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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金融創新與監管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030715579
- 條形碼:9787030715579 ; 978-7-03-071557-9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互聯網金融創新與監管研究 內容簡介
互聯網金融模式理論總結,風險形成的理論歸納梳理,各方主體內在法律關系的界定,互聯網金融行為法律性質。監管體制、監管規則的確立,立法理念與基本原則、立法指導思想及其調整對象和范圍、調整方式、立法目標等基本問題和基礎理論研究決定課題效果。互聯網金融創新及其引發的風險。互聯網金融信息不對稱,業務和服務提供者的虛擬性特征,放大了風險。互聯網金融還因缺少擔保、抵押等風險對沖機制,加之中國信用體系不健全,將危及金融穩定。互聯網金融模式發展差異與立法監管進程。互聯網金融大致有五種模式,隨著互聯網技術進步,還可能出現新的方式與模式。
互聯網金融創新與監管研究 目錄
**章 互聯網金融與風險監管的基本理論 1
**節 互聯網金融的相關理論基礎 1
第二節 傳統金融監管的理論基礎 13
第三節 互聯網金融監管的理論基礎 18
第四節 互聯網金融的本質 28
第二章 互聯網金融風險識別及風險防范 31
**節 傳統金融風險的借鑒與啟示 31
第二節 互聯網金融風險的識別、類型與特殊性 39
第三節 互聯網金融創新與風險防范的舉措 48
第三章 第三方支付的發展創新與金融監管 62
**節 第三方支付的界定及發展現狀 63
第二節 第三方支付沉淀資金的權屬與監管 73
第三節 第三方支付平臺供應鏈金融風險管理 78
第四節 第三方支付流動性、洗錢和技術風險防范 84
第五節 第三方支付中的消費者保護 89
第四章 P2P網絡借貸的風險、監管與投資者保護 94
**節 P2P網絡借貸的平臺運營風險監管、資金存管制度 94
第二節 P2P網絡借貸的風險隱蔽性特征、系統性風險防范 104
第三節 P2P網絡借貸投資者的分類與限定 108
第四節 P2P網絡借貸的信用體系建設、監管體制構建 112
第五章 眾籌的特性、發展與風險監管 118
**節 眾籌內涵闡述和特性 118
第二節 眾籌的發展現狀與發展趨勢 122
第三節 眾籌的風險識別及監管舉措 128
第四節 眾籌的投資限制與投資者保護 141
第六章 商業銀行互聯網金融創新的路徑選擇 144
**節 商業銀行體系的僵化與不足 145
第二節 互聯網金融的沖擊與促進 151
第三節 商業銀行互聯網金融化的路徑選擇 166
第七章 互聯網金融投資者保護 182
**節 互聯網金融投資者的界定及特征 182
第二節 互聯網金融投資者保護困境 189
第三節 互聯網金融投資者保護域外經驗借鑒 195
第四節 我國針對互聯網金融投資者保護的措施 201
第八章 互聯網金融糾紛解決機制 211
**節 互聯網金融糾紛解決背景 212
第二節 互聯網金融糾紛解決機制現狀 220
第三節 構筑我國多元化互聯網金融糾紛解決機制 226
參考文獻 241
互聯網金融創新與監管研究 節選
**章 互聯網金融與風險監管的基本理論 **節 互聯網金融的相關理論基礎 1971年美國納斯達克系統建立,即標志互聯網與金融結合進入運營階段;1995年,美國安全**網絡銀行成立,預示互聯網金融的拓展;1998年第三方支付平臺PayPal的成立,以及以Lending Club、Prosper為代表的P2P網絡借貸平臺和以Kickstarter 為代表的眾籌模式的建立,則標志著互聯網金融時代的全面到來。 雖然其金融服務內容與我國互聯網金融服務內容并不完全一致,但鑒于互聯網金融概念本身的寬泛性與內容外延的模糊性,其仍可以為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提供參考。