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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公私二分:風險領域的公私法合作理論 版權信息
- ISBN:9787100212113
- 條形碼:9787100212113 ; 978-7-100-21211-3
- 裝幀:7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超越公私二分:風險領域的公私法合作理論 本書特色
“超越公私二分”,共同應對公共風險。 自近代法典編纂運動以來,大陸法系的法律結構總體呈現出“公私法二分”的特征。本書以風險規制問題為載體和立足點,志在以具體風險領域為突破口來“超越公私二分”,從而發展大陸法系的法律結構,這具有巨大的理論與實踐意義,不僅有助于推動大陸法系的法律結構轉型與部門法學研究范式的升級,而且有助于協調運用不同部門法上的風險控制工具共同管控當今中國日益嚴峻的公共風險。
超越公私二分:風險領域的公私法合作理論 內容簡介
本書立足環境、健康、安全等公共風險領域,以法律經濟學的體系化整合技術與法律社會學的系統分化理論作為分析工具,嘗試打破大陸法系根深蒂固的部門法壁壘,重構部門法劃分的理論范式,將民法、刑法、行政法上的風險控制工具納入統一的分析框架,揭示出不同部門法在風險管控問題上的關聯性與互補性,并以此為基礎構建風險領域的公私法/部門法合作框架。這不僅有助于推動大陸法系的法律結構轉型與部門法學研究范式的升級,而且有助于協調運用不同部門法上的風險控制工具共同管控當今中國日益嚴峻的公共風險。
超越公私二分:風險領域的公私法合作理論 目錄
一、問題
二、現狀
三、思路
四、重構
**章 從私人風險到公共風險之挑戰
一、從內部性到外部性的風險異化及其法律意義
二、從單面性到雙面性的風險異化及其法律意義
三、風險可識別性之異化及其法律意義
四、風險領域的結構變形及其法律意義
第二章 風險規制的部門法理論范式
一、大陸法系國家應對公共風險之范式
二、部門法理論范式之下的中國風險立法
三、中國風險立法的“三足鼎立”格局
四、中國借鑒大陸法系立法時的遺留問題
五、部門法理論范式面臨的系統性挑戰
第三章 部門法壁壘及其結構演化趨勢
一、根深蒂固的公私法/部門法壁壘
二、部門法壁壘引發的“各自為政”之弊
三、法律結構演化中的“路徑依賴”
四、轉型與抗拒轉型力量交織中的法律進化
五、中國未來風險立法之展望
第四章 公私法合作的法經濟學原理
一、法律經濟學視角下的統一分析框架
二、“三位一體”的風險控制工具體系
三、部門法“分”與“合”的雙重變奏
四、體系內重建與體系外串聯的方案比較
五、部門法體系外串聯的立法技術
第五章 公私法合作的法社會學原理
一、社會結構與法律結構的交替演化規律
二、社會結構塑造法律結構的內在邏輯
三、現代社會子系統的多元分化趨勢
四、現代社會子系統內部的公私融合趨勢
五、拼盤式單行立法對部門法分立格局的沖擊
六、法律結構與社會結構的匹配性構建
七、法律結構的范式轉型意義
第六章 風險領域的立法結構塑造
一、風險領域的獨特立法現象
……
第七章 風險立法的雙重體系構建
第八章 食品風險的合作規制理念與制度
第九章 由食品安全標準搭建的公私法合作框架
第十章 由環境管制標準搭建的公私法合作框架
第十一章 文化產品風險管控的公私法合作
第十二章 醫療風險分擔與公私法合作展望
結語 學術展望
參考文獻
后記
超越公私二分:風險領域的公私法合作理論 節選
