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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少年司法.總第46輯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34179
- 條形碼:9787510934179 ; 978-7-5109-3417-9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國少年司法.總第46輯 內容簡介
《中國少年司法》叢書設置了有關少年司法工作的政策與精神、法官論壇、改革與探索、理論與實務研究、典型案例、裁判文書以及規范性文件等欄目。 《中國少年司法》叢書的出版,旨在切實加強對少年司法工作相關問題的研究、加強對全國少年法庭工作的指導、強化相關方面的調查研究和理論探討。 《中國少年司法》叢書對各級人民法院少年審判工作、相關政法部門少年司法執法工作和有關社會組織的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工作,都有重要的指導作用。全年4輯。
中國少年司法.總第46輯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年10月17日修訂)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2020年10月16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2020年10月1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年12月26日修訂)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2020年12月22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2020年12月25日)
【理論研究】
《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的十大變化
新《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法理依歸
夯實基礎 強化責任:構筑未成年人保護的家庭防線
強制報告制度:及時保護權益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
“學校保護”章節的修訂為青少年健康成長提供更加全面細致的關愛
新《未成年人保護法》助推未成年人社會保護事業新發展
新《未成年人保護法》關于監護制度的亮點
新《未成年人保護法》的170項主要變化
【改革探索】
未成年人網絡權益司法保護的若干問題研究
進一步提升涉未成年人審判專業性
未成年人網絡保護中監護職責的履行
少年刑法之未成年人幫教制度中的社會治理路徑探究
“楓橋經驗”指引下的未成年人結對幫教制度落實研究
【規范性文件】
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2020年12月23日)
【典型案例及解讀】
*高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護令十大典型案例(節選)
*高人民法院、全國婦聯、中國女法官協會相關負責人就人身安全保護令典型案例答記者問
中國少年司法.總第46輯 節選
《中國少年司法2020年第4輯(總第46輯)》: 第五十一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出版、發布、傳播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舞臺藝術作品、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或者網絡信息,包含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應當以顯著方式作出提示。 第五十二條 禁止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或者持有有關未成年人的淫穢色情物品和網絡信息。 第五十三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刊登、播放、張貼或者散發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廣告;不得在學校、幼兒園播放、張貼或者散發商業廣告;不得利用校服、教材等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商業廣告。 第五十四條 禁止拐賣、綁架、虐待、非法收養未成年人,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性騷擾。 禁止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禁止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 第五十五條 生產、銷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藥品、玩具、用具和游戲游藝設備、游樂設施等,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上述產品的生產者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注意事項,未標明注意事項的不得銷售。 第五十六條 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安全標準,并采取相應安全保護措施。對可能存在安全風險的設施,應當定期進行維護,在顯著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并標明適齡范圍和注意事項;必要時應當安排專門人員看管。 大型的商場、超市、醫院、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游樂場、車站、碼頭、機場、旅游景區景點等場所運營單位應當設置搜尋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報系統。場所運營單位接到求助后,應當立即啟動安全警報系統,組織人員進行搜尋并向公安機關報告。 公共場所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 第五十七條 旅館、賓館、酒店等住宿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人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時,應當詢問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系方式、入住人員的身份關系等有關情況;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并及時聯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本書: 第五十八條 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經營者,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設備,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人、限入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五十九條 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煙、酒、彩票銷售網點。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彩票或者兌付彩票獎金。煙、酒和彩票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或者彩票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任何人不得在學校、幼兒園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吸煙、飲酒。 第六十條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銷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嚴重傷害的器具等物品。經營者難以判明購買者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六十一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招用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招用已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執行國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組織未成年人進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未成年人參與演出、節目制作等活動,活動組織方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第六十二條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不得錄用。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對工作人員是否具有上述違法犯罪記錄進行查詢。通過查詢或者其他方式發現其工作人員具有上述行為的,應當及時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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