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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修訂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37149
- 條形碼:9787510937149 ; 978-7-5109-3714-9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最高人民法院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修訂版) 內容簡介
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名稱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略,其余一般不省略,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簡稱《民法典》! ⑹龇、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必要時在名稱前標明其制定機關和制定、修改年份。例如,2007年《民事訴訟法》、2012年《民事訴訟法》、2017年《民事訴訟法》。但如無特別說明,2021年《民事訴訟法》不再注明修改年份,一律簡稱《民事訴訟法》。 《*高人民法院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修訂版)》全文引用法律條文時,一個條文的各個款、項之間不分段、不分行。
最高人民法院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修訂版) 目錄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年12月23日修正)
第二部分 條文釋義
**條
本條是關于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條件的規定。
第二條
本條是關于能夠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社會組織的范圍及類型的規定。
第三條
本條是關于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社會組織登記級別的規定。
第四條
本條是關于如何界定社會組織“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的規定。
第五條
本條是關于如何認定社會組織“無違法記錄”的規定。
第六條
本條是關于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管轄的規定。
第七條
本條是關于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跨行政區劃集中管轄的規定。
第八條
本條是關于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起訴時應提交的相關材料的規定。
第九條
本條是關于法院向原告釋明增加有關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訴訟請求的規定。
第十條
本條是關于人民法院受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后的公告程序以及公告后其他主體參加訴訟程序的規定。
第十一條
本條是關于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支持起訴的規定。
第十二條
本條是關于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與行政監管的銜接制度的規定。
第十三條
本條是關于被告拒不提供環境信息法律后果的規定。
第十四條
本條是關于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調取證據和依職權委托鑒定的規定。
第十五條
本條是關于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專門性問題提出意見的規定
……
第三部分 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
第四部分 公益訴訟文書樣式
最高人民法院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修訂版) 節選
《*高人民法院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修訂版)》: 一、我國社會組織的管理體制概述 。ㄒ唬┥鐣M織管理體制的現狀分析 從1989年《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頒布以來,我國對社會組織實行“歸口登記、雙重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 w口登記是指除法律法規明確免予登記的組織外,所有社會組織統一由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當然,因為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在法律性質、設立條件以及業務范圍等方面存在一些差異,登記的級別要求也不一致。其中,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具體而言,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由國務院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且只有這一級登記的全國性社會組織的名稱才能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由所跨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基金會的要求則更為嚴格,只能在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具體而言,全國性公募基金會,擬由非內地居民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會,原始基金超過2000萬元、發起人向國務院民政部門提出設立申請的非公募基金會以及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的代表機構均由民政部登記,其余基金會在省級民政部門登記。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要求*為寬松,可在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進行登記,但其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 ‰p重管理是指登記管理機關與業務主管單位共同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各級人民政府與社會組織業務相應的主管部門或政府授權的組織,根據行業、學科或業務范圍的不同,作為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應當說,雙重管理體制的存在,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制約社會組織的發展,尤其一些民間組織,因為可能很難找到對口的業務主管單位,就無法通過在民政部門登記獲得合法的社會組織的地位。具體到環境公益訴訟,污染企業往往是當地的納稅大戶,受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以當地政府為主管單位的社會組織也可能很難順利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因此,我國社會組織改革的重點就在于理順政府與社會組織的關系,真正發揮其在提供公共服務、保障和改善民生、維護社會公益、參與社會治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旨壺撠熓侵干鐣M織依照行政層級管理,全國性社會組織由民政部登記,地方性社會組織由相應的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跨區域的社會組織由共同的上一級民政部門登記。這種分級負責的體制也是《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重要基礎! 。ǘ┥鐣M織管理體制的改革方向 近些年來,隨著社會組織的作用逐漸被認識,改革社會組織管理體制的呼聲也越來越高。黨的十八大提出“加快形成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組織體制”,“引導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黨的十八屆二中全會和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提出了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的任務。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就激發社會組織活力提出重要意見,主要包括:一是理順政府與社會組織的關系,逐步實現政社分開,強化行業自律;二是重點培育、優先發展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成立這些社會組織,直接向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不再需要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三是適合由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和解決的事項,交由社會組織承擔:四是強化社會管理能力建設,推動社會組織完善內部治理結構;五是堅持積極引導發展、嚴格依法管理的原則,建立健全統一登記、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分級負責、依法監管的社會組織管理體制等。這些改革措施有利于促進社會組織尤其是環境保護社會組織的發展,降低其設立門檻,政社分離的改革目標更是可以為環境保護社會組織提起公益訴訟掃清障礙,真正實現公益訴訟所蘊含的社會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功能。通過參與公益訴訟,社會組織的專業能力將逐步增強,內部管理也會逐步規范,在環境保護方面形成政府、社會組織和司法機關良性互動的局面。 二、具有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社會組織的登記級別 。ㄒ唬┯蛲饬⒎ㄇ闆r及我國《環境保護法》的修訂過程 環境公益訴訟的提起雖是為了滿足公益目的,但若訴權的賦予太過寬松,將可能不當影響行政機關執法資源的調配,亦可能致使大量無關公益的案件涌入法院,增加法院的負擔,使得法院不堪重負:同時缺乏應對專業技術性強、損害計量比較復雜環境糾紛能力的原告事實上也難以勝任環境公益訴訟。基于此,通過登記注冊的要求對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范圍進行一定程度的限制,是其他國家和地區較為普遍的做法,尤其是很多歐洲國家如德國、意大利、瑞典、比利時等,都規定只有那些已經注冊或者經過政府有關部門認可的環保團體才有資格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所不同的是,有的國家只在部分訴訟程序上要求這一要件;有的國家規定環保團體只能在認可它的地區提起公益訴訟;有認可要求的國家通常都為獲得認可規定了一定的標準,有的還要求環保團體提交一定的證明資料。具體而言,在德國,提起公益訴訟的環保團體需經州或者聯邦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證,如環保團體事務僅限于一個州,只需州環保局審批,如事務涉及全國范圍或者國外的機構,則需經聯邦環保部門審批。目前,得到聯邦認可資格的環保團體有21個,其中有兩個環保團體在環境公益訴訟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每年提起的訴訟在20-30件之間。意大利于1986年制定《關于建立環境部和環境賠償事務的規定》,在特別立法中引入了環境團體公益訴訟。該法第13條第1款和第18條第5款規定,環境部長根據環境團體的目標綱領及其章程所建立的內部民主結構及其持續活動、外部關聯性等,所確定的全國性和至少覆蓋5個地區的環境團體,可以提起環境賠償訴訟以及向行政法庭申請停止不合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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