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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 理解與適用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36630
- 條形碼:9787510936630 ; 978-7-5109-3663-0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最高人民法院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 理解與適用 內容簡介
本書全面系統闡述《*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制定背景、條文理解,全面分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背景意義和發展趨勢,指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審理,為行政機關、各級人民法院和關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審判的各類人員提供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 理解與適用 目錄
**部分 條文全本
*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
(2020年12月23日修正)
第二部分 條文精義
**條
本條是關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起訴主體和條件的
規定
第二條
本條是關于人身損害、個人和集體財產損失以及海洋生態
環境損害不適用《若干規定》的規定
第三條
本條是關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管轄和審理機構的
規定
第四條
本條是關于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的審判組織組成人員的
規定
第五條
本條是關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起訴條件和立案材料的
規定
第六條
本條是關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中原告舉證責任的規定
第七條
本條是關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中被告舉證責任的規定
第八條
本條是關于生效刑事裁判確認的事實在關聯生態環境
損害賠償訴訟中如何認定的規定
第九條
本條是關于具有環境資源保護監督管理職權的行政機關及其
委托的機構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形成的調查報告、檢驗報告、
檢測報告、評估報告、監測數據等,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訴訟中的證據資格和證據效力如何認定的規定
第十條
本條是關于訴前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等證據材料效力的
規定
第十一條
本條是關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民事責任承擔方式的
規定
第十二條
本條是關于修復生態環境責任方式的細化規定
第十三條
本條是關于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承擔的規定
第十四條
本條是關于原告可以請求被告承擔的其他費用的規定
第十五條
本條是關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修復資金繳納、管理和使用的
規定
第十六條
本條是關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與民事公益訴訟在受理階段
銜接的規定
第十七條
本條是關于協調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和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審理程序的規定
第十八條
本條是關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或者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裁判生效后,就同一損害生態環境行為再行提起環境民事公益
訴訟或者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時,在后提起的訴訟受理條件
的規定
第十九條
本條是關于應急處置費用救濟途徑及其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訴訟案件銜接的規定
第二十條
本條是關于磋商達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條是關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裁判和經司法確認的賠償
協議強制執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條是關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審理參照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條是關于《若干規定》時間效力的規定
第三部分 典型案例
(一)2019年3月2日*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生態環境
保護典型案例
江蘇省人民政府訴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態環境損害
賠償案
(二)2019年6月5日*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人民法院
保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典型案例
1.山東省生態環境廳訴山東金誠重油化工有限公司、山東弘聚
新能源有限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
2.重慶市人民政府、重慶兩江志愿服務發展中心訴重慶藏金閣
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重慶首旭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生態環境
損害賠償訴訟案
3.貴州省人民政府、息烽誠誠勞務有限公司、貴陽開磷化肥有限
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司法確認案
4.紹興市環境保護局、浙江上峰建材有限公司、諸暨市次塢鎮人民
政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司法確認案
5.貴陽市生態環境局訴貴州省六盤水雙元鋁業有限責任公司、
阮正華、田錦芳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
(三)2020年1月9日*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長江經濟帶
生態環境保護典型案例
九江市人民政府訴江西正鵬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連新建材有限
公司、李德等7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
(四)2020年6月5日*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黃河流域
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鄭州市生態環境局與河南鑫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態環境損害
賠償司法確認案
(五)2020年9月25日*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長江流域
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王家壩河”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司法確認案
(六)2021年6月4日*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2020年度
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典型案例
河南省濮陽市人民政府訴聊城德豐化工有限公司生態環境損害
賠償訴訟案
第四部分 附錄
附錄一 新聞發布稿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
規定(試行)》新聞發布稿
(2019年6月5日)
附錄二 相關法律規定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
(2017年12月17日)
中華人民共和
*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
(2020年12月23日修正)
第二部分 條文精義
**條
本條是關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起訴主體和條件的
規定
第二條
本條是關于人身損害、個人和集體財產損失以及海洋生態
環境損害不適用《若干規定》的規定
第三條
本條是關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管轄和審理機構的
規定
第四條
本條是關于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的審判組織組成人員的
規定
第五條
本條是關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起訴條件和立案材料的
規定
第六條
本條是關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中原告舉證責任的規定
第七條
本條是關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中被告舉證責任的規定
第八條
本條是關于生效刑事裁判確認的事實在關聯生態環境
損害賠償訴訟中如何認定的規定
第九條
本條是關于具有環境資源保護監督管理職權的行政機關及其
委托的機構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形成的調查報告、檢驗報告、
檢測報告、評估報告、監測數據等,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訴訟中的證據資格和證據效力如何認定的規定
第十條
本條是關于訴前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等證據材料效力的
規定
第十一條
本條是關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民事責任承擔方式的
規定
第十二條
本條是關于修復生態環境責任方式的細化規定
第十三條
本條是關于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承擔的規定
第十四條
本條是關于原告可以請求被告承擔的其他費用的規定
第十五條
本條是關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修復資金繳納、管理和使用的
規定
第十六條
本條是關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與民事公益訴訟在受理階段
銜接的規定
第十七條
本條是關于協調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和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審理程序的規定
第十八條
本條是關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或者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裁判生效后,就同一損害生態環境行為再行提起環境民事公益
訴訟或者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時,在后提起的訴訟受理條件
的規定
第十九條
本條是關于應急處置費用救濟途徑及其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訴訟案件銜接的規定
第二十條
本條是關于磋商達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條是關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裁判和經司法確認的賠償
協議強制執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條是關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審理參照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條是關于《若干規定》時間效力的規定
第三部分 典型案例
(一)2019年3月2日*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生態環境
保護典型案例
江蘇省人民政府訴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態環境損害
賠償案
(二)2019年6月5日*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人民法院
保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典型案例
1.山東省生態環境廳訴山東金誠重油化工有限公司、山東弘聚
新能源有限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
2.重慶市人民政府、重慶兩江志愿服務發展中心訴重慶藏金閣
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重慶首旭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生態環境
損害賠償訴訟案
3.貴州省人民政府、息烽誠誠勞務有限公司、貴陽開磷化肥有限
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司法確認案
4.紹興市環境保護局、浙江上峰建材有限公司、諸暨市次塢鎮人民
政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司法確認案
5.貴陽市生態環境局訴貴州省六盤水雙元鋁業有限責任公司、
阮正華、田錦芳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
(三)2020年1月9日*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長江經濟帶
生態環境保護典型案例
九江市人民政府訴江西正鵬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連新建材有限
公司、李德等7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
(四)2020年6月5日*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黃河流域
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鄭州市生態環境局與河南鑫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態環境損害
賠償司法確認案
(五)2020年9月25日*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長江流域
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王家壩河”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司法確認案
(六)2021年6月4日*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2020年度
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典型案例
河南省濮陽市人民政府訴聊城德豐化工有限公司生態環境損害
賠償訴訟案
第四部分 附錄
附錄一 新聞發布稿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
規定(試行)》新聞發布稿
(2019年6月5日)
附錄二 相關法律規定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
(2017年12月17日)
中華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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