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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托法律制度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7503687372
- 條形碼:9787503687372 ; 978-7-5036-8737-2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公益信托法律制度研究 內容簡介
本書主要研究公益信托的基本法律問題。本書的出發點為系統考察信托制度的起源與演進,試圖在不割裂信托制度與普通法系聯系的前提下,在民法法系的語境下解讀信托制度。在對信托基本理論進行必要梳理的基礎上,進一步分析了公益信托的本質屬性以及各方面社會因素對公益信托影響,研究如何更好地發揮公益信托制度的積極作用。本書分析了影響公益信托設立的各方面因素以及一些國家(地區)對公益信托設立的立法態度。檢討了我國公益事業開展的現狀,對基金會與公益信托的關系進行了深入分析,為我國公益事業組織形式的選擇提出了新思路。*后,本書以高等教育為切入點,探索利用信托制度整體構建我國公益事業的可能性與現實性。
公益信托法律制度研究 目錄
**章 公益信托之基礎:信托概述
**節 信托之起源:法律傳統與制度規避
一、羅馬法上的信托:有其名而無其實
二、普通法與衡平法:孕育信托的土壤
三、use與信托:從法律規避到制度形成
第二節 信托的定義——描述抑或概括
一、普通法系國家:由保守到開放
二、民法法系國家(地區):沖突與嵌合
三、《關于信托的法律適用與承認公約》:搭建兩大法系的橋梁
第三節 信托的主要類型
一、意定信托與法定信托
二、明示信托與默示信托
三、民事信托與商事信托
四、自益信托與他益信托
五、私益信托與公益信托
第四節 信托的構造:信托關系與信托財產
一、信托關系與信托法律關系
二、影響信托關系成立的當事人因素
三、信托關系的核心:信托財產
本章小結
第二章 公益信托與社會發展
**節 公益信托的定義、性質及功能分析
一、研究進路:從外部特征到本質屬性
二、關于“公益信托”與“慈善信托”的討論
三、社會行動理論與公益信托
四、公益信托的功能分析
第二節 信仰的力量:宗教對公益信托的影響
一、公益信托的源頭:對教會的捐贈
二、教會法與公益信托的制度形成
三、宗教教義與公益信托的價值追求
四、宗教事業:公益信托的主要目的之一
第三節 公益信托的價值取向
一、私益信托的價值取向:一點形而上的思考
二、當代主要社會問題:公益信托制度廣泛的適用空間
三、公平與秩序:公益信托與社會福利的共同價值取向
第四節 公益信托制度流變簡考——英國、美國、日本的情況
一、英國:傳統與發展
二、美國:承繼與創新
三、日本:艱難的移植
本章小結
第三章 公益信托的設立
**節 稅收制度與公益信托
一、稅收的合法性及稅收的原則
二、公益信托稅收優惠的前提和稅種
三、稅收優惠政策對公益信托法律關系各方的影響
四、增值稅的減免:英國的做法
第二節 信托目的的公益性:公益信托設立之實質要件
一、公益信托目的立法例
二、公益信托的主要類型
三、非典型性公益信托:類型的多樣性與開放性
四、公共利益原則:公益信托目的的判斷
第三節 公益信托的設立方式及立法主義
一、公益信托的設立方式
二、公益信托設立的立法主義
本章小結
第四章 公益信托的運行與監督
**節 受托人:公益信托運行之承擔
一、受托人的資格
二、受托人的權力
三、受托人的義務
四、受托人的變更
第二節 近似原則:公益信托運行失敗之拯救
一、私益信托不成立、無效與消滅的財產歸屬
二、近似原則的意義:委托人真意抑或公益信托關系的特性
三、近似原則的規定:比較法的觀察
四、近似原則的適用:拯救功能(rescuefunction)的發揮
第三節 信托監察人:公益信托運行的內部監督
一、信托監察人(信托管理人)的性質與地位
二、信托監察人的產生與變更
三、信托監察人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節 公益信托的監管:不同模式的比較
一、英國:專門機構監管
二、美國:以加利福尼亞州為例
三、民法法系國家(地區)的做法
四、理想監管模式的選擇
本章小結
第五章 現實與理想:我國公益信托法律制度的建構
**節 我國公益信托發展之現狀與困境
一、公益信托在我國的實踐
二、關于我國公益信托發展現狀的思考
第二節 公益事業模式之選擇:基金會還是公益信托?
一、美國的情況
二、基金會在我國的立法與實踐
三、基金會、財團法人與公益信托之關系
四、公益信托:我國公益事業的*佳選擇
第三節 公益信托制度的擴張與構建:以高等教育為例
一、教育事業適用公益信托的意義
二、高等教育公益信托的具體制度簡構
本章小結
結論
參考書目
后記
公益信托法律制度研究 節選
**章 公益信托之基礎:信托概述
**節 信托之起源:法律傳統與制度規避
信托的想法古時在很多國家就有了。因為即使在古代,只要擁有自己的財產,就必然會產生財產的繼承、管理等問題,因此就會出現委托他人管理財產的事情。也就是說,信托是從個人擁有自己的財產時起,即“私有制”形成時開始的。但是其*先被作為一種制度制定出來是在英國。
一、羅馬法上的信托:有其名而無其實
“信托”早在羅馬法中就出現了,且應用較為廣泛。羅馬法中的信托體現為兩種形態:一是實物契約中的信托;二是遺產信托。實物信托(fiducia)可以定義為一種協議,當事人一方(受信托人)從另一方(信托人)那里以要式買賣或擬訴棄權的方式接受物,承擔義務為一定目的使用它并且(至少一般如此)在實現此目的之后返還它。實物信托在目的上的性質是頗為不同的,或者是為了向債權人提供實物擔保,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如采用要式買賣的方式將奴隸賣給信托人,以便讓后者立即或在一定時間之后解放這個奴隸。遺產信托(fidei commissum),顧名思義,是出于對他人的信任而實行的托付。從技術意義上講,它是一種臨終處置,它被委托給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或其他受益人執行。
姑且不論拉丁文fiducia與fidei commissum與英語中trust有何差異,僅從信托的目的及其結構分析就可看出,羅馬法上的“信托”不同于產生于英倫沿襲至當世的信托。如上所述,fiducia的目的通常是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設立,在一個fiducia中,一般僅存在雙方當事人。這與現代信托制度中,通常為他人利益而不能僅為委托人利益設定的原則相違背。另外,雖然fiducia也規定受托人對物的權利形式上產生于他所取得的對物的所有權;但在實質上,他只能按照簡約享用也被稱為“fiducia”的物。可以看出,fiducia在結構上也僅僅是一個雙方當事人的契約。遺產信托作為羅馬市民處置其遺產的一種特殊形式,只不過是遺贈的特殊形式而已,二者并無本質上的差別。
羅馬法中的遺產信托和信托與普通法系的信托,有著許多相似之處,但是其僅有信托之名,并無信托之實,并沒有進一步發展成為完備的信托制度,其主要原因在于羅馬的時代背景、民族傳統以及經濟發展狀況與法律文化等諸多因素均與中世紀的英國相去甚遠。
……
公益信托法律制度研究 作者簡介
趙磊,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
河北省泊頭市人。現為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師,民商法專業碩士研究生導師。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博士后流動站研究人員,中南大學信托與信托法研究中心研究員。近年來,發表法學專業論文十多篇,主編、參編教材三本,主持省部級課題一項、參加國家級課題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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