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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政策全書系列:生態環境法律政策全書【第7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30701
- 條形碼:9787521630701 ; 978-7-5216-3070-1
- 裝幀:60g輕涂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法律政策全書系列:生態環境法律政策全書【第7版】 本書特色
經典法律工具書,備受贊譽 暢銷16年,2023版全面升級 一、文本準確,收錄全面:全面準確收錄生態環境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政策性文件。 二、條旨指引,快速查找:生態環境領域核心法律,特別設置了條文主旨,便于讀者把握各條文主要內容 三、案例釋法、文書實用:注意收錄重要的生態環境領域的重要司法案例和典型案例,便于讀者靈活應用,有效處理實務問題。 四、超值附贈,動態更新:掃描圖書后勒口二維碼,進行兌換,即可在本年度(2023年)免費使用【法融】數據庫中的指定內容。 五、版式升級,裝幀精美:雙欄改為單欄,字號更大。封面特種紙印刷,精美耐用。
法律政策全書系列:生態環境法律政策全書【第7版】 內容簡介
法律政策全書作為我社的政策性文件收集全面的一套有特色的工具書,此2023年版,注意增加主要法條的條旨、具有實用性的司法解釋、政策性文件、典型案例和文書范本等等,增強其實踐參考性和指導性!渡鷳B環境法律政策全書》分冊根據國務院、國土資源部等頒布的各項法規、政策性文件,結合實務操作的需要,對我國現行有效的生態環境法律、政策進行全面、系統的梳理,通過合理的分類方便讀者檢索與應用,同時增補典型案例和文書范本。
法律政策全書系列:生態環境法律政策全書【第7版】 目錄
一、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014年4月2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
(2018年10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
(2017年12月25日)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2013年11月11日)
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
(2015年7月13日)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
(2015年4月16日)
二、環境污染防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
(2021年12月2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2020年4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2018年10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2018年8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2017年11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2017年6月27日)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
(2019年3月2日)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
(2018年3月19日)
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2018年3月19日)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2018年3月1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
(2017年3月1日)
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
(2016年2月6日)
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
(2017年3月1日)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
(2015年1月22日)
關于印發地下水污染防治實施方案的通知
(2019年3月28日)
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應用管理規定
(2019年11月21日)
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法
(2019年8月22日)
大氣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
(2021年6月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2017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7年12月29日)
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
(2016年1月6日)
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
(2020年4月29日)
三、環境影響評價與建設項目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018年12月29日)
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
(2018年7月16日)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
(2016年11月16日)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2015年12月10日)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2015年12月10日)
四、自然資源與生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
(2022年10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
(2020年1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節錄)
(2018年10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節錄)
(2018年10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節錄)
(2017年10月7日)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2018年3月1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2017年10月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2016年2月6日)
風景名勝區條例
(2016年2月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2013年12月7日)
濕地保護修復制度方案
(2016年11月30日)
五、環境標準與監測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2012年2月29日)
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
(2019年3月2日)
生態環境標準管理辦法
(2020年12月15日)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辦法
(2008年3月18日)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2007年7月25日)
關于環保部門現場檢查中排污監測方法問題的解釋
(2007年2月27日)
環境監測質量管理規定
(2006年7月28日)
六、環境執法與司法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0年12月29日)
國家林業局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林業自然保護區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7年4月28日)
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2014年12月19日)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
(2014年12月19日)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
(2014年12月19日)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2010年1月19日)
環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
(2010年12月27日
七、農村與城市環境保護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2017年3月1日)
城市綠化條例
(2017年3月1日)
農業農村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生態環境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加快推進農用地膜污染防治的意見
(2019年6月26日)
農業農村部關于深入推進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
(2018年7月13日)
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城鎮(園區)污水處理環境管理的通知
(2020年12月13日)
附錄
典型案例
……
法律政策全書系列:生態環境法律政策全書【第7版】 節選
第十五條【環境質量標準及環境基準】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地方環境質量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夜膭铋_展環境基準研究! 〉谑鶙l【污染物排放標準】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 ∈ ⒆灾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環境監測】國家建立、健全環境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統一規劃國家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 ∮嘘P行業、專業等各類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監測規范的要求! ”O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遵守監測規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谑藯l【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委托專業機構,對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價,建立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 〉谑艞l【環境影響評價】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匆婪ㄟM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诙畻l【聯防聯控】國家建立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的防治措施! ∏翱钜幎ㄒ酝獾目缧姓䥇^域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防治,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或者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 〉诙粭l【環境保護產業】國家采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環境保護技術裝備、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服務等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 〉诙䲢l【對減排企業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減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采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勵和支持! 〉诙龡l【環境污染整治企業的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改善環境,依照有關規定轉產、搬遷、關閉的,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支持! 〉诙臈l【現場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五條【查封、扣押】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第二十六條【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國家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作為對其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诙邨l【人大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對發生的重大環境事件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依法接受監督!
法律政策全書系列:生態環境法律政策全書【第7版】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專業出版社和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法律專業信息服務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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