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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重復起訴認定標準實證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2656012
- 條形碼:9787302656012 ; 978-7-302-65601-2
- 裝幀:平裝-膠訂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民事案件重復起訴認定標準實證研究 本書特色
本書主要從實踐、規范與理論三個方面,對重復起訴認定標準進行了詳實地考察并作出了創新性地理論建構。首先,在實踐方面,本書通過對一定數量裁判文書具體內容地剖析,收集并歸納出了詳細的實踐數據。例如,法院認定是否構成重復起訴時的法條援引情況、所適用認定標準的類型化數據以及認定標準中各要素的具體適用情況,前后訴當事人數量或者訴訟請求不同時法院認定情況,法院對訴訟標的所含內容的表述情況等;其次,在規范方面,本書對有關重復起訴認定標準的國內外規定作出了介紹與比較性分析。例如,亦明確規定認定重復起訴要素的《俄羅斯聯邦民事訴訟法典》與《澳門民事訴訟法典》,僅為籠統地規定禁止重復起訴的我國臺灣地區“民事訴訟法”、《德意志聯邦民事訴訟法》、日本《民事訴訟法》以及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后,在理論建構方面,針對訴訟標的要件本身所存在的實踐樣態不一、理論分歧不斷等問題,創新性地提出將訴訟標的排除在外,以當事人、訴訟請求要件作為重復起訴認定標準的理論觀點。此外,為減少重復起訴問題,進而有效避免重復起訴認定標準的適用混亂,主張引入訴的預備合并制度、確定中間判決制度、建立強制反訴制度,以適當擴容一次性糾紛解決機制,得以從源頭上降低重復起訴出現的幾率。
民事案件重復起訴認定標準實證研究 內容簡介
本書以實踐中重復起訴認定標準的運行現狀為出發點,針對訴訟標的要件所存在的認定作用不顯、具體內涵不明等問題,以法的秩序價值、效率價值與公正價值之有效平衡作為確定重復起訴認定標準的基本原則,主張確立以當事人、訴訟請求要件為積極要素、新的事實要件為消極要素的重復起訴認定標準,而應將訴訟標的要件予以刪除,并通過明確當事人相同僅指實質相同、訴訟請求實質性比較標準、新的事實要素的內涵與外延進一步完善認定標準體系。
民事案件重復起訴認定標準實證研究 目錄
導言
一、 研究背景
(一)有關重復起訴認定標準的國內外規定
(二)重復起訴裁判文書情況
二、 國內外研究現狀
(一)我國大陸學者的相關研究
(二)我國臺灣地區學者的相關研究
(三)國外學者的相關研究
(四)現有研究成果的不足
三、所要研究的主要問題 **章民事案件重復起訴認定標準規定和理論依據
**節我國有關重復起訴認定標準的規定
一、 2015年《民訴解釋》之前司法實踐中的重復起訴認定標準
(一)審判解釋和司法文件中體現的*高法院對重復起訴認定標準的看法
(二)*高法院在個案中對重復起訴認定標準的看法
二、 2015年《民訴解釋》中重復起訴認定標準
第二節域外重復起訴認定標準
一、 羅馬法中的重復起訴認定標準
二、 大陸法系中的重復起訴認定標準
三、 英美法系中重復起訴認定標準
四、 重復起訴與一事不再理
五、 確定重復起訴認定標準應遵循理念——法的秩序價值、效率價值與公正價值之間的平衡
本章小結 第二章我國重復起訴認定標準運行現狀
**節重復起訴認定標準運行總體情況
一、 裁判文書援引法律條文情況分析
(一)裁判文書是否援引法條情況
(二)法條援引的具體情況分析
(三)沒有援引法條的具體情況分析
二、 前訴裁判內容對認定重復起訴的影響情況分析
(一)重復起訴類型分布情況
(二)前訴裁判不同內容與后訴是否構成重復起訴之比較分析
(三)不同裁判內容情形下的重復起訴認定結果情況
三、 重復起訴各要素適用情況分析
(一)裁判文書中所涉重復起訴要素情況
(二)當事人對各重復起訴要素的爭議情況
(三)法院認定構成重復起訴的模式
四、 裁判文書對重復起訴說理情況分析
(一)裁判文書是否說理情況
(二)不同認定結果情形下的法院說理情況
(三)重復起訴不同認定模式下的說理情況
五、 不同審級對重復起訴認定結果分析
(一)不同審級法院認定結果的總體情況
(二)不同審級法院認定結果相同而理由不一致的表現形式
(三)不同審級法院之間認定結果相反的具體情況
