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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性案例編撰的法理與方法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100212304
- 條形碼:9787100212304 ; 978-7-100-21230-4
- 裝幀:7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指導性案例編撰的法理與方法研究 本書特色
適讀人群 :法學研究者、法律領域《指導性案例編撰的法理與方法研究》是國內首部專門以指導性案例的編撰方法為主題的法理學著作,不僅從法理上討論有關指導性案例的編輯、撰寫、著述和敘事等方面的實施方法,闡述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方法在指導性案例編撰活動中的運用,而且以對我國指導性案例的實證分析為觀照和依托,致力于構建切合法律適用的法院指導性案例編撰方法理論,有助于深化理論界和實務界對指導性案例自身編撰原理以及其中法律方法運用等議題的討論。
指導性案例編撰的法理與方法研究 內容簡介
本書基于法律適用的視角,探索符合司法裁判要求的法院指導性案例編撰方法,尋求關于指導性案例編撰理念與技術的認識成果。除導論之外,全書在結構上分為八章。其中,**章到第三章是從總體上對指導性案例編撰的法理和方法進行論述,不僅提出并闡釋了中國法院指導性案例的“著成”特性,還以對“同案同判”證立理據的尋求為基礎說明了案例指導的制度建構原理,并在宏觀層面勾畫了指導性案例編撰對法律方法的運用脈絡及其根據;第四章到第六章是對指導性案例編撰方法具體問題的專門論述,包括指導性案例編撰對法律解釋方法的運用、指導性案例中案件事實陳述的編撰和指導性案例裁判要點的編撰。第七章是以論述非指導性案例的“指導性”為參考坐標,反思內含指導性案例編撰等方面的案例指導制度發展問題。作為附論,第八章論述了如何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指導性案例的編撰。
指導性案例編撰的法理與方法研究 目錄
導論
**章 中國法院指導性案例的“著成”
**節 指導性案例為何需要“著成”?
第二節 指導性案例的編撰及其內容分析
第三節 指導性案例編撰中的文本剪輯和要旨著述
第二章 “同案同判”的證立與案例指導的制度構建
**節 “同案同判”的意義與一般根據
第二節 作為公共判斷的司法裁判與“同案同判”
第三節 “同案同判”的制度建構與案例指導制度
第三章 法律方法與指導性案例的編撰方法
**節 法律邏輯與指導性案例的編撰方法
第二節 指導性案例編撰對具體法律方法的運用
第四章 法律解釋方法在指導性案例編撰中的運用
**節 法律解釋方法與指導性案例的編撰
第二節 法律解釋方法在指導性案例編撰中的運用構造
第三節 指導性案例編撰對法律解釋具體方法的運用
第五章 指導性案例中的案件事實陳述及其編撰
**節 案件事實的不同形態和作為陳述的案件事實
第二節 基于案件事實陳述的指導性案例運用
第三節 指導性案例制作中的案件事實編撰
第六章 指導性案例的裁判要點及其編撰方法
**節 裁判要點:從法律適用到司法規范
第二節 指導性案例裁判要點的類型
第三節 指導性案例裁判要點的形成與編撰
第七章 非指導性案例的“指導性”與案例指導制度的發展
**節 對非指導性案例“指導性”的界定與承認
第二節 非指導性案例“指導性”的實現及其方法
第三節 非指導性案例運用與案例指導制度的發展
第八章 附論: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指導性案例編撰
參考文獻
后記
指導性案例編撰的法理與方法研究 節選
