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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券商公司治理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030703460
- 條形碼:9787030703460 ; 978-7-03-070346-0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券商公司治理研究 本書特色
公司治理研究者、證券公司管理者、政府政策研究員、高校學生、投資者等等
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券商公司治理研究 內容簡介
本書在深化金融體制改革的背景下, 以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為基本原則, 回顧和總結了我國證券市場30多年來的發展歷程和改革成果。在搜集整理2000年至2019年我國上市券商違規行為, 并對其中典型案例進行解讀的基礎上, 本書結合經典公司治理理論, 創新地構建了一套能夠反映券商風險管理、合規管理等重要因素的公司治理評價指標體系, 運用因子分析方法對我國上市券商進行公司治理評價。本書從券商治理和政府監管兩方面提出了具有理論依據、數據支持和現實意義的參考性建議, 助力證券市場健康發展。
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券商公司治理研究 目錄
**章 證券市場與證券市場監管 1
**節 證券市場的來源與構成要素 1
第二節 我國證券市場的構成與特征 7
第三節 證券市場監管的基本含義 20
第四節 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主要內容與特征 22
第二章 公司治理的理論基礎及文獻述評 31
**節 公司治理的理論基礎 31
第二節 公司治理的研究述評 45
第三節 公司治理評價的研究述評 55
第三章 我國證券市場的逐步發展及現狀評述 62
**節 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歷史沿革 62
第二節 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發展的不同階段 66
第三節 我國證券公司的發展進程 68
第四節 對證券公司實行監管的發展及現狀 69
第四章 證券公司的違規情況統計及案例分析 74
**節 我國證券市場存在的主要違規行為 74
第二節 我國證券市場中券商的違規行為 77
第三節 案例選編 82
第五章 新時期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發展需求 87
**節 我國證券市場改革的要求及成果 87
第二節 金融體制改革背景下加強證券市場監管的意義 93
第三節 加強證券公司監管的意義 94
第六章 證券公司監管之新視角:券商的公司治理 96
**節 券商公司治理的內容 96
第二節 國內外券商公司治理模式與文獻述評 98
第三節 券商公司治理的意義及評價方式 104
第四節 國內外券商公司治理評價的研究現狀 106
第七章 券商的公司治理評價之新方法 109
**節 我國券商公司治理評價指標體系的設計 109
第二節 我國券商公司治理評價指標體系的計算 119
第三節 構建我國券商公司治理評價方法 121
第八章 券商的公司治理評價的實證分析 123
**節 券商公司治理評價方法的實證應用 123
第二節 券商公司治理評價結果分析 124
第三節 基于實證結果的券商公司治理建議 136
第九章 加強我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有效建議 139
**節 針對券商完善公司治理的有效建議 139
第二節 針對證券市場中完善券商監管的有效建議 142
第三節 對于加強券商公司治理的研究展望 144
參考文獻 146
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券商公司治理研究 節選
**章 證券市場與證券市場監管 證券市場是股票、債券、投資基金等有價證券發行和流通,以及與之相配套的組織及管理方式的總稱。從證券市場的功能和機制上理解,證券市場實質上是資金供需雙方在受到相關法律法規保護和約束的基礎上,通過競爭來決定證券價格,從而實現資金融通、價值發現、資源配置的場所。 和商品市場一樣,證券市場可以是一個場所,也完全可以不是一個場所,而僅僅是一種交易關系或交易過程。證券市場是一種公開市場,任何個人、任何機構都可以自由進出這個市場,在這個市場上交易工具的價格和參與條件對所有市場參與者都是公開的,任何符合參加交易*低要求的個人和機構都可以按照標準化的條件進行市場活動。 **節 證券市場的來源與構成要素 一、證券市場的起源與發展 (一)證券市場的起源 商品經濟的發展要求社會各方面的資金向有利于生產力發展的方向流動,以實現社會資源的有效分配。當商品經濟進一步發展,進入更高一級的市場經濟階段后,社會化大生產所需的巨額資金已經無法通過企業主自身的資金積累或者資金借貸被滿足,而證券直接融資的特點滿足了市場經濟發展對資金的要求。從商品經濟發展的情況來看,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實踐都充分證明,證券和證券市場的建立、發展與規范化是社會化大生產下巨額資本擴張需求的必然產物,也是商品經濟進一步發展為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 證券市場的興起源于歐洲的意大利商業城市威尼斯、熱那亞等地的商業票據買賣,中世紀的法國巴黎也有專門從事與貨幣資本有關的經營活動—被稱為“錢袋”的早期交易所。 股份公司是順應市場經濟發展而誕生的一種全新的融資方式。股份制公司的組織形式*先出現在17世紀初,1602年荷蘭率先成立了荷蘭東印度公司,這是**家基于永久性股本的股份制公司,隨后荷蘭和英國先后成立了荷蘭西印度公司、英國東印度貿易公司等一批具有現代股份公司主要特征的海外貿易公司。19世紀后半葉,股份公司這種企業融資制度在以鋼鐵、煤炭、機器制造業為中心的重工業部門(王楚明,2009)和銀行等金融部門已開始被普遍運用。 