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律的悖論(簽章版)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
私人財富保護、傳承與工具
-
>
再審洞穴奇案
-
>
法醫追兇:破譯犯罪現場的156個冷知識
-
>
法醫追兇:偵破罪案的214個冷知識
宅基地、承包、征地——實用版法規專輯系列【新8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50846
- 條形碼:9787521650846 ; 978-7-5216-5084-6
- 裝幀:平裝-膠訂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宅基地、承包、征地——實用版法規專輯系列【新8版】 本書特色
法律文本規范 條文注釋專業、通俗易懂 案件適用要點
宅基地、承包、征地——實用版法規專輯系列【新8版】 內容簡介
本書為多年改版的實用版法規專輯叢書的宅基地、承包、征地分冊,收錄該領域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并依托立法機關、*高人民法院等對條文的權威解讀,以主法條文為主線,對核心條文以及相關核心法規予以專業注釋,內容簡單明了、通俗易懂,涵蓋百姓日常生活以及學生學習過程中經常遇到的焦點與難題。全書具體內容設置上包括主法理解與適用、法律要點提示、相關法規、實用附錄等。全書特色在于既幫助讀者理解法律文本中的一些概念、術語以及司法適用,又避免繁雜、冗長。
宅基地、承包、征地——實用版法規專輯系列【新8版】 目錄
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節錄)
(2018年3月1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節錄)
(2020年5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節錄)
(2018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019年8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2021年7月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節錄)
(2024年6月28日)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2010年12月3日)
土地調查條例(節錄)
(2018年3月19日)
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
(2019年7月16日)
土地復墾條例(節錄)
(2011年3月5日)
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節錄)
(2018年1月3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耕地保護提升耕地質量完善占補平衡的意見
(2024年2月5日)
國務院關于授權和委托用地審批權的決定
(2020年3月1日)
宅 基 地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2019年9月11日)
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
(2019年12月12日)
自然資源部關于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工作的通知
(2020年5月14日)
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工作問答
(2020年7月22日)
自然資源部關于持續推進農村房地一體宅基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通知
(2023年6月28日)
農業農村部關于積極穩妥開展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盤活利用工作的通知
(2019年9月30日)
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于保障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用地的通知
(2020年7月29日)
承包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2018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2009年6月27日)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2021年1月26日)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辦法
(2023年2月17日)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家庭承包方式)示范文本的通知
(2022年2月10日)
農業農村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印發《農村土地經營權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農村土地經營權入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2021年9月14日)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的意見
(2019年11月26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
(2016年10月30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
(2014年11月20日)
農業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國土部、國務院法制辦、國家檔案局關于認真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意見
(2015年2月11日)
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登記操作規范(試行)
(2022年11月8日)
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
(2016年3月15日)
農業部關于加強基層農村土地承包調解體系建設的意見
(2016年5月24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0年12月29日)
征地
土地征收成片開發標準
(2023年10月31日)
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
(2011年1月8日)
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暫行辦法
(2005年1月27日)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
(2017年4月14日)
國務院關于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見
(2006年5月17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2006年4月10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7年4月28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審計署關于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7年8月17日)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加強省級征地信息公開平臺建設的通知
(2016年12月12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1年8月7日)
宅基地、承包、征地——實用版法規專輯系列【新8版】 相關資料
......
第四十八條【征地補償安置】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注釋 本條是關于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規定,主要包括補償原則、補償內容、補償標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農村村民居住權益和住房財產權保護、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等內容。
與原土地管理法比較,新法第48條補償內容明確農村村民住宅補償,并在第4款有具體表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由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確定,這在本條第3款有具體規定;補償內容增加社會保障費用,在本條第5款有規定。這次修法對補償內容的調整,體現了對公平公正以及“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補償原則的具體落實。
[區片綜合地價]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由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確定,這是本次修法的一個重要突破,主要目的是使征地補償標準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形勢, 達到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資源,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和社會安定的目的。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這一規定明確了區片綜合地價的制定主體、制定依據以及調整周期。
......
第四十八條【征地補償安置】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注釋 本條是關于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規定,主要包括補償原則、補償內容、補償標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農村村民居住權益和住房財產權保護、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等內容。
與原土地管理法比較,新法第48條補償內容明確農村村民住宅補償,并在第4款有具體表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由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確定,這在本條第3款有具體規定;補償內容增加社會保障費用,在本條第5款有規定。這次修法對補償內容的調整,體現了對公平公正以及“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補償原則的具體落實。
[區片綜合地價]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由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確定,這是本次修法的一個重要突破,主要目的是使征地補償標準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形勢, 達到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資源,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和社會安定的目的。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這一規定明確了區片綜合地價的制定主體、制定依據以及調整周期。
與原法施行的年產值標準比較,區片綜合地價的顯著優點包括:一是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是按照均值性區片確定的補償標準,在一定區域內標準一致,體現“同地同價”;二是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是針對土地確定的綜合補償標準,而不包括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這種計算方式考慮了具體地塊附著物的實際情況;三是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是一種預設性標準,在征地沒有發生時統一制訂,剛性較強。新土地管理法規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農民住房安置保障]
對于農村村民住宅,應當堅持“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原則,這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原則一致,明確了搬遷必須以補償到位為前提。對于住宅安置的標準、補償方式方面,在充分尊重農民意愿的前提下,考慮到各地實際情況不同,預留了多種補償方式。比如,建設用地指標比較充裕的地區,可以重新安排宅基地,土地資源緊張的地區,可以通過建設安置房進行集中安置,對于已經不需要提供住房的農民,可以通過貨幣化的方式進行補償。同時,明確提出將“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列入補償內容,周全考慮了農民經濟利益的具體情況,體現了公平公正的原則。
[社會保障費用]
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是確保“長遠生計有保障”的重要措施手段!渡鐣kU法》第96條規定,征收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足額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費,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險制度。實踐中,各級政府已經逐漸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社保體系予以保障,但是各地保障方式不同,本法新增加的相關內容主要是原則性規定,關于社保費用籌集、管理、使用的具體辦法,授權各省級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參見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32條;《社會保險法》第96條;《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
宅基地、承包、征地——實用版法規專輯系列【新8版】 作者簡介
中國法治出版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專業出版社,是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法律專業信息服務提供商。
- >
山海經
- >
大紅狗在馬戲團-大紅狗克里弗-助人
- >
有舍有得是人生
- >
月亮虎
- >
唐代進士錄
- >
名家帶你讀魯迅:朝花夕拾
- >
經典常談
- >
中國歷史的瞬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