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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選2022年第7輯(總第173輯)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35664
- 條形碼:9787510935664 ; 978-7-5109-3566-4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人民法院案例選2022年第7輯(總第173輯) 內容簡介
《人民法院案例選》是*高人民法院早創辦的案例研究連續出版物,也是我國改革開放以后出版時間早、延續時間長、出版冊數多的案例研究書籍。創辦二十多年來,《人民法院案例選》堅持“反映審判面貌,總結審判經驗,研究審判理論,服務審判工作”的編選方針,突出“真實、全面、及時、說理”的編輯特色,從一個側面記載了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發展的軌跡,反映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面貌,展示了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成就,受到了學術界與實務界的普遍關注和喜愛,在全國法院、社會各界乃至國際上都產生了廣泛的影響、取得了良好的聲譽、得到了廣泛的認可,成為法研所乃至*高人民法院的品牌性連續出版物。 改版后的《人民法院案例選》將繼續秉承“反映審判面貌、司法水平和指導審判工作并重”的編輯方針,形成“全面、及時、開放”的編輯特色。考慮到*高人民法院發布、評析、編輯案例的說服力,改版后的《人民法院案例選》將全面收集*高人民法院以各種載體發布的各類典型案例,按照讀者普遍的閱讀習慣重新編輯,按月集中展現在讀者面前,形成“指導性案例”“公報案例”“審判指導與參考”“典型案例發布”等欄目。同時,《人民法院案例選》繼續保留經典的“專題策劃”“案例精析”欄目,展現各地法院的優秀案例和司法智慧。 此外,為增強互動性和可讀性,《人民法院案例選》增設了“域外擷英”“專家關注”等欄目。為發揮《人民法院案例選》培育思想、褒獎學術的理念,特推出“案香浮動”欄目,刊登某位法官的三至五個優秀裁判案例,挖掘其中裁判精髓,充分展現專家型法官的個人風采、人生經歷、著述思想及對司法事業的熱愛與貢獻。 為進一步適應案例工作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提高案例的質量、編寫與報送效率,《人民法院案例選》對案例編寫報送體例作了部分修改和完善,具體要求請參閱“中國應用法學網”刊載的《案例編寫體例與報送規范》。
人民法院案例選2022年第7輯(總第173輯) 目錄
舒某某訴麗水市蓮都區萬象街道大水門社區居民委員會、麗水市蓮都區人民
政府萬象街道辦事處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
——擅自跨越疫情防控設施受傷責任承擔的認定
樂某訴萬龍峽漂流公司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
——危險娛樂項目經營者對項目參與者人身損害應否承擔侵權責任的認定
方某某訴義烏市華溪森林公園旅游開發有限公司、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義烏支公司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
——景區對擅離游覽路線在非游覽區墜落受傷游客應否承擔責任的認定
晏某某訴北京健龍祥合生態農莊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
——蹦床運動中安全保障義務范圍的限定
二、案例精析
刑事
張某某職務侵占案
——竊取型職務侵占行為的性質認定
張某某等集資詐騙案
——藝術品資產份額化交易的司法檢視與刑法規制
唐某云強奸案
——對公訴機關指控中未認定情節是否惡劣情況下量刑建議的處理
楊某某敲詐勒索案
——行使正當權利與敲詐勒索區分標準的把握
姚某某販賣毒品案
——非法出售少量麻醉藥品行為的性質認定
民事
王某甲訴廣州繁星互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王某乙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
——“借名”直播中實際使用人的利益保護
高某某等訴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權糾紛案
——共享單車企業投放單車行為的性質及管理義務的界定
湖南鑫湘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訴黃某勞動爭議糾紛案
——“勞動者嚴重失職致用人單位重大損害”的司法認定
人民法院案例選2022年第7輯(總第173輯) 節選
