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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格權糾紛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29767
- 條形碼:9787521629767 ; 978-7-5216-2976-7
- 裝幀:字典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4】人格權糾紛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 本書特色
匯集十年精華 展現裁判思維 促進適法統一 根據*新的案由規定進行編排,細分欄目,快速查詢 法官撰寫“法官后語”,提煉裁判規則,分析法律適用方法 實務性:一本為新型疑難法律適用問題提供解決方案的司法實務參考用書 工具性:一部可以查閱人民法院類型化裁判規則的小全書 【增值服務】內附精美書簽,掃描其中二維碼,即可免費使用“中國法院年度案例系列”往年同類案例數據庫。
【4】人格權糾紛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 內容簡介
本次出版的年度案例集成是以人格權糾紛年度案例2012年至2022年的各個分冊的內容為基礎,選取具有典型意義的精品案例,全面涵蓋該領域常見糾紛內容。本書內容以同類案由做分類進行精選整理并調整,按照由近及遠的時間順序進行編排,使其符合民事案件以及行政案件新案由的規定,更符合民法典以及其他新法的要求。本書既是對10年司法數據的總結,也是對我國司法進程的反映,能幫助讀者節約查找和閱讀案例的時間,獲得真正有用的信息,為法官、檢察官、執法人員、律師、法律顧問辦理相關案件以及案件當事人處理糾紛推薦參考書。
【4】人格權糾紛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 目錄
一、生命權、 身體權、 健康權糾紛
(一)未成年人損害賠償糾紛
001未成年人校園傷害案件中學校責任比例的確定
——石某訴育某學校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
002未成年人高空拋物致人死亡的責任承擔
——趙某忠等訴王某一等生命權案
003過失相抵規則在涉校園欺凌侵權案件中的適用
——王甲訴王乙等侵犯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
……
(二)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損害賠償糾紛
021涉多重法律關系情形下侵權責任主體和責任比例的確定
——韋某明等訴覃某年、錫材料公司生命權案
022養老服務業人身損害賠償責任認定
——陳某芬等訴某老年公寓生命權案
023水庫管理者對于在水庫游泳者無安全保障義務
——黃某麟、劉某花訴貴港市某水庫管理局生命權案
……
(三)過錯的認定
068委托監護期間被監護人受到損害的責任認定及分配
——曹某某訴姜某某、何某平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
069存疑民事法律事實的司法認定和相應責任承擔
——潘某清訴新某公司、福某公司健康權案
070導游接受非法經營的旅行社委派參與旅游經營行為的侵權責任認定
——王某占訴溫某霞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
……
(四)因果關系的認定
(五)其他
二、 姓名權糾紛
三、 肖像權糾紛
四、 名譽權糾紛
五、 一般人格權糾紛
【4】人格權糾紛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 節選
007學生代表校方參加體育比賽受到損傷時學校責任的認定 ——張某訴××中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書字號 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法院(2018)京0118民初4458號民事判決書 2.案由: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3.當事人 原告:張某 被告:××中學 【基本案情】 張某系××中學高三學生。2017年12月16日14時許,張某在代表××中學參加密云區教委組織的籃球比賽過程中因和對方球員發生碰撞而受傷,后被送醫治療,住院治療10天,共計支出醫療費79795.71元,該費用經北京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費用報銷、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理賠后,剩余自付部分為45418.41元,張某另有其他治療費用531.82元,以上合計45950.23元。張某認為其系代表××中學參加比賽受傷,××中學作為籃球比賽的組織者和受益人,未盡到教育、管理、保護義務,應賠償其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因受傷不能正常上學請老師單獨補課的補課費等全部經濟損失。 【案件焦點】 ××中學是否應當對張某在代表其參加比賽中所涉損傷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張某雖系在××中學組織下參加比賽,但亦屬于自愿參加比賽。案涉事故發生時,張某已經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本人理應對籃球活動具有較強的肢體對抗性和可能造成人身損害的風險性有所預見并應當對因此產生的后果自行承擔部分責任,故酌定張某自擔責任比例為20%。其次,××中學組織張某代表學校參加籃球競技比賽,賽前進行了必要的安全教育,制定了相關預案,在張某受傷時對其傷情進行了必要的救助,根據現已查明事實,難以認定××中學對于張某受傷一事存在過錯。