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妙相梵容
-
>
基立爾蒙文:蒙文
-
>
我的石頭記
-
>
心靈元氣社
-
>
女性生存戰爭
-
>
縣中的孩子 中國縣域教育生態
-
>
(精)人類的明天(八品)
人與社會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4025212
- 條形碼:9787304025212 ; 978-7-304-02521-2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人與社會 本書特色
《人類與社會》是由惠中所編寫,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出版發行的。
人與社會 目錄
人與社會 節選
《人類與社會》作為一門文科綜合性課程,其內容涵蓋人文地理學、人類文明史、經濟史、科技史以及社會學、政治學、當代社會政治經濟和國際關系等從多不同的學科,將這些學科的知識有機地結合在一起,形成自己和知識體系,難度很大。《人類與社會》課程目標是:主要以人在社會中的活動為中心,以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軌跡為背景,從歷史與現實兩個層面闡述人類社會發生、發展的基本脈絡,分析當代人類社會發展的基本情況,以使學員較系統地掌握人類社會產生和發展的基本知識,了解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的基本情況,從總體上把握人類社會發展的基本規律,從而提高他們的人文素養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為今后從事小學《品德與生活》、《品德與社會》課的教學打下基礎。
人與社會 相關資料
(一)法律的規范作用根據法律規范作用的不同對象,即不同的行為,法律的規范作用主要有三種。1.指引作用指引作用指法律(主要是法律規范)對人的行為的一種指導和引領的作用。法律的指引是一種區別于個別指引的規范性指引,具有抽象的特點,對于個別情況不一定適合,需要個別指引來補充,但相對于個別指引來說,它具有連續性、穩定性和高效率的優勢,是建立社會秩序必不可少的條件和手段。法律的指引作用按不同的標準可以分為以下幾種:第一,確定的指引和有選擇的指引。這是根據法律規范中的行為模式進行的分類。行為模式可分為義務模式(應當這樣的行為和不應當這樣的行為)和權利模式(可以這樣行為)。前者對人的行為的指引是確定的,不允許存在選擇的余地,稱“確定的指引”;后者對人的行為的指引是隨行為人的主觀意愿而定的,允許自行選擇,稱“有選擇的指引”。第二,羈束的指引和非羈束的指引。這是根據國家權力行為的權限幅度所進行的分類。在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的行為中,其權限的幅度是由法律規定的,這種規定表現為兩種情況:一種是法律有準確、具體、硬性規定,必須嚴格依照執行的;二是法律對某類事務的處理只規定了一個幅度,由權力主體在此范圍內自行酌情處理的。-與此相對應,前者對權力主體的行為是一種羈束的指引,后者對權力主體的行為是一種非羈束的指引。第三,原則的指引和具體的指引。這是根據法律的構成要素所作的分類。法律原則是法律的構成要素之一,它對人的行為同樣具有指引作用,但是它與法律規范等要素的具體的指引是有區別的。具體的指弓f是指除法律原則的指引作用以外的其他指引,如法律規范、法律概念、法律技術性規定對人的行為的指引都屬于具體的指引。2.評價作用評價作用指法律作為一種對于人的行為的評價標準或尺度的作用。法律的評價作用區別于道德評價、政治評價等一般社會評價,是用法律的規范性、統一性、普遍性、強制性和綜合性的標準來評判人的行為,其評價的重點是行為人的外部行為、實際效果以及行為人的法律責任。根據做出法律評價的主體的不同,其評價是否具有國家強制力和法律約束力,法律的評價作用可以分為兩大類,即專門的評價和一般的評價,前者又稱為效力性的評價,后者又稱為輿論性評價。
人與社會 作者簡介
惠中,出生于1954年10月,安徽全椒人。1982年畢業于安徽師范大學,現為上海師范大學教育科學學院副院長,教授,教育經濟與管理碩士研究生導師。目前主要研究領域為教育經濟與管理、教師教育等,主編和參編了《文化學導論》、《中華人民共和國史綱》等11部著作,發表學術論文30余篇,主持或參與完成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5項。1993年獲得國家普通高校優秀教學成果二等獎,1997年獲得上海市普通高校教學成果一等獎和曾憲梓教育基金會教師獎。
- >
回憶愛瑪儂
- >
山海經
- >
自卑與超越
- >
二體千字文
- >
中國歷史的瞬間
- >
人文閱讀與收藏·良友文學叢書:一天的工作
- >
朝聞道
- >
隨園食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