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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工作指導(總第80輯)2021.4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37453
- 條形碼:9787510937453 ; 978-7-5109-3745-3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執行工作指導(總第80輯)2021.4 內容簡介
本輯內容包括執行工作政策與精神、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相關規范性文件、規范性文件理解與適用、案例分析、論文選登、調查分析、他山之石等,并增加民法典實施與執行工作專題。選取10篇文章系統論證執行事務理論與實務前沿問題,及9部新出臺的法律、司法解釋,緊密結合執行工作理論與實踐,能夠為全國廣大法官以及其他法律職業者提供及時、權威的執行工作業務指導和參考,對于正確理解相關規定、統一執法標準、破解執行難問題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執行工作指導(總第80輯)2021.4 目錄
推動人民法院執行工作高質量發展
深刻領悟“兩個確立”決定性意義堅決做到“兩個維護”
奮力推進江西法院執行工作高質量發展
【司法解釋、文件權威解讀】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執行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理解與適用中的若干法律問題
【*高人民法院執行局法官會議紀要】
在執行復議過程中新的司法解釋生效的應當適用該司法解釋
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查
【民事強制執行法】
執行時效的制度變革、規則適用與立法展望
【執行熱點前沿】
不動產權利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的司法處理
執行異議之訴中的權益保障和利益平衡
執行異議之訴中虛假訴訟法律適用問題研究
殊途同歸
——執行回轉中被執行人物權保護的路徑選擇
民法典視野下物權期待權的代位行使
——以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中的規則適用為中心
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擔保合同可執行性問題研究
論執行程序中當事人查找路徑之重構與完善
【調研與實證】
關于江蘇法院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體制改革情況的調研報告(2017-2021年)
關于基層法院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工作的調研報告
——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執行實務為分析樣本
【執行管理和信息化專題】
基層法院執行指揮中心的數字化架構
——以黃巖法院執行指揮中心建設為視角
【*高人民法院案例與解析】
殘疾賠償金與護理費執行問題
——田某某與賈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執行一案評析
【地方法院案例與解析】
法院應通知分配過的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
——趙某平與虞某為民間借貸糾紛執行一案評析
未辦理抵押登記情況下的執行順位問題
——江某平申請執行監督案
【執行信箱】
限制消費有關問題解答
執行工作指導(總第80輯)2021.4 節選
《執行工作指導(2021.4總第80輯)/中國審判指導叢書》: 受主權豁免思想的影響,國家賠償責任在兩大法系的確立比其他責任形式晚得多,創設至今不過一百多年的歷史。現今多數國家及地區,尤其是英美法系國家及地區,司法賠償多限于冤獄賠償即刑事賠償,對于民事、行政審判過程中的司法行為,都認可司法豁免原則,即在民事、行政審判過程中,不發生國家賠償問題。誠如學者所言,關于法律之適用及證據之取舍,難免有不同之見解,不能因其見解之不同,而令負賠償責任。我國國家賠償遵循司法豁免原則,裁判行為不屬于國家賠償審查范圍,且非刑事司法賠償相對于刑事賠償,司法豁免適用的空間更大。 2011年《*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權合理配置和科學運行的若干意見》將執行事項區分為執行實施事項和執行審查事項,2021年《*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完善執行權制約機制加強執行監督的意見》進一步規定,深化執行裁決權與執行實施權分離,據此,執行行為可以分為執行實施行為和執行裁決行為(即之前的執行審查行為)。