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网(原中国图书网):网上书店,尾货特色书店,30万种特价书低至2折!

歡迎光臨中圖網 請 | 注冊
> >
民法典擔保制度新規則案例適用

包郵 民法典擔保制度新規則案例適用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時間:2022-07-01
開本: 其他 頁數: 472
本類榜單:法律銷量榜
中 圖 價:¥63.6(5.9折) 定價  ¥108.0 登錄后可看到會員價
加入購物車 收藏
開年大促, 全場包郵
?新疆、西藏除外
本類五星書更多>

民法典擔保制度新規則案例適用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26827
  • 條形碼:9787521626827 ; 978-7-5216-2682-7
  • 裝幀:8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民法典擔保制度新規則案例適用 本書特色

【精選案例】 立足司法實踐,選取適用和參照新規則及其基本原理裁判并審結的典型案例 【解析新規】 承辦法官從司法實務視角,重點解析新規則的價值功能、基本法理、適用規則、適用難點等 【指引實務】 以司法案例分析《民法典》及擔保制度解釋的有關規定,為新規則的適用提供示范參考和可操作性指引

民法典擔保制度新規則案例適用 內容簡介

民法典中的擔保制度分散于物權編與合同編,2020年12月25日優選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優選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該解釋共71條,分為一般規定、保證合同、擔保物權(1.擔保合同與擔保物權的效力;2.不動產抵押;3.動產與權利擔保)、非典型擔保,本書按照重點法條解讀的體例,依次選取2-3個案例。 本書選取案例的角度為新規適用、社會熱點、突出典型性;案例分析的重點為新規適用規則、適用難點、新舊法條比較和銜接處理等。總計60個左右案例,每篇5000—8000字左右。

民法典擔保制度新規則案例適用 目錄

**部分一般規定

【導言】

【第3條擔保范圍的從屬性】

1. 對擔保責任約定違約條款的效力認定——Z擔保公司訴S糖業公司等追償權案

【第4條擔保物權代持】

2. 公司債券持有人有權處置登記于受托管理人名下的擔保物權并就所得價款優先受償——Z信托公司訴J商城等公司債券交易案

【第7條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權擔保】

3.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越權訂立擔保合同的效力認定——曾某訴李某等民間借貸案

【第9條上市公司對外擔保效力】

4. 上市公司提供擔保合同的效力認定及民事責任承擔——邵某云訴W建設公司等民間借貸案

【第9條上市公司對外擔保效力】

5.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效力的認定——YH新能源公司訴B銀行上海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第9條上市公司對外擔保效力】

6. 擔保事項未經上市公司決議,擔保合同對上市公司不發生效力——R融資公司訴S環保公司、開某勝保證合同案目錄民法典擔保制度新規則案例適用

【第13條共同擔保人之間追償權】

7. 共同擔保中擔保人是否享有追償權的認定——H傳媒公司訴趙某等追償權案

【第16條第1款借新還舊情形下擔保人責任承擔】

8. 新貸償還舊貸情形下*高額保證人的責任承擔——B酒店訴S酒店等金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案

【第18條擔保人向債務人追償】

9. 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條件——肖某花訴張某平追償權案

【第19條反擔保人責任承擔】

10. 保證人追償權的時效期間應自權利金額確定之日整體起算——鐘某訴R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抵押權案

【第19條反擔保人責任承擔】

11. 債務人向擔保人交付的履行原債務并反擔保責任的保證金不能列入反擔保責任范圍——C擔保公司訴X糧油工貿公司等追償權案

【第21條擔保糾紛案件管轄】

12. 保證合同案件中能否對約定有仲裁條款的主合同進行實體審理——L投資公司訴R擔保公司保證合同案

【第22條破產止息規則在擔保債務中的適用】

13. 破產止息規則應及于保證債權——邵某訴周某萍保證合同案

【第22條破產止息規則在擔保債務中的適用】

14. 主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后擔保人擔保范圍的認定——Z農商銀行駱駝支行訴N車業公司等保證合同案

第二部分保證合同

【導言】

【第25條保證方式的認定、第29條共同保證人之間的追償】

15. 共同保證連帶責任的司法認定——A農商行訴B信息科技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第29條保證人抗辯權】

