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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研究( 第16卷) 版權信息
- ISBN:9787209096706
- 條形碼:9787209096706 ; 978-7-209-09670-6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人權研究( 第16卷) 本書特色
齊延平編著的《人權研究》為連續出版物,每年一期,本書為第16卷。書中以論文的形式就人權的基本理論、人權制度建設等人權問題進行了探討,同時就當代社會如何根據憲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作了分析,并就發生的案例做了法理上的評析。本書既具有較高的學術價值,又有一定的實踐意義。
人權研究( 第16卷) 內容簡介
本書為第16卷。書中以論文的形式就人權的基本理論、人權制度建設等人權問題進行了探討, 同時就當代社會如何根據憲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作了分析, 并就發生的案例做了法理上的評析。本書既具有較高的學術價值, 又有一定的實踐意義。
人權研究( 第16卷) 目錄
論 文
商業言論與基本權利規范領域的劃定
——兼議商業言論保護在我國憲法上的規范依據問題
一、引論
二、商業廣告與商業言論:概念陷阱
三、通常文義解釋方法的缺漏
四、憲法第35條背后的政治理論
五、商業言論保護的規范依據
六、結論
論我國轉型時期的憲法實施
一、憲法實施的漸進性
二、憲法實施的內容——從國家機構規范到基本權利規范
三、憲法實施的保障——從違法審查到違憲審查
四、憲法實施的動力源泉
五、憲法實施與憲法發展
融貫論與基本權利體系
——兼及當下中國基本權利體系的融貫性
一、引言
二、基本權利體系的內涵:融貫論立場的解讀
三、基本權利體系的建構:原則、模式與方法
四、中國基本權利體系的融貫性構建
教育人權:國際標準與國家義務
一、“教育人權”概念的提出
二、教育人權的國際標準
三、國家義務及其實現方式
四、結語
從文化相對論角度看亞洲國家對自由主義人權觀的繼受
一、前言
二、國際人權理念與自由主義
三、文化相對論的人權理念及其表征
四、人權視角下的儒家文化解讀
五、儒家文化與自由人權的差異
六、結語
醫療資源分配的公正性探索
——以老年人公共醫療保險為視角
一、引言
二、功利主義年齡標準模型
三、機會平等主義及其阻礙
四、醫療資源分配公正性的保障
五、對我國的啟示
環境難民的國際保護:國際法困境與出路
一、引言
二、環境難民的概念
三、環境難民法律保護的困境
四、將環境難民納入國際法保護的必要性
五、國際法對環境難民保護的可能路徑
六、結語
評 論
“法律的平等保護條款”初期“沉寂”初探
——以聯邦*高法院的保守判例為對象
一、導言
二、聯邦*高法院的保守性判決
三、*高法院保守性判決的原因分析
四、*高法院保守性判決的影響
五、結語
美國同性婚姻合法化研究
——以聯邦主義為視角
一、導論
二、同性婚姻問題的概念界定
三、州權時代的同性婚姻問題:以夏威夷州為例
四、同性婚姻問題的聯邦化:以Obergefellv.Hoclges為例
五、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深層原因剖析
六、未競的事業: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挑戰與質疑
七、結語
論英國慈善組織的平等權保護
——基于利益平衡的視角
一、引言
二、基本問題的厘定
三、受益人平等權保護中的利益沖突的平衡
四、志愿者平等權保護中的利益沖突的平衡
五、以實現平等為慈善目的中的利益沖突的平衡
六、結語
我國古代人的形象及其基本權利視野下的反思
一、古代觀念中人之形象的自然平等
二、古代觀念中人之形象的社會差異
三、基本權利視野下對古代人之形象的雙重性之反思
四、結語
地方行政立法中弱勢群體參與權保障的制度完善
一、引言:地方行政立法是不應被忽視的公眾參與主戰場
二、實質性參與:地方行政立法參與理念的新發展
三、“實質性參與”地方行政立法的現存問題及成因
四、以弱勢群體參與權為重點重塑行政立法
五、結語:實質法治國的鼓與呼——參與推動善治
社會連帶、個人與人權
一、引言
二、人權的第三代?
三、社會連帶權利?
四、正在出現的人權?
五、嚴厲的批評
六、結論
藝術與金錢:在私人領域的憲法權利
斯奈德訴菲爾普斯案
一、背景
二、判決內容
三、評論
人權研究( 第16卷) 節選
《人權研究(第16卷)》: (三)規范體系 全國人大對言論自由的解釋,不容否認它是對憲法含義的一種確定;更由于1979年刑法的制定者同時也是憲法修改機關,因此它對言論自由之性質的確定具有更多的發言權。當然,憲法含義的確定未必只能通過相應的立法迂回體現,因為憲法也在它的字里行間透露了某些信息,等待著人們的發現。首先應觀察到的是,憲法第35條緊鄰憲法第34條選舉權規范之后;選舉權屬于典型的政治權利,而且憲法第34條更明確提到了“政治權利”這個概念。“這種規范群系統的勾連結構”,顯示了制憲者對其共同基本屬性的判斷,也就是說,憲法第35條規定的權利與選舉權具有近似的屬性。其次,還需要注意到,憲法第35條并非只規定了言論自由一種權利,而是6種權利的一個結合體。透過對其他權利的觀察,或許可以對言論自由屬性的確定有所幫助。請以結社自由為例來說明。結社就其性質和活動方式而言,可以分為以營利為目的的結社和非以營利為目的的結社,但憲法意義上的結社卻僅限于非以營利為目的的結社,此系憲法學的通說。但這個通說卻無法說明,為什么結社自由僅限于非以營利為目的的結社,而將以營利為目的的結社“擅自”交由民商法律去調整。有學者在分析結社自由的價值時認為,社會團體是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力量,這顯現了結社自由的重要功能。此點毋庸置疑,但同樣毋庸置疑的是,企業更是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力量,但為什么這種結社就不體現結社自由的功能而被排除于結社自由之外呢? 這里并不是想故意刁難憲法學上的通說,實際上本文作者更愿意支持這個通說,否則的話,它將造成不可想象的后果。這是因為,一旦承認以營利為目的的結社也屬于結社自由的規范領域,則發起成立公司、創設合伙企業的活動,以及企業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都將受到結社自由的保護。這意味著大量的經濟規制立法都要受到憲法的審查,憲法有沒有能力做這么多是值得高度懷疑的,此乃其一。其二,按照我國現行刑法第54條的規定,剝奪當事人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規定,屬于剝奪政治權利。也就是說,刑法中的剝奪政治權利,并不剝奪當事人發起成立非國有公司、創辦合伙制企業的權利。但一旦主張營利性結社亦屬于結社自由,則剝奪政治權利意味著當事人創辦和加入任何企業公司的權利都被剝奪了,這不啻在經濟生活上判其死刑。這難道是對憲法的妥當解釋嗎?從這兩個方面說,憲法上的結社自由,其規范領域應僅限于非營利目的的結社,這一點對于確定言論自由的屬性亦有重要的證據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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