本案例的爭議焦點是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罪。**種觀點認為,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投資者錢款的目的,至案發,藝術品投資公司收取的傭金大部分均沒有動用,也沒有揮霍、隱匿等情形。行為人雖利用免傭金賬戶自買自賣進行對倒交易,但這系一種賺取差價的投機行為。至于資產包內藝術品的價值,隨個人喜好不同而相差極大,不能以衡量一般商品價值的方法進行估價;通過案發后相關部門組織的重新估價,由于帶有不同評估人員的主觀判斷色彩而缺乏客觀性。第二種觀點認為,行為人的行為構成詐騙罪。行為人采用虛假宣傳、虛構藝術品資產包真實價值、隱瞞免傭金賬戶的存在,自買自賣進行對倒交易、控制藝術品資產包的份額價格與交易總量,造成虛假繁榮的假象誘騙投資者投資,從而騙取了投資款。藝術品的價格雖與一般商品有所不同,但不能背離市場的一般規律,藝術品鑒定人員在沒有實地驗貨的情況下直接出具評估報告,將價值僅2900余萬元的資產包虛假評估為58億余元,明顯具有欺騙性,應以詐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第三種觀點認為,行為人采用欺騙手段,以藝術品資產份額化交易為名設立資金池,吸收3.6萬余名投資者累計投入資金達110余億元,并造成1萬余名投資者損失達40余億元,無論是吸收的資金總額還是造成的損失均特別巨大,應認定為集資詐騙罪。 傳統的集資詐騙案件審理過程中,刑民如何界分始終是金融犯罪案件審理中的疑難復雜問題,司法裁判者通常從非法性、社會性、公開性和利誘性四個要件予以回應,對案件事實抽絲剝繭以便與法律規范“對號入座”。但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所帶來的行為模式的變化,民間借貸和刑事犯罪的界限更具有不同程度的模糊性和不統一性,尤其在非法集資的對象因互聯網技術呈現海量擴張的樣態下,個案的特殊性與法律規定的普遍性之間的關系越發緊張。本案作為一種新型犯罪模式,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一)藝術品資產份額化交易主體魚龍混雜 從藝術品資產份額化交易的背景流變中可以看出,多地推出了此種新型交易模式,并出現了“文化產權交易所”“文化藝術品交易所”等不同稱謂。根據我國的規定,文化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文交所)是指依法設立,集文化版權、物權、債權、股權等各類文化產權權益為交易對象的專業化、市場化平臺。而文化藝術品交易中心則主要從事文化藝術品交易服務、文化藝術品投融資服務,主要操作模式是將文化藝術品以期貨方式在交易平臺上進行交易。因存在著巨大的金融風險,國務院2011年出臺的《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以下簡稱《整頓交易場所決定》)對此緊急叫停,對份額化交易、集中競價、持續交易等交易模式有嚴格限制,必須依法設立或經國務院、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對交易的對象也要求不得超過200人,交易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5個交易日,以此方式來控制風險。但《整頓交易場所決定》頒布以后為應對禁止性規定,實踐中出現了為規避凡使用“交易所”字樣需經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準的規定,行為人以金融創新、金融改革的名義在香港等地設立交易平臺,在自貿區設立代理公司,以自貿區負面清單對此沒有禁止即可以開展藝術品資產份額化交易為由,意圖規避我國對藝術品資產份額化交易的審批,意欲以舶來品的面目出現在公眾視野,進一步混淆了交易主體,使投資者難以辨別。 (二)高度抽象的秩序法益難以證明 金融活動充滿了復雜性,合法與違法的界限并不總是那么涇渭分明,隨著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以及作為法規制對象的復雜性急速增加,當初立法時未曾出現也未曾想到的問題接踵而至,不僅給司法實務界帶來了挑戰,也給理論界帶來了研究困難,新型金融行為是否觸犯了法益或者觸犯了何種法益,因其高度抽象性而成了難以證明但也難以反駁的一個現象。1995年,我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中將金融秩序作為基本法益,金融管理秩序與金融交易秩序為法益子系統,①秩序法益觀由此生成,它奉行以國家金融秩序維護為法益選取根據的基本立場,是國家本位主義刑法觀的具體化。1997年我國《刑法》對金融犯罪進行了類型化的設置,分設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與金融詐騙罪兩節,非法集資行為主要涉及的罪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一節中,集資詐騙罪因增加了非法占有目的的構成要件而被放在金融詐騙罪一節。②上述法律規定無不凸顯了秩序法益觀的立法傾向,并在司法裁判者的心中根深蒂固。在秩序法益觀指導下,違反金融管理秩序即可以成為人罪的依據,金融犯罪龐大的資金體量導致一旦違反金融管理秩序,常常會跨越行政處罰直接進入刑事處罰,刑法被看作維護金融秩序的常用手段,民事糾紛還是刑事犯罪成為此類案件法庭上辯論的重點。但由于秩序法益的高度抽象性,裁判者無法對行為人的行為是否破壞了金融秩序作出有力的回應,辯方也無法提出有說服力的辯護主張推翻公訴機關的指控,導致“金融秩序的破壞”這一構罪要件成為法庭上聽得到但看不到的“風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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