但張某受傷是在為實現××中學所期待的榮譽過程中導致,故即使××中學對張某受傷一事并不存在過錯,無需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作為張某參賽的受益人,仍應承擔受益人的補償責任,對張某之合理損失作出一定的經濟補償。綜上,酌定由××中學對于張某的合理損失承擔80%的補償責任。 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條、《*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中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補償張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補課費等共計49320元; 二、駁回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本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后語】 籃球或足球等活動是具有高度危險和激烈對抗性的競技體育運動,決定了參賽者難以避免地存在潛在的人身危險,是可能出現人身傷害后果的,參加比賽的人員都應當意識到在比賽中有可能傷及他人,也可能被他人所傷。參賽者自愿參加此類高度危險性的體育運動,應視為一種甘冒風險行為,除非行為人有嚴重違規行為或者故意加害行為。因此,在體育競賽規則和道德規范中,對于沖撞雖可能被判犯規而對參賽人判罰,但對因這種沖撞造成人身傷害的,致害人一般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主要是由“受害人同意”構成責任阻卻這一民法原則所決定的。 所謂受害人同意,是指受害人參加某種活動時,其事先作出甘愿承擔某種損害后果或致損風險的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當出現這種損害或致損事實后,致害人即可據此抗辯,免除其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雖然沒有明文規定受害人同意屬于免責事由,但體育競賽中致害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已是約定俗成,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新增了在風險性文體活動中的自甘風險原則,其中**款明確了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運動員在體育比賽中出現人身損害事故,致害人雖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運動員所代表的單位應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這是因為體育比賽可以為單位帶來一定的榮譽感,單位是比賽的受益人。所謂受益人的補償是指因受害人受損害的事件而受有利益的人,于受害人不能得到足額賠償時應當分擔損害或者給予受害人一定補償。《*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百五十七條對受益人的補償責任作了明確規定,即:“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本司法解釋雖已失效,但在新的司法解釋出臺前,該條文的精神亦可在審判時予以參考。 同時,學生在代表學校對外參加足球、籃球等體育競技或比賽時,學校應當考慮到相關比賽是風險性較強的體育運動,應在賽前進行安全教育、賽中進行正確指導、賽后進行積極救助,盡到職責范圍內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如果學校未能盡到相關義務,導致學生發生意外傷害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那么學校就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本案中,張某自愿參加籃球比賽,實際上是向對手以及向賽事的組織者作出了允許對手進行一定身體碰撞的認可。此類競技性比賽出現相互碰撞、爭搶應屬正常現象,對方球員并不存在惡意犯規、故意沖撞等行為,應當認定為雙方當事人均無過錯,對方球員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而××中學在賽前對張某進行了必要的安全教育,制定了相關的預案,在張某受傷時對其傷情進行了必要的救助,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的義務,對張某受傷不存在過錯,也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中學作為張某參賽的受益人,應承擔作為受益人的補償責任,對張某進行酌情補償。 編寫人: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法院 張帆
【4】人格權糾紛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 作者簡介
國家法官學院是最高人民法院直屬事業單位,是中國法官教育培訓的主要機構、國家最高司法智庫,是國家接待外國法官的重要基地。 最高人民法院依托國家法官學院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在最高人民法院領導下開展司法案例的生成、收集、研究和交流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秉持“服務司法審判實踐、服務法學教育研究、服務中外法學交流、服務法治中國建設、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辦院宗旨,致力于搭建國際一流的案例交流和研究平臺,有效整合各種力量和資源,匯聚全國法院法官和社會專家學者共同推進司法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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