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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物史觀視域下社會權利思想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7652156
- 條形碼:9787567652156 ; 978-7-5676-5215-6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唯物史觀視域下社會權利思想研究 內容簡介
社會權力的基本品質體現在其自治力與自覺力,社會權力之間或者社會權力與國家權力之間不僅是競爭的博弈關系,也存在互促合作關系。我們應引導社會權力以一種政治、經濟和文化滲透力的形式緩慢釋放與平穩運行,發揮其社會服務性與群體粘合性功能。應當通過正確的政治引導與積極地分類指導來鼓勵培育社會權力成長與伸展;通過加強專項立法,規范社會權力與國家權力之間的良性有序互動;通過嚴格防控社會權力異化和國家權力越界,在培育民主自覺同時保障社會和諧穩定。
唯物史觀視域下社會權利思想研究 目錄
(一)選題研究的緣起
(二)研究現狀的評述
(三)相關概念辨析
(四)研究的方法、框架、創新與不足
二 唯物史觀社會權力思想的生成與發展
(一)唯物史觀社會權力思想的孕育
(二)唯物史觀社會權力思想的確立
(三)唯物史觀社會權力思想的發展
三 唯物史觀社會權力思想的主要內容
(一)社會權力的存在與作用形式
(二)社會權力的演進
(三)社會權力與個人權力的辯證關系
四 西方主要社會權力唯物史觀思想檢視
(一)西語中的權力與權利概念
(二)西方主要社會權力思想及其困境
五 唯物史觀社會權力思想的中國啟示
(一)認清社會權力的作用空間
(二)確保社會權力的政治方向
(三)發揮社會權力的積極功能
(四)增進社會權力的民主活力
六 結語
附錄
論人性能力與文化自覺
社會權力的運行原理研究
我國職業體育勞資糾紛的法律規制
論教育仲裁制度的完善——兼論大學生權利救濟ADR模式引入
后記
唯物史觀視域下社會權利思想研究 節選
2.社會權力與個人權力的博弈與平衡 經濟權力中的破壞權力與整合權力在雇傭關系中表現得較為明顯,也同時反映出同屬于社會權力范疇的個人權力與組織權力的作用效果和博弈關系的差異。為了鼓勵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力或者通過獎勤罰懶嚴肅規章制度,作為資方的雇主可以考慮以加薪或者發放獎金的方式達到整合勞資關系的效果,也可以通過處罰甚至解雇的破壞性手段來實現資方自身的經濟權力。然而,這種策略選擇對于勞資雙方都是公平的,員工也可以通過破壞性的手段對資方進行反制,其中辭職是一種*為常見的方式,這種破壞方式一般只有類似于高端職業經理人或高級技工等高端雇員才會對資方造成實際影響或威脅,而對于一般可替代性較高的員工,辭職只能說是“傷敵一千自損八百”的雙刃劍。消極怠工也是勞方的一種破壞性策略,但是這種權力行使在管理考核水平較高的公司機構那里無法遁形,不久便可能被識破,資方也會相應地采取辭退的破壞性手段來對相關員工進行反報! ●R克思、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中談到,工人通過結社而達到的革命聯合代替了他們由于競爭而造成的分散狀態。①而“資本歸根到底只有通過社會全體成員的共同活動,才能運動起來。因此,資本不是一種個人力量,而是一種社會力量”②。勞資雙方的這種博弈可能在雙方各自黨同伐異的訴求下通過各自的組織行為實現效應放大化,此時博弈的雙方也不再只是老板和雇員的較量,而可能是企業聯盟與工會聯盟之間的勞資博弈。以職業體育勞資關系為例,目前在我國職業體育運動員是在準官方的運動項目協會(行業協會)指導和組織下通過職業體育俱樂部參與聯賽的方式執業。行業協會本身及其各俱樂部中的投資方與管理層在現代體育聯盟(聯賽)中代表資方,而職業體育運動員代表勞方。社會學的沖突理論認為,不同利益沖突主體的組織程度與其在互相沖突中各自的損害程度之間呈現反比關系。當下,西方等國家的職業體育發展到了一個比較成熟的階段,組織機構、法律法規相對健全,職業運動員大多依法建立了相應的運動員組織來維護自身利益。如英國在1958年成立了職業足球運動員工會,并于1960-1961年賽季組織起來成功地廢除了球員*高工資限制。①美國20世紀30年代的經濟危機使得勞資關系一度空前緊張,弗蘭克林·羅斯福(Franklin D.Roosevelt)上臺后于1933年簽署《國家產業復興法》(NIRA),明確賦予“雇員有權利組織和通過自己選舉的代表進行集體談判”的權利。⑦鼓勵職業運動員組織結社,培育運動員協會對于勞方的補強功能不僅表現在對于集體合同的談判與其他福利待遇的爭取方面,還可以在勞資糾紛救濟過程中發揮積極作用。③在這種量級的博弈中,個人權力的集合形成真正的社會權力,社會權力為各自所代表的個人(個體)權力爭取與斗爭,而個人權力與社會權力正是在這種綜合博弈中實現某種意義上的納什均衡,從而通過互相的妥協而達到一種動態的平衡。利用這種放大器和催化劑的方式,使得大多數微小的個體權力得到尊重和關注,化解了許多暗流涌動的社會矛盾,使得社會破壞性權力得到理性對沖。這種社會權力的功能實現是社會主體間的競爭關系語境下的,實際上這種模式也可以適用于社會權力與國家權力協調的過程中。這種社會權力的存在以及其運行機制的復制,能夠使得社會的總體壓力緩解,避免“可燃性”社會矛盾達到誘發社會動亂與革命的“爆炸極限”。從而避免破壞性權力的過度使用所造成的社會撕裂及社會經濟財富的大量浪費,對于在社會穩定及生產生活秩序穩定的情況下實現民主自由,以及對于社會個體的利益保護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欢鐣M織和社會團體的這種權力信托的放大器作用固然體現出其公共權力性質的一面,但是這種功能發揮的前提是它首先是一個私利益的收集器,當社會組織作為社會特殊利益訴求單元時,它所代表的是一群個體集合的特殊利益,是一種私權力的表達。正是由于權力本身的公私二重性的客觀存在,導致了社會權力可能在對成員意志進行整合過程中由于代理失真或利益差序而出現異化的可能性。除此以外,“以新法團主義方式而談判達成的政策,與保護人口中處于社會邊緣、組織程度很弱的群體的基本利益之間,是存在這沖突的”①。社會團體與社會組織在這種權力信托的表達與爭取過程中所能夠達成的公共意志也只是反映了其組織或團體內部的個人利益,而無法做到社會所有個人利益的周延化關切,那些未惠及的處于社會邊緣的其他個體的利益就會受到忽視或傷害。因而個人權力的存在不僅有合法的法律依據,也有組織群體社會權力所不能覆蓋的特殊性,因而確認與鞏固個人權力在社會權力中的地位具有重要的理論與實踐意義。 ……
唯物史觀視域下社會權利思想研究 作者簡介
陸在春,男,法學博士,安徽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兼職律師,在《法學雜志》等核心刊物上發表科研論文數十篇,參與并主持多項國家社科和教育廳社科項目,獲評2010年度“省級教壇新秀”和2020年度蕪湖市“十大法治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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