關于錯誤執行案件的審查范圍,賠償委員會原則上對類似于裁判行為的執行裁決行為(包括審查和處理執行異議、復議、申訴以及決定執行管轄權的移轉等)不作審查,而是圍繞執行實施行為(包括財產調查、控制、處置、交付、分配等執行措施以及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進行審查。《解釋》**條通過正面列舉的方式將各類執行實施行為規定在賠償范圍之內,將執行裁決行為排除在司法賠償范圍之外,即單純的執行裁決行為未被納入國家賠償審查范圍。需要注意的是,《解釋》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執行實施行為分為采取執行措施和采取強制措施兩類,與2022年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將執行實施行為分為采取調查措施、采取執行措施和采取制裁措施的劃分方式有所不同,①但二者對于執行實施行為的范圍界定基本一致。(二)錯誤執行的具體情形錯誤執行包括違法執行和過錯執行兩種形態。違法執行基于違法歸責原則,是主要的侵權行為形態,指的是違法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損害的執行行為。過錯執行基于過錯歸責原則,是次要的侵權行為形態,指的是雖未違法但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損害的執行行為。與錯誤執行形態劃分密切相關的是歸責原則問題,歸責原則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是責任依據,即某一損害事實發生之后,是以行為人的過錯、損害結果抑或行為的違法性為依據來確定賠償責任。以行為人的過錯為依據的稱為過錯歸責原則,以損害結果為依據、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的稱為結果歸責原則,以行為的違法性為依據的稱為違法歸責原則。過錯歸責原則、違法歸責原則側重于規范行為人的行為,結果歸責原則側重于填補受害人的損失。歸責原則的選擇,實際上反映了立法者的價值取向。《解釋》繼續采取了《非刑事司法賠償解釋》的立場,即包括錯誤執行在內的非刑事司法賠償適用以違法歸責原則為主、過錯歸責原則為輔的二元歸責原則體系。有觀點認為,非刑事司法賠償適用結果歸責原則為主、過錯歸責原則為輔的二元歸責原則體系,也有觀點認為非刑事司法賠償僅適用結果歸責原則。但我們認為,非刑事司法賠償不同于適用結果歸責原則的冤錯案件賠償,前者的基礎法律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前提是一方民事主體訴諸公權力實現自己的個體權利,受到侵害的往往是財產權;后者的基礎法律關系是不平等主體之間的刑事法律關系,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國家機器運轉產生的難以避免的風險而承受了“特別犧牲”,受到侵害的往往是人身自由權甚至生命權。在這個層面的價值取向上,冤錯案件賠償更為側重對受害人的權利救濟,適用結果歸責原則,而非刑事司法賠償更為側重對公權力的行為規范,適用違法歸責原則或者過錯歸責原則。 《解釋》規定的錯誤執行包括違法執行和過錯執行兩類,考慮到錯誤執行的形態非常復雜,難以作進一步的類型化劃分和全覆蓋列舉,因此,《解釋》第二條在2016年《非刑事司法賠償解釋》第五條規定(以下簡稱原規定)的基礎上,根據近年來執行工作的發展,按照“并、優、增”的修改思路,列舉了10種具體情形。第二條第五、九、十項系新增規定,但實質新增內容僅有第十項關于違法采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消費措施的規定。該條其余6項基本沿用了原規定的內容,但表述上予以部分修改。修改和增加主要體現在:(1)**項在原規定“超出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數額和范圍執行”前增加“明顯”,以更加符合執行工作實際。(2)第四項與民法典接軌,針對優先受償權等合法權益受侵害的情形,在原規定列舉的抵押、質押、留置之外,增列“保留所有權”,并增加“等合法權益”的表述。根據該項規定,錯誤執行造成其他非典型擔保、建筑工程款等的優先受償權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也可以申請賠償。(3)第六項在原規定“不履行監管職責”前增加“故意”,以排除無人告知、人民法院確實不知查封物被侵犯的情形;增加了“怠于履行監管職責”的表述,從而將因故意不作為和因重大過失不作為的情形均予以涵括,比原規定的表述更為周延。(4)第八項在原規定的基礎上將違法拍賣、變賣中的作為和不作為情形予以概括性歸納;第九項系針對實踐中違法撤銷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損害善意買受人合法權益的執行行為作出規定,既包括單純作出執行實施行為的情形,也包括交織有執行實施行為和執行審查行為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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