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估到手價是按參與促銷活動、以最優惠的購買方案計算出的價格(不含優惠券部分),僅供參考,未必等同于實際到手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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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法理評析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7048930
- 條形碼:9787517048930 ; 978-7-5170-4893-0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民事案例法理評析 本書特色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民事經濟糾紛越來越多。一方面,民事糾紛的數量增多,另一方面,民事糾紛變得越來越復雜。本書從民事糾紛的實際情況出發,對一些典型的民事糾紛進行了案例分析。
民事案例法理評析 內容簡介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 民事經濟糾紛越來越多。一方面, 民事糾紛的數量增多, 另一方面, 民事糾紛變得越來越復雜。本書從民事糾紛的實際情況出發, 對一些典型的民事糾紛進行了案例分析。
民事案例法理評析 目錄
民事案例法理評析 節選
《民事案例法理評析》: (一)認定洪湖城建公司已實際履行的主要理由 法院認為,朱國秀委托盧開義購房,盧開義接受委托后與洪湖城建公司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該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且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效力均未提出異議,該合同應認定為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有法律約束力。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朱國秀從未出現,亦未向洪湖城建公司出示過身份證件,整個購房過程均是盧開義與洪湖城建公司直接完成。洪湖城建公司無法向朱國秀本人進行核實。同時,鑒于購房行為均是由盧開義獨自完成,洪湖城建公司在收取了盧開義繳納的購房款后,亦無權干涉盧開義是以誰的名義進行購房以及將房屋產權證辦理在誰的名下。因此,洪湖城建公司在本案中無任何過錯。朱國秀支付了購房款,洪湖城建公司亦實際交付了房屋,合同已實際履行。盧開義是合同的簽訂人、房款的交付人,房屋鑰匙的接收人,在辦理該套房屋產權證的過程中,洪湖城建公司依據盧開義提供的朱國秀親筆書寫的字據及信函,有理由相信盧開義有完全購房代理權。盧開義的購房、辦證行為構成表見代理。洪湖城建公司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已盡到了自己應盡的義務,該合同已實際履行。 。ǘ┱J定洪湖城建公司未履行合同義務的觀點符合法理 湖北省人民檢察院認為,朱國秀與洪湖城建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洪湖城建公司不僅要交付房屋還要將房屋的所有權登記在朱國秀名下。然而,洪湖城建公司在交付房屋后,因自身存在過錯,并未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將房屋產權登記在第三人盧慧萍名下,其行為不符合善意的第三人要求,故盧開義的辦證行為不構成表見代理。洪湖城建公司將房屋產權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行為不對朱國秀發生法律效力,不能視為洪湖城建公司已履行雙方買賣合同。本文認為該種觀點具有合理性! 1.合同履行的主體不符合合同履行要件的要求 履行主體是合同履行的要件之一,滿足合同履行主體的要求,才可能符合合同已適當履行的要求。合同履行的主體首先應為合同當事人,除必須由合同當事人本人履行的以外,履行可由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進行,代理人也可以代為受領履行! ”景钢兄靽闩c洪湖城建公司是《房屋銷售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洪湖城建公司理應按照合同約定向朱國秀履行該買賣合同,交付標的房屋并辦理房產登記手續,即使洪湖城建公司認為合同當事人朱國秀的代理人盧開義有權代理朱國秀受領履行,*多也只能向代理人盧開義交付房屋,但房屋產權仍應依照合同約定登記在朱國秀名下。而洪湖城建公司*終就該標的房屋與第三人盧慧萍重新簽訂《房屋銷售合同》,并為第三人盧慧萍辦理了房屋登記手續,洪湖城建公司對此存在過錯,未履行合同義務。 2.合同履行不符合買賣合同對出賣人的要求 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出賣人與買受人均享有一定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其中,要求出賣人必須承擔轉移標的物之所有權于買受人的義務。本案系商品房買賣合同,出賣人為洪湖城建公司,買受人為朱國秀。買受人朱國秀委托代理人盧開義以朱國秀之名義與出賣人洪湖城建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委托盧開義如期向洪湖城建公司足額支付價款,履行了合同約定義務。洪湖城建公司理應依照合同約定向朱國秀交付房屋,并為朱國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洪湖城建公司違反了買賣合同對出賣人權利義務的要求,并未將合同標的房屋產權轉移于買受人朱國秀,其行為存在過錯,未履行合同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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