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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8版 數字教材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0254616
- 條形碼:9787300254616 ; 978-7-300-25461-6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民事訴訟法 第8版 數字教材版 內容簡介
本書第八版遵循大陸法系規范出發型民事訴訟的法律思維傳統,深入淺出地闡發民事訴訟 法學的基本范疇和基本理論,系統、準確地闡述民事訴訟法的知識體系,引導學生初步樹立權利保護的訴訟目的觀和正當程序的價值理念,塑造他(她)們健全的程序法律思維。在內容上,結合優選人民法院2015年2月4日頒布實施的新民訴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做到“非常不錯 性”“前沿性”“規范性”“新穎性”“實用性”,力爭使本書成為民事訴訟法研習者步入民訴法學殿堂的階梯。本書主要內容包括:民事訴訟法研習方法、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法、訴與訴權、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民事訴訟受案范圍、管轄、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多數人訴訟、民事訴訟證據與證明、法院調解、臨時性救濟、訴訟保障制度、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與小額訴訟程序、民事裁判、上訴審程序、再審程序、特別程序、強制執行程序、涉外與涉港澳臺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等。
民事訴訟法 第8版 數字教材版 目錄
**章 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法
**節 民事糾紛解決機制
第二節 民事訴訟
第三節 民事訴訟法
第四節 民事訴訟法律關系
第二章 訴與訴權
**節 民事之訴
第二節 反訴
第三節 民事訴權
第三章 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節 基本原則概述
第二節 當事人平等原則
第三節 辯論原則
第四節 誠實信用原則
第五節 處分原則
第六節 檢察監督原則
第四章 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制度
**節 合議制度
第二節 回避制度
第三節 公開審判制度
第四節 兩審終審制度
第五節 陪審制度
第五章 受案范圍
**節 受案范圍概述
第二節 法院受案范圍的立法規定及存在的問題
第三節 法院受案范圍的界定
第六章 管轄
**節 管轄概述
第二節 級別管轄
第三節 地域管轄
第四節 裁定管轄
第五節 管轄權異議
第七章 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
**節 當事人概述
第二節 當事人能力與訴訟能力
第三節 當事人適格
第四節 訴訟輔佐人
第五節 訴訟代理人
第八章 多數人訴訟
**節 共同訴訟
第二節 群體性訴訟
第三節 訴訟第三人
第四節 民事公益訴訟
……
第九章 民事訴訟證據
第十章 民事訴訟證明
第十一章 法院調解
第十二章 臨時性救濟
第十三章 訴訟保障制度
第十四章 **審普通程序
第十五章 簡易程序與小額訴訟程序
第十六章 民事訴訟中的裁判
第十七章 上訴審程序
第十八章 再審程序
第十九章 特別程序
第二十章 強制執行通則
第二十一章 強制執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三章 涉港澳臺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
重要參考文獻
民事訴訟法 第8版 數字教材版 節選
《民事訴訟法(第八版)/新編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 許多國家和地區法律基本上否定“事實”或“事實情況”可以成為確認之訴的客體。例外情況是,有些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允許當事人對“特定法律事實”的爭議提起訴訟,其實體法基礎和訴訟標的是原告所享有的對特定法律事實的支配權。德國、日本等民事訴訟法設立了確認證書真偽之訴。根據《案由規定》,當事人對特定法律事實存在爭議的,也可以提起確認之訴,比如確認證券發行失敗之訴、確認公司合并無效之訴等。《案由規定》有“確認不侵害知識產權糾紛”(包括確認不侵害專利權糾紛、確認不侵害商標權糾紛、確認不侵害著作權糾紛)的案由,此類糾紛案件屬于消極確認之訴。 在確認之訴中,不論原告勝訴還是敗訴,其判決均為確認判決。但是,如果原告主張民事法律關系存在,則其勝訴判決是積極的確認判決,敗訴判決為消極的確認判決;如果原告主張民事法律關系不存在,則其勝訴判決是消極的確認判決,其敗訴判決為積極的確認判決。 3.形成之訴 形成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運用判決變動已成立或既存的民事法律關系(或民事權益)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實之訴。就請求法院運用判決變動民事法律關系(或民事權益)的形成之訴來說,其實體法基礎是原告所主張的形成權,其訴訟標的是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或原告擁有的形成權。就請求法院運用判決變動特定法律事實的形成之訴來說,比如根據《案由規定》,有請求變更公司登記之訴等,其實體法基礎和訴訟標的是原告所主張的對特定法律事實的形成權。 當事人行使形成權或提起形成之訴的目的,是使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或民事權益及特定的法律事實發生、變更或消滅。創設另一新的法律關系或法律事實的形成之訴,可稱為創設之訴。在我國,所謂的變更之訴事實上只是形成之訴的一部分,沒有包括創設之訴。 形成權包括:(1)設立性形成權,即使法律關系發生的形成權(積極形成權),如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權、優先購買權等;(2)變更性形成權,即使法律關系變更的形成權,如選擇之債的選擇權、損害賠償權人多種救濟方法的選擇權等;(3)消滅性形成權,即使法律關系消滅的形成權,如終止權、免除權、撤銷權、解除權、抵銷權、繼承放棄權等,此類消極形成權*為常見,可視為典型的形成權。 