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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語言與說理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30508
- 條形碼:9787510930508 ; 978-7-5109-3050-8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裁判文書語言與說理 內容簡介
隨著全面依法治國、建設法治中國進程的不斷推進,裁判文書釋法說理在提升國家治理能力方面的作用日益凸顯,成為展示人民法院公正形象的載體。從裁判文書的制作看,它是提高司法質量和審判效率的優化工程,是推進司法公正的升華工程,是提升人民群眾幸福感、獲得感的民生工程。如何進一步增強裁判行為的公正度和透明度,規范審判權行使,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威信,發揮裁判的定分止爭和價值帶領作用,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切實維護訴訟當事人合法權益,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建設和發展,是本叢書編撰力求實現的目標。 為此,我們按照優秀法官與學者相結合的原則選擇作者,按照應用研究與基礎研究相結合的原則架構叢書體系,以《裁判文書論證與說理》《裁判文書語言與說理》《英美法系裁判文書說理——以判例分析為重點》解決通用需求,而《刑事裁判文書說理》《民事裁判文書說理》《行政裁判文書說理》探討說理實踐,在總結、借鑒學界相關成果的基礎上,力求有所創新和超過,為提升法官的釋法說理能力、提高法院司法公信力和促進“說理型”社會的形成與發展提供些許智慧與經驗。
裁判文書語言與說理 目錄
**節 裁判與裁判文書
一、裁判的內涵
二、裁判文書的范疇
三、裁判文書的文體屬性
第二節 語言與裁判文書
一、語言的功能
二、語言的形式
三、語言的演化
第三節 裁判文書與語言的內在關系
一、語言是裁判文書的載體
二、語言是裁判文書的傳播介質
第四節 裁判文書的特殊語言屬性
一、裁判文書的文體屬性
二、裁判文書的結構屬性
三、裁判文書的證明屬性
第二章 裁判文書格式的語言要求
規范文本樣式
一、首部部分
二、審理程序部分
三、訴請與答辯部分
四、事實部分
五、論證部分
六、說理部分
七、主文部分
八、尾部
九、裁判文書的文體風格
十、裁判文書上網
第三章 裁判文書語言問題辨析
**節 經典裁判文書
一、古代判詞
二、革命法庭
三、當代典型
四、深化改革
第二節 裁判文書用“字”的要求和常見問題辨析
一、“其”字的用法
二、“故”字的用法
三、“了”字的用法
四、“的”字的用法
第三節 裁判文書用“詞”的要求和常見問題辨析
一、形容詞、語氣詞
二、詞語搭配
三、用詞不準
四、習慣用法
第四節 裁判文書句子中常見語法問題辨析
一、分句間邏輯關系錯誤
二、句子成分殘缺
三、句子成分多余
四、句子結構雜糅
五、任意簡化用語
六、人稱混淆
第五節 裁判文書段落中常見語法問題辨析
一、段落引導詞不當
二、句式運用不當
三、語氣不當
四、標點符號的使用過于隨意
……
第四章 裁判文書語言的邏輯屬性
第五章 裁判文書語言與繁簡分流改革
后記
裁判文書語言與說理 節選
《裁判文書語言與說理》: 四、裁判文書的邏輯思維要求 前述中我們談到了裁判文書思維與一般性思維在思維邏輯上的不同,歸根結底,裁判文書的本質是通過辨法析理評判是非、規制行為,即基于事實進行說理,圍繞法律展開論證。作為說理基礎的事實要達到充分和必要的程度,所有證據和事實也要與訟爭的焦點具有關聯性,并*終以法律為依托完成裁判過程。 (一)論點明確,論據充分 論點在法律文書中就是對案件性質、行為主體的行為事實進行分析認定后得出的結論,它直接關系到應采取什么樣的法律手段對其進行處理,所以,論點必須明確。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涉嫌(構成)犯罪,構成何罪;民事案件中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侵犯的對象是什么等,都是法律文書中的論點,它必須要直接、明確地表達出來,決不能含混。任何案件事實本身并不能顯示其客觀性與真實性,總是需要充足的證據來支持,所以,法律文書中敘述完案情事實后,就要用證據證明它的存在與真實。論據要充分,就是要求所用證據能夠足以說明所要處理的案件;證據不足,對事實就難以認定,或者會導致作出錯誤的判斷。所以,在證明案件事實時,證據的選用要恰當、合理。 (二)圍繞案情,詳略得當 法律文書運用邏輯時僅限于本案事實,要求針對案情進行分析說理和論證,一般不作聯想發揮。因為法律文書的目的不是為論證理論上的某一命題,而是要對已經認定的案情事實認定性質、分辨是非,依法得出結論。 所謂分析,是把事物分解成各個側面和各個發展階段來認識,以此來尋求事物的矛盾和差異。案情事實是一個整體,其中包括原因、結果、情節、手段、性質、社會危害性等諸多因素,若不能抓住要害闡明事實同法律的關系,便無法說明結論的正確性。所謂概括,是把事物的共同點綜合歸納起來,反映其普遍性。概括分為一般概括和特殊概括,前者是從事物的總體中抽引出普遍的內在聯系,后者則是從有限的特殊事物中尋求矛盾的普遍性。法律文書常使用特殊概括的方法來對事實的某些問題進行認定。 案件事實是定案的根據,裁判文書的說理離不開案件事實。用事說理,就是擺事實,講道理,用事實說話。既不能對已查明事實進行簡單重復,也不能脫離事實空談法律。 案情事實必須經過當庭舉證、質證、認證。只有這樣的事實才是裁判所要求的事實。主要是應對證據的采用作詳細分析,要闡明是否采用的理由。無論是查證屬實的事實,還是依法認定的事實,都應有確鑿的證據。有的文書要求具體寫明證據,并應通過對證據的分析論證,闡明事實的確鑿無疑、無可駁辯。有的文書雖不要求具體羅列說明證據,但它所列舉的事實也必須是以充分、確實的證據為依據的。重要的法律文書的理由部分,首先應通過對證據的說明和分析,論證事實的確鑿性和可靠性。當事人或律師自書或代書的重要的法律文書,凡涉及提供事實時,也必須用說明證據和分析證據的方法論證列舉事實的確鑿性。如各類訴狀中也應要做到這一點。重要的法律文書如人民法院的判決、當事人自書或律師代書的訴狀都要求用具體敘述的方法敘述證據。 (三)依據法律,觀點鮮明 法律作為國家意志的體現,每一個概念和判斷都有其確切的內涵,不能隨心所欲地作出解釋。法律文書中的說理實際上是依案說法,因此對法律的熟悉程度和理解的正確性是至關重要的。只有在對案情的具體分析中準確地適用法律、解釋法律,才能言之成理。有些法律文書道理說了許多,條分縷析,貌似有理;但由于對法律的理解有偏差,難免導致結論的錯誤。裁判文書中的說理、論證和評判則有嚴格的“法”的規定性,無論是分析的角度、分析的內容、分析的結論,都不能脫離現行法律原則。對于法無明文規定的訴訟,采取通說或經驗法則來評判的做法,實際還是依據的法律公平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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