16. 連帶共同保證人保證責任免除抗辯權的行使——包某某訴A基金中心追償權案

【第32條保證期間的認定】

17. 保證期間的司法認定——馬某某訴丁某某保證合同案

【第34條保證期間為實體審查內容】

18. 刑民交叉案件中保證期間起算點的確定——陳某孝訴應某等保證合同案

【第34條保證期間經過的效果及新的保證合同成立】

19. 保證期間屆滿后新保證合同是否成立的認定——黃某某訴韋某某、盧某某民間借貸案

【第34條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行使權利的認定】

20. 銀行作為債權人主動扣劃連帶保證人賬戶存款的行為能否認定為向保證人在保證期間主張責任——A銀行訴B房地產開發公司、韓某保證合同案

【第36條債務加入與保證的區分】

21. 保證人提供擔保后又出具承諾文件,構成保證行為的延續還是債務加入——王某卉訴李某梅等民間借貸案

【第36條債務加入與保證的區分】

22. 債務加入和保證的區分認定——潘某訴A開發公司、楊某合同案

【第36條債務加入與保證的區分】

23. 債務加入與保證的區別及認定——A紡織公司訴B橡塑公司、金某體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案

【第36條第4款債務加入與保證之外的無名合同的成立】

24. 保證責任無效不影響保證人依據承諾文件履行約定義務——金某訴A控股公司保證合同案

第三部分擔保物權

【導言】

【第37條當事人違反《民法典》第399條第4項、第5項規定所訂抵押合同之效力】

25. 民間借貸的時間效力和擔保制度的新舊應用——馬某某訴楊某某、朱某民間借貸案

【第43條抵押期間轉讓抵押財產的效力】

26. 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可以轉讓抵押房產——鄭某某訴金某房屋買賣合同案

【第45條擔保物權實現程序】

27. 擔保合同中約定仲裁條款時擔保物權的非訴執行裁判規則探析——A夾層基金與鄧某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案

【第47條擔保債權的范圍】

28. 登記簿未設置擔保范圍項目時,不動產抵押權擔保范圍應當以合同約定為準——A商業銀行訴B廣告公司等借款合同案

【第47條擔保債權的范圍】

29. 不動產抵押登記系統未設置“擔保范圍”時,應當按照抵押合同的約定確定抵押權擔保范圍——王某訴P投資擔保公司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案

【第47條擔保債權的范圍】

30. 抵押權擔保范圍在合同約定與抵押登記不一致時的正確認定——A農村商業銀行訴B經貿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案

【第51條房地分別抵押】

31. 土地使用權設立抵押時的登記效力及于已建成的建筑物——W擔保公司訴T置業公司破產債權確認案

【第52條抵押預告登記效力】

32. 預告登記權利人就已辦理抵押預告登記和所有權首次登記的抵押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G銀行支行訴張某某、J置業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案

【第52條抵押預告登記效力】

33. 抵押預告登記權利人在符合規定條件時有權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Z銀行西鄉塘支行訴陸某某、B房地產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案

【第52條抵押預告登記效力】

34. 預告登記權利人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的條件——P銀行洛陽分行訴Z房地產公司等借款合同案

【第55條流動質押的設立與監管人的責任】

35. 質押監管人違約責任的認定——M銀行訴X資產管理公司保管合同案

【第61條應收賬款的質押】

36. 通過偽造公司印章形成對賬單辦理的應收賬款質押效力剖析——X商貿公司訴黃某等第三人撤銷之訴案

第四部分非典型擔保

【導言】

【第65條融資租賃中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及實現程序】

37. 擔保物權優先受償規定的適用——C融資租賃公司訴于某融資租賃合同案

【第67條所有權保留】

38. 債務人處分所有權保留合同標的物導致出賣人的損失應當作為共益債務清償——H精密機械制造公司訴A粉末冶金公司取回權案

【第68條物權讓與擔保】

39. 淺析以物抵債協議性質與效力——馬某訴陳某、黃某民間借貸案

【第68條物權讓與擔保】

40. 債務未清償,債權人處分讓與擔保物的,受讓人善意取得的認定及擔保物的處理——薛某訴范某合同案

【第68條物權讓與擔保】

41. 讓與擔保的行為性質與權利行使認定規則——韓某訴黃某確認合同無效案

【第68條物權讓與擔保】

42. 以訂立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擔保如何處理——李某鎖訴申某平等民間借貸案

