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與社會-第二卷-(全二冊) 版權信息
- ISBN:9787208092136
- 條形碼:9787208092136 ; 978-7-208-09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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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與社會-第二卷-(全二冊) 本書特色
《經濟與社會(第2卷)(上下)》編輯推薦:?紀念馬克斯?韋伯逝世九十周年?《經濟與社會》:20世紀*偉大的社會學著作?著名翻譯家閻克文磨礪五載推出的全新中譯本
經濟與社會-第二卷-(全二冊) 目錄
上冊縮略語列表 / 1第二卷第八章 經濟與法律(法律社會學) / 782(一) 實體法諸領域 / 782一、 公法與私法 / 782二、 授權法和規章制度 / 785三、 “統治”與“行政” / 785四、 刑法與私法 / 788五、 侵權與犯罪 / 790六、 統治權 / 792七、 對權力的限制和權力的分立 / 793八、 實體法與程序 / 795九、 法律思想的諸范疇 / 797(二) 權利的創設形式 / 806一、 “法律命題”的邏輯范疇——自由與權力——契約自由 / 806二、 契約自由的發展——“身份契約”與“目的契約”——目的契約的歷史淵源 / 808三、 對可訴契約的制度輔助:代理、轉讓、流通契據 / 822四、 對契約自由的限制 / 825五、 契約對當事各方以外的影響之范圍——“特別法” / 835六、 聯合體契約——法律人格 / 847七、 自由與強制 / 872(三) 法律規范的出現與創設 / 889一、 新法律規范的出現——習慣法理論解釋之不足 / 889二、 法律規范的出現與發展過程中當事人實踐的作用 / 891三、 從無理性裁判到制定法的出現 / 895四、 新法律通過從上面強加而發展 / 897五、 立法手段 / 902六、 法律先知與日耳曼平民大會司法的作用 / 905七、 法律專家的作用 / 913 (四) 法律顯貴及法律思想類型 / 920一、 經驗式法律訓練:作為一種“技藝”的法律 / 920二、 學院式法律訓練:作為一門“科學”的法律——源自神圣律法 / 924三、 法律顯貴。羅馬法的影響 / 929(五) 神權統治法律和世俗法律的形式理性化與實質理性化 / 944一、 法律形式主義的一般條件 / 944二、 神圣律法的實質理性化 / 950三、 印度法律 / 952四、 中國法律 / 953五、 伊斯蘭教法律 / 954六、 波斯法律 / 959七、 猶太法律 / 960八、 教會法 / 965(六) 統治權與家產制君主的法律制定:法典編纂 / 975一、 統治權 / 975二、 法典編纂背后的驅動力 / 985三、 繼受羅馬法和現代法律邏輯的發展 / 990四、 家產制君主法典編纂的類型 / 993(七) 革命法律的形式特性——自然法 / 1001一、 法國民法典 / 1001二、 作為實在法規范標準的自然法 / 1003三、 現代自然法的由來 / 1005四、 形式自然法向實體自然法的轉變 / 1005五、 自然法意識形態中的階級關系 / 1008六、 自然法的實踐意義和蛻變 / 1011七、 法律實證主義和法律職業 / 1013(八) 現代法律的形式特性 / 1017一、 現代法律中的排他主義 / 1017二、 現代法律發展中的反形式主義趨勢 / 1019三、 當代英美法 / 1026四、 現代法律職業中的非專業司法與合作趨勢 / 