第二節重復起訴認定標準中當事人要素適用情況分析
一、 以前后訴當事人數量差為因素考察當事人要素的認定情況
(一)前后訴當事人數量變化與當事人要素滿足的總體情況
(二)前后訴當事人數量相同的情況分析
(三)前后訴當事人數量不同的情況分析
(四)法院認定理由與當事人數量因素相關的具體類型分析
二、 當事人訴訟地位變化情形下當事人要素認定情況分析
(一)法院針對當事人訴訟地位變化的整體認定情況
(二)原被告間訴訟地位變化的法院認定情況
(三)原被告與第三人間訴訟地位變化的法院認定情況
三、 新的當事人加入情形下針對當事人要素的法院認定情況
(一)后訴新加入當事人與前訴當事人關系的類型分布情況分析
(二)法院對新加入當事人與前訴當事人關系的認定結果情況分析
第三節重復起訴認定標準中訴訟標的要素適用情況分析
一、 裁判文書中訴訟標的要素的適用情況分析
(一)裁判文書中訴訟標的要素的涉及情況分析
(二)裁判文書中訴訟標的要素的說理情況分析
二、 法院對訴訟標的所含內容的表述情況分析
(一)法院說理時對訴訟標的內涵的表述情況
(二)法院直接使用其他元素替代訴訟標的的情況
三、 對同一案件的訴訟標的要素不同審級法院的理解情況
(一)二審裁判文書中不同審級法院對訴訟標的要素的認定情況
(二)再審裁判文書中不同審級法院對訴訟標的的認定情況
第四節重復起訴認定標準中訴訟請求要素適用情況分析
一、 訴訟請求在認定重復起訴時所起作用情況分析
二、 訴訟請求要素形態情況分析
(一)訴訟請求要素形態總體情況分析
(二)訴訟請求要素其他形態分析
三、 訴訟請求要素法定形態認定依據情況分析
(一)訴訟請求相同情形下的內涵情況分析
(二)實質否定前訴情形下的內涵情況分析
四、 同一案件不同審級法院對訴訟請求要素認定情況分析
五、 法院適用訴訟請求要素的說理情況分析
(一)對訴訟請求要素各種形態的說理情況分析
(二)對當事人關于訴訟請求要素爭議的說理情況分析
第五節重復起訴認定標準中新的事實要素適用情況分析
一、 對新的事實要素當事人爭議和主張及法院回應情況
(一)當事人對是否發生新的事實爭議情況
(二)法院對是否發生新的事實爭議回應情況
(三)法院主動適用新的事實要素情況
(四)法院適用新的事實要素說理情況
二、 法院對新的事實要素內涵闡述情況分析
(一)法院認定發生新的事實依據分析
(二)法院認定沒有發生新的事實依據分析
(三)法院認定新的事實對比依據分析
三、 不同審級法院對新的事實要素態度分析
(一)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對于新的事實要素的態度
(二)原審法院和再審法院對于新的事實要素的態度
本章小結 第三章我國重復起訴認定標準存在的問題
**節重復起訴認定標準總體運行困境
一、 法院裁判不當規避適用《民訴解釋》第247條
(一)法條援引視角下的規避適用
(二)認定結果視角下的規避適用
(三)認定模式視角下的規避適用
二、 重復起訴適用類型的失衡與擴張
(一)適用類型失衡情形下的訴權濫用
(二)適用類型擴張情形下的規范突破
三、 認定標準構成要素替代適用普遍
(一)法院將認定標準各要素以其他內容替代情況明顯
(二)不同裁判文書中認定標準所含要素數量差異顯著
四、 法院審查認定重復起訴態度輕怠
(一)*高法院審查與認定重復起訴時說理態度消極
(二)地方法院審查與認定重復起訴時法律效果欠佳
第二節當事人要素適用中存在的問題
一、 當事人數量變化是否影響當事人要素認定的標準不一
(一)法院在當事人數量變化情況下忽視甚至排斥當事人作為重復訴訟的判斷標準
(二)對于前后訴當事人是否相同,有的法院采形式相同標準,有的法院采實質相同標準
(三)數量變化情形下法院判斷當事人實質相同的標準存在差異
二、 訴訟地位變化情形下前后訴當事人是否相同認定不一
(一)對前后訴原被告訴訟地位相反的情形作出不同認定結論
(二)對第三人訴訟地位變化情形的當事人要素認定不一
三、 法院對存在特殊關系的當事人是否相同的認定不一
(一)法院針對法人與其分支機構是否為同一當事人的認定不一
(二)法院針對債權受讓人與原債權人是否為同一當事人的認定不一
(三)法院針對訴訟擔當人與被擔當人是否為同一當事人的認定不一
第三節訴訟標的要素適用中存在的問題
一、 法院認定重復起訴時存在訴訟標的要素弱化淡化問題
(一)法院在判斷重復起訴時對訴訟標的要素不說理
(二)法院在判斷重復起訴時不考慮訴訟標的要素
(三)法院在判斷重復起訴時明確將訴訟標的排除在認標準之外