【第69條股權讓與擔保】

43. 讓與擔保情形下名義股東不承擔出資責任——J食品公司訴余某、潘某追收未繳出資案

【第69條股權讓與擔保】

44. 股權讓與擔保合同中的受讓人不應對轉讓人未繳納的出資承擔連帶責任——E包裝公司訴T肥業公司等追收未繳出資案

【第70條第1款保證金擔保的設立】

45. 保證金擔保的性質認定與設立條件——A銀行訴B混凝土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案

附錄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沿革

展開全部

民法典擔保制度新規則案例適用 節選

【第29條保證人抗辯權】 16連帶共同保證人保證責任免除抗辯權的行使——包某某訴A基金中心追償權案 【基本信息】 1. 裁判書字號 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浙10民終198號民事判決書 2. 案由:追償權糾紛 3. 當事人 原告(上訴人):包某某 被告(被上訴人):A基金中心 第三人:B支行 【基本案情】 包某某與C眼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原系夫妻。A基金中心是一家為小微企業貸款提供信用擔保負責信用保證基金的運行、擔保審核、風險管控、風險代償、債務追討等的事業單位法人。 包某某與李某某分別于2016年2月4日、2017年7月3日為C眼鏡公司向B支行的借款提供*高額保證。2018年8月7日,A基金中心與B支行的總行即D銀行簽訂《合作協議》,約定,由A基金中心為D銀行的融資業務提供擔保,合作期限為2018年8月7日至2021年8月6日;D銀行在追加其他擔保時,需同時代為辦理反擔保手續,反擔保的擔保人需包含為同一筆融資業務提供擔保的其他全部擔保人;D銀行在辦理本保證授信時,追加其他擔保,但未按約定同時代辦相應反擔保的,A基金中心將免除保證責任。同時約定,上述“其他擔保”,是指D銀行為保證其融資業務的安全,除A基金中心提供信用保證外,對同一筆融資業務同時要求客戶以自有資產提供擔保,或者要求以與客戶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股東及其配偶、成年子女等)、企業(包括形成投資或控股關系的母子公司、其他企業等)提供保證的擔保。2018年11月28日,A基金中心承諾C眼鏡公司向B支行借款承擔擔保責任。B支行沒有為A基金中心辦理反擔保手續。 2018年11月20日,C眼鏡公司向B支行貸得款項50萬元。因C眼鏡公司未按約還本付息,包某某履行保證責任后起訴,要求A基金中心作為擔保人之一,承擔三分之一代償責任。 【案件焦點】 1. 連帶共同保證人之間能否相互追償;2. A基金中心是否享有免責抗辯權;3. A基金中心的免責抗辯權是否及于主張追償權的保證人包某某。 【裁判要旨】 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合作協議》約定代償免責的情形之一是,D銀行“追加其他擔保”,但未按約定為A基金中心代辦反擔保。各方當事人對“追加其他擔保”的理解存在爭議,《合作協議》并沒有作相關約定;綜合分析“追加其他擔保”文義解釋、《合作協議》《自主保證產品說明(試行)》約定的內容以及A基金中心設立的目的,同時兼顧公平原則,將“追加其他擔保”理解為除A基金中心提供擔保外,還存在“其他擔保”。包某某和李某某分別提供擔保屬于《合作協議》約定的“其他擔保”,B支行未為A基金中心代辦反擔保手續,A基金中心的代償義務應予免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3條規定,判決: 駁回包某某的訴訟請求。 包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構成連帶共同保證當無疑義。包某某主張A基金中心承擔保證份額的前提是各保證人均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合作協議》約定了A基金中心代償免責情形。涉案債務發生時,包某某提供擔保符合“其他擔保”的情形。B支行沒有代辦反擔保,A基金中心據此約定不應承擔保證代償責任,包某某追償缺乏前提條件。各保證人承擔或不承擔保證責任均是基于其各自與債權人訂立的保證合同,導致包某某不能向A基金中心追償,是由于根據《合作協議》約定其免于向B支行承擔保證責任,而不是《合作協議》排除或限制包某某追償權的結果,故不存在《合作協議》約定損害包某某利益的問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款第1項規定,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適用解析】 一項債務存在多個保證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第12條的規定,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后,可以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但該追償權行使的前提:一是各保證人的保證方式須是連帶共同保證;二是各保證人根據保證合同的約定對保證債務均應當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對債務承擔保證責任與否,應當基于其與債權人之間的保證合同約定。本案處理的難點主要在于,當各方對保證合同約定的理解存在爭議的時候,應當如何進行解釋,如何判斷該保證人是否需承擔保證責任;在出現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人無須承擔保證責任情形時,被免責的保證人能否對抗其他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共同保證人。 一、連帶共同保證人之間能否相互追償 包某某、A基金中心及李某某系各自承諾為C眼鏡公司借款提供保證。A基金中心出具《自主保證業務擔保確認函》,承諾將案涉主債務納入自主保證的主債務范圍,依據《合作協議》及《自主保證產品說明(試行)》的相關約定承擔擔保責任,但并未明確保證責任方式。