1029第九章 政治共同體 / 1036一、 領土政治組織的性質與“正當性” / 1036二、 政治聯合體形成過程的諸階段 / 1040三、 權力聲望與大國 / 1045四、 “帝國主義”的經濟基礎 / 1048五、 民族 / 1057六、 政治共同體內部的權力分配:階級、身份、政黨 / 1063第十章 支配與正當性 / 1079一、 經濟權力的支配與權威支配 / 1079二、 直接民主與顯貴統治 / 1086三、 組織結構與正當權威的基礎 / 1090第十一章 官僚制 / 1095一、 現代官僚制的特征 / 1095二、 官僚制內外的官員地位 / 1097Ⅰ. 作為一項職業而擔任官職 / 1098Ⅱ. 官員的社會地位 / 1098三、 官僚制的貨幣金融前提 / 1103四、 行政任務的量變 / 1108五、 行政任務的質變:文化、經濟和技術發展的影響 / 1111六、 官僚制組織對顯貴行政的技術優越性 / 1112七、 行政手段的集中 / 1120八、 社會差異的扯平 / 1122九、 官僚制長存的主客觀基礎 / 1127十、 官僚化的不明經濟結果 / 1129十一、 官僚制的權力地位 / 1130十二、 關于團契機構和利益集團的補論 / 1134十三、 官僚制與教育 / 1138十四、 結語 / 1142第十二章 家長制與家產制 / 1145一、 家長制支配的性質與起源 / 1145二、 顯貴支配與純粹的家長制 / 1148三、 家產制支配 / 1149四、 家產制國家 / 1153五、 權力之源:家產制與非家產制軍隊 / 1155六、 家產制支配與傳統的正當性 / 1161七、 以家產制方式滿足公共需求。公益性派捐與集體責任。強制性聯合體 / 1164八、 家產制官員 / 1167九、 家產制官員與官僚制官員 / 1170十、 家產制官員的生計:實物俸餉與手續費 / 1174十一、 占用和壟斷的結果:分散并類型化的行政 / 1182十二、 家產制國家如何防止瓦解 / 1186十三、 埃及 / 1189十四、 中華帝國 / 1191十五、 分權化的家產制支配:總督與分土封侯 / 1195十六、 家產制統治者與地方領主 / 1200十七、 英國的顯貴行政、地主的治安法官、“紳士”的演變 / 1204十八、 沙皇家產制 / 1210十九、 家產制與身份榮譽 / 1214第十三章 封建制、等級制與家產制 / 1216一、 封地的性質與封建關系的類型 / 1216二、 封地與俸餉 / 1220三、 封建制的軍事淵源 / 1224四、 封建立法 / 1225五、 封建制的權力劃分及其類型化 / 1229六、 等級制以及從封建制向官僚制的過渡 / 1234七、 家產制官員 / 1236八、 家產制與封建制不確定的經濟前提 / 1239九、 貿易對家產制發展的影響 / 1241十、 家產制與封建制對經濟的穩定作用 / 1243十一、 壟斷主義和重商主義 / 1246十二、 封建制條件下財富的形成與分配 / 1248十三、 家產制壟斷與資本主義特權 / 1252十四、 精神氣質與生活方式 / 1254下冊第十四章 超凡魅力及其變形 / 1261(一) 超凡魅力的性質及作用 / 1261一、 超凡魅力權威的社會學性質 / 1261二、 超凡魅力權威的基礎和不穩定性 / 1264三、 超凡魅力的革命性質 / 1265四、 超凡魅力的效力范圍 / 1268五、 超凡魅力支配的社會結構 / 1270六、 超凡魅力共同體滿足需求的共產主義方式 / 1271(二) 超凡魅力權威的生成及變形 / 1272一、 超凡魅力的程式化 / 1272二、 選擇領袖和指定繼承人 / 1274三、 對超凡魅力的歡呼贊同 / 1277四、 向民主選舉權的過渡 / 1279五、 選舉和代表的意義 / 1280六、 