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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人權法視野下的人權教育 版權信息
- ISBN:9787802321502
- 條形碼:9787802321502 ; 978-7-80232-150-2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國際人權法視野下的人權教育 內容簡介
本書系作者對《聯合國人權教育十年行動(1995—2004年)》和《世界人權教育綱領(**階段)(2005—2007年)》的一個回應。主要介紹了世界人權教育的概況、人權教育的法理基礎、人權教育與國家的關系、人權教育與國際人權條約、人權教育與國際人權機構以及中國的人權教育等內容。書中認為,人權教育是國家依《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和有關國際人權文書所應承擔的一項義務;人權教育權構成每個人都享有的一項特別人權;人權教育有利于國際人權條約更好地實施。各種國際性的人權機構都有義務推動人權教育在世界各國的開展。
本書適合于從事國際人權法學教學、科研的相關人員使用。
國際人權法視野下的人權教育 目錄
**章 人權教育概論
**節 人權教育的界定
一、人權教育的概念
二、人權教育的要素
三、人權教育的途徑和方式
第二節 人權教育的目的和意義
一、人權教育的目的
二、人權教育的意義
第三節 人權教育的國際實踐
一、人權教育歷程
二、《聯合國人權教育十年行動計劃(1995—2004年)》
三、《世界人權教育方案**階段(2005—2007年)行動計劃草案》
四、國外人權教育概況
小結
第二章 人權教育的法理基礎
**節 人權教育與受教育權的關系
一、受教育權概念
二、人權教育與受教育權的區別
三、人權教育與受教育權的聯系
第二節 人權教育與信息自由的關系
一、信息自由概念
二、人權教育與信息自由的聯系
三、大眾傳媒在人權教育中的作用
第三節 作為特別人權的人權教育
一、學者的觀點
二、國際會議與國際組織的觀點
三、國際人權條約及其執行機構的規定
四、習慣國際法的依據
第四節 人人享有獲得人權教育的權利
一、人權教育是實現人權的必經之路
二、人權教育可預防侵犯人權
三、人權教育是人權救濟的要求
小結
第三章 國家與人權教育
**節 國家對人權的義務
一、國家對人權義務的內容
二、國家履行人權義務的方式
第二節 國際強行法與人權教育
一、強行法概述
二、國際強行法保護的人權
三、人權教育權不受國際強行法保護
第三節 作為國家義務的人權教育
一、國際人權法的依據
二、國內人權法的規定
三、國家在人權教育中的責任
四、國家在人權教育中的作用
小結
第四章 國際人權條約的實施監督與人權教育
**節 作為人權教育內容的國際人權條約實施監督機制
一、締約國報告程序
二、締約國間指控來文程序
三、個人申訴來文程序
四、國際調查程序
五、法院救濟
六、其他機制
第二節 國際人權條約實施機制對人權教育的監督
一、國際人權條約實施監督機制的現狀
二、國際人權條約實施監督機制的問題
三、成因分析
第三節 人權教育對履行國際人權條約的強化作用
一、個人對本國國家報告義務的監督
二、個人對外國人權問題的關注
三、非政府組織的作用
小結
第五章 國際人權機構與人權教育
**節 作為人權教育內容的聯合國人權機構
一、聯合國大會
二、經社理事會(OECOSOC)
三、聯合國人權委員會(UNCHR)
四、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UNHcHR)
五、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
六、對聯合國人權機構的評價
第二節 作為人權教育內容的國際人權條約機構
一、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
二、人權事務委員會
三、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
四、禁止酷刑委員會
五、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
六、兒童權利委員會
七、對條約機構的評價
第三節 作為人權教育內容的區域性人權機構
一、歐洲人權機構
二、美洲人權機構
三、非洲人權機構
第四節 國際人權機構在人權教育中的作用
小結
第六章 中國與人權教育
**節 中國對人權教育的立場
一、中國重視尊重和保障人權
二、中國重視人權教育
第二節 中國人權教育的實踐和建議
一、中國人權教育的成就
二、對中國人權教育的建議
第三節 中國特色的人權觀
小結
結束語
附錄
參考文獻
后記
國際人權法視野下的人權教育 節選
(二)人權教育的客體
人權教育的對象即客體是個重大問題。如果人權教育被視為一項權利,則人權教育的客體就是享有人權教育權利的主體。
有人建議對律師、法官和治安部隊進行人權教育和培訓,①特別對公共權力的掌握者優先進行人權教育,即政治家、法官、公訴人、辯護律師、警察、獄警、其他執法官員、武裝力量成員等。其原因在于公共權力是人權*可能也是*強大的侵害者:尤其是對法官、檢察官、警察而言,他們的行為與公民人權的關系*為接近。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中開展人權教育,其目的在于實現對公共權力觀的重構,從而實現公共權力的良性運行、人權的有效保障。傳統的權力觀是以公共權力為本位構筑的,立法是享有國家立法權的機關進行管制的活動,司法就是掌握國家司法權的機關依法裁判糾紛的活動,F代權力觀應以人權為本位來構筑,立法主要是擔負人權保障職責的行政機關依法落實人權立法的活動,司法則是擔負權利救濟職責的機關面臨侵害后依法予以救濟的活動。負責實施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力的官員以及非政府組織也應受到重視。
《終身的課業》則提議,國家人權教育方案和倡議不妨針對以下對象:所有文化和教育層次的廣大民眾,以確保他們了解自己依照國際人權文書應有的權利和責任;弱勢群體,包括婦女、兒童、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難民、土著居民、貧困者、艾滋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患者;警察、監獄官員、律師、法官、教員和課程編制人員、武裝部隊、發展干事、國際公務員、傳媒、政府官員、議會議員和所處地位尤其有利于確保實現人權的其他群體;學校、大學、專業和職業培訓方案及機構,應鼓勵和協助他們發展人權課程和編制相應的教材和素材,納入學前兒童、小學、中學、中學后和成人等各級正規教育;民間有關機構,包括非政府組織、工人和雇主組織、工會、大眾傳媒、宗教組織、社區組織、家庭、資源和培訓中心以及其他機構,為了把人權教育納入非正規方案,應鼓勵并協助上述機構和單位制訂和實施此類非正規方案。
……
國際人權法視野下的人權教育 作者簡介
王孔祥,1973年生人,男,湖北荊門人。2005年畢業于武漢大學法學院,獲法學博士學位,副教授。先后任教于武漢大學、哈爾濱工業大學和東南大學法學院。主要研究方向為國際法、國際關系。曾在《武漢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河北法學》、《政法論叢》等學術刊物上發表20余篇學術論文。現為中國國際法學會歐洲學分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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