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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辯護的理念和方法:基于構成要件要素重構證據體系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9798765
- 條形碼:9787519798765 ; 978-7-5197-9876-5
- 裝幀:平裝-膠訂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有效辯護的理念和方法:基于構成要件要素重構證據體系 內容簡介
就在案證據提取的角度而言,律師工作是被動的,但是對于控方證據的質疑可以是主動的。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才能有效地找到證據的疑點,并將其作為“攻破”全案的核心點?作者在案件辦理中嘗試找到一種全新的思路和方法——基于構成要件要素重構證據體系。主要分為以下五步來進行:**步,解析構成要件要素。可以將構成要件要素看作犯罪構成的基石。任何一個罪名,只要缺少所有基石(構成要件要素)中的任意一塊,則指控罪名將不成立。第二步,初步重構證據體系。在對全案卷宗有一個基本了解以后,需要對卷中各份證據形成的時間順序有一個梳理。通過時間梳理證據形成順序后,便能清晰地感知到偵查人員在當時的環境下是如何思考的,進而可以推測定罪邏輯。第三步,重構指控邏輯。不僅需要關注當事人的回答,更重要的是理解偵查人員每一個問題背后的用意。第四步,拆解證據。辯護律師在閱卷時必須通過庖丁解牛的方式將證據拆解為一個個可以對應到構成要件要素的證據,為后續的精準辯護、有效辯護打下一個良好的基礎。第五步,整體重構證據體系。可以通過列表的方法將能證明通過構成要件要素的證據一一列舉,以此構建證據體系,從而進一步分析。
有效辯護的理念和方法:基于構成要件要素重構證據體系 目錄
上篇 規則與基礎
**章 有效辯護的基本理念
一、有效辯護的基本理念
二、有效辯護的意義
三、有效辯護在司法實踐中的體現
四、有效辯護在司法實踐中的評判
第二章 構成要件要素的基本理念
一、犯罪構成的基本概念
二、犯罪構成的理論
三、構成要件的基本概念
四、構成要件要素的基本理念
第三章 刑事證據的基本理論
一、證據的基本概念
二、證據與證據體系
第四章 構成要件在證據中的體現
一、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系
二、構成要件要素與證據的關系
下篇 常見罪名解析與實務運用
**章 組織考試作弊罪
一、《刑法》規定
二、司法解釋指引
三、構成要件解析
四、案例指引
第二章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一、《刑法》規定
二、構成要件及辯點解析
第三章 危險駕駛罪
一、《刑法》規定
二、構成要件及辯點解析
三、實務運用
第四章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一、《刑法》規定
二、構成要件及辯點解析
三、實務運用
第五章 濫伐林木罪
一、《刑法》規定
二、構成要件及辯點解析
三、實務運用
第六章 非法采礦罪
一、《刑法》規定
二、構成要件及辯點解析
三、實務運用
第七章 開設賭場罪
一、《刑法》規定
二、立法解讀及相關司法解釋解析
三、辯點解析
四、實務運用
第八章 強奸罪
一、《刑法》規定
二、立法解讀及相關司法解釋解析
三、辯點解析
四、實務運用
第九章 詐騙罪
一、《刑法》規定
二、辯點解析
三、實務運用及案例解析
四、律師案件梳理重點
第十章 貪污罪
一、《刑法》規定
二、辯點解析
三、實務運用
第十一章 挪用公款罪
一、《刑法》規定
二、辯點解析
三、實務運用
第十二章 受賄罪
一、《刑法》規定
二、辯點解析
三、實務運用
第十三章 行賄罪
一、《刑法》規定
二、辯點解析
三、實務運用
第十四章 職務侵占罪
一、《刑法》規定
二、辯點解析
三、實務運用
第十五章 挪用資金罪
一、《刑法》規定
二、辯點解析
三、實務運用
第十六章 尋釁滋事罪
一、《刑法》規定
二、辯點解析
三、實務運用
第十七章 聚眾斗毆罪
一、《刑法》規定
二、辯點解析
三、實務運用
第十八章 故意傷害罪
一、《刑法》規定
二、辯點解析
三、實務運用
第十九章 妨害公務罪
一、《刑法》規定
二、辯點解析
三、實務運用
第二十章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一、《刑法》規定
二、辯點解析
三、實務運用
第二十一章 洗錢罪
一、《刑法》規定
二、辯點解析
三、實務運用
