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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征兵工作條例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34181
- 條形碼:9787521634181 ; 978-7-5216-3418-1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征兵工作條例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21年8月20日修訂通過,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該法共十一章、六十五條,對兵役登記、平時征集、士兵的現役和預備役、軍官的現役和預備役、軍隊院校從青年學生中招收的學員、戰時兵員動員、服役待遇和撫恤優待、退役軍人的安置、法律責任等內容作出規定。現行《征兵工作條例》,自1985年發布施行以來,對建設鞏固國防發揮重要作用。該條例共十章、五十五條,規定了兵役登記、體格檢查、政治審查、審定新兵、交接新兵、運輸新兵、檢疫、復查和退兵、經費開支等方面做出規定。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國征兵工作制度,針對征兵工作出現的一些新情況,以及國防和軍隊建設的新形勢新要求,亟需修改完善征兵工作條例。修改的主要內容為明確征兵工作的指導思想和任務目標、完善征兵工作體制機制、規范征兵工作程序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征兵工作條例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
征兵工作條例(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征兵工作條例 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決定》**次修正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2021年8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5號公布 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 錄 **章 總 則 第二章 兵役登記 第三章 平時征集 第四章 士兵的現役和預備役 第五章 軍官的現役和預備役 第六章 軍隊院校從青年學生中招收的學員 第七章 戰時兵員動員 第八章 服役待遇和撫恤優待 第九章 退役軍人的安置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章 總 則 **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國家兵役工作,保證公民依法服兵役,保障軍隊兵員補充和儲備,建設鞏固國防和強大軍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圣職責。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以志愿兵役為主體的志愿兵役與義務兵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 第四條 兵役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習近平強軍思想,貫徹新時代軍事戰略方針,堅持與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堅持與國防和軍隊建設相適應,遵循服從國防需要、聚焦備戰打仗、彰顯服役光榮、體現權利和義務一致的原則。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義務依照本法的規定服兵役。 有嚴重生理缺陷或者嚴重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公民,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公民,不得服兵役。 第六條 兵役分為現役和預備役。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服現役的稱軍人;預編到現役部隊或者編入預備役部隊服預備役的,稱預備役人員。 第七條 軍人和預備役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義務,同時享有公民的權利;由于服兵役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由本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 征兵工作條例 (1985年10月24日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布 根據2001年9月5日《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關于修改〈征兵工作條例〉的決定》**次修訂 2023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759號第二次修訂) **章 總 則 **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征兵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征兵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習近平強軍思想,貫徹新時代軍事戰略方針,服從國防需要,聚焦備戰打仗,依法、精準、高效征集高素質兵員。 第三條 征兵是保障軍隊兵員補充、建設鞏固國防和強大軍隊的一項重要工作。根據國防需要征集公民服現役的工作,適用本條例。 各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征兵工作職責,完成征兵任務。 公民應當依法服兵役,自覺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接受征集。 第四條 全國的征兵工作,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由國防部負責,具體工作由國防部征兵辦公室承辦。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建立全國征兵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全國征兵工作。 省、市、縣各級征兵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征兵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兵役機關和宣傳、教育、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衛生健康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組成征兵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征兵工作,承擔本級征兵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有關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的統一組織下,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征兵有關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辦理本單位和本行政區域的征兵工作。設有人民武裝部的單位,征兵工作由人民武裝部辦理;不設人民武裝部的單位,確定一個部門辦理。普通高等學校負責征兵工作的機構,應當協助兵役機關辦理征兵工作有關事項。 第五條 全國每年征兵的人數、次數、時間和要求,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征兵命令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根據上級的征兵命令,科學分配征兵任務,下達本級征兵命令,部署本行政區域的征兵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建立征兵任務統籌機制,優先保證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和對政治、身體條件或者專業技能有特別要求的兵員征集;對本行政區域內普通高等學校,可以直接分配征兵任務;對遭受嚴重災害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地區,可以酌情調整征兵任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征兵工作條例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專業出版社和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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