多數形成權是單純形成權或簡單形成權,即此類形成權是以形成權人單方的意思來行使,其意思通知到達相對人即發生形成效力,而無須求助于法院,也無須相對人的同意、協助或不作為,相對人只能無條件地承受形成權人對法律關系進行改變的法律后果。但是,在我國,(因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而產生的)合同變更權和撤銷權的行使方式是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方式是提起訴訟。 對于單純形成權,相對人可以行使形成抗辯權(或形成反對權)以抗辯(或反對)形成權人,由此形成權人與其相對人對于應否解除或變更法律關系及特定的法律事實發生爭議的,形成權人可以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形成效力。比如,《合同法》第96條第1款規定,相對人對解除的效力有異議的,解除權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或申請仲裁)來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對于如下形成權,諸多國家和地區法律要求通過訴訟途徑(即形成之訴)行使,比如婚姻撤銷權、婚姻解除權、收養解除權、公司決議撤銷權等,這類形成權為數不多,被稱為“形成訴權”。在我國,這類形成權也可通過其他法定途徑行使,比如《婚姻法》第11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婚姻法》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形成之訴大體上有兩類:(1)無廣泛效力的形成之訴,即其形成判決的既判力和形成力主要存在于當事人雙方之間而不具有對世效力,比如合同變更之訴、合同撤銷之訴等。(2)有廣泛效力的形成之訴,即其形成判決的既判力和形成力不僅存在于當事人雙方之間,而且具有對世效力。這類形成之訴集中于有關身份關系的人事訴訟(如撤銷或解除婚姻之訴、撤銷或解除收養之訴)、社團關系的公司訴訟(如撤銷公司股東會決議之訴)等。 有學者認為,無廣泛效力的形成之訴只不過是類似的形成之訴,真正意義上的形成之訴是具有廣泛效力的形成之訴。①此類形成之訴由于涉及人們基本的身份關系,涉及未成年人的保護或眾多人的利害關系,或為使得交易更加安全和清晰,以當事人個人意思表示來變動法律關系是不妥當的,因而許多國家法律將此類形成之訴視為涉及公益之訴而加以明文規定,要求由法院以形成判決作出統一變動。 同時具備法定性和現實性的形成權糾紛,才具有訴的利益。立法上對有廣泛效力形成之訴的規定并不普遍,僅在明文規定的特定情形中才可提起此種形成之訴(即形成之訴明定原則),并且只能對現存的法律關系提起形成之訴,因為當事人對于現存的民事實體法律關系并無爭議,爭議的只是現存的民事實體法律關系應否變更。 形成之訴進行中,由于情事發生了變化,以至于沒有繼續訴訟的必要,我國現行做法是裁定終結訴訟。比如即使獲得形成判決,也沒有實際意義,如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系自然消滅,訴訟繼續進行已無實際意義。再如,作出形成判決之前,法律關系已經發生了與當事人形成請求相同的變化,如離婚訴訟進行中,當事人在訴訟外已經合法協議離婚的。 在形成之訴中,原告勝訴的,即法院承認原告變動既存的民事法律關系的請求,此判決為形成判決;原告敗訴的,即法院否認原告變動的請求,實際上法院判決維持民事法律關系的現狀,因此此判決是確認判決。形成判決具有形成力,即對已成立或既存的民事法律關系及特定的法律事實產生變動的效力(非訟案件判決通常無既判力但有形成力)。形成判決的形成力于判決確定時,無須強制執行就可產生法律關系及特定的法律事實變動的效果。至于形成判決的形成力溯及何時,取決于具體的形成力。對于諸多單純的形成權,其形成判決的形成力溯及形成權人意思通知到相對人時。但是,有些形成判決的形成力溯及民事行為時,比如法院支持或準許撤銷合同、撤銷婚姻、撤銷公司決議等形成判決。另有些形成判決的形成力無溯及力,比如解除收養、解除婚姻等形成判決。 ……
民事訴訟法 第8版 數字教材版 作者簡介
江偉,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我國當代著名法學家和法學教育家,新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的重要奠基人暨新中國民事訴訟法典的締造者之一,國內外公認的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的泰斗。曾任中國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暨民事訴訟法專業委員會主任、中國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司法部公證律師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在民事訴訟法、證據法、仲裁法、人民調解法等研究領域取得了豐碩的學術成果,先后主持多項***和省部級重大課題,發表學術論文一百五十余篇,出版學術著作四十多部。 肖建國,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糾紛解決研究中心主任,第七屆全國十大杰出青年法學家,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兼任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詢員、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工作專家委員會委員、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主要從事民事訴訟法、證據法、強制執行法等研究,著有《民事訴訟程序價值論》等四十多部學術著作,在《中國法學》《法學研究》等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百余篇。全程參與2012年新《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的起草與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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