第二十二章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一、《刑法》規定
二、辯點解析
三、實務運用
第二十三章 破壞生產經營罪
一、《刑法》規定
二、辯點解析
三、實務運用
第二十四章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一、《刑法》規定
二、辯點解析
三、實務運用
第二十五章 走私普通貨物罪
一、《刑法》規定
二、辯點解析
三、實務運用
第二十六章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一、《刑法》規定
二、辯點解析
三、實務運用
第二十七章 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
一、《刑法》規定
二、辯點解析
三、實務運用
第二十八章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一、《刑法》規定
二、辯點解析
三、實務運用
第二十九章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一、《刑法》規定
二、辯點解析
三、實務運用
有效辯護的理念和方法:基于構成要件要素重構證據體系 相關資料
序 言
隨著司法人員的更迭,受過系統訓練的偵查、檢察、審判人員逐漸成為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主力軍,刑事案件的辦理越來越規范、越來越嚴謹、越來越專業。很多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也不得不感嘆道:刑事案件的辯護空間越來越小。對于律師而言,作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一員,對于鐵案應當是持支持和歡迎的態度的,這本身也是律師職業使命之一。但是對于辯護空間而言,筆者認為只會越來越大。因為法治環境的優化、司法人員專業能力的提高等都將直接導致刑事案件定案標準的不斷提高,就像現在不會再出現僅根據被告人筆錄就定案的情況;鑒定意見也不再是不容置疑的絕對權威……因此,筆者基于長年專業從事刑事辯護的一些經驗和學習心得,產生了撰寫《有效辯護》系列文章的想法,希望能和廣大司法同人共同探討、研究。
經常流傳著這樣一句話——“打官司,打的就是證據”,一個案件從最初的立案到最終的判決,其中有三個最核心的要素:事實、證據和法律。法律是大前提,事實是小前提,在經典的“三段論”下推導出一個結論,而法律和事實之間唯一的、必不可少的鏈條就是證據。有這樣一個經典的法律故事:一個辯護律師經過精彩卓絕的法庭辯論后,法庭當庭宣判被指控故意殺人的被告無罪并予以釋放。律師陪著當事人走出法院的門口,問道當事人:“當時是不是你將他殺害的?”當事人回答道:“聽完您的辯護,我也覺得我是無罪的。”由此也產生了另外一句經典:“真相只有上帝和當事人知道。”
任何人在面臨被追訴時,本能地都會想通過掩蓋真相來為自己尋求更加輕微的法律制裁。這無關道德,是人性使然。當然,任何一個有社會良知的人都應該遵守基本的道德底線。但是,由于道德強制力的缺失,才使得法律成為整個社會運行的基本規則。而為了查明真相,必然需要數個證明材料對客觀事實予以還原,這些材料就被稱為證據。
我國法律雖然賦予了辯護律師一定的調查取證權,但辯護律師在刑事案件中仍更多的是通過閱卷查找證據上的問題來尋找辯點,從而為辯護找到空間。就在案證據提取的角度而言,律師工作是被動的,但是對于控方證據的質疑可以是主動的。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才能有效地找到證據的疑點,并將其作為“攻破”全案的核心點呢?筆者在案件辦理中嘗試找到一種全新的思路和方法——基于構成要件要素重構證據體系。主要分為以下五步來進行:
序 言
隨著司法人員的更迭,受過系統訓練的偵查、檢察、審判人員逐漸成為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主力軍,刑事案件的辦理越來越規范、越來越嚴謹、越來越專業。很多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也不得不感嘆道:刑事案件的辯護空間越來越小。對于律師而言,作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一員,對于鐵案應當是持支持和歡迎的態度的,這本身也是律師職業使命之一。但是對于辯護空間而言,筆者認為只會越來越大。因為法治環境的優化、司法人員專業能力的提高等都將直接導致刑事案件定案標準的不斷提高,就像現在不會再出現僅根據被告人筆錄就定案的情況;鑒定意見也不再是不容置疑的絕對權威……因此,筆者基于長年專業從事刑事辯護的一些經驗和學習心得,產生了撰寫《有效辯護》系列文章的想法,希望能和廣大司法同人共同探討、研究。