《指導性案例編撰的法理與方法研究/華東政法大學70周年校慶叢書》: 二、指導性案例編撰中的案例文本剪輯 與言談的話語所具有的當下性意義相比,文本是運用文字符號等“由書寫所固定下來的話語”,對于案例文本而言同樣如此,案例的權威和效力意義就體現和展示在具體的文本中。案例文本的剪輯是對原有生效判決所進行的整理和加工,文本的剪輯直接針對被遴選出的生效裁判文書,在指導性案例編撰的具體過程中,對案例文本的剪輯一般而且至少要通過兩種步驟及方法的運用,即案件事實的剪裁和判決結果的采編。 1.案件事實的剪裁 案件事實是任何司法判決都**的構成要素,任何判決都是針對一定案件事實而適用法律的產物,沒有案件事實也就無所謂判決。案件事實是進行裁判活動的起點,是發現、評價和適用法律的出發點,究其原因,從司法方法的技術層面審視,法官要把法律適用于案件,“這只有在已發生的案件事實被陳述了之后,才有可能”,在判決事實部分出現的“案件事實”是一種作為陳述的案件事實,基于此項目的,“事件必須被陳述出來,予以整理”。基于相同緣由,以案件生效判決為基礎而形成的判例,對案件事實的要求也是極為重要而且必需的。正如楊仁壽所指出的,“實則,判例與事實不可分”,這一點無論是在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都并無不同,“故所謂‘判例’云者,應指包括事實在內之整個案例而言,絕非僅止于從判決理由中摘錄要旨數句,更易數字,即予‘著成’”。所以,把包含案件事實的生效判決編撰并確認為具有權威意義的判例,對案件事實的處理就不可避免地內含于其中。 作為以案例解釋法律的形式,中國法院指導性案例必然也要體現對原判案件事實的珍視。指導性案例以法律適用為指向,致力于實現“同案同判”,而此目標的實現著眼于個案裁判之間的融貫性和關聯性,某個待決案件與一個指導性案例是不是屬于“同案”就基于在案件事實方面的比較和厘定,即案件性質上的定性分析與案件情節上的定量分析都應以對案件事實的衡量為重要依據,案例文本中的事實無疑也提供了判斷是否應當“同判”的必要語境。由此可見,案件事實的編撰對指導性案例而言實有不可或缺的價值,否則,“故援用‘判例’時,茍將‘事實’置之不顧,又何能援用?”事實上,無論是英美法系的判例編纂還是大陸法系既有的判例匯編活動,一直有強調發布完整的判例全文的主張,而實踐上許多(特別是大陸法系)國家也出于對判例“標準化”的尋求以及對方便查詢和易于適用等經濟律的考慮,在判例編纂時對案件事實方面的處理都有去除繁雜情節的做法,使案例中的事實陳述表現為經過一定剪裁的“短篇”。 在鮮明的成文法制度下的判例編纂活動中,相對于判例制作者欲使案例效力有所拘束的事實情況,原裁判文書中的事實仍舊是“未經加工的案件事實”,為考慮案例所實現的對法律規范的解釋或補充意義,必定要依照這種目的對原案件事實進行某種程度的剪裁,將其中包含的對*終的法律解釋和案例效力不具有影響的個別情形、情勢排除于具有核心價值的案件事實之外。至于如何在技術上實現這種剪裁,拉倫茨關于法條適用中案件事實的形成方法頗具有借鑒意義。他認為,在無限多姿多彩的事件中,為了形成作為陳述的案件事實,總是要先作選擇,選擇之時,判斷者已經考量到個別事實在法律上的重要性,“毋寧必須一方面考量已知的事實,另一方面考慮個別事實在法律上的重要性,以此二者為基礎,才能形成案件事實”。在指導性案例的編撰過程中,對原生效判決文書中的案件事實,案例制作者總是也要經歷選擇,選擇與法律對特定問題的評價有重要指向的基本事實、核心事實和重要事實,既要考量這些事實對法律調整和援引適用的重要性,又要考量法律借助這些事實所追求的解釋結果的可附著性。 ……
指導性案例編撰的法理與方法研究 作者簡介
楊知文,華東政法大學科學研究院副教授、法律方法研究院研究人員,兼任中國法學會會員、中國法律邏輯專業委員會常務理事等。在《環球法律評論》《政法論壇》等期刊發表論文40余篇,出版專著3部,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項目等多項,主要研究法理學、司法理論、法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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