《擔保法》及《*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解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及《*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解釋》(以下簡稱《擔保制度解釋》)對相關行為后果的規定截然不同。 (一)關于保證方式未作明確約定的法律后果 《擔保法》第19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這樣規定,不僅明確了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方式,而且規定保證人承擔較重的責任,有助于加強保證人的責任意識,使保證人明確對保證方式不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法律后果,從而對保證方式作出適當選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釋義》,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5頁。)但是,保證合同是單務合同,保證人沒有權利只有義務,《擔保法》的上述規定既不符合保證制度的發展趨勢,也不符合保證制度的主旨,又不利于保證作用的發揮,更有違民法的平等和公平原則,因此,《民法典》對此進行了顛覆性地修改。該法第686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這就意味著,《民法典》出臺后,保證合同沒有明確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主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都推定為一般保證。 本案中,雖然A基金中心在其出具的《自主保證業務擔保確認函》中并未明確其提供的是連帶責任保證,但其提供保證的行為和涉案糾紛的一審處理均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1條第2款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應當適用《擔保法》的規定,將A基金中心的保證方式推定為連帶責任保證,審理中雙方對此亦不存在爭執。 (二)關于包某某、A基金中心之間能否相互追償 本案中,雖然包某某、A基金中心既沒有約定相互追償,且未約定承擔連帶共同保證,雙方也系分別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但本案擔保提供的事實和涉案糾紛均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同上,依照《*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的規定,應當適用《擔保法》和《擔保法解釋》的規定。《擔保法解釋》第19條第1款規定,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同時或者分別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因此,包某某、李某某和A基金中心應當被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人。按照《擔保法》第12條規定,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故包某某有權向A基金中心追償。 雖然《擔保法》賦予了擔保人相互追償的權利,但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釋義》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釋義》兩書中均曾明確,擔保人之間不能相互追償。《擔保制度解釋》堅持尊重立法原意的原則,同時考慮到擔保人之間相互分擔責任問題屬于私法自治的范疇,明確了擔保人之間原則上不能相互追償,除非擔保人之間存在相互分擔擔保責任的明確約定,或者通過其行為能夠推定具有相互分擔的意思聯絡。該司法解釋第13條規定,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第三人提供擔保,擔保人之間約定相互追償及分擔份額,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按照約定分擔份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擔保人之間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或者約定相互追償但是未約定分擔份額的,各擔保人按照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第三人提供擔保,擔保人之間未對相互追償作出約定且未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但是各擔保人在同一份合同書上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按照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除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外,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按照上述規定,顯然,包某某在代償后無權向A基金中心追償。 二、關于A基金中心是否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這也是本案處理的關鍵和難點所在。保證人向其他保證人主張權利,前提是其他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合作協議》約定了A基金中心代償免責的情形。各方爭議的焦點是對《合作協議》中“追加其他擔保”的理解。