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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解釋全書(2022年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23888
- 條形碼:9787521623888 ; 978-7-5216-2388-8
- 裝幀:字典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新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解釋全書(2022年版) 本書特色
· 內容齊全。收錄*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截至2022年4月發布的現行有效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性文件等,共計1243件。 · 編排科學。本書按照綜合、民事、民事訴訟、刑事、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國家賠償七個大類編排文件。在各個大類之下,根據主題再分子類,子類中的文件按照時間順序從舊到新排列。 · 設立增補簡目及雙層頁碼檢索系統。設有**增補簡目,方便讀者快速定位、查找本版新增司法解釋;總目錄提供大類、子類的查找,且為雙層頁碼,括號外的頁碼指示該類別所在目錄頁碼,括號內的頁碼指示該類別所在正文頁碼。 實用增值。可免費獲得“廢止的司法解釋目錄”及*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指導性案例電子版。
新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解釋全書(2022年版) 內容簡介
本書自2002年首次出版以來,每年年底開始修訂,深受讀者好評。本版在前二十一版的基礎上進行修訂,收錄了優選人民法院、優選人民檢察院截止到2021年11月發布的現行有效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性文件以及與訴訟活動緊密相關的司法行政文件;按照綜合、民事、民事訴訟、刑事、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國家賠償七個大類編排文件,在各個大類之下,根據主題再分子類,子類中的文件按照時間順序從舊到新排列;設置雙目錄,總目錄展現全書內容概觀,提供大類、子類的查找,總目錄上為雙層頁碼,括號外的頁碼指示該類別所在目錄頁碼,括號內的頁碼指示該類別所在正文頁碼。
新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解釋全書(2022年版) 目錄
總目錄
一、 綜合1(1-1)
二、 民事2(2-1)
(一) 綜合2(2-1)
(二) 婚姻3(2-49)
(三) 繼承4(2-61)
(四) 撫養收養扶養5(2-66)
(五) 房地產5(2-68)
(六) 名譽權7(2-89)
(七) 知識產權7(2-90)
(八) 侵權責任10(2-143)
(九) 勞動爭議12(2-170)
(十) 合同12(2-179)
(十一) 擔保15(2-233)
(十二) 金融17(2-250)
(十三) 破產改制17(2-264)
(十四) 公司證券期貨19(2-312)
(十五) 涉外經濟21(2-358)
(十六) 海事海商21(2-367)
(十七) 訴訟時效22(2-388)
三、 民事訴訟23(3-1)
(一) 綜合23(3-1)
(二) 起訴和受理25(3-116)
(三) 管轄27(3-143)
(四) 訴訟參加人31(3-169)
(五) 證據32(3-177)
(六) 保全和先予執行33(3-193)
(七) 期間送達33(3-205)
(八) 訴訟費用34(3-212)
(九) **審程序34(3-221)
(十) 第二審程序35(3-237)
(十一) 特別程序35(3-239)
(十二) 審判監督程序35(3-240)
(十三) 督促程序36(3-252)
(十四) 公示催告程序36(3-252)
(十五) 企業破產還債程序37(3-253)
(十六) 執行程序37(3-255)
(十七) 涉外及港澳臺民事訴訟程序40(3-335)
(十八) 海事訴訟特別程序42(3-373)
(十九) 仲裁42(3-383)
四、 刑事43(4-1)
(一) 刑法適用范圍43(4-1)
(二) 犯罪和刑事責任44(4-5)
(三) 刑罰45(4-32)
(四) 刑罰的具體運用45(4-36)
(五) 贓款贓物處理46(4-52)
(六) 危害國家安全罪47(4-54)
(七) 危害公共安全罪47(4-55)
(八)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48(4-81)
(九)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51(4-142)
(十) 侵犯財產罪51(4-159)
(十一)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52(4-180)
(十二) 危害國防利益罪56(4-288)
(十三) 貪污賄賂罪56(4-290)
(十四) 瀆職罪57(4-304)
(十五) 軍人違反職責罪58(4-307)
五、 刑事訴訟58(5-1)
(一) 綜合58(5-1)
(二) 管轄60(5-244)
(三) 回避60(5-248)
(四) 辯護與代理60(5-249)
(五) 證據61(5-264)
(六) 司法鑒定61(5-278)
(七) 強制措施61(5-310)
(八) 附帶民事訴訟62(5-325)
(九) 立案、偵查與起訴62(5-328)
(十) 審判63(5-381)
(十一) 死刑復核程序63(5-388)
(十二) 審判監督程序64(5-392)
(十三) 執行64(5-402)
(十四)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訴訟程序64(5-402)
六、 行政訴訟64(6-1)
(一) 綜合64(6-1)
(二) 受案范圍65(6-53)
(三) 管轄66(6-67)
(四) 訴訟參加人67(6-68)
(五) 起訴與受理67(6-70)
(六) 證據67(6-72)
(七) 審理和判決67(6-92)
(八) 執行68(6-99)
(九) 法律適用68(6-104)
(十) 訴訟費用70(6-118)
(十一) 國際貿易行政案件的審理70(6-119)
七、 國家賠償71(7-1)
(一) 綜合71(7-1)
(二) 行政賠償71(7-23)
(三) 刑事賠償72(7-27)
(四) 司法賠償72(7-29)
新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解釋全書(2022年版) 節選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3年12月4日*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0年12月23日*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次修正 根據2022年2月15日*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4次會議通過的《*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該修正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條因生命、身體、健康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第二條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范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 人民法院應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賠償權利人,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法律文書中敘明。 第三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幫工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根據幫工人和被幫工人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被幫工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因第三人的行為遭受人身損害的,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有權請求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被幫工人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第六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第七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八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九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十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十一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二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十三條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四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十五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十六條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第十七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額。 第十八條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第十九條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第二十條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殘疾賠償金、輔助器具費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義務人的給付能力和提供擔保的情況,確定以定期金方式給付相關費用。但是,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發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一次性給付。 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律文書中明確定期金的給付時間、方式以及每期給付標準。執行期間有關統計數據發生變化的,給付金額應當適時進行相應調整。 定期金按照賠償權利人的實際生存年限給付,不受本解釋有關賠償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二條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第二十三條精神損害撫慰金適用《*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第二十四條本解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發生的侵權行為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本解釋。 本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新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解釋全書(2022年版)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專業出版社和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法律專業信息服務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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