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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客觀性證據審查運用指引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225796
- 條形碼:9787510225796 ; 978-7-5102-2579-6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刑事客觀性證據審查運用指引 內容簡介
本書共十章,圍繞刑事證據審查模式實踐反思與重構展開,先從理論上解構客觀性證據和客觀性證據審查運用模式,而后根據客觀性證據種類分而述之。通讀全書,具有以下兩個鮮明特點:一是觀點新。新在認識方法,全面闡釋主觀性證據和客觀性證據的分類認識,以及客觀性證據的再次分類認識;新在運用、證明方法,由主觀性證據中心轉向客觀性證據中心;新在證據印證規則,以客觀性證據檢驗主觀性證據真實性。二是內容實。全書堅持問題導向,聚焦司法實務,緊緊圍繞證據審查運用實踐中遇到的難點、痛點,已經影響和容易影響證據效力的關鍵點,提出解決問題的規則和方法,規范、解決“類案”問題,盡是“干貨”。
刑事客觀性證據審查運用指引 目錄
**節 錯案發生的認識論根源
一、習慣于口供中心主義,倚重言詞證據,導致證明體系不可靠
二、證據審查活動書面化,案件信息感知全面性不足
三、印證過程表象化,對案件事實細節重視不足
四、證據內涵解讀簡單化,證明價值挖掘不足
五、證明視角單一化,對反向證據論證不充分
第二節 口供中心主義審查模式反思——以唐某故意殺人案證據分析為例
一、訴訟基本情況
二、一審起訴和判決的證據采信過程體現了以供找證的審查方法
三、檢察機關二審審查復核證據動搖了原審定罪證據體系
四、一審、二審階段兩種證據審查思維彰顯了兩者的區別
五、案例反思:客觀性證據審查模式是科技和社會發展的必然選擇
第三節 客觀性證據為主導證據審查模式的實踐探索
一、提出和推廣客觀性證據審查模式
二、提煉工作路徑指引,不斷豐富審查模式內涵
三、踐行客觀性證據審查模式,提升刑事檢察質效
第二章 客觀性證據概述
**節 客觀性證據的概念與特征
一、客觀性證據的概念與特征
二、客觀證據與客觀性證據
第二節 客觀性證據的類別
一、證據分類概述
二、客觀性證據與主觀性證據分類的實踐價值
三、客觀性證據的類型
第三節 客觀性證據的審查判斷
一、審查判斷的內容
二、證據能力的審查判斷
三、證明力的審查判斷
四、審查判斷的方法
……
第三章 客觀性證據審查模式
第四章 實物類證據的審查運用
第五章 記錄類證據的審查運用
第六章 檢驗、鑒定類證據的審查運用
第七章 音像、電子數據類證據的審查運用
第八章 常識常理類證據的審查運用
第九章 言詞證據的審查運用
第十章 證據綜合審查與分析
附錄
后記
刑事客觀性證據審查運用指引 節選
《刑事客觀性證據審查運用指引》: 客觀性證據審查模式的推進,不能局限于刑事訴訟某一環節的證據審查運用,而應貫穿于刑事訴訟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目前來看,可以從理念、方法、機制等十個進路予以完善豐富。 一、理念重構,印證證明模式從簡單(粗放)證明向科學驗證(細節)證明模式轉變 思想是行動的先導,只有思想的正確理性,才能有效指引行動。在不同理念指導之下,司法人員對于同一案件證據的審查重點、審查方式、審查方向、證據體系的建構等會表現出差異,從而得到不同的結論。以口供為中心的印證模式,往往預設了口供的真實性,再通過尋找證據來佐證口供,或僅以部分口供內容與其他證據印證,進而推斷出“證據之間相互印證”的結論,對于被告人的辯解、證據間的矛盾卻要求被告人自證或進行所謂的“合理解釋”,否則不予認定,這種“以面找點”式的單向、簡單化證明方式顯然是對證據之間互相印證的誤讀。而客觀性證據審查模式是從客觀性證據出發來解讀證據,驗證口供等言詞證據的真實性,又從言詞證據中挖掘客觀性證據,證據間的印證往返于口供等言詞證據與客觀性證據之間,排除或合理解釋證據間的矛盾,不斷增加細節證明節點,形成這種“以點及面”的細節印證,進而夯實案件證明體系基礎。簡而言之: 口供印證模式:以被告人有罪供述為基礎開展審查活動,有罪供述→印證證據(言詞、物證、鑒定意見等)→定案。 客觀性證據審查模式:以在案客觀性證據反映的案件事實為基礎,在案客觀性證據→證明內容→與口供等證據的驗證(證據印證的可以定案)→存在問題→解決途徑→案件處理。 由此可見,兩種不同的審查模式的基礎、思維過程、證明的方法和路徑是有差異的,這是不同的理念指導下的審查思維差異。客觀性證據審查模式是以客觀性證據為核心的細節驗證的印證證明模式,是一種科學的方法和路徑,是案件證據審查工作有效的、可靠的保證。因此,刑事案件證據審查運用,印證證明模式要從簡單粗放運用,向科學驗證、細節驗證證明模式轉變。 客觀性證據審查模式下的印證證明不僅僅是面上印證,更要重視細節印證,是刑事訴訟活動追求的目標和方向。當然,由于個案自身存在的差異、偵查水平的制約,所有案件的在案客觀性證據無法都能做到盡善盡美,實踐中需要區分不同層次的印證內容及證明力,并以此為基礎構建指控證據體系。