《合作協議》對“追加其他擔保”的含義未作明確規定,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從文義上解釋,“追加其他擔保”,既可以理解為從時間角度在某種擔保方式之后增加了擔保,也可以理解為在數量上增加了其他擔保;從整體上進行分析,綜合《合作協議》《自主保證產品說明(試行)》約定的內容,“追加其他擔保”應從擔保數量上進行理解更為貼切;從目的出發,A基金中心是一家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其設立是為小微企業貸款提供信用擔保,“追加其他擔保”只有理解為除A基金中心提供擔保外,還存在其他擔保,才符合該中心設立的目的,減輕該中心提供擔保的風險,從而更有利于該中心運營;依據公平原則解釋,包某某或李某某與C眼鏡公司存在著特定關系,A基金中心只有通過反擔保方式將代償后風險轉移給包某某或李某某,才更體現公平、合理。綜上,“追加其他擔保”應理解為除A基金中心外,還有包某某、李某某等提供的擔保存在。B支行追加了上述二人提供擔保,卻沒有為A基金中心代辦反擔保手續,A基金中心的保證責任免除。 三、關于被免責保證人的抗辯權是否及于行使追償權的保證人 誠然,審查保證人是否需要承擔保證責任是債權人向該保證人主張權利的前提,那么被債權人免除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可否以此對抗其他保證人在司法實務中存在爭議。 有觀點認為,保證人之間相互追償系因各保證人均系連帶共同保證人,即使案件存在免除被追償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事由,該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是內部關系,免責事由只能約束債權人,不能拘束其他保證人。該保證人仍然應向其他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其在承擔保證責任后,可向債權人追償。(秦康美:《論共同保證中的保證人責任》,載《經濟問題》2005年第12期。)有觀點則認為,保證人需要承擔保證責任是根本,保證人是否需要承擔保證責任是審查主債權人向其主張債權和擔保追償權人要求其承擔保證債務的前提,既然保證人被債權人免除了保證責任,保證人沒有了代償義務,那么該保證人自然無須向其他保證人承擔責任。(程嘯:《保證合同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82頁;曹明哲:《〈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對擔保從屬性的貫徹與適用》,載《法律適用》2021年第9期。) 造成上述爭議存在的根本原因是被廢止的《擔保法》以及《擔保法解釋》對此未作明確規定所致。并且,《*高人民法院關于已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向其他保證人行使追償權問題的批復》(法釋〔2002〕37號,已失效)中規定“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一人或數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要求其他保證人清償應當承擔的份額,不受債權人是否在保證期間內向未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的影響”,更加佐證了前一種觀點。但是,前一種觀點的立足點是,保證人之間有連帶共同保證的合意,事實上,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分別提供保證,只能說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存在約定,保證人愿意承擔保證責任,無法推理出保證人之間必然有連帶共同保證的合意。而在《擔保法》被廢止前,依照《擔保法解釋》第19條規定,卻推定保證人之間為連帶共同保證,故前一種觀點很難成立。 《民法典》第520條第2款規定,部分連帶債務人的債務被債權人免除的,在該連帶債務人應當承擔的份額范圍內,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消滅。該款是關于部分連帶債務人的債務被債權人免除對其他債務人發生效力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后,在保證人之間能夠相互追償的情況下,保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的性質屬于連帶債務關系,部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被債權人免除,其他保證人的連帶債務自然也就消滅。因此,與《民法典》配套的《擔保制度解釋》第29條很清晰地規定,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債權人以其已經在保證期間內依法向部分保證人行使權利為由,主張已經在保證期間內向其他保證人行使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保證人之間相互有追償權,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內依法向部分保證人行使權利,導致其他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后喪失追償權,其他保證人主張其不能追償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樣的規定也更符合法理。 本案中,包某某、A基金中心承擔或不承擔擔保責任均基于雙方分別向B支行出具的擔保函,現無證據推理出雙方在提供保證前有過合意,包某某、A基金中心承擔共同保證責任的依據也只是《擔保法解釋》第19條的規定。按照擔保法規定精神,A基金中心承擔保證責任系因其與B支行之間的約定,而A基金中心無須承擔責任的原因還是其與B支行(包括其總行即D銀行)的約定,雙方的約定是審查的基礎,故A基金中心對抗B支行的抗辯理由,當然也能夠對抗其他保證人即包某某。 本案判決從合同簽訂的目的以及公平正義的角度出發,結合當事人的社會角色、承擔的社會服務內容,對合同條款作出合理解釋。判決思路既合乎法律規定,順應法律邏輯,又遵循公平誠信原則,維護社會經濟穩定健康發展。 編寫人: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 王秀云