國外雖然率先興起了基于銀行業與互聯網技術融合且有別于傳統銀行的創新服務,但國外學者并未提出互聯網金融這一概念,也只是將這一創新服務看作對傳統金融服務的補充與延伸,態度顯得比較理性。 2013年6月余額寶上線,打破了傳統金融競爭格局與商業模式,2013年由此被稱為互聯網金融元年,甚至有人預言互聯網金融將顛覆傳統金融格局。互聯網金融在中國的發展可以說與世界同步,2005年P2P網絡借貸平臺在英國首次出現,2007年拍拍貸隨之在中國出現。互聯網金融在中國的接受度、規模、發展進程乃至影響力,遠超包括金融創新開拓者和領導者的美國在內的其他國家。有學者研究判斷,互聯網金融在中國還處在初始狀態,標準意義上的功能鏈完整的互聯網金融還處在破殼之中。 國內互聯網金融的爆發式發展似乎助推了理論界對這一新生事物的研究熱情,與國外的理性態度相比,國內興起了互聯網金融研究的熱潮。鑒于互聯網金融在國內出現與發展時間尚短,在理論研究方面,國內學者還沒有構建起完備且邏輯嚴謹的理論體系,已有的理論文獻大多圍繞互聯網金融業務模式,對傳統金融的影響及監管與風險防范等展開研究。將國內學者現有的研究成果歸納起來,可以發現人們正嘗試建立關于互聯網金融的理論框架并處于逐步完善中。國內對互聯網金融的研究熱情,多半是源于互聯網金融市場主體與業務量的爆發式增長。如此有潛力的市場,讓人不禁認為這是一種異于傳統金融的具有原創意義的全新金融業態。畢竟與作為互聯網金融起源地的歐美國家相比,這樣的業務體量差距明顯且巨大,而增長勢頭依然強勁。互聯網金融雖沒有明確的定義,但這并不阻礙我們去尋找這一新生事物得以存在的理論依據。在互聯網金融沒有獨立理論的情況下,從傳統金融理論來理解互聯網金融是個可行的路徑。 傳統金融理論中,*重要的基礎理論是交易成本理論和信息不對稱理論。當然,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原有理論已不能完全解釋金融中介性,金融中介理論的解釋也已不再限于交易成本與信息不對稱,開始擴展到風險管理、參與成本、價值增加等方面,而理論的發展是前后相繼的。在傳統金融理論尤其是金融中介理論不斷拓展與延伸的情況下,互聯網金融能否被涵蓋解釋決定其理論空間范圍:如果能涵蓋解釋,為互聯網尋找到獨立的理論解釋的理論空間就比較廣闊;如果不能涵蓋解釋,為互聯網金融尋找到獨立的理論解釋的理論空間就比較狹小。有研究者試圖為互聯網金融尋求自身獨*的與傳統金融理論完全不同的理論,但從所提出的理論觀點來看,關于互聯網金融的理論并沒有脫離傳統金融理論的范疇,絕大多數理論依舊是站在傳統金融理論基礎上,對兩者在某些方面如交易成本、信息不對稱程度等進行比較和闡述,更具體的則表現為圍繞互聯網金融業務模式、相比傳統金融在某些方面的優勢及對傳統金融的影響等展開研究,無論學者嘗試以何種角度來解釋互聯網金融似乎都離不開金融中介理論。學者用于解釋互聯網金融的這些理論既有傳統金融理論也有新的理論,但沒有能夠獨立支撐互聯網金融的全新理論。另外,互聯網金融某些理論與傳統金融理論體現出高度重合性,這初步預示著互聯網金融在本質上與傳統金融關系的密切性與相似性。 一、金融中介理論 金融中介理論是指在市場經濟中,儲蓄—投資轉化過程是圍繞金融中介展開的,它解決的主要是金融中介為什么存在的問題。金融中介理論從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對稱的角度為傳統金融中介的存在提供了理論解釋。根據金融中介理論關注內容的變化,可將其發展大致分為古典金融中介理論與新金融中介理論兩個階段。金融中介存在的基礎從來都不是固定不變的,從古典金融中介理論關注的信用媒介理論與信用創造理論,到新金融中介理論關注的交易成本與信息不對稱,再到現階段金融中介理論強調的風險管理、參與成本和價值增加的影響,金融中介理論的發展尤其是其關注內容的變化為互聯網金融提供了一種可能的理論解釋。