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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企業上市財務問題答疑與案例應用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48485
- 條形碼:9787521648485 ; 978-7-5216-4848-5
- 裝幀:平裝-膠訂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IPO企業上市財務問題答疑與案例應用 本書特色
要點鮮明突出: “標出重點內容 穿插分析”形式,雙色印刷,提升閱讀效率
內容全面詳實: 圍繞收入“五步法”和特定交易,明晰法律規范,提煉審核規則
案例豐富新穎: 精選100余個典型案例,梳理企業上市財務疑難點,高效指導實踐
IPO企業上市財務問題答疑與案例應用 內容簡介
本書共有14章,分為兩大專題。專題一是收入五步法,共7章;專題二是特定交易,亦有7章。每一章是一個IPO企業上市常見的財務問題,由兩大部分組成。**部分是針對本章的話題展開討論、總結要點、答疑解惑、論證對策,并附加常見的問詢問題;第二部分是精選的案例加點評。本書收錄了約200個案例,每個案例都是精心挑選的,案例之間各有側重點。筆者在每個案例評析中劃出重點,并穿插點評。本書的亮點是正文突出重點,答疑解惑,不拖泥帶水。更重要的是,所有甄選的案例都會標出重點,并在文中穿插案例應用分析,方便讀者閱讀理解。
IPO企業上市財務問題答疑與案例應用 目錄
專題一 收入“五步法”
第1章 單項履約義務
第1節 合同合并
第2節 質量保證服務
第3節 研發服務合同中排他條款
……
第2章 可變對價
第1節 附*低轉售價擔保
第2節 暫定價格
第3節 銷售返利
……
第3章 合同變更
第4章 應付客戶對價
第5章 重大融資成分
第6章 收入確認
……
專題二 特定交易
第8章 附有銷售退回條款的銷售
第9章 凈額法
第1節 委托加工業務
第2節 一攬子交易
第3節 轉售
……
第10章 額外購買選擇權
……
第11章 授予知識產權許可
第12章 售后回購
第13章 客戶未行使的權利
第14章 無須退回的初始費
IPO企業上市財務問題答疑與案例應用 相關資料
二、如何判斷履約義務
單一合同提供多項服務,識別合同中的履約義務,本質上是合同拆分。
合同開始日,企業應當評估合同,識別合同所包含的各單項履約義務,并確定各單項履約義務是在某一時段內履行,還是在某一時點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單項履約義務時分別確認收入。
企業與客戶簽訂的合同中通常包含履行合同各項條款的承諾。履約義務既包括合同中明確的承諾,當然也包括在合同中并未明確的約定,即由于企業已公開宣布的政策、特定聲明或以往的習慣做法等導致合同訂立時客戶會合理預期企業將履行的隱含承諾。因此,企業在識別合同中的履約義務時,應當將明確、隱含承諾都考慮在內。
識別單項履約義務可分為企業向客戶轉讓可明確區分商品(或者商品或服務的組合)的承諾與企業向客戶轉讓一系列實質相同且轉讓模式相同的、可明確區分商品的承諾兩種情形。
(一)情形一:企業向客戶轉讓可明確區分商品(或者商品或服務的組合)的承諾
在識別單項履約義務時,企業應判斷向客戶承諾轉讓的商品或服務本身是否能夠明確區分,以及商品或服務在合同層面是否能夠明確區分。
1.可明確區分
合同中承諾的商品或服務構成單項履約義務的必要條件是“可明確區分”,若商品或服務本身不能夠明確區分,則可直接判斷不能構成單項履約義務。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十條第一款規定:
企業向客戶承諾的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作為可明確區分商品:
(一)客戶能夠從該商品本身或從該商品與其他易于獲得資源一起使用中受益;
(二)企業向客戶轉讓該商品的承諾與合同中其他承諾可單獨區分。
在評估某項商品是否能夠明確區分時,應當基于該商品自身的特征,而與客戶可能使用該商品的方式無關。因此,無須考慮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阻止客戶從其他來源取得相關資源的限制性條款。換而言之,不用考慮商品或服務是否能夠滿足特定客戶需求,只要該商品本身能夠帶來價值即意味著可明確區分。
二、如何判斷履約義務
單一合同提供多項服務,識別合同中的履約義務,本質上是合同拆分。
合同開始日,企業應當評估合同,識別合同所包含的各單項履約義務,并確定各單項履約義務是在某一時段內履行,還是在某一時點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單項履約義務時分別確認收入。
企業與客戶簽訂的合同中通常包含履行合同各項條款的承諾。履約義務既包括合同中明確的承諾,當然也包括在合同中并未明確的約定,即由于企業已公開宣布的政策、特定聲明或以往的習慣做法等導致合同訂立時客戶會合理預期企業將履行的隱含承諾。因此,企業在識別合同中的履約義務時,應當將明確、隱含承諾都考慮在內。
識別單項履約義務可分為企業向客戶轉讓可明確區分商品(或者商品或服務的組合)的承諾與企業向客戶轉讓一系列實質相同且轉讓模式相同的、可明確區分商品的承諾兩種情形。
(一)情形一:企業向客戶轉讓可明確區分商品(或者商品或服務的組合)的承諾
在識別單項履約義務時,企業應判斷向客戶承諾轉讓的商品或服務本身是否能夠明確區分,以及商品或服務在合同層面是否能夠明確區分。
1.可明確區分
合同中承諾的商品或服務構成單項履約義務的必要條件是“可明確區分”,若商品或服務本身不能夠明確區分,則可直接判斷不能構成單項履約義務。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十條第一款規定:
企業向客戶承諾的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作為可明確區分商品:
(一)客戶能夠從該商品本身或從該商品與其他易于獲得資源一起使用中受益;
(二)企業向客戶轉讓該商品的承諾與合同中其他承諾可單獨區分。
在評估某項商品是否能夠明確區分時,應當基于該商品自身的特征,而與客戶可能使用該商品的方式無關。因此,無須考慮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阻止客戶從其他來源取得相關資源的限制性條款。換而言之,不用考慮商品或服務是否能夠滿足特定客戶需求,只要該商品本身能夠帶來價值即意味著可明確區分。
針對上文“可明確區分”中的第一個條件,當企業轉讓給客戶的商品或服務可以由客戶使用、消耗或按大于殘值的金額出售,或者以產生其他經濟利益的方式持有商品時,表明客戶能夠從該商品本身獲益。如果只有把具有不同物理使用性能的標的物加以有機整合,對客戶才有使用價值,則應當將組合認定為單項履約義務。
值得注意的是,商品、服務能單獨計價、購買,只是判斷構成單項履約義務的輔助標準,并非充分條件,關鍵看是否可明確區分,請參考案例“1-2 三維天地 2021-12”“1-8 英方軟件 2022-03”“1-10 博大科工 2022-03”“1-11 聯軟科技 2021-11”“1-12 合合信息 2022-03”“1-13 美智光電 2021-12”“1-14 森泰股份 2022-02”“1-21 浩辰軟件 2022-03”。
2.不可單獨區分
……
IPO企業上市財務問題答疑與案例應用 作者簡介
陳渙波,網名“投行智多星”,中國注冊會計師(非執業)、特許金融分析師(CFA)、金融風險管理師(FRM)、特許公認會計師(ACCA)、保薦代表人、中級經濟師、中級會計師,擁有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廣東潮州人,暨南大學經濟學碩士,現在就職于某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部,有多年的金融從業經驗。
著有IPO疑難點系列叢書:《IPO問詢疑難點論證及案例剖析》《破解IPO:疑難點剖析與案例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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