補論:超凡魅力領袖、顯貴、官僚對政黨的控制 / 1283七、 超凡魅力與持續的支配形式 / 1286八、 超凡魅力的去個性化:家族超凡魅力、“氏族國家”與長嗣繼承權 / 1289九、 官職超凡魅力 / 1293十、 超凡魅力王權 / 1296十一、 超凡魅力教育 / 1297十二、 財閥統治是如何獲得超凡魅力的 / 1300十三、 現存秩序的超凡魅力合法化 / 1301(三) 紀律與超凡魅力 / 1304一、 紀律的意義 / 1304二、 紀律源起于戰爭 / 1306三、 大規模經濟組織的紀律 / 1311第十五章 政治支配與僧侶支配 / 1314一、 超凡魅力正當化:統治者與祭司 / 1314二、 僧侶政治、神權統治與政教合一 / 1316三、 教會 / 1320四、 僧侶政治的行為規范以及與個人超凡魅力的對立 / 1321五、 僧侶政治在禁欲主義和隱修主義之間的搖擺 / 1323六、 隱修主義的宗教—超凡魅力成就和理性成就 / 1326七、 隱修主義對政教合一制度及僧侶政治的助益 / 1328八、 政治權力與僧侶政治權力的妥協 / 1331九、 僧侶支配與宗教虔誠的社會前提 / 1335十、 僧侶政治對經濟發展的影響 / 1340十一、 資本主義時代和資產階級民主時代的僧侶政治 / 1354十二、 宗教改革及其對經濟生活的影響 / 1357十三、 猶太教的僧侶政治和經濟氣質 / 1362十四、 教派、教會與民主 / 1366第十六章 城市(非正當性支配) / 1375(一) 城市的概念與種類 / 1375一、 城市的經濟概念:市場社區 / 1375二、 三種類型:“消費城市”、“生產性城市”及“商業城市” / 1378三、 城市與農業的關系 / 1380四、 作為經濟發展階段之一的“城市經濟” / 1382五、 城市的政治—行政概念 / 1383六、 堡壘和要塞 / 1385七、 作為堡壘與市場混合物的城市 / 1387八、 “公社”與“市民”概述 / 1390(二) 西方的城市 / 1400一、 城市土地所有制的性質及人的法律地位 / 1400二、 作為兄弟會而興起的城市 / 1405三、 結為兄弟團契的前提:氏族紐帶的瓦解 / 1408四、 古代與中世紀城市中的超城市聯合體 / 1409五、 西方的歃盟兄弟團契:法律和政治結果 / 1413六、 意大利的coniurationes / 1416七、 北日耳曼的兄弟團契 / 1421八、 西方城市軍事自主權的意義 / 1426(三) 中世紀和古代的貴族城市 / 1430一、 貴族城市統治的性質 / 1430二、 威尼斯貴族的壟斷性封閉統治 / 1432三、 其他意大利公社的貴族統治:開放性及波德斯塔制度 / 1438四、 英國城市的寡頭統治及王室行政對它的約束 / 1441五、 北歐市議會貴族及行會的統治 / 1446六、 古代的家族超凡魅力王國 / 1448七、 作為一種沿海武士聚落的古代貴族城市 / 1451八、 古代與中世紀貴族城市的差別與相似性 / 1457九、 古代與中世紀貴族的經濟特性 / 1459(四) 平民城市 / 1467一、 歃盟兄弟團契摧毀了貴族統治 / 1467二、 人民作為一種非正當性政治聯合體的革命性 / 1468三、 中世紀意大利城市身份群體之間的權力分配 / 1470四、 古代的先例:羅馬的平民與護民官 / 1474五、 古代的先例:斯巴達的民與五長官 / 1476六、 希臘民主化的各個階段與結果 / 1478七、 非正當統治權:古代僭主 / 1483八、 非正當統治權:中世紀的僭主政治 / 1485九、 市民的平定與僭主的合法化 / 1487十、 城市自治、資本主義以及家產官僚制:概述 / 1490(五) 古代與中世紀的民主 / 1507一、 古代下等階層的產生:債務人與奴隸 / 1508二、 城市選區:古代的區域單元和中世紀的行會聯合體 / 1510三、 關于雅典與羅馬選區的補論 / 1515四、 經濟政策與軍事利益 / 1517五、 農奴、被庇護人及自由民的政治與經濟作用 / 1522六、 作為武士基爾特的城邦與中世紀的內陸商業城市 / 1528七、 古代城邦。