在邏輯上,甚至依稀可以看到互聯網金融產生與發展的必然性。 古典金融中介理論關注的信用媒介理論與信用創造理論,闡述了金融中介的信用功能(陳祖華,2012),從古典金融中介理論的視角我們可以解釋互聯網金融所具有的信用功能,但互聯網金融作為新事物,它一出現就作為一種全新的信息平臺對傳統金融中介造成沖擊,筆者認為金融業吸納了互聯網的技術優勢完成了一次華麗的轉身,形成了一種新的金融模式即互聯網金融,但是其作為投融資方交易的中間商的中介地位還是沒有發生改變,這僅僅是對其金融中介功能的錦上添花,因此,在一個全新的金融環境下去理解金融中介理論,應當從新金融中介理論關注的交易成本與信息不對稱的視角剖析互聯網金融,這也是對金融中介理論的全新理解。毫無疑問,互聯網金融的產生使金融對于信息的掌控力得到升級,具體來說,互聯網這樣一種全新的信息超強載體加盟金融領域會有效地減弱金融領域存在的信息不對稱性。信息經濟學認為相對應的市場參加者之間存在信息占有量的差異,其或是因為一方掌握專業知識,或是一方處于信息的便利地位。信息的不對稱已經成為現代經濟學認可的市場基本理論。在金融市場上,往往因信息不對稱性而耗費大量的交易成本,也正是基于此,傳統金融機構應運而生,傳統金融機構作為信息的中間商,從融資者一方獲取信息后,轉而傳遞給投資者一方,從市場交易現實來看,投資者一方往往不易獲取融資者一方的信息,而在金融機構的參與下,他們就會很快達成交易,從而節約了雙方的成本。互聯網與金融結合之后,更是強化了金融中介對信息的獲取能力、處理能力、傳遞能力。首先,互聯網技術的廣泛運用把廣大的投資者聯結在一條信息鏈條上,信息在他們之間自由暢通地傳遞,他們獲取信息十分便利,而且彼此之間還可以發出信息、共享信息,他們既是信息的生產者、傳播者,又是信息的接收者,每一個個體無時無刻、無處不在地享受著信息帶給他們的交易機會,每個人都在伺機而動。其次,隨著技術的發展與進步,特別是社交網絡、搜索引擎和云計算的發展,可以有針對性地滿足投資者對于信息的需求,并通過大數據對信息加以處理,金融中介能夠快速確定交易,轉移資金,以適應金融市場的靈活性和變動性,并且這種網絡快捷式的操作,提高了金融中介的服務效率,也極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后,金融市場千變萬化,因此對信息的獲取速度要求甚高,這也就涉及信息的傳遞。互聯網金融環境下,信息的傳遞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改善,信息的發布者可以實現意志與命令下達的同步,信息的接收者可以實現接收與決策的同步,傳播速度極快。 總而言之,互聯網金融中介作為傳統信息服務的升級版,它本身具有現實的邏輯性。互聯網作為傳統金融服務方式的技術手段,對傳統金融本身的任何內涵都沒有本質影響。互聯網金融機構在本質上可被視為一種在信息技術推動下而產生的新金融中介(皮天雷和趙鐵,2014)。在金融中介理論適用的基礎上,互聯網金融能夠迅猛發展,在于借助互聯網與信息技術高效地收集處理海量信息,進而降低信息不對稱程度并減少交易成本,即互聯網金融主要是利用技術上的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降低信息不對稱程度與交易成本,進而在與利用互聯網技術相對較少的傳統金融的競爭中獲取優勢,以更多拓展金融服務的可能性邊界。但這種服務拓展并不一定是互聯網的創造,而是傳統金融服務因為自身制度缺陷或缺乏技術,或兩者兼而有之而無法觸及的服務盲區。在一定程度上,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得益于制度紅利。正如研究者所言,中國的互聯網金融有著特定的制度紅利內涵 。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互聯網金融又具有去中介化的特征,在互聯網金融中,資金供求的期限、數量和風險的匹配不一定需要通過銀行、證券公司和交易所等傳統金融中介和市場,可以通過互聯網直接匹配。