具體包括:*佳的印證證明——全案事實得到客觀性證據驗證;理想的印證證明——定罪量刑核心事實有客觀性證據驗證;可靠的印證證明——核心事實不能獲取客觀性證據的,案件大部分事實要得到客觀性證據驗證;謹慎的印證證明——主要事實(大部分)缺少客觀性證據,但通過間接證據可以連接各片段事實,形成內心確信;審慎的印證證明——除了言詞證據,關鍵節點缺少客觀性證據的。案件事實得到客觀性證據印證越多,事實的穩定性、可靠性就越強,展現的案件事實細節特征也就越豐富,定案證據體系也就越鞏固。如死刑案件必須堅持*高的證據標準,無論是提起公訴還是定罪量刑都應建立穩定可靠的以客觀性證據為主導的證據體系,確保案件質量;而適用認罪認罰從寬程序的案件,由于被告人承認指控案件事實,不可能堅持與死刑案件同樣的證據標準,對于客觀性證據的要求也會相應削弱。 二、充分挖掘和運用客觀性證據,構建以客觀性證據為核心的審查和證明模式 充分挖掘和運用客觀性證據是客觀性性證據審查模式的核心,不僅要注意發現派生證據、再生證據,彌補遺漏證據以充實證據體系,還要學會運用邏輯思維、經驗法則,擴充、延伸現有物證、書證等以及相關檢驗鑒定的證明內容。尤其是口供等言詞中往往會蘊含大量的客觀性證據信息,如被告人供述坐出租車去某商店購買了作案工具,那么案卷中有無乘坐出租車相關票據或行車記錄、商店付款憑證、商店或出租車路口監控視頻、購買的作案工具等客觀性證據就應成為審查重點,這一系列的客觀性證據就能夠作為證明其事先準備工具、預謀作案的有力依據,即使之后被告人翻供,否認預謀作案,現有證據也足以證實預謀作案。 客觀性證據均具有相應的載體,其證明內容和證明方向客觀上會受制于辦案人員的解釋,因此,辦案中需要充分依托法庭科學、邏輯思維發現和組織新的證據材料,如根據創傷的分布、位置、深度、角度等來還原和認定行為事實,進而推斷其主觀故意內容;根據創傷的形態、生理變化認定作案工具、作案時間等。如韓某某販賣毒品案,因其拒不供述參與販賣毒品,否認與“下家”認識,造成證據不足未被批準逮捕,偵查機關也未將其移送審查起訴。案件承辦人通過審查其“下家”販賣毒品案,根據毒品犯罪特點,深入挖掘兩人無法回避的巨額資金往來、頻繁的通信聯系等案件證據,分析交易時間、方式、數量,形成完整證據體系,對韓某某予以追訴,盡管全案“零口供”,仍經法庭審理后被判處無期徒刑。 當然,充分挖掘和運用客觀性證據過程中,不僅僅是正向的“證成”作用,還要注意反向的“證否”機能。換言之,有時候“沒有客觀性證據也是一種證據”。具體而言,如果口供敘述的案件發生、發展過程中產生客觀性證據是不可避免的,而偵查機關在證據收集、固定過程中并沒有疏忽但確實又沒有收集到,那么基本上可以反證口供的虛假性。如陳某某故意殺人案,陳某某辯解其妻是在頭部受傷流血情況下,自行走到陽臺跳樓身亡的,而現場勘驗表明陽臺沒有攀爬痕跡,尸體檢驗及照片表明被害人的頭部沒有流注狀血跡,腳底潔凈與現場地面骯臟狀態形成明顯反差,可見其辯解根本得不到客觀性證據的印證,足以證實其辯解的虛假。該案的證據論證、指控說理正是基于“根據辯解沒有收集到客觀性證據,而收集在案客觀性證據推演的事實與辯解相矛盾”展開的。 ……
刑事客觀性證據審查運用指引 作者簡介
賈宇,漢族,青海貴德人,1963年2月生,法學博士、教授、博士生導師。浙江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二級大檢察官,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任“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重點教材《刑法學》課題組首席專家、主編,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曾任西北政法大學黨委副書記、校長,獲第五屆“全國十大杰出青年法學家”稱號。長期從事中國刑法學、國際刑法學、中國司法制度、反恐怖主義與國家安全等領域研究,著有《國際刑法學》《死刑研究》《犯罪故意研究》《罪與刑的思辨》《中國反恐怖主義法教程》《檢察官客觀公正立場》《新時代檢察理念研究》《新時代“楓橋經驗”檢察實踐案例精選》等著作。 黃生林,浙江省浦江人,1963年4月生,浙江省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常務副檢察長,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高級檢察官。曾任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處處長、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反貪污賄賂局局長,湖州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任《新時代“四大檢察”實務四十講》主編,在《法學家》《政治與法律》《人民檢察》等期刊發表論文2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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