帝國形成過程中的障礙 / 1532附錄一 社會行動類型與群體類型 / 1541附錄二 德國重建后的議會與政府(對官員和政黨政治的政治評論) / 1548序言 / 123一、 俾斯麥的遺產 / 1552二、 官僚統治與政治領導權 / 15601. 官僚統治與政治 / 15602. 政黨政治的現實與社團國家的荒謬 / 15633. 官僚化與文人的幼稚 / 15674. 官僚統治的政治局限 / 15715. 君主的有限作用 / 15736. 議會的強與弱,消極政治與積極政治 / 15767. 德國國會的憲法缺陷和領導權問題 / 1579三、 議會質詢的權利和政治領袖的產生 / 15851. 對官僚系統的有效監督與官僚系統的權力基礎 / 15862. 作為政治領袖檢驗場的議會 / 15883. 議會各委員會在戰時與平時的無能 / 15894. 國內危機與議會領導權的缺失 / 15925. 議會的職業精神與既得利益者 / 1595四、 官僚統治與對外政策 / 16001. 政府在抑止有害的君主聲明方面的敗筆 / 16002. 議會與法律保障措施 / 1607五、 議會政體與民主化 / 16111. 平等選舉權和議會制 / 16112. 民主化對政黨組織與領導權的影響 / 16123. 民主化與煽動主義 / 16174. 平民表決基礎上的領導權與議會控制權 / 16205. 戰后德國的有效領導權展望 / 1628六、 聯邦制與引進議會政體 / 1631索引 / 1669一、 學者 / 1669二、 歷史名稱 / 1673三、 主題 / 1683譯后記 / 1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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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與社會-第二卷-(全二冊) 節選
《經濟與社會(第2卷)(上下)》內容簡介:《經濟與社會》原著共兩卷,英文本由多位韋伯研究專家合作翻譯,并加有長篇導言和注釋,于1968年出版。《經濟與社會(第2卷)(上下)》被眾多學者推為20世紀*偉大的社會學著作。韋伯在《經濟與社會》中全面而系統地表述了他的社會學觀點和對現代文明本質的見解。他對社會學的定義、對象、方法及一些基本范疇和概念進行了詳細地闡釋,統稱為社會學的基礎;又分別互有交叉地闡發了他的經濟社會學、法律社會學、政治社會學和宗教社會學思想。韋伯廣泛地援引世界歷史資料,把發生在不同時代、不同文明和不同社會中的經濟形式、法律形式、統治形式和宗教形式納入他獨特的概念體系,分門別類地做出類型化比較研究和系統化因果分析。韋伯以現代西方社會為立足點,通過對東西古今各種文明的比較,突出以理論化為方向的現代西方文明的本質和特征。《經濟與社會(第2卷)(上下)》適用于:社會科學領域相關研究者,高校師生。
經濟與社會-第二卷-(全二冊) 相關資料
