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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與合理:清末暫行內閣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100212847
- 條形碼:9787100212847 ; 978-7-100-21284-7
- 裝幀:7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違法”與合理:清末暫行內閣研究 本書特色
本書破除了學界對暫行內閣的既定認識,作者沒有受以往思維定式的束縛,沒有簡單地依據革命或進步史觀來對清末的暫行內閣作價值評判,而是將其放在當時的復雜歷史情境中,論述一個危機四伏、行將沒落的王朝為挽救朝運所做的自我改良和自我拯救。作者結合歷史背景,在指出暫行內閣先天的弊端和局限性的同時,強調暫行內閣是當時現實中的合理過渡,肯定其因應時代呼聲(雖然這種響應是*低程度的響應),對中國政治、法制進程推動的一面,肯定其施政時在諸多方面的作為。作者力圖通過對歷史情境、事實的還原、辨析和理解來還暫行內閣以應有的歷史地位。這無疑有助于豐富我們對歷史的認識和了解。
“違法”與合理:清末暫行內閣研究 內容簡介
清末立憲改革是中國從傳統政治向現代政治過渡邁出的重要一步,而在這其中,暫行內閣扮演了一個重要角色!肚迥⿻盒袃乳w研究》運用大量材料,對清末暫行內閣的歷史背景、籌備、建立、運行及過渡進行了全面深入的考察,對內閣部門設置、人員構成、朝野圍繞內閣設置所發生的各種博弈、不同人物在其中起的作用也進行了詳細梳理,對暫行內閣的作為、效果和社會影響也進行了客觀評述。本書稿還將暫行內閣放在更廣闊的歷史時空中,比較其與英國和日本政治轉型時期的立憲改革中內閣的異同。
“違法”與合理:清末暫行內閣研究 目錄
前言
緒論
一、選題緣起與研究思路
二、研究現狀及幾點思考
三、幾個概念的界定
四、本書主旨及研究路徑
五、資料的運用及文章的創新與不足
**章 “輿論既盛”:清末政體改革的必然
**節 傳統政治體制的淵源及其弊端
一、傳統政制的流變
二、傳統政制韻流弊
第二節 憲制理論在中國的傳播
一、議院思想在中國的擴散及其歧義
二、憲法常識在中國的宣傳及其爭議
三、朝野倡導及漸變式變革主張
第三節 中外形勢變化對清末政體改革的沖擊
一、國際形勢對政體改革的影響
二、革命黨地方暴動對立憲的推動
三、朝野的政體選擇之爭
小結:“輿論既盛,朝議亦不能不與為轉移
第二章 “改革嘗試”:清廷憲制變革的籌備與朝野之博弈
**節 新的中央與地方行政機構的籌建及沖突
一、行政、議事機構的改建
二、中央與地方的沖突
第二節 政黨與責任內閣
一、政黨觀念的傳人及宣傳
二、官紳籌建政黨的活動
三、政黨與責任內閣辯證關系的認識
四、責任內閣的選擇之爭
第三節 朝野圍繞預備立憲時限的博弈及相關反應
一、朝野圍繞預備立憲時限的博弈
二、朝野對九年預備立憲的反應
第四節 財政束縛下預備立憲的先后緩急之爭
一、捉襟見肘的財政束縛憲制的推行
二、浩繁的憲制費用牽制憲制步伐
三、言官減輕財政負擔之強音
四、清廷對憲制先后緩急的籌畫
小結:先后緩急事宜的博弈推動了憲制改革
第三章 摸著石頭過河:責任內閣的“提前頒布試辦”
**節 責任內閣的“籌畫試行”
一、丙午閣制的醞釀
二、丙午閣制的流產
三、流產后朝野力爭續辦責任內閣
第二節 續辦中籌設過渡內閣的原因及其連鎖問題
一、速設過渡內閣的原因
二、速辦過渡內閣過程中朝野的博弈
第三節 暫行閣制的擬訂
一、擬訂暫行閣制的原因
二、各省督撫、樞臣圍繞閣制草案的紛爭
三、皇族內部之間的分歧
四、頒布閣制遲緩的原因
小結:責任內閣的“籌畫試行”
……
第四章 “究應誰屬”:內閣總協理大臣的遴選及朝野之反應
第五章 唇槍舌劍:暫行內閣“試辦”中的博弈
第六章 運行實況:暫行內閣的自身建設及其運作
第七章 暫行內閣的影響和向“完全責任內閣”的過渡
第八章 暫行內閣過渡性的表現及其特征
第九章 暫行內閣的問題與成效
結束語:“違法”與合理的雙重性
參考文獻
后記
“違法”與合理:清末暫行內閣研究 節選
