【傷殘津貼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銜接】第四十一條【未參保單位職工發生工傷時的待遇】53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是如何應用的第四十二條【民事侵權責任和工傷保險責任競合】第四十三條【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情形】54工傷職工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主要有哪些情形第五章失 業 保 險第四十四條【參保范圍和失業保險費負擔】55失業保險的費用如何負擔第四十五條【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56符合哪些條件才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57失業保險金如何進行發放第四十六條【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58失業保險金的領取須符合哪些期限的規定59再次失業情況下如何領取失業保險金第四十七條【失業保險金標準】60失業保險金的標準如何確定第四十八條【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第四十九條【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時的待遇】61喪葬補助金待遇競合時應如何處理第五十條【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程序】62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遵循哪些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停止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情形】63什么情形下應該停止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第五十二條【失業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第六章生 育 保 險第五十三條【參保范圍和繳費】第五十四條【生育保險待遇】第五十五條【生育醫療費的項目】第五十六條【享受生育津貼的情形】第七章社會保險費征繳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第五十八條【個人社會保險登記】第五十九條【社會保險費征收】64社會保險費應如何征收第六十條【社會保險費的繳納】65職工應該如何繳納社會保險費66靈活就業人員應該如何繳納社會保險費67靈活就業人員應該如何繳納社會保險費第六十一條【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的義務】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繳數額】68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如何處理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費】69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如何處理第八章社會保險基金第六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類別、管理原則和統籌層次】第六十五條【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平衡和政府補貼責任】第六十六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層次設立預算】第六十七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制定程序】第六十八條【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第六十九條【社會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70哪些針對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是不被允許的第七十條【社會保險基金信息公開】第七十一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第九章社會保險經辦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設置及經費保障】第七十三條【管理制度和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職責】第七十四條【獲取社會保險數據、建檔、權益記錄等服務】第七十五條【社會保險信息系統的建設】第十章社會保險監督第七十六條【人大監督】第七十七條【行政部門監督】71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如何實施監督72被檢查的用人單位和個人負有哪些配合義務第七十八條【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第七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基金的監督】第八十條【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73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的具體職責有哪些第八十一條【為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保密】74如何為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保密第八十二條【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第八十三條【社會保險權利救濟途徑】第十一章法 律 責 任第八十四條【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法律責任】75如何處理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違法行為第八十五條【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處理】76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應如何處理第八十六條【未按時足額繳費的責任】77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該如何承擔法律責任第八十七條【騙取社;鹬С龅呢熑巍78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應該負哪些法律責任第八十八條【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責任】第八十九條【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責任】79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實施違法行為應負哪些責任第九十條【擅自更改繳費基數、費率的責任】第九十一條【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鸬鹊呢熑巍80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應負哪些法律責任第九十二條【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行政責任】81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應負哪些行政責任第九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的相關責任】第九十四條【相關刑事責任】82違反社會保險法規定涉及的刑事責任主要有哪些第十二章附則第九十五條【進城務工農村居民參加社會保險】第九十六條【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第九十七條【外國人參加我國社會保險】第九十八條【施行日期】配 套 法 規一、綜合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1999年1月22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2011年6月29日)二、養老保險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節錄)(2015年4月24日)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2014年4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2009年12月28日)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2005年12月3日)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1997年7月16日)國務院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1995年3月1日)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1991年6月26日)三、醫療保險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試點方案的通知(2017年1月19日)國務院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2016年1月3日)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1998年12月14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衛生部關于印發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2009年12月31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做好基本醫療保險跨省異地就醫住院醫療費用直接結算工作的通知(2016年12月8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做好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工作的指導意見(2014年11月18日)四、工傷保險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17年7月2日)工傷保險條例(2010年12月20日)職業病分類和目錄(2013年12月23日)工傷認定辦法(2010年12月31日)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2010年12月31日)部分行業企業工傷保險費繳納辦法(2010年12月31日)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2003年9月23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2016年3月28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13年4月25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04年11月1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2015年7月22日)五、失業保險失業保險條例(1999年1月22日)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條例(1999年9月28日)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2000年10月26日)六、生育保險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201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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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注解與配套-第四版 作者簡介
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是中國最大的法律專業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務提供商之一,隸屬于國務院法制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