第十三章 封建制、等級制與家產制前古典時期的希臘城邦,甚至克利斯提尼時代的早期民主階段,都可以叫做“封建的”,因為公民權始終等于是服兵役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一般來說都是土地所有者,顯貴支配階層的權力則依賴于各種各樣對平民的忠誠關系。這種情況直到羅馬共和國的最后階段也依然如故。在幾乎整個古代時期,土地的授予和對一個私人主宰者,對一個家產制君主或者對一個公民聯合體承擔軍事義務之間的聯系,始終有著根本的重要性。如果把“封地”定義為因交換軍事或行政服務而授予的權利,特別是授予土地使用權或政治領土權,那么該術語就可以適用于[中世紀的日耳曼]侍臣服務封地,也許還可以適用于早期羅馬的precarium** 見482頁腳注**。,無疑還能適用于馬科曼尼戰爭**** Marcomannic Wars,馬科曼尼人為公元前100年后定居美因河流域的日耳曼部落,為逃避羅馬人侵略,公元前9年東遷波西米亞,在國王馬羅博杜斯領導下建立了強大的部落聯盟。該聯盟與日耳曼人領袖阿米尼烏斯的軍隊作戰失敗后,馬羅博杜斯于公元19年流亡羅馬,此后馬科曼尼人一直處在羅馬人保護之下。167年左右,馬科曼尼人與同盟各部落侵入羅馬疆界,馬可?奧勒留皇帝驅逐了他們,但此后直到180年奧勒留去世為止,雙方幾乎處于連年戰爭之中。時期給予定居在羅馬帝國的laeti****** Laetus的復數形式,指羅馬帝國晚期在帝國版圖內定居的蠻族人共同體,可以獲得土地,但條件是須為帝國軍隊提供兵員。的土地,以及后來根據軍事服役條件直接授予異族部落的土地。該術語尤其能夠適用于哥薩克人的土地,以及見之于整個古代東方和托勒密王朝的埃及授予士兵的土地,還有所有時代在世界各地的類似現象。絕大多數這種情況都意味著創造了一種可以繼承的生計,它確立了一種直接的家產制依附關系,或至少是一種公益性派捐義務的約束,由此而被束縛在土地上。另外,專制統治者可能會確立一些相對于其他“自由”階層的特權社會地位,使之豁免稅賦并享有特殊的土地權利(Bodenrecht)。反過來,處在這些地位上的人則必須接受軍事訓練,并遵照領主任意的或有限的處置權服務于軍事或行政目的。特別是對武士的安置,就是在不可能維持一支雇傭軍的自然經濟條件下,確保擁有經濟上并不重要但可以隨時投入使用的軍事力量的典型形式;只要生活標準、農業與非農業勞動的強度使得大部分人口難以脫離勞動,以及戰爭技術的發展導致他們的軍事能力低下,最終就會出現這樣的武裝力量。許多政治聯合體都會訴諸這樣的安排。希臘重甲步兵城邦最初那種不可轉讓的小塊土地(κληρο)即是這樣的類型,它們的所有者都對公民聯合體負有義務;第二種類型是埃及的“武士等級”(μαχιμοι),他們必須對家產制君主盡義務;第三種類型就是授予“平民”的土地,他們必須對私人主宰者盡義務。古代東方的所有專制統治以及希臘化時期的賜地業主** 見1159頁腳注。1071,都是使用這種類型的軍事人力,盡管采取的形式多種多樣。后面我們將會看到,羅馬貴族偶爾也在使用這種類型的軍事人力。最后提到的這些情況,無論從功能上還是從法律上說都類似于封地,但實際上并不相同,因為,即使是有特權的農民,在社會上也仍然還是農民,或者說,無論如何也還是“平民百姓”,而且這是一種平民法層面上的封建關系。相比之下,侍臣與領主的關系本來就具有家產制基礎,因而不同于封地所有者與領主的關系。從純粹的技術意義上說,真正的藩屬關系a)始終存在于這樣一個階層的成員之間——它有等級層次之分但又形成了一個與自由民大眾相對立并高居他們之上的單元;b)根據這種藩屬關系,個人之間乃是通過自由契約而不是通過家產制依附彼此相關。封臣的地位并不會貶低封臣的榮譽和身份,恰恰相反,這會增進封臣的榮譽;而且,作為領主附庸也并不是屈從于家長制權威,盡管它借用了后者的形式。現在我們可以從廣義角度把“封建”關系分類如下:(1)“公益性派捐”封建制:屯田、戍邊的士兵,承擔特殊軍事義務的農民(賜地業主、laeti、 limitanei** 羅馬帝國晚期以及隨后拜占庭帝國的戍邊軍隊。