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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法——實用版法規專輯系列【新8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50747
- 條形碼:9787521650747 ; 978-7-5216-5074-7
- 裝幀:平裝-膠訂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知識產權法——實用版法規專輯系列【新8版】 本書特色
法律文本規范 條文注釋專業、通俗易懂 案件適用要點
知識產權法——實用版法規專輯系列【新8版】 內容簡介
本書為多年改版的實用版法規專輯叢書的知識產權法分冊,收錄該領域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并依托立法機關、*高人民法院等對條文的權威解讀,以主法條文為主線,對核心條文以及相關核心法規予以專業注釋,內容簡單明了、通俗易懂,涵蓋百姓日常生活以及學生學習過程中經常遇到的焦點與難題。全書具體內容設置上包括主法理解與適用、法律要點提示、相關法規、實用附錄等。全書特色在于既幫助讀者理解法律文本中的一些概念、術語以及司法適用,又避免繁雜、冗長。
知識產權法——實用版法規專輯系列【新8版】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2020年11月1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2013年1月30日)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2013年1月30日)
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
(2013年12月7日)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2013年1月30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0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2020年10月1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2023年12月11日)
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規定
(2023年12月21日)
專利實施強制許可辦法
(2012年3月15日)
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調解辦法
(2024年12月26日)
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
(2017年6月27日)
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法
(2021年5月26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9年12月28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2020年9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2019年4月2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2014年4月29日)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規定
(2024年1月2日)
商標行政執法證據規定
(2024年12月26日)
……
知識產權法——實用版法規專輯系列【新8版】 相關資料
第十條 【著作權的內容】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著作權的內容】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公之于眾”,是指著作權人自行或者經著作權人許可將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開,但不以公眾知曉為構成條件。
因作品署名順序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按照下列原則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確定署名順序;沒有約定的,可以按照創作作品付出的勞動、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筆畫等確定署名順序。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作者身份確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繼承人行使著作權。著作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其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保護。作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表,作者死亡后50年內,其發表權可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行使;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對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作者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13-15、17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11條
張某龍訴北京某蝶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程某、馬某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指導性案例223號)
案件適用要點: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權結果發生地具有不確定性,不應作為確定管轄的依據。在確定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時,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即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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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法——實用版法規專輯系列【新8版】 作者簡介
中國法治出版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專業出版社,是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法律專業信息服務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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