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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家庭法律法規全書(含典型案例及文書范本) (2022年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6729
- 條形碼:9787521616729 ; 978-7-5216-1672-9
- 裝幀:7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家庭法律法規全書(含典型案例及文書范本) (2022年版) 本書特色
收錄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答復 2022年版法律法規全書系列梳理和收錄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重要答復,這是繼首創贈送全書電子版目錄后,又一對讀者的“良苦用心”。 一、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有多重要? 近年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工作深入展開,成效顯著,越來越受社會關注。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內容關系到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在為國家發展建設、人民幸福感提升等方面建言獻策,且許多建議在聚焦和回應社會熱點問題,解決老百姓急難愁盼問題,密切政府與群眾的血肉聯系,反映立法的方向、推動立法等方面發揮不可替代的效用。 以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3226號建議的答復為例,自然資源部在針對該建議的答復中明確: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并辦理不動產登記。 二、不斷探索法律法規專業做法 √ 真正做到新法速遞 堅持每次加印重新核對時效并修訂,新法及時更新收錄。 √ 真正做到便捷查詢 贈送本書目錄電子版,與紙書配套,立體化、電子化使用,便于檢索、快速定位;實現將本書裝進電腦,隨時隨地查。 √ 真正做到讀者至上 專屬微信公號服務增補服務,叢書責任編輯及時后臺答疑,服務20萬粉絲讀者。 三、叢書獨具多重價值 1. 文本權威,內容全面。本叢書涵蓋分冊領域相關的常用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及*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示范文本;叢書梳理和收錄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重要答復;書中收錄文件均為經過清理修改的現行有效標準文本,方便讀者及時掌握*新法律文件。 2. 查找方便,附錄實用。全書法律文件按照緊密程度排列,方便讀者對某一類問題的集中查找;重點法律附加條旨,指引讀者快速找到目標條文;附錄相關典型案例、文書范本,其中案例具有指引“同案同判”的作用。同時,本書采用可平攤使用的獨特開本,避免因書籍太厚難以攤開使用的弊端。 3. 免費增補,動態更新。為保持本書與新法的同步更新,避免讀者因部分法律的修改而反復購買同類圖書,我們為讀者專門設置了以下服務:(1)掃碼添加書后“法規編輯部”公眾號→點擊菜單欄→進入資料下載欄→選擇法律法規全書資料項→點擊網址或掃碼下載,即可獲取本書每次改版修訂內容的電子版文件;(2)通過“法規編輯部”公眾號,及時了解*新立法信息,并可線上留言,編輯團隊會就圖書相關疑問動態解答。 4. 目錄贈送,配套使用。贈送本書目錄的電子版,與紙書配套,立體化、電子化使用,便于檢索、快速定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家庭法律法規全書(含典型案例及文書范本) (2022年版) 內容簡介
本書涵蓋婚姻家庭領域常用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及相關示范文本,書中收錄文件均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及部委經過清理修改后的現行有效標準文本,方便讀者及時掌握*新法律文件。全書法律文件按照緊密程度排列,而不是文件公布的時間順序排列,以方便讀者集中對某一類問題查找使用,避免疏漏重點法律文件的相關規定。全書重點法律文件附加條文主旨,指引讀者快速找到目標條文,了解條文規定的主要內容。本書重在全面收錄法律文件,同時為確保內容準確,所有文件無注釋加工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家庭法律法規全書(含典型案例及文書范本) (2022年版) 目錄
一、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節錄)
(2018年3月1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節錄)
(2020年5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2010年10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
(2021年8月20日)
國務院關于印發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和中國兒童發展綱要的通知
(2021年9月8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2020年12月29日)
實用附錄
1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新舊條文對比
2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條文對比與解讀
二、婚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節錄)
(2020年5月28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2020年12月29日)
婚姻登記條例
(2003年8月8日)
民政部關于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2004年3月29日)
民政部關于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關婚姻登記規定的通知
(2020年11月24日)
關于印發《關于妥善處理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2021年11月18日)
婚姻登記工作規范
(2015年12月8日)
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
(2006年1月23日)
民政部辦公廳關于開展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工作的通知
(2021年5月17日)
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涉外、涉港澳臺居民及華僑婚姻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0年10月20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7年2月28日)
中國邊民與毗鄰國邊民婚姻登記辦法
(2012年8月8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申請承認澳大利亞法院出具的離婚證明書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
(2020年12月29日)
·典型案例·
1 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
2 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河南)
3 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山東)
4 人身安全保護令十大典型案例
5 姚某訴福建省某縣民政局撤銷婚姻登記檢察監督案
文書范本
夫妻共同財產及個人財產的計算公式
……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家庭法律法規全書(含典型案例及文書范本) (2022年版) 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節錄)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20年5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5號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五編 婚 姻 家 庭 **章 一 般 規 定 **千零四十條【婚姻家庭編的調整范圍】本編調整因婚姻家庭產生的民事關系。 **千零四十一條【婚姻家庭關系基本原則】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千零四十二條【禁止的婚姻家庭行為】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千零四十三條【婚姻家庭道德規范】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千零四十四條【收養的原則】收養應當遵循*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 **千零四十五條【親屬、近親屬與家庭成員】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第二章 結婚 **千零四十六條【結婚自愿】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千零四十七條【法定婚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千零四十八條【禁止結婚的情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千零四十九條【結婚程序】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千零五十條【男女雙方互為家庭成員】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千零五十一條【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千零五十二條【受脅迫婚姻的撤銷】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千零五十三條【隱瞞重大疾病的可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千零五十四條【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后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第三章 家 庭 關 系 **節 夫 妻 關 系 **千零五十五條【夫妻平等】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千零五十六條【夫妻姓名權】夫妻雙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千零五十七條【夫妻人身自由權】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千零五十八條【夫妻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的權利義務平等】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千零五十九條【夫妻扶養義務】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千零六十條【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千零六十一條【夫妻遺產繼承權】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千零六十三條【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千零六十五條【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千零六十二條、**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千零六十六條【婚內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第二節父母子女關系和其他近親屬關系 **千零六十七條【父母與子女間的撫養贍養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千零六十八條【父母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千零六十九條【子女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及贍養義務】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千零七十條【遺產繼承權】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千零七十一條【非婚生子女權利】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千零七十二條【繼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千零七十三條【親子關系異議之訴】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 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 **千零七十四條【祖孫之間的撫養、贍養義務】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千零七十五條【兄弟姐妹間扶養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四章離婚 **千零七十六條【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對協議離婚的查明】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千零七十九條【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千零八十條【婚姻關系的解除時間】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千零八十一條【現役軍人離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千零八十二條【男方提出離婚的限制情形】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千零八十三條【復婚】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千零八十四條【離婚后子女的撫養】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撫養費的負擔】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千零八十六條【探望子女權利】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千零八十八條【離婚經濟補償】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千零九十條【離婚經濟幫助】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千零九十一條【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千零九十二條【一方侵害夫妻財產的處理規則】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家庭法律法規全書(含典型案例及文書范本) (2022年版)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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