、哥薩克);(2)“家產制”封建制,a)“采邑”封建制:科洛尼軍隊(比如直到內戰時期羅馬貴族以及古代埃及法老的科洛尼軍隊);b)“仆從”封建制:奴隸(古巴比倫和古埃及的軍隊、中世紀的阿拉伯私人軍隊、馬穆魯克);c)部族封建制:作為親兵的世襲被庇護人(羅馬貴族);(3)“自由”封建制,a)“封臣”封建制:僅僅依靠個人忠誠而不授予采邑權利(絕大多數日本的武士、墨洛溫王朝的扈從[trustis]);b)“俸祿”封建制:無需個人忠誠,僅僅依靠被授予的采邑權利和稅收收入(中東、包括土耳其的封地);c)“藩屬”封建制(lehensmssig):個人忠誠與封地相結合(西方);d)“城市支配”(stadtherrschaftlich)封建制:在分配給個人的采邑土地基礎上形成的武士公社聯合體(典型的是斯巴達類型的希臘城邦)。在此我們將主要討論“自由”封建制的各個類型,其中主要是影響最為重大的西方封建制(Lehensfeudalismus);我們將只是為了比較的目的才會論及其他類型。完整的封地始終是個產生地租的權利綜合體,它的所有權可以也應當負擔一個領主得體的生活方式。領主權利和創收的政治權力——也就是產生地租的權利——主要是授予了武士。在封建的中世紀,一塊土地的gewere**** 日耳曼習慣法概念,意即占有的權利,或者說,物權。屬于1072地租的收取人。凡是對封地的繼承進行了嚴格組織的地方,這些封建的地租之源都會按照它們的產能進行登記造冊。按照薩桑王朝和塞爾柱王朝的模式進行分類的土耳其“封地”,就是根據以阿斯珀****** asper,舊時土耳其和埃及的小銀幣,后作為記賬貨幣,值piaster的1/120。計算的產能進行登記的,日本封臣(武士)的供給則是以kokudaka(稻租)計。英國的“末日裁判書”******** Doomsday Book, 1085—1086年英國欽定土地調查清冊。所包含的內容并不像后來說的那樣等于是封建的封地登記,但這種登記注冊的由來也應歸因于英國封建行政特別嚴格的中央集權。由于采邑是封地的常規目標,因此一切真正的封建結構都有著家產制基礎。此外,只要官職本身并未被看作封地,那么家產制秩序通常就會持續存在下去,至少在封建體制被吸收進家產制或俸祿制國家作為其行政組成部分的地方就是如此,這種情況很常見。擁有準封地俸祿的土耳其騎兵則與家產制新軍和部分是俸祿制的官職組織并存,因而本身始終有著半俸祿制性質。除了中國法律之外,在絕大多數不同的法律領域都可以看到源自國王地產的領主權利的授予。印度的拉吉普特王國,尤其是在烏代布爾(Udaipur),統治者直到最近還會向處于支配地位的部族的成員授予領土和司法權利,以此換取軍事服務;后者則會向他報之以臣服并在他死亡的情況下重新確定手續費,如果違背義務則會面臨喪失權利的危險。對土地和政治權利也經常出現同樣的處置辦法,最早是產生于統治的武士對被征服土地的共同控制,這大概曾是日本政治體制的基礎。另一方面,我們可以看到像墨洛溫王朝的王室土地授予以及各種俸祿形式那樣的大量典型現象:它們幾乎始終都是以提供軍事援助為前提的,在未履行義務的情況下可能會被撤銷,盡管什么情況才算未履行義務往往并沒有明確定義。實際上,大量類似于繼承租賃的東方土地授予類型還有其政治目的;不過,只要它們與特定的封臣效忠無關,就不能適用“封地”概念。
經濟與社會-第二卷-(全二冊) 作者簡介
作者:(德國)馬克斯?韋伯 譯者:閻克文馬克斯?韋伯(Max Weber, 1864年4月21日—1920年6月14日)是德國的政治經濟學家和社會學家,他被公認是現代社會學和公共行政學最重要的創始人之一。韋伯最初在柏林大學開始教職生涯,并陸續于維也納大學、慕尼黑大學等大學任教。他對于當時德國的政界影響極大,曾前往凡爾賽會議代表德國進行談判,并且參與了魏瑪共和國憲法的起草設計。 譯者簡介:閻克文,山東大學當代社會主義研究所兼職教授,中國政法大學兼職教授,譯著及作文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