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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2054656
- 條形碼:9787502054656 ; 978-7-5020-5465-6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社會契約論 本書特色
發表于1762年的《社會契約論(精)》是盧梭*重要的政治著作,書中提出的“主權在民”思想具有劃時代的意義,是現代民主政治的基石。其核心思想“合法的國家必須根據普遍意志來進行管理”代表了人民專制對舊有制度的替代,象征了主權和自由。 該書深刻地影響了逐步廢除歐洲君主絕對權力的運動,和18世紀末北美殖民地擺脫英帝國統治、建立民主制度的斗爭。同時美國的《獨立宣言》和法國的《人權宣言》及兩國的憲法均體現了《社會契約論》的民主思想。
社會契約論 內容簡介
《社會契約論/博雅經典閱讀文叢》是法國思想家盧梭深刻和成熟的政治理論著作,是世界政治學說史上知名的經典文獻之一,標志著民主思想史上的一個重要階段。 《社會契約論/博雅經典閱讀文叢》討論了幾種社會組織的幾大方面,介紹了一個人與人之間而非人與政府之間的契約關系的理想社會。它的天賦人權、自由平等和人民主權的思想,宣揚了自由、平等、博愛,提出了沒有社會平等就沒有真正的自由的思想觀點,這些都在世界上產生了巨大而深遠的影響。
社會契約論 節選
《博雅經典閱讀文叢:社會契約論》: 第七章論主權者 這一法則證明,集體的協約包含了公私雙方的職責,每個人在締結契約時,事實上是在和自己締約,都會看到自己所擔負的雙重義務:作為主權者的一員對其他個人擔負義務,也是作為國家一員又對主權者擔負義務。民法里所規定的那條準則,即所有人都可以不受到他和自己所訂立契約的限制約束,在此并不適用。因為,自己對自己的義務,與對自己作為整體的一部分之間的義務,存在著相當大的差別。 我必須補充說明的是,盡管考慮到每個人的雙重義務,公眾可以決定要求每個臣民服從主權者,然而不能以同樣的理由責成主權者約束其自身。政體的特殊本質決定了在它之上不可能再有任何法律的約束。對于主權者,既然它只能作為結合體中唯一的同一方面來考慮,那么主權者給自己假設不能違背的法律是違反政治體本性的,這種情形,就如同單個的人和自己簽訂契約一樣,這就表明沒有且不可能有任何一種根本的法律來限定人們的共同體,即便是社會契約也概莫能外。這并不代表著在不破壞這一契約的情況下,這一結合體不能對別的國家有所義務,因為對外來說,該政體只是一個單純的實體、個體而已。 不過,既然政體或主權者將其存在只限于契約的尊嚴,那么它就永遠無法使自己從事一切有損當初結合行為的事情,即使是處于與其他政權簽訂條約的形式也不行。比如,轉讓自己的一部分,或使自己從屬于另一個主權者。損害了主權者賴以存在的社會契約,也就消滅了主權者,違背自己賴以存在的法令,必將毀滅自身。 所以,民眾一旦聯合起來形成一個集體,那么對一切其他社會成員的侵犯,也必定形成了對整體的侵犯。但對于一個共同體,即便是更為微小的傷害也會讓所有成員感同身受。義務和利益由此同等地迫使協約雙方彼此互助,而且同一個人在雙重義務下也應該盡力把與之相聯系的利益完全結合起來。 如今,因為主權者完全由形成主權者的個體組成,那么它就沒辦法去侵犯成員的一切利益。所以,主權者對它的臣民不必做出任何許諾,因為它不可能想要去傷害它的所有成員;并且我們以后會看到,它也不可以損害任何一個別的成員。依據眼前僅有的事實,主權者總是做其應該做的一切。 然而,這并不是臣民與主權者之間關系的真正寫照。他們之間盡管存在著相同利益,但還不足以讓他們自覺地履行其義務,除非主權者可以制定出一些保證臣民忠實的方案。 ……
社會契約論 作者簡介
盧梭(1712-1778),生于日內瓦一個新教徒家庭,祖輩是法國人。在他出世后不幾天,母親便去世,他隨其做鐘表匠的父親生活,由其姑母撫養。十歲時,其父因打傷一貴族而逃亡他鄉。十六歲起,他便離開了日內瓦,漂泊瑞士和法國各地,當過仆人、學徒、家庭教師。由于天資聰穎,特別是經過長期勤奮的自學和個人奮斗,他獲得了廣博的知識,成了音樂教師,抄譜作曲,而且在這方面還小有名氣,受到歡迎。一七四一年,他來到巴黎,結識了啟蒙主義者、百科全書派的狄德羅、孔迪亞克、達朗貝爾等人,替《百科全書》寫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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