經常流傳著這樣一句話——“打官司,打的就是證據”,一個案件從最初的立案到最終的判決,其中有三個最核心的要素:事實、證據和法律。法律是大前提,事實是小前提,在經典的“三段論”下推導出一個結論,而法律和事實之間唯一的、必不可少的鏈條就是證據。有這樣一個經典的法律故事:一個辯護律師經過精彩卓絕的法庭辯論后,法庭當庭宣判被指控故意殺人的被告無罪并予以釋放。律師陪著當事人走出法院的門口,問道當事人:“當時是不是你將他殺害的?”當事人回答道:“聽完您的辯護,我也覺得我是無罪的。”由此也產生了另外一句經典:“真相只有上帝和當事人知道。”
任何人在面臨被追訴時,本能地都會想通過掩蓋真相來為自己尋求更加輕微的法律制裁。這無關道德,是人性使然。當然,任何一個有社會良知的人都應該遵守基本的道德底線。但是,由于道德強制力的缺失,才使得法律成為整個社會運行的基本規則。而為了查明真相,必然需要數個證明材料對客觀事實予以還原,這些材料就被稱為證據。
我國法律雖然賦予了辯護律師一定的調查取證權,但辯護律師在刑事案件中仍更多的是通過閱卷查找證據上的問題來尋找辯點,從而為辯護找到空間。就在案證據提取的角度而言,律師工作是被動的,但是對于控方證據的質疑可以是主動的。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才能有效地找到證據的疑點,并將其作為“攻破”全案的核心點呢?筆者在案件辦理中嘗試找到一種全新的思路和方法——基于構成要件要素重構證據體系。主要分為以下五步來進行:
第一步,解析構成要件要素。在傳統的“四要件”體系之下,認定犯罪構成需要同時符合“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四個條件。上述條件被稱為犯罪構成要件。隨著刑法學的研究深入,又在構成要件的基礎之上提出了構成要件要素的概念——構成要件由具體要素組成。組成要件的要素,就是犯罪構成要件要素。例如,行為主體、特殊身份、行為、結果等。各罪名之間的根本區別就在于個別或者數個構成要件要素之間的差別。例如,職務侵占罪和貪污罪的區別在于特殊身份這一要素的不同,在行為、結果等要素完全一致的情況下,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特殊身份則構成貪污罪,不具有這一要素的情況下則構成職務侵占罪;詐騙罪和敲詐勒索罪的區別在于被害人認識這一要素不同,在行為、結果等要素完全一致的情況下,如果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而交付財物則構成詐騙罪,如果被害人基于恐懼心理而交付財物則構成敲詐勒索罪。
由此,可以將構成要件要素看作犯罪構成的基石。任何一個罪名,只要缺少所有基石(構成要件要素)中的任意一塊,則指控罪名成立的大廈將轟然坍塌。對于刑事辯護而言,律師第一步需要完成的便是分析一個罪名的構成要件要素有哪些;第二步是分析哪些構成要件要素是需要證據來證明的;第三步是在控方的證據體系下找到需要證明的構成要件要素所對應的證據;第四步是基于構成要件要素重構證據體系后分析整個證據體系是否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據體系中是否存在明顯的不合常理、證據體系的證明標準是否達到了法定的證明標準;第五步是得出結論并制定辯護方案。
以筆者辦理的一個合同詐騙案件為例:行為人主體適格、實施了欺騙行為、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行為人取得財物等一系列的構成要素均有相關證據予以證明。但結合在案證據體系分析后便發現兩個問題:第一,行為人取得財物時財物的所有權并不屬于本案被害人;第二,行為人實施的欺騙行為發生在取得財物之后。以此,再回到合同詐騙罪構成的規范視野下,便會發現證據所證明的事項并非犯罪構成所需要的事實。
第二步,重構證據體系。在大多數刑事案件中,偵查機關會將卷宗分為文書卷和證據卷,文書卷主要是證明訴訟程序合法性的證據,當然在閱卷過程中也需要注意其他證據的合法性問題(在此,筆者推薦李勇《刑事證據審查三步法則》)。本書主要論述證據在實體層面的證明問題,證據卷中,一般是將一個人的多次筆錄統一裝卷,再根據被告人的作用由重到輕地排列,之后將其他證據根據種類統一排列。