二、 不同法院對訴訟標的內涵存在不同理解
(一)法院對訴訟標的內涵存在多種理解
(二)不同審級法院對同一案件訴訟標的內涵理解存在差異
(三)法院對訴訟標的內涵表述模糊
三、 法院對訴訟標的與訴訟請求關系認知存在差異
(一)訴訟標的與訴訟請求之間系等同關系
(二)訴訟標的包含訴訟請求
(三)法院對訴訟標的和訴訟請求混同認定
第四節訴訟請求要素適用中存在的問題
一、 對訴訟請求在重復起訴認定標準中的地位存在不同認識
(一)將訴訟請求作為唯一要素降低了重復起訴的認定標準
(二)將訴訟請求排除在重復起訴認定標準之外
(三)法院適用訴訟請求要素時說理態度消極
二、 對何謂前后兩訴訴訟請求相同存在不同做法
(一)對訴訟請求相同要素中的前訴訴訟請求擴大理解
(二)前后訴的訴訟請求相同的判斷標準不一
(三)法院對部分請求的態度影響訴訟請求相同的認定
三、 對后訴訴訟請求實質否定前訴裁判結果存在不同理解
(一)對后訴訴訟請求出現偏差性認知
(二)實質否定缺乏統一標準
(三)對前訴裁判結果含義認定不一
四、 對訴訟請求相同與后訴訴訟請求實質否定前訴裁判結果界定不明
(一)將訴訟請求要素中的一種法定形態作為另一種法定形態的判斷標準
(二)認定同時成立訴訟請求相同與實質否定的情形
(三)成立訴訟請求相同抑或是實質否定的差異理解
五、 構成重復起訴的訴訟請求要素其他形態的認定
(一)其他形態的認定造成重復起訴認定的肆意擴張
(二)其他形態的存在壓縮了法定形態的適用空間
第五節新的事實要素適用中存在的問題
一、 法院對適用新的事實要素態度不一
(一)法院回避適用《民訴解釋》第248條
(二)法院主動審查新的事實要素
(三)法院對新的事實要素說理不足或不說理
二、 法院不當擴大發生新的事實的范圍
(一)將未經審理的事實作為新的事實
(二)將前訴中當事人不知情的事實作為新的事實
(三)將不履行前訴生效裁判作為新的事實
(四)將前訴一審庭審辯論終結后發生的事實作為新的事實
三、 混淆了“發生新的事實”與其他概念的區別
(一)新的事實要素與新的證據混淆
(二)新的事實要素與訴訟請求要素混同
(三)新的事實要素與訴訟標的要素混同
四、 相同情形是否屬于“發生新的事實”不同審級法院存在不同做法
本章小結 第四章我國重復起訴認定標準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節法官未嚴格依法裁判和有關理論混亂
一、 法官未嚴格適用有關重復起訴標準的規定
二、 法官釋法說理意識有待提高
三、 有關重復起訴的理論混亂
第二節重復起訴認定標準各要素概念不明確
一、 當事人相同標準不明確
(一)當事人的外延不明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否屬于當事人不明確
(二)“當事人相同”是否包括當事人不完全相同不明確
(三)當事人相同是實質相同還是形式相同不明確
二、 訴訟標的相同標準不明確
(一)理論上對訴訟標的舊實體法說表達不一
(二)訴訟標的舊實體法說未被嚴格遵守且訴訟標的學說眾多
(三)訴訟標的與民事案件案由之間關系認識模糊
三、 訴訟請求要素不明確
(一)對何謂訴訟請求存在不同的理解
(二)訴訟請求要素**種法定形態中“相同”不明確
(三)“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模糊
(四)現有規定無法涵蓋司法實踐中訴訟請求要素的全部形態
四、 新的事實要素不明確
(一)“新的事實”內涵界定不明確
(二)“新的事實”外延界定不明確
(三)“發生新的事實”時間起點不明確
(四)新的事實要素適用態度不明確
(五)起訴程序與其他程序銜接不暢
第三節對重復起訴認定標準各要素之間關系存在不同認識
一、 訴訟標的與訴訟請求
(一)訴訟標的與訴訟請求區別說
(二)訴訟標的與訴訟請求同一說
(三)有條件的區別說或有條件的同一說
二、 訴訟標的與案件事實
(一)包含關系
(二)等同關系
(三)并列關系
第四節糾紛一次性解決機制容量不足
一、 糾紛一次性解決機制與重復起訴認定標準
(一)糾紛一次性解決機制的含義
(二)糾紛一次性解決機制與重復起訴認定標準
二、 訴的預備合并制度的缺失
三、 強制反訴制度的缺失
(一)前后訴分別請求肯定與否定法律關系的效力
(二)后訴訴訟請求否定前訴訴訟請求所依據的法律關系
(三)前后訴針對同一法律關系項下給付義務的爭議
四、 中間判決制度的缺失
(一)中間判決的定義
(二)中間判決與糾紛一次性解決理念
本章小結 第五章我國重復起訴認定標準的完善