民法典擔保制度新規則案例適用 作者簡介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案例研究機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與國家法官學院合署辦公,在最高人民法院領導下,秉持服務司法審判實踐、經濟社會發展、法學教育研究、中外法學交流、法治中國建設的辦院宗旨,堅持“服務、創新、合作、開放、共享”工作原則,依托國家法官學院開展司法案例的收集、生成、研究、發布和國際交流工作。

商品評論(0條)
暫無評論……
書友推薦
本類暢銷
編輯推薦
返回頂部
中圖網
在線客服
主站蜘蛛池模板: 影像测量仪_三坐标测量机_一键式二次元_全自动影像测量仪-广东妙机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美侍宠物-专注宠物狗及宠物猫训练|喂养|医疗|繁育|品种|价格 | 医疗仪器模块 健康一体机 多参数监护仪 智慧医疗仪器方案定制 血氧监护 心电监护 -朗锐慧康 | 舞台木地板厂家_体育运动木地板_室内篮球馆木地板_实木运动地板厂家_欧氏篮球地板推荐 | 陕西安玻璃自动感应门-自动重叠门-磁悬浮平开门厂家【捷申达门业】 | 杭州营业执照代办-公司变更价格-许可证办理流程_杭州福道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_破产清算等公司法律服务 | 中空玻璃生产线,玻璃加工设备,全自动封胶线,铝条折弯机,双组份打胶机,丁基胶/卧式/立式全自动涂布机,玻璃设备-山东昌盛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 专业广州网站建设,微信小程序开发,一物一码和NFC应用开发、物联网、外贸商城、定制系统和APP开发【致茂网络】 | 变位机,焊接变位机,焊接变位器,小型变位机,小型焊接变位机-济南上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车充外壳,车载充电器外壳,车载点烟器外壳,点烟器连接头,旅行充充电器外壳,手机充电器外壳,深圳市华科达塑胶五金有限公司 | 复合土工膜厂家|hdpe防渗土工膜|复合防渗土工布|玻璃纤维|双向塑料土工格栅-安徽路建新材料有限公司 | 家用净水器代理批发加盟_净水机招商代理_全屋净水器定制品牌_【劳伦斯官网】 | 播音主持培训-中影人教育播音主持学苑「官网」-中国艺考界的贵族学校 | 永嘉县奥阳陶瓷阀门有限公司 | 大_小鼠elisa试剂盒-植物_人Elisa试剂盒-PCR荧光定量试剂盒-上海一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气动隔膜泵厂家-温州永嘉定远泵阀有限公司 | 劳动法网-专业的劳动法和劳动争议仲裁服务网 | 活性炭厂家-蜂窝活性炭-粉状/柱状/果壳/椰壳活性炭-大千净化-活性炭 | 并网柜,汇流箱,电控设备,中高低压开关柜,电气电力成套设备,PLC控制设备订制厂家,江苏昌伟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镀锌钢格栅_热镀锌格栅板_钢格栅板_热镀锌钢格板-安平县昊泽丝网制品有限公司 | 盘古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电磁辐射仪-电磁辐射检测仪-pm2.5检测仪-多功能射线检测仪-上海何亦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 航空连接器,航空插头,航空插座,航空接插件,航插_深圳鸿万科 | 北京易通慧公司从事北京网站优化,北京网络推广、网站建设一站式服务商-北京网站优化公司 | 涡街流量计_LUGB智能管道式高温防爆蒸汽温压补偿计量表-江苏凯铭仪表有限公司 | 便携式谷丙转氨酶检测仪|华图生物科技百科 | 黄石东方妇产医院_黄石妇科医院哪家好_黄石无痛人流医院 | 岩石钻裂机-液压凿岩机-劈裂机-挖改钻_湖南烈岩科技有限公司 | 超声波乳化机-超声波分散机|仪-超声波萃取仪-超声波均质机-精浩机械|首页 | 法兰连接型电磁流量计-蒸汽孔板节流装置流量计-北京凯安达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 基业箱_环网柜_配电柜厂家_开关柜厂家_开关断路器-东莞基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 电加热导热油炉-空气加热器-导热油加热器-翅片电加热管-科安达机械 | 商标转让-购买商标专业|放心的商标交易网-蜀易标商标网 | 视觉检测设备_自动化检测设备_CCD视觉检测机_外观缺陷检测-瑞智光电 | 并网柜,汇流箱,电控设备,中高低压开关柜,电气电力成套设备,PLC控制设备订制厂家,江苏昌伟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X光检测仪_食品金属异物检测机_X射线检测设备_微现检测 | 上海办公室装修_上海店铺装修公司_厂房装潢设计_办公室装修 | 尾轮组_头轮组_矿用刮板_厢式刮板机_铸石刮板机厂家-双驰机械 | 手术室净化厂家-成都做医院净化工程的公司-四川华锐-15年特殊科室建设经验 | 大_小鼠elisa试剂盒-植物_人Elisa试剂盒-PCR荧光定量试剂盒-上海一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