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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實務-(第四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9115390
- 條形碼:9787309115390 ; 978-7-309-11539-0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國際貿易實務-(第四版) 內容簡介
《通用財經類系列:國際貿易實務(第四版)》根據《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的精神,由多年從事國際貿易專業教學工作的教師分工協作撰寫。第四版是在前三版的基礎上結合教學實踐加以完善與補充修訂。書中詳細介紹了國際貿易貨物的品質、數量、包裝、貿易術語、價格、運輸、保險、結算、檢驗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和操作注意事項,并就國際交易磋商與合同的簽訂、進出口合同的履行等環節作出詳盡的解釋,充實了國際貿易慣例,注重培養和提高學生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
國際貿易實務-(第四版) 目錄
**節 貨物品質的含義和作用
第二節 貨物品質的表示方法
第三節 合同中的品質條款
第二章 貨物的數量
**節 貨物數量的計算方法
第二節 合同中的數量條款
第三章 貨物的包裝
**節 貨物包裝的含義與作用
第二節 貨物包裝的種類及要求
第三節 貨物包裝的標志
第四節 中性包裝和定牌
第五節 包裝條款
第四章 貿易術語
**節 貿易術語性質和作用
第二節 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
第三節 六種主要貿易術語
第四節 其他五種貿易術語
第五節 貿易術語的運用
第五章 貨物的價格
**節 進出口貨物價格構成
第二節 進出口貨物的作價辦法
第三節 傭金與折扣
第四節 合同中的價格條款
第五節 出口貨物成本核算和盈虧分析
第六節 進出口貨物價格的掌握
第六章 貨物的交付
**節 運輸方式
第二節 交貨時間
第三節 交貨地點
第四節 分批裝運和轉運
第五節 運輸單據
第七章 貨物運輸保險
**節 保險的基本原則
第二節 貨物運輸保險保障的范圍
第三節 我國海洋運輸貨物保險的險別與條款
第四節 我國陸、空、郵運輸貨物保險的險別與條款
第五節 倫敦保險業協會海運貨物保險條款
第六節 進出口貨物運輸保險業務
第七節 買賣合同中的保險條款
第八章 貨款的支付
**節 支付工具
第二節 匯款
第三節 托收
第四節 信用證
第五節 銀行保證函與備用信用證
第六節 各種支付方式的結合使用
第七節 合同中的支付條款
第九章 貨物的檢驗
**節 檢驗時間和地點的確定
第二節 出入境貨物檢驗
第三節 檢驗檢疫證書及其作用
第四節 檢驗條款的規定
第十章 爭議、索賠、仲裁和不可抗力
**節 爭議和索賠
第二節 仲裁
第三節 不可抗力
第十一章 進出口交易洽商
**節 進出口交易洽商概述
第二節 詢盤
第三節 發盤
第四節 還盤
第五節 接受
第十二章 貿易合同的訂立
**節 書面合同的簽訂
第二節 電子商務
第三節 電子合同
第十三章 出口合同的履行
**節 備貨與報檢
第二節 落實信用證
第三節 裝運貨物
第四節 繕制單據
第五節 出口結匯
第十四章 進口合同的履行
**節 辦理付款保證
第二節 接貨
第三節 驗收與索賠
附錄一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附錄二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
附錄三 《跟單托收統一規則》第522號
附錄四 《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文版
附錄五 主要單證范本
參考書目
國際貿易實務-(第四版) 節選
《通用財經類系列:國際貿易實務(第四版)》: (三)除外責任(基本險) 本保險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1)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2)屬于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3)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4)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5)陸上運輸貨物戰爭險條款和貨物運輸罷工險條款規定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 二、空運貨物保險條款 (一)風險與損失 貨物在空運過程中,有可能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各種外來風險而導致貨物全部或部分損失。常見的風險有雷電、火災、爆炸、飛機遭受碰撞傾覆、墜落、失蹤、戰爭破壞以及被保險貨物由于飛機遇到惡劣氣候或其他危難事故而被拋棄等。為了轉嫁上述風險,空運貨物一般都必須要辦理保險,以便當貨物遭到承保范圍內的風險損失時,可以從保險公司挽回損失。 (二)承保責任范圍及責任起訖 空運貨物保險的基本險別有航空運輸險(air transportation risks)和航空運輸一切險(air transportationall risks)。這兩種基本險都可單獨投保,在投保其中之一的基礎上,經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協商可以加保戰爭險等附加險; 1.航空運輸險 負責賠償:①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雷電、火災、爆炸或由于飛機遭受惡劣氣候或其他危難事故而被拋棄,或由于飛機遭碰撞、傾覆、墜落或失蹤意外事故所造成全部或部分損失。②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采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2.航空運輸一切險 除包括上列航空運輸險責任外,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于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這兩種基本險的責任起訖也采用“倉至倉”條款,即保險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運輸工具在內,直至該項貨物運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后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如果未運抵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后卸載地卸離飛機后滿30天為止。如果在上述30天內被保險的貨物需轉送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則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如果由于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運輸延遲、繞道、被迫卸貨、重新裝載、轉載或承運人運用運輸契約賦予的權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變更或終止運輸契約,致使被保險貨物運到非保險單所載目的地時,在被保險人及時將獲知的情況通知保險人,并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本保險仍繼續有效,保險責任按下述規定終止:(1)被保險貨物如在非保險單所載目的地出售,保險責任至交貨時為止。但不論任何情況,均以被保險的貨物在卸載地卸離飛機后滿30天為止;(2)被保險貨物在上述30天期限內繼續運往保險單所載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時,保險責任仍按上述有關規定終止。 空運貨物保險的基本險的索賠時效,從被保險貨物在*后卸載地卸離飛機后起計算,*多不超過2年。 航空運輸貨物戰爭險的保險責任,是自被保險貨物裝上保險單所載明的啟運地的飛機時開始直至卸離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的飛機時為止。如被保險貨物不卸離飛機,則以載貨飛機到達目的地的當日午夜起計算,滿15天為止。如被保險貨物在中途轉運時,保險責任以飛機到達轉運地的當日午夜起計算,滿15天為止;待裝上續運的飛機,保險責任再恢復有效。 (三)除外責任 投保空運貨物保險的基本險別時,保險公司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1)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2)屬于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3)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4)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5)本保險公司航空運輸貨物戰爭險條款和貨物及罷工險條款規定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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