**節重構我國重復起訴認定標準
一、 我國關于重復起訴認定標準的理論和實踐
(一)我國學界關于重復起訴認定標準的爭議
(二)我國實踐中對重復起訴認定標準的做法
二、 域外關于重復起訴認定標準討論
(一)大陸法系學者對重復起訴認定標準的看法
(二)英美法系學者對重復起訴認定標準的看法
(三)反對引入日本法和我國臺灣地區法中既判力理論的理由
三、 訴訟標的不應成為重復起訴認定標準
(一)實踐中許多法院在判斷是否構成重復起訴時未考慮訴訟標的要素
(二)訴訟標的的內容不確定
(三)訴訟標的的實體法說不能解釋第三人撤銷之訴與執行程序中的異議之訴
(四)與重復起訴相類似的重復仲裁認定標準中不存在類似訴訟標的的概念
(五)訴訟請求要素和新的事實要素可以取代訴訟標的要素的功能
第二節完善當事人要素的建議
一、 當事人的范圍明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不屬于當事人
二、 作為重復起訴要素的當事人相同僅指實質相同
三、 前后訴當事人實質相同中“相同”的界定
(一)前后訴當事人相同的表現類型
(二)后訴未加入新的當事人情形下的“相同”界定
(三)后訴加入新的當事人情形下的“相同”界定
四、 前后訴當事人實質相同的判斷標準
(一)法人與其分支機構的獨立性
(二)特定繼受之適用要件的明確
(三)訴訟擔當規范的確立
第三節完善訴訟請求要素的建議
一、 訴訟請求的界定
二、 明確部分請求制度
三、 后訴訴訟請求比較對象的統一
四、 明確前后兩訴訴訟請求實質性比較標準
五、 成立重復起訴的訴訟請求要素的形態
(一)前后兩訴訴訟請求之間關系的類型
(二)重復起訴中訴訟請求要素形態的內涵界定
第四節完善新的事實要素的建議
一、 “新的事實”的提法優于“事實相同”
二、 “新的事實”的內涵界定
三、 “新的事實”的外延明確
(一)“新的證據”不等于“新的事實”
(二)未經審理的事實不屬于“新的事實”
(三)當事人不知情的事實不屬于“新的事實”
四、 明確“發生新的事實”的時間起點
五、 明確新的事實要素的適用條件
(一)法院充分回應當事人的爭議
(二)法院應當將新的事實要素作為主動審查事項
六、 完善起訴程序與其他程序的銜接
(一)起訴程序與執行程序銜接
(二)起訴程序與再審程序銜接
第五節建立與重復起訴認定標準相適宜的糾紛一次性解決機制
一、 糾紛一次性解決的含義
二、 引入訴的預備合并制度
(一)訴的預備合并與合并審理
(二)引入訴的預備合并的現實需要
三、 建立強制反訴制度
(一)強制反訴制度可擴大糾紛一次性解決機制的容量
(二)強制反訴制度與重復起訴認定標準的協調
四、 確立中間判決制度
(一)引入中間判決的現實基礎
(二)中間判決制度與我國已有制度功能不重復
(三)中間判決對糾紛一次性解決之意義
本章小結 附表
附表一重復起訴總體運行情況
附表二適用《民訴解釋》第247條裁判文書樣本
附表三適用《民訴解釋》第248條裁判文書樣本 結語 后記
民事案件重復起訴認定標準實證研究 作者簡介
王國征,河南原陽人,男,漢族,1965年生,中國人民大學訴訟法學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理論博士后。在《中國法學》、《法學家》、《中國人民大學學報》等刊物發表學術論文40多篇。主要著作有:《民事訴訟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主編)、《民事訴訟法》(科學出版社2008年版)(主編)、《民事證據法學》(湘潭大學出版社2015年版)(獨著)、《侵權法中證明責任價值取向研究》(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獨著)、《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9年版)(合著,排名第一)。現任湘潭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湖南省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等,曾獲“青島市首屆百名優秀引進人才”等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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