按照理論界的通說觀點,隨著證券市場的出現,融資方可以通過發行證券實現直接融資,這是金融市場的**次去中介化;如今,互聯網金融的出現,使融資方可以直接通過互聯網金融平臺獲取資金,這是金融市場的第二次去中介化。互聯網金融的去中介化過程,也在深刻影響著傳統金融業。其在互聯網技術的支撐下,去中介化速度更快,互聯網精神,即平等、開放、共享、自由選擇和去中心化在金融領域表現得尤為突出。具有這種精神的互聯網金融滿足了很多在傳統金融模式下不能享受金融服務的群體的金融服務需求,如P2P網絡借貸平臺,就為傳統金融忽視的中小企業提供了一條低門檻、低成本、高效率的融資渠道,我國傳統金融的服務對象存在巨大的群體漏洞,也為我國金融市場的第二次去中介化提供了重要動力。 交易成本與信息不對稱理論作為金融中介存在的基礎性依據,在金融交易技術貧乏的傳統金融發展時期用于解釋金融中介的存在,在邏輯與現實上可以得到相互的印證。但互聯網金融基于互聯網與信息技術的發展而來,現有的理論文獻也大都圍繞互聯網金融在減少交易成本與降低信息不對稱方面擁有的顯著優勢進行對比與闡釋。筆者認為,現有的文獻過分強調中介在減少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對稱方面的作用。如果在傳統金融發展時期,交易成本與信息不對稱作為金融中介存在的理論依據,在邏輯上具有很強的關聯度,那么在這兩項因素被互聯網與信息技術削弱的背景下,這種關聯度則已經變得很微弱了。一個直觀的現象就是,在交易成本降低,信息變得更廉價與易獲得的背景下,金融中介不但沒有減少反而隨著金融市場廣度與深度的擴展不斷增加,金融市場上人們對金融中介的依賴程度不但沒有降低,反而更加依賴于通過各種金融中介參與金融市場,在事物得以存在的因素不斷被削弱的情況下,這一事物的發展卻愈益加快,這不符合邏輯,那么必然有新的存在邏輯。因此,互聯網金融能否被金融中介理論涵蓋,其是否為新的金融中介,需要關聯度更強的理論依據。事實上,理論界已注意到并提出金融中介發展到現在已突破了交易成本、信息不對稱的范式約束,開始強調風險管理、參與成本和價值增加的影響,使金融中介理論從消極觀點(中介把儲蓄轉化為投資)向積極觀點轉變(在轉換資產的過程中,中介為*終儲蓄者和投資者提供了增加值)。如此,金融中介理論依據的擴展為互聯網金融提供了理論上的可能性。新擴展的理論依據主要有兩方面。其一,Allen和Santomero(1997)認為原有的金融中介理論視野過于狹窄,需要用風險管理和參與成本來解釋現代金融中介的存在,并提出金融中介通過業務活動、風險轉移、風險管理的方式對風險進行處理,并且金融中介通過創造穩健的金融產品,減少參與成本來吸引投資者,這實際上達到了為投資者降低風險的目的,可見減少參與成本與風險管理是殊途同歸的。金融中介的主要增值能力在于,它們具有以*低成本有效地分配風險的功能,可以實現風險的合理與有效配置。其二,Scholtens和Wensveen(2000)則認為金融中介能夠創造金融產品,并通過轉換財務風險、期限、規模、地點和流動性而為客戶提供增加值。從互聯網金融的爆發式發展來看,交易成本與信息不對稱是金融市場擴展的抑制因素,互聯網與信息技術顯著削弱了這兩個因素的作用。但事物的發展突破了原有的發展矛盾后,原來已存在的微弱矛盾會發展而成為新的主要矛盾,市場的擴張會將更多的風險囊括進來,不再是單一或少數的種類的風險而是種類繁多的風險都混合在一起了。互聯網金融在掙脫交易成本與信息不對稱的束縛后,其風險特性表現得更為上層,如法律風險、監管風險、交易風險、技術風險。風險的防范也不再是傳統的被動防御所能應對的,主動的風險配置成為必然選擇。因此,按照新增的金融中介解釋依據,風險配置成為金融中介存在的依據,進而從風險配置角度來解釋互聯網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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