股份制這種全新的企業融資方式奠定了全球證券市場發展的基礎,在一系列證券發行的推動下,證券交易市場也開始逐步形成。1602年世界上**個股票交易所在荷蘭的阿姆斯特丹成立,主要經營荷蘭東印度公司、哈得遜灣公司的股票和皇家債券。1773年在英國首都倫敦柴思胡同的喬納森咖啡館中,股票商一起成立了英國的**家證券交易所,它就是現代倫敦證券交易所的前身。巴黎證券交易所于1724年成立,目前是法國*大的證券交易所,也是世界著名證券交易所之一。日本*早的證券交易所是成立于1878年、以股份有限公司為組織形式的東京證券交易所。 (二)證券市場的發展歷程 參考丁忠明和黃華繼在其2013年《證券投資學》中的定義,從全球范圍內來看,證券市場的發展大致可以劃分為三個階段。 **階段:自由放任階段。從17世紀初到20世紀20年代,證券發行量迅速增長,但由于缺乏管理而帶給人類一場空前的危機。20世紀初,資本主義從自由競爭階段發展到壟斷階段,證券市場直接融資的特征能夠有效促進資本積聚,順應了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需要,從而獲得了巨大發展。同時,證券結構也出現了變化,股票和公司債券分別取代公債和國庫券占據了主要地位。但是由于缺乏對證券發行和交易的管理,當時的證券市場處于一個自由放任的狀態。證券業呈現出無序競爭的局面,各種地方性市場和交易所市場魚龍混雜,證券價格嚴重偏離其實際價值,證券欺詐和市場操縱時有發生,市場投機氣氛十分嚴重。到1929年10月29日,資本主義世界發生了“黑色星期二”,金融危機的直接表現形式就是各國證券市場的全面暴跌,并推動了經濟危機的進一步擴大。在此次危機過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資本主義國家證券市場都沒有得到有效的恢復和發展。 第二階段:法治建設階段。在經濟大危機過后,各國政府意識到了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管的重要性。從20世紀30年代到60年代末,吸取前一時期證券市場自由放任帶來的市場危機的經驗教訓,各國政府開始針對證券市場的發行、交易、信息披露和監督管理等方面展開全面的法律制定工作,各國證券業相關法律法規紛紛出臺。這些證券法律和法規的制定使證券市場逐步走上了規范發展的道路。 第三階段:迅速發展階段。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隨著發達國家經濟規模化和集約化程度的提高、發展中國家經濟的蓬勃興起,以及計算機、通信和網絡技術的進步,證券市場進入了迅速發展階段,其作為資本市場核心及金融市場重要組成部分的地位由此確立。 二、證券市場的構成要素 證券市場參與者、證券交易工具和證券交易場所等三類要素構成了完整的證券市場。其中,證券市場參與者可以分為證券發行人、證券投資者、證券中介機構、證券監管機構和證券市場自律組織。 (一)證券發行人 證券發行人是證券市場的重要參與者,是指通過發行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來籌集資金的發行主體,主要包括政府和政府機構、企業(公司)和金融機構。 1. 政府和政府機構 政府和政府機構是重要的證券發行主體之一,通過在證券市場上發行國債、地方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等金融工具,為彌補財政赤字、周轉財政資金、支持大型公用事業項目建設、彌補戰爭費用等目的籌措資金。 2. 企業(公司) 企業(公司)進行直接融資主要有股權融資和債權融資兩種方式。其中,通過公開發售或者私募發售股票具有長期性、不可逆性、無負擔性,是企業(公司)籌措長期資本的主要途徑之一,而長期公司債券由于償還期限較長,也是企業(公司)長期資本的重要來源。發行短期債券則是除銀行短期貸款、商業信用、票據融資等渠道以外,企業(公司)解決流動性問題的重要手段。 現代公司制企業中,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發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的股票融資,可以劃分為首次公開發行(initial public offering,IPO)和再融資。首次公開發行,是指擬上市公司獲得發行資格之后,首次面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行為。上市公司再融資,是指上市公司為達到增加資本和募集資金的目的而再次發行股票或可轉債的行為,主要有向原股東配售股份(以下簡稱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也稱為定向增發)、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以下簡稱增發)、發行公司可轉債等方式。 3. 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作為證券市場的發行主體之一,同樣可以通過股權融資和債權融資兩種方式募集資金。我國通常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發行的有價證券(但股份制金融機構發行的股票不包括在內)稱為“金融證券”,一般是由國有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發行的,籌集到的資金用于特種貸款和政策性貸款,不得挪作他用。 (二)證券投資者 證券投資者,是指以取得債券利息、現金股利或者買賣價差之間的資本收益為目的,參與有價證券交易活動,承擔證券投資風險并行使證券權利的主體,是證券市場中的資金供給者。 證券市場投資者種類較多,既有個人投資者,也有機構投資者。各類投資者的目的也各不相同,有些偏重長期投資,意在獲取高于銀行利息的收益或者參與股份公司的經營管理;有些則偏重短線投資,通過買賣證券時機的選擇賺取市場差價。眾多證券市場投資者保證了證券發行和交易的連續性,是推動證券市場價格形成和流動的根本動力。 機構投資者,是指用自有資金或者從分散的公眾手中籌集的資金進行有價證券投資活動的非自然人。