但是,當我們將目光回顧到整個案件的具體辦理過程中會發現,在案證據形成的順序并非如此。筆者一直提倡“以偵查視角來開展刑事辯護”,首先需要了解的就是辦案人的思維邏輯。我們在閱卷的時候,會根據裝訂順序閱讀,但是被告人A的筆錄并非連續形成的。而是在其他人的筆錄形成后,偵查人員發現某一問題再次找A做筆錄。或者是在發現某一物證、書證后通過筆錄的形式再次找嫌疑人、證人等進一步核實。所以,在對全案卷宗有一個基本了解以后,需要對卷中各份證據形成的時間順序有一個梳理。因為通過時間梳理證據形成順序后,便能清晰地感知到偵查人員在當時的環境下是如何思考的,進而可以推測定罪邏輯。筆者在一起積壓了近10年的案件中,查閱10年前某一證人筆錄時發現偵查人員在筆錄中向其核實了一些書證,但是在案件移送后沒有發現這些書證。因此便基于偵查人員所作筆錄提出調證申請,在經歷兩次退偵后證據調取到,并且發現該份證據在10年前證人便已提供給偵查機關。
辯護律師在閱卷時具有“上帝”的視角,但必須回到證據收集的“歷史”中感知當時的真實情況。
第三步,重構指控邏輯。相信大多數刑事律師都遇到過這樣的情況:在閱卷以后會發現案件事實和偵查期間會見從當事人那里了解到的情況天差地別。其實大多數情況下并非當事人刻意撒謊,而是因為普通人認知在意的點不一樣。在一起詐騙案件中,一個當事人特別在意偵查人員認定其取得財物后肆意揮霍的行為,他認為自己并沒有肆意揮霍而是用于公司經營。作為律師而言,不僅需要關注當事人的回答,更重要的是理解偵查人員每一個問題背后的用意。
第四步,拆解證據。在證據的收集過程中,偵查人員并不會嚴格地按照構成要件要素來訊問被告人,可能一個問題中包含著多個構成要件要素,也有可能某一構成要件要素的證據并非言詞證據可以證明。例如,組織考試作弊罪案件:多名被告均陳述在2018年的公務員考試中出售答案。但是在案證據中并沒有證據證明2018年事業單位考試相關的組織文件,在刑事案件中僅基于幾名被告的筆錄就證明一場考試是否屬于“法律規定”的考試?另外其出售的答案也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是否為該場考試的答案,更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明知不是該場考試的答案而稱為該場考試的答案而出售。上述證據不僅涉及此罪與彼罪的問題,還涉及罪與非罪的問題。
因此,辯護律師在閱卷時必須通過庖丁解牛的方式將證據拆解為一個個可以對應到構成要件要素的證據。這樣,才能為后續的精準辯護、有效辯護打下一個良好的基礎。
第五步,重構證據體系。在經歷過構成要件要素和證據的分解后便需要對整個證據體系進行重新構建。可以通過列表的方法將能證明通過構成要件要素的證據一一列舉,以此構建證據體系,從而進一步分析。
橫向上對同一要素對應的多個證據進行矛盾性對比,若全部證據具有一致性則可以認為該要素得到了清晰而準確證明的結論,若存在矛盾則需要結合其他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如無其他證據證明則通過證據證明力的方式予以確認。例如,被告人和被害人陳述不一樣時,且被害人作出的是有利于被告人陳述時應當認為被害人的陳述具有更高的證明力。也可以通過證據規則來判定證明力的大小,例如,物證、書證的證明力是高于言詞證據的。
縱向上對整個證據體系進行分析。首先看是否有構成要件要素對應證據的缺失,其次看證據體系的邏輯結構是否嚴密,最后看證明體系是否符合常理。以上任意一步若存在問題,則辯點就產生。在一起電信詐騙案中,因被告人和同案被告在案發時有經濟上的往來,彼此都已承認了轉賬取現的行為。但是,筆者在重新梳理各行為時間節點時發現,同案被告交付現金給我方當事人的時間是中午12點,而被害人被詐騙的時間是下午3點。偵查機關在詐騙罪無法查證的情況下轉而指控被告人卡內短時間內有大額資金流轉構成洗錢罪。筆者針對“上游犯罪查證屬實”這一要素展開辯護,同樣因為證據的缺失最后在羈押近10個月后檢察機關作出存疑不訴的決定。
在筆者辦理的案件中構成要件要素對應證據的缺失是常見情況,邏輯結構存在問題主要是出現在詐騙類案件中。以上兩點問題是最有利擊潰指控邏輯的,合理性問題在實踐中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違背常理才有可能被采納。
有效辯護的理念和方法:基于構成要件要素重構證據體系 作者簡介
丁澤根
西南政法大學法律碩士,盈科全國青年工作委員會委員、中共北京盈科(昆明)律師事務所委員、盈科西南區域刑民交叉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盈科昆明管委會副主任、盈科昆明止善刑事團隊創始人,同時多次榮獲盈科律師事務所優秀刑事律師、優秀共產黨員等稱號。執業后,始終專注于刑事辯護,辦案類型廣泛且不乏大案要案,尤其擅長于經濟與職務類犯罪辯護,具有豐富的刑事法律實務經驗,多件代理案件獲無罪、不起訴、緩刑,承辦案件多數取得良好辯護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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