《“違法”與合理:清末暫行內閣研究》:四、責任內閣的選擇之爭按照歐美日責任內閣組織方法和負責對象不同,責任內閣可分為英國為代表的政黨內閣和日本為代表的帝國內閣。其中,政黨內閣是資本主義政治、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其負責的對象為議會,組織內閣“必用議會多數之黨”,以英、法、奧、意諸國為代表。而帝國內閣則對皇帝負責,組織內閣之權“操于君主”,如日本、德國內閣制。其中,李家駒通過對日本內閣制的詳細考察,主張清廷宜仿行日本內閣制。李家駒認為在日本,凡是法律、政治“皆所獨當。責問彈劾,實職其咎,議不及君”,日本內閣總理大臣在權限方面,有操縱議會之權,“本國家之主旨,以審各部政務輕重緩急而經營之,不受議會束縛,且可操縱議會”。此外,李家駒還指出,日本無論大小政務“必以有責任之官吏主之”,而各部有正副之設,因而每部“主任必歸一人。否則相互牽制推諉”。根據政黨內閣的主要功能有別,又可將其分為三類。其一,政黨節制內閣。其二,政黨組織內閣。其三,政黨監督內閣。其中,政黨節制內閣以法國和瑞士為代表,無論是立法,還是行政,均根據政黨中多數成員的意向為取舍,而內閣則“僅居于委托奉行之地位”。而政黨組織內閣則以英國和西班牙為代表,此類國家君主只具有虛位,其一切政權均掌控于內閣總理大臣之手。此外,政黨監察內閣以日本和葡萄牙為代表,其君主攬握實權,不僅享有任免官吏的特權,而且還擁有統治內閣與議會的權力,政黨與內閣負責糾正君主偏誤,均作為君主的耳目。在以上三種政黨內閣制中,自然以英國的體制*為理想。在清末,主張英國政黨內閣制的代表為梁啟超。即使民國成立后,梁啟超仍主張實行內閣制,他不僅宣稱“我國非采政黨內閣制,無以善治”,而且還結合國內實情及國外憲制發展歷程,對采取共和政體進行了充分的分析論證,認為實現共和政體的關鍵在于國民享有真正的權利,然而中國國民尚無共和之習慣,在政治革命尚未完成之前,“為政在人,無論何種政體,皆以國民意力構造之而已。我國果適于共和與否,此非天之所能限我,而惟在我之自求”。因此,梁啟超認為直接從專制政體一躍而為共和政體,實乃不合國情。有鑒于此,梁啟超宣稱中國應采取英國式的政黨內閣。梁啟超指出,“內閣誠有無上之權,而其權實受諸國民”,只有這種政黨內閣享有無上之權才會由多數人掌控,“故政黨內閣者,民權之極軌也”。同時,梁啟超還強調,政黨內閣的優點在于兩黨制互相制衡,“兩黨各標一反對之政見,而各自謂國利民福”,互相競爭。同時,梁啟超還認為政黨內閣的建立必須有四大共同信條。**,內閣不僅須以政見相同之人組織,而且其閣員必須同出一黨。第二,政府的提議案在國會未通過時,以及在國會彈劾政府或政府不被信任之時,或須解散國會,或內閣辭職,兩者必居其一。第三,禁用武力,使人人自由發表意見和審擇表決,*終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通過議案。第四,選舉須真實可靠,然后才有民意,達到真正共和之目的,而這關鍵又在于“政黨能健全發達與否”。可見,梁啟超從中國的實情出發否定了共和政體,主張仿行英國的政黨內閣制。實際上,無論何種政體,它必然是當時政治、經濟、軍事、文化綜合的結果,而非絕對的完美無缺。其中,在內閣首腦的任選方面,既有英國的議會選舉產生,又有日本君主任命的方式,甚至革命黨人倡導的美國民主共和制,總統在這方面也有極大權力。因此,駐美公使張蔭棠獲知內閣總理大臣有“廷推會選”的方式之后,根據自己對總統制有限的理解,奏稱“任命內閣總理大臣之職,非獨立憲之國此權悉屬君主,即共和之國此權亦屬于總統”。同時,為防止古代朋黨營私舞弊現象的出現,張蔭棠反對公開推選,認為內閣總理大臣的任選“必要簡在帝心,出自朝命”。此外,英國政黨內閣制是1215年《自由大憲章》以來,英國社會政治、經濟長期發展的產物,是“基之于漸進”所致,而且其民族有著銳于進取的獨立品質,這些都是英國“政制之天然趨勢”,因而英國政制并不適合清末的中國國情!
“違法”與合理:清末暫行內閣研究 作者簡介
熊元彬,湘潭大學歷史系副教授、博士生導師。教育部重點研究基地華中師范大學近代史研究所博士畢業。湖南省優秀青年骨干教師、韶峰學者學術骨干。先后主持國家社科基金、省社科重大項目等,同時參與有關近代手工業的兩項國家社科重大項目,發表論文40篇,其中CSSCI(含擴展版)核心論文30篇,多篇被“人大報刊復印資料”全文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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