發達國家的機構投資者主要是以有價證券投資收益作為其重要收入來源的投資銀行、投資公司、共同基金、養老基金、保險公司、對沖基金、各種福利基金及金融財團等。 個人投資者,是指以社會自然人的身份從事證券投資活動的投資者。他們的投資行為具有靈活性、分散性、短期性、情緒化等特點,從數量上來講,個人投資者是證券市場上*廣泛的投資主體。個人投資者進入證券市場從事投資行為,應當滿足一些基本條件,各國有關法律法規通常從財產狀況、金融資產持有、專業知識和投資經驗等方面對個人投資者是否具備投資資格做出要求。 (三)證券中介機構 證券中介機構,是指為證券的發行、交易提供服務的各類機構。通常把證券公司和證券服務機構合稱為證券中介機構。 證券公司在證券市場中扮演著不可或缺的角色。一方面,證券公司是證券市場投融資服務的提供者,作為交易的第三方,為證券發行人和投資者提供專業化的中介服務,如證券經紀、投資咨詢、保薦與承銷等;另一方面,證券公司可以用自身的名義和資金參與證券買賣、獲取盈利,是證券市場重要的機構投資者。此外,證券公司還通過開展資產管理等業務,為投資者提供證券及其他金融產品的投資管理服務。 證券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法人機構,主要包括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 (四)證券監管機構 證券監管機構是指依法設置的對證券發行與交易實施監督管理的機構,大致上可以分為政府監管機構和自律管理機構。 政府監管機構有設置獨立機構管理和政府機構監管兩種類型。獨立機構管理是指在政府行政機構之外專門設置一個獨立的證券監管機構,對全國證券市場行使集中統一監管的權力。行政機構管理是指由政府附屬的行政機構對證券市場進行集中統一的監管。這種模式又可分為兩種類型,一是在政府中設立專門的證券監管機構,二是由已有的政府機構兼管,我國屬于前一種類型,對證券市場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政府機構是國務院領導下的中國證監會。 自律管理機構是通過制度公約、章程、準則、細則,對證券市場活動進行自我監管的組織。自律組織一般實行會員制,符合條件的證券經營機構及其他機構,可申請加入自律組織成為其會員,如證券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等。 (五)證券市場自律組織 證券市場自律組織包括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等。 證券交易所是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設立,為證券的集中競價和有組織的交易提供場所設施,配備必要的管理和服務人員,并對證券交易進行周密的組織和嚴格的管理,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從世界各國的情況看,證券交易所有公司制的營利性法人和會員制的非營利性法人,我國的證券交易所屬于后一種。 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性社會團體法人組織。證券業協會的權力機構是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理事會為其執行機構。 (六)證券交易工具 證券市場的交易工具包括股票、債券、投資基金、金融衍生工具等。 股票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股東的持股憑證,股東可據此取得股息和紅利,并代表股東對企業的所有權。這種所有權是一種綜合權利,如參加股東大會、投票表決、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收取股息或分享利潤等。按照股東享有權利的不同,股票可以分為普通股票和特別股票,特別股票按照股東權利義務不同,又可以分為優先股、混合股、后配股、可轉換股、可贖回股,等等;按照是否在股票上記載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可以將股票分為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按照是否在股票票面上記載一定的金額,可以將其分為有面額股票和無面額股票。 債券是政府、企業等各類社會經濟主體為籌集資金而向投資者發行的一類有價證券,*常見的模式是承諾按一定利率定期向投資者支付票面利息,并按照約定條件到期償還本金。債券通常從債券的票面價值、償還期限、票面利率、付息頻率等方面對債權人和債務人的相關權利和責任做出詳細規定。根據發行主體的不同,債券可以分為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公司債券等類型;根據付息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零息債券、付息債權、息票累積債券等;此外還可以根據利率是否固定、期限長短、發行方式等依據進行分類。 投資基金是指通過向投資者募集資金,形成獨立基金財產,由專業投資機構(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投資與管理,由基金托管人進行資產托管,由基金投資人共享投資收益、共擔投資風險的
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券商公司治理研究 作者簡介
齊岳,南開大學商學院財務管理系教授、博士生導師,財務管理系副系主任,南開大學中國公司治理研究院企業社會責任研究室主任。2004年畢業于美國佐治亞大學泰瑞商學院金融學與銀行學系,并取得博士學位。研究方向為投資組合管理、基金管理和公司治理。在Operation Research等國際學術期刊和國際學術會議上發表與報告20余篇論文,出版專著《投資組合管理:創新與突破》,并主持多項教育部課題及國家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重大基金之子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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