學術研究的經驗表明,一切棘手的問題,往往會因為觀察視角的轉換而出現新的轉機。就“三足鼎立”的風險立法而言,部門法劃分的理論范式限制了不同部門法之間的協調與合作,但若轉向法的功能主義視角來看,風險領域的侵權責任、刑罰、行政處罰和行政管制均可視為風險控制工具,其作用原理雖有差異,但價值目標卻統一于風險*小化或者福利*大化的功利主義目標,這使得不同部門法之間的協調成為可能,“三足鼎立”的風險立法也可因此被整合進入統一的分析框架。與這一思路相吻合,法律經濟學理論正是以功能主義視角和功利主義目標來看待法律制度所扮演的社會角色,其理論雄心在于,以經濟學上的“需求定理”,大一統地解釋非市場行為的需求規律,并以此來檢驗實證法的制度設計是否符合這一規律,或者從規范層面提供更有效的制度設計方案。 作為法律經濟學的核心分析工具,經濟學上的“需求定理”認為:“在其他條件相同時,一種物品的價格上升,該物品需求量將會減少。”①這一定理*初被用于描述消費品市場的需求和供給規律,但隨著法律經濟學理論的興起,理論界開始運用經濟學上的“需求定理”來解釋非市場行為(本書特指“風險行為”)的需求規律,這里的非市場行為包括但不限于環境、健康、安全等公共風險行為。法律經濟學理論在近年來的快速發展顯示,將經濟學上的“需求定理”擴張適用于解釋非市場領域的現象,帶來了法學理論上的一次革命。 就風險控制問題而言,法律經濟學的“需求定理”提供了科學的思路,它可以預測法律責任制度對風險行為的影響。簡單來講,“法律制裁就像是價格,并假設人們對于制裁的反應與對價格的反應相同,人們通過減少消費對較高的價格做出回應。因此,人們對于較為嚴厲的法律制裁的反應是從事更少的會被制裁的行為”①。根據這一原理,風險行為的“市場價格”實際上正是立法者為其設定的法律責任,當預期法律責任加重,理性經濟人對風險行為的需求量也將隨之減少,作為替代,行為人將選擇從事低風險的活動或者以風險更小的方式來實施行為,風險控制的目標由此得以實現。反之,當預期法律責任減輕,理性經濟人將做出相反的決策,風險行為的數量及風險程度也將隨之增加。這是風險行為“需求定理”的核心要義,它完整描述了一個理性人如何對法律制度做出反應。只有理解了理性人如何對法律制度做出反應,理論上才可以解釋法律如何通過引導人的行為來控制風險,這是打破部門法壁壘、構建統一分析框架的解釋論基礎。 根據風險行為的“需求定理”,只有當預期法律責任(責任數額乘以責任實現概率)等于風險行為的額外社會成本(即風險行為的社會總成本與總收益之間的差額)時,風險行為的外部成本才能夠實現內部化。此時,理性人才會主動采取防范措施,以實現風險的*小化。這需要立法者評估風險行為的額外社會成本與法律責任的實現概率,并據此推算立法上的責任大小(即額外社會成本除以責任的實現概率)。美國學者貝克爾為此設計了風險行為的社會總成本公式以及將損失降至*低的法律責任數額的公式,根據這一公式,立法者可以通過調整法律責任的數額來改變行為人的需求結構,進而將風險的總量及規模控制在社會可接受的*優水平。①在該理論框架下,分屬不同部門法上的損害賠償、懲罰性賠償、罰款、罰金、沒收財產、沒收違法所得以及行政拘留和自由刑之間,除了量的差異,并無質的區別,其為風險行為設定的“價格”可以加總處理。②至于法律程序上的差異,這將在責任實施成本和實現概率上加以體現。 至此,在法律責任層面,民法、行政法、刑法被納入統一的分析框架,它們只有以相互協調的方式,才能共同致力于維持一個社會*優的預期法律責任。
超越公私二分:風險領域的公私法合作理論 作者簡介
宋亞輝,南京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教育部“********”青年學者(2020),南京大學華英學者。任南京大學經濟法研究所所長,